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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主體

就智慧財產權國際雙邊或多邊合作相關計畫之策劃、協調及推動,國際雙邊或多 邊智慧財產權諮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設有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負責之。唯針 對著作權及營業秘密保護,在著作權組下另設有第三科負責國際著作權法制及營

業秘密法制之研究。20

然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另設多邊貿易組負責 WTO 事務,下分四科,其中第二科 主管 WTO 智慧財產權協定。21

此外,出席世界貿易組織相關會議與辦理相關業務及參加相關活動,參加世界貿 易組織架構下各項談判等各項與世界貿易組織相關業務及交辦事項,屬於中華民 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之職掌。22代表團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有關經貿業 務,並受經濟部之指揮監督。23

為統一事權,整合協調,2002 年行政院把經濟部所屬「自由貿易區策略小組及 專案小組」,整合為直屬「參與國際經貿事務策略小組及專案小組」。「我國參與 國際經貿事務策略小組」,由各相關部會長官組成,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

協調政策性議題,及處理專案小組無法解決之議題。「我國參與國際經貿事務專 案小組」,由相關部會司、處、局長組成,經濟部長擔任召集人,協調及研擬我 國 WTO 入會談判立場,並規劃我參與 APEC 及 OECD 活動之運作。24 2004 年 5 月,行政院又將該小組提升為策略聯盟布局小組,由行政院長任總召集人。

綜合言之,我國關於 WTO 之政策決策層級為行政院長,事務執行則由經濟部長 召集協調。實際 TRIPS 會議,由智慧局、國貿局與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 表團代表組團參與。

發言與文件連署

針對智慧財產權議題已參與之會議及連署文件,依據公務員出國報告與 WTO 文 件搜尋網25整理如下。

2002 年 9 月智慧財產權理事會例會及特別會議

與會人員共十五人,分別為經濟部政務次長,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副局長、經濟部

20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業務執掌,http://www.tipo.gov.tw/service/about/about_us/about_us_work.asp

21 詳國際貿易局組織與執掌,可於此下載:

http://cweb.trade.gov.tw/kmDoit.asp?CAT592&CtNode=625

22 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辦事要點,

http://www.mofa.gov.tw/webapp/ct.asp?xItem=6349&ctNode=140

23 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組織規程第二條

24 如何透過 WTO 擴展我國對外實質經貿關係,

http://www.taiwanthinktank.org/researchfinal.php?id=194

25 http://docsonline.wto.org/gen_home.asp?language=1&_=1

智慧財產局副局長,司法院民事廳法官兼科長一人、法務部檢察司檢察官一人、

財政部國庫署副組長、科長一人、外交部經貿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組 長、簡任督導一人、商標權組高級審查官兼科長一人、專利三組組長、綜企組組 長、本局多邊貿易組科長及秘書。

與我國相關之會議主題分別是:26

一、對我國與中國之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進行審查及詢答

對我法規查詢之部分,計有日本、澳洲、加拿大、歐盟、瑞士、美國及韓國等七 國提出書面問題。議題包括著作權、商標、專利、地理標示、工業設計、積體電 路電路佈局的保護、未公開資訊的保護、以及智慧財產權的執行等各項。美國並 批評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不力。

二、擴大地理標示保護(The Extens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 Indication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23 to products other than wines and spirits)議題

我國參與 IP/C/W/386 文件之連署,該文件共有十二國聯名,分別是 Argentina, Australia, Canada, Chile, the Dominican Republic, El Salvador, Guatemala, New Zealand, Paraguay, the Philippines, Chinese Taipei and the United States,反對 TRIPS23 條之擴 張。在口頭討論時,我國亦發言回應美方所提之反對擴大地理標示保護之發言。

三、酒類產品地理標示的多邊註冊制度

我國參與 Argentina, Australia, Canada, Chile, Colombia, Costa Rica, the Dominican Republic, Ecuador, El Salvador, Guatemala, Honduras, Japan, Namibia, New Zealand, the Philippines, Chinese Taipei and the United States 等十六國連署提出立場文件

(TN/IP/W/5),主張建立自願性、參考性的多邊註冊制度。與歐盟、瑞士及匈牙利 等國堅持多邊註冊制度應有其強制性及法效性之立場相對。

有關通知與註冊制度設立的目的、該制度所代表的意義,我國發言表示,「建立 多邊註冊制度的目的,係在彙整各國酒類產品地理標示的保護現況,所以應儘可 能涵蓋相關資訊的完整性與透明性,除了受保護的標示之外、同名標示的保護、

以及長年使用等例外清單亦包括在內。」

四、分別與美、加、日、瑞士進行雙邊諮商。

2002 年 11 月智慧財產權理事會例會及特別會議

與會人員共五人,分別為中華民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代表與副代表,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法務室主任、秘書,及國際貿易局多邊貿易組科員各一人。

