相較於前述之TRIPS參與現況,我國在農業談判上具有下列優點:
一、目標明確:農業談判很快就確立以農業之非貿易多功能為目標。其後的參與 也在此一主軸上進行。
二、方式靈活:在上述目標下,我國先後參與利益相近的NTC與G-10集團,並計 畫與新會員合作,爭取新會員權益。
此等談判模式優點,與主管機關農委會係直屬於行政院之二級單位,層級較高,
自主性較大,及儘早建立智庫,有效統整掌握國內農業情勢有關。
地理標示與農業政策
在農業多工、小農經濟的農業政策下,我國在 TRIPS 談判中對地理標示究竟應該 採取何種態度?
依據學者的整理,我國以地理標示行銷之產品有下列數項:44
http://www.tdais.gov.tw/search/book4/60/l60-1.htm
43 本集團均為農產品淨進口國,人口數雖僅占世界人口之 4%,農產品進口值占世界總進口值之 13%,見參加「G-10 部長會議」報告,公務出國報告系統識別號 C09302694,報告日期 2004 年 7 月 30 日,頁 1.
44 陳昭華,地理標示保護之研究,輔仁法學二十五期,2004 年,頁 56,
(1)農產品類
1. 稻米類:池上米、西螺米、濁水米、花東縱谷米 、新竹米粉。
2. 水果類:林邊黑珍珠連霧、麻豆文旦、卓蘭楊桃… 等。
3. 茶類:Formosa Oolong Tea、文山包種茶、凍頂烏龍茶。
4. 酒類:金門高梁、台灣啤酒。
5. 其他農產品:花蓮薯 、北港花生油、永和豆漿、林鳳營牛乳…等。
(2)手工藝品 1. 美濃紙傘 2. 金門刀
相關文獻,也多贊成將 TRIPS 中對酒類之保護,擴及至其他農產品,理由包含:
一、「對我國而言,葡萄酒及烈酒並非我國主要產品,因此若要對於地理表示加 以保護,除葡萄酒及烈酒之外,尚有許多其他商品可受保護,例如農產品,因此 宜將 TRIPs 規範客體擴大至其他產品。」45
二、「在上個世紀初,台北茶商公會帶著茶樣品到世界各地開疆闢土,好幾次得 到世界大獎,終於將 Formosa Oolong Tea 的名號打出來。台灣茶雖然技術出於福 建,可是品質更勝於福建,百年的歷史當然很有資格來做為地理標示。不過有些 外國人認為在中國生產製造,氧化(發酵)程度 60%的都可叫做 FORMOSA
OOLONG。這樣的說法若不及時糾正,等到眾口鑠成金,變成品普通名詞就來不 及了。假若我們向 WTO 提出意見書,強調 Formosa 專屬我國的証明標章,不但 能鞏固台灣茶的地位,造福茶農,說不定也可以在國際上產生台灣優質農產品的 印象,如此一來,諸如用 Formosa Fruits 的名義在國際上宣傳本土優良水果,將 更為容易。」46
簡而言之,台灣屬於小農經濟,各地區之農業特色明顯,因此,將 TRIPS 中對酒 類保護之高標準擴及至其他農產品,在我國並無認定上的困難。且我國將農業生 技,列為主要發展目標之一,47地理標示有促進我國農產品輸出的好處。在此種 情勢下,我國前述參與連署,美國主導之 IP/C/W/386,IP/C/W/395 議案,反對將 酒類保護地理標示之保護擴及其他產品之舉動,其立場即令人費解!
