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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稅捐機關據以核定土地增值稅並予記存。

六、 辦理更新後稅捐減免

更新完成後,實施者應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列冊,檢同有 關證明文件,向土地及建築物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減半徵收2年之地價稅與 房屋稅。

貳、 執行機關

都市更新地方稅課徵政策之法令依據為都市更新條例及各地方稅法(土地稅法、

房屋稅條例及契稅條例),其立法機關及地方政府執行機關說明如下:

一、 中央立法機關

都市更新條例芝立法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但因該條例僅規範減免稅目、減免範 圍及減免幅度,所以地方稅的課稅範圍及方式仍應依各地方稅法(土地稅法、房屋稅 條例及契稅條例)之規定,然依我國現行地方稅制度,除依地方稅法通則開徵之特別 稅課、臨時稅課外,係由中央立法,中央地方稅立法權外,並擁有解釋稅法之權。而 我國主管租稅業務的最高行政機關為財政部,其下設賦稅署,主管關稅以外之內地稅 法令擬修、解釋及立法授權行政規章之訂定(如圖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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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8 都市更新地方稅課稅之立法機關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二、 地方執行機關

權利變換計畫完成後,稅捐機關係依據權利變換計畫書核課土地增值稅、契稅、

房屋稅及地價稅等地方稅,相關稅捐核定並經參與更新者繳納後,實施者始可向地政 機關辦理更新後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臺北市權利變換計畫書的核定機關為臺北市都 市更新處,地方稅的核定機關則是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不動產所有權登記機關則為臺 北市地政局。因上揭機關均屬為地方政府之執行機關,所以若遇有法令適用疑義時,

仍應報請各相關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核釋,其中央主管機關依序為內政部營建署、財政 部賦稅署及內政部地政司(如圖 9)。因都市更新地方稅的稽徵業務係屬臺北市稅捐 稽徵處,茲將其組織編制及功能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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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9 都市更新相關函釋主管機關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三、 都市更新地方稅核課機關

依組織法規定財政部主管全國財政,並對各地方最高行政長官執行財政部主管業 務,有指示及監督的責任,為執行其職掌,設有內部及所屬機關,其所屬機關賦稅署 掌理全國賦稅相關業務如下(財政部:2015):

(一) 所得稅法規之訂定、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二) 營業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印花稅、貨物稅、菸酒稅各稅法之訂定、修 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三) 遺產稅及贈與稅、土地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娛樂稅各稅法之訂定、

修正、解釋之研議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四) 國稅稽徵業務之規劃、指揮、監督、考核、解答及地方稅之規劃、督導、考核、

解答。

(五) 各地區國稅局監察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

(六) 新增稅目法規之擬訂及稽徵業務之規劃、解答。

(七) 免稅、減稅、退稅之審核。

另依照憲法和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我國現行的租稅結構區分為:國稅(中央稅)

及直轄市、縣(市)稅(地方稅)二種,國稅的稽徵機關為財政部所屬各國稅局,地 方稅徵收業務則是由各地方稅捐機關負責徵收業務,而各地方稅捐機關行政隸屬於各 地方政府,但賦稅署對地方稅捐機關有業務監督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