與我國相關之會議主題分別是:27

一、我國與中國新入會會員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審查 二、.地理標示相關議題

(1)擴大 TRIPS 第 23 條保護於非酒類產品議題

針對歐盟、瑞士、東歐及印度、斯里蘭卡產茶會員贊成本議題與他會員國間之爭 執,我國發言表示:「檢視過去各國所提出之文件,多係論理性、描述性之說明,

缺乏統計性、數量性之資料佐證,故我國建議會員可多就擴大地理標示保護之利 弊得失予以量化,藉此進行本議題之實質分析。」

(2)共同參與美國對總理事會年度報告草案之提案

針對歐盟、瑞士、匈牙利、保加利亞、泰國等廿國對總理事會年度報告草案連署,

建議貿易談判委員會(TNC)就擴大地理標示保護議題予以確認案,美國提出對 案,並主動邀我國參與連署。現場狀況,依據出席人員報告:「經我常駐代表團 鄧副代表振中審慎考量後,認我國在此一反對擴大地理標示保護議題上與美國持 同一立場,乃欣然同意成為共同提案會員,並當場獲得美國代表團之感謝。」。 本提案為 IP/C/W/395 文件,連署國有 Argentina, Australia, Canada, Chile, Chinese Taipei, Colombia, the Dominican Republic, El Salvador, Ecuador, Guatemala, Honduras, New Zealand, Panama and the United States,要求在難以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智慧財 產權理事會應對 TNC 報告,本理會已經完成討論,且不欲採取任何進一步行動。

28

(3)建立酒類產品地理標示多邊註冊與通知制度

我國發言指出:「在九月份特別會議中,我國已就本項議題與包括美國、加拿大、

日本、阿根廷、智利、澳洲與紐西蘭等十七國共同連署提出立場文件

(TN/IP/W/5),主張於自願性、不具拘束力、不增加負擔與中立性之下,建立複

27 本段落資料來源:趙化成,二○○二年十一月出席 WTO/TRIPS 理事會報告,報告日期:91 年 12 月 04 日, http://cwto.trade.gov.tw/kmDoit.asp?CAT295&CtNode=869

28 Original text: ”werecommend thattheTRIPS CounciladvisetheTradeNegotiating Committee thattheCouncilhascompleted itsdiscussion and thatno furtheraction betaken”, see . IP/C/W/395, 10 December 2002, Proposed report from the council for trips to the TNC regarding article 23 of the trips agreement - Issues Related to The Extens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23 to Products other than Wines and Spirits.

邊註冊與通知制度。此外,我國亦認為強制性的多邊制度與自願性的複邊制度有 相當不同之處,並認各會員未來於執行上,特別在法律執行效力方面將有疑慮產 生,因此建請堅持強制性及法效性註冊制度的歐盟、瑞士及匈牙利等會員國,多 予考量全體會員的利益及福祉。最後我國籲請其他相關會員,正視 TRIPS 第一條 所言『於會員國國內法架構下,會員應可自行決定其適當之方式以執行本協定』

之基本意涵與義務範圍,實應包括自願性之複邊制度在內。」

三、進行台韓、臺瑞雙邊諮商。

2003 年 2 月智慧財產權理事會例會及特別會議

與會人員基本上與前次會議相同,僅智慧財產局法務室主任改以商標組科長代 之。

與我國相關之會議主題分別是:29

一、杜哈宣言第六段有關公共衛生議題(Paragraph 6 of The DOHA Declaration on The TRIPS Agreement and Public Health):

針對美國、瑞士等藥品專利會員國與低度開發國家立場之差距,我國發言表示:

「對於理事會主席 M 大使及秘書處過去企圖尋求是項議題有效解決方案無止息 之努力深致感謝;另基於人道主義普世價值之考量,我國建請所有會員仍應持續 尋求一切途徑,藉以研商出可能減低其危害程度之任何法律措施。最後,職30特 別指出,本項解決方案,不僅對於 WTO 會員,尤其是對低度開發國家會員提供 國際合作及技術協助,更可對於其他非 WTO 會員提供必要的協助。」

二、對地理標示擴大保護之個別議題表示關切,提請主席體認是項議題事實上並 無系統性、有秩序性之討論,致使會員間無法迅速聚焦研議,故建議採取同意本 理事會不再就該項議題進行討論之議案。

三、酒類產品地理標示多邊註冊與通知制度

我國在智慧財產權理事會特別會議之非正式會議中,針對特別會議主席規劃三月 底前提出主席版綱要草案,並據此作為繼續諮商之基礎。美國、澳洲等國代表發 言表示對於在歧見仍巨的情況下,主席版草案過早公佈分送,是否有助於談判進 行之疑慮。對此,我國發言表示:「鑑於部份會員對主席亟欲於四月間正式會議 召開前提出主席版草案之舉存疑,建議主席鄭大使不妨可俟展開非正式諮商、並 已拉近雙方歧見後,再於三月下旬之適當時機召開非正式會議,就是否分送主席

29 本段落資料來源:趙化成,二○○三年二月出席 WTO/TRIPS 理事會報告,報告日期:92 年 4 月 4 日,http://ekm92.trade.gov.tw/BOFT/OpenFileService2

版草案尋求各會員國間之共識。」

四、臺瑞雙邊諮商

2004 年 6 月智慧財產權理事會例會及特別會議

本次會議共五人出席,除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副代表、秘書,及國貿局科員 一人外,智慧財產局則提升層級由商標權組組長及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編譯一

本次會議共五人出席,除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副代表、秘書,及國貿局科員 一人外,智慧財產局則提升層級由商標權組組長及國際事務及綜合企劃組編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