固然上開學者意見尚須經由實證調查與經濟分析進一步求證,但內國多數學者意 見與TRIPS談判代表機關產生歧異,仍有值得深思之處。本研究認為,可能係因 前述提案連署國多為我國邦交國或友好國家,且在連署議案前,並未對地理標示
http://seed.agron.ntu.edu.tw/IPR/GI/gi.htm
45 http://seed.agron.ntu.edu.tw/IPR/GI/GI-Chen.pdf
46 郭華仁,「池上米」地理標示的省思,2003 年,http://seed.agron.ntu.edu.tw/IPR/GI/formosa-gi.htm
議題進行詳細的研究,內國對此議題也欠缺如同農業談判一樣強大的利益團體,
致使TRIPS談判單位於國際上所表達之立場與國內意見產生落差。
未來:積極管理開放,尋求最適性的智慧財產政策
除了少數農業項目之外,在其他生技產業領域,依據2003生物技術產業年鑑,我 國均非享有國際領先之技術地位。因此政府以兩兆雙星計畫,在技術面,挑選基 因體醫學、農業生物技術、生技製藥等領域,給予科學園區模式等之優惠,鼓勵 發展。48在智慧財產面,則以積極扶植計畫研究機構獲取專利、進行技術移轉為 目標。49依據美國商務部專利商標局臺灣已是該國專利申請之主要大國。50 是故,未來生技產業之智慧財產政策,政府係採取積極鼓勵開放的態度,謀求台 灣在世界產業分工價值鍊上的最適位置。本研究建議,關於TRIPS之參與,我國 亦應改變目前保守的態度,改採開放與尋求國際合作之政策目標。則在此目標 下,我國宜積極參與的TRIPS議題,析論如下:
(一)協助第三世界發展之國際合作
依據TRIPS Art. 66.2,各發展國家應對發展中國家提供協助。臺灣可以將促進中小 企業發展之模式與第三世界國家分享。事實上,臺灣對於中國與東南亞國家的投 資都已佔極重要的地位,若能適度輸出智慧財產權與環境、健康管理概念,可對 被投資國之智慧財產權制度建立有所助益。
(二)在農業生技上
考慮與農業談判採取一致立場,鼓勵農業多工性,協助地理標示擴張案之推動,
以維護小農經濟及特色農業之發展。則目前就此議題與美國結盟之政策,應考慮 修改。
(三)在醫藥生技上
我國正積極與亞洲各國合作,推動建立醫藥品對亞洲人種之測試標準,藉此使藥
48 2003 生物技術產業年鑑,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2003 年 8 月,頁 51-53。
49 2002 年 5 月,懷特新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抗癌用藥「血寶 PG2」授權日本全藥公司,為我 國新藥研發生技公司研發成果授權海外之首例,見 2003 生物技術產業年鑑,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 發中心,2003 年 8 月,頁 477。
50 根據美國商務部專利商標局提供之最新專利統計報告,2003 年全年我國獲該局核發之各項專 利(All Patents)總數達 6,676 件,排名世界第四位,僅次於美國(98,598 件)、日本(37,250 件)及德 國(12,140 件)。經濟部投資業務處,中華民國招商網,
http://investintaiwan.nat.gov.tw/zh-tw/news/200406/2004062501.html
品開發技術得由末端測試代工逐步往前端移動,以促進亞洲人之健康。則我國應 打破對公共衛生、藥品取得之專利強制授權與藥品資料保護等議題之沈默,與利 益相關國家結盟,避免國際間過度嚴格或鬆弛之專利或藥品資料保護標準,無法 協助生技醫藥產業之發展。
(四)在生物多樣性與傳統知識保護上
涉及CBD分享利益、專利來源公開機制,以及是否禁止某些物種專利的問題。這 個部份,原則上應該採取永續管理的態度,與前述農業政策相吻合。目前我國已 建立中草藥資料庫,公布傳統知識之中草藥資訊。亦應持續調查國內原生物種資 源及原住民族對其資源利用保護之態度,作為TRIPS參與之依據。
在參與方式上,由於我國對上述議題之研究探討尚在起步階段。因此政府應仿農 業談判之模式,先集合學者專家建立智庫,觀察國內產業需求,以及國際發展動 態。透過研究與參與國際會議,累積必要的背景知識與結盟之資源。否則,智慧 財產權主管機關層級較低,以其有限的人力、財力資源,實難期待獨力完成內容 複雜之TRIPS議題研究。
另在談判策略上,智慧財產權議題係經由跨部會的任務編組在會議前決定,參與 人員也係依據前次議題調整,其層級有限、專業有限,較難針對現場的動態發展 即時做出適切的反應。因此,若無法提升智慧財產權主管單位的層級,則至少在 TRIPS談判事務上,應持續派遣特定人員觀察TRIPS之發展,培養對TRIPS議題的 敏銳度,並應廣泛派遣不同專業的人員與會,以免對於非專業部分,無法於第一 時間因應。
結論
臺灣目前採取較為侷限性的、靜態的、被動的與雙向的國際智慧財產權參與態 度。與國家積極發展生技產業,尋求國際合作之智慧財產權政策目標,並非相符。
本研究建議未來宜改採開放的、以亞洲為基礎、世界為目標積極的參與態度。在 此政策目標下,協助我國貿易友好之國家,以及在醫藥議題上與亞洲國家合作,
在農業生技上與小農市場國家合作,在生物多樣性議題上,維持永續發展。
在參與方式上,建議應建立智庫,並積極參與國際會議,累積對相關議題的國內 產業知識與國際發展趨勢之認識。在談判決策上,若無法提升智慧財產權主管機 關之層級,則宜儘量選派人員常駐觀察會議發展,且應派遣不同專業者與會,以 提升會議現場的應變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