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實施者取得不能參與分配者之土地,於更新完成時獲配之更新後房 屋時,應否課徵契稅案件

肆、 小結

第三節 契稅減免函釋與裁量觀點不一的案 例

一. 實施者取得不能參與分配者之土地,於更新完成時獲配之更新後房 屋時,應否課徵契稅案件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78

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可是前揭差額價金的給付實為同 一人,其不動產所有權似無實質移轉情形,是否亦屬前揭財政部 96 年函釋規定課徵 契稅,產生適用疑義。

參、 解決過程

本個案權利變換計畫案於 100 年 7 月 6 日取得使用執照更新完成,對於更新後受 配房屋是否應課徵契稅,徵納雙方因相關法令規定文義見解不同,而產生核課疑義 其處理情形整理如下:

一. 實施者取得不能參與分配者之土地,於更新完成時獲配之更新後房 屋時,應否課徵契稅案件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於 100 年 10 月 12 日原核定應課徵契稅,實施者不服 其核定申請更正,該處始始函請財政部核釋,案經一年期間稅捐機關始依財政部函 釋核定免課徵契稅,其處理過程如圖 23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79

圖 23 實施者取得不能參與者土地獲配房屋契稅疑義處理過程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我國都市更新條例 87 年 11 月 11 日公布實施,因都市更新條例第 46 條對於土地 增值稅及契稅減免稅捐主體未予明確規定,各地方政府稅捐機關審理案件時,因此 產生適用法令疑義報請財政部賦稅署予以核釋。

權利變換更新前後價值計算及價值分配,係土地與房屋合併計算,所以在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的認定,理應土地與房屋一致,然該署係依稅目別分辦業務,所以土地 增值稅與契稅之承辦科室不同,於是發生因承辦人員不同,對於土地及房屋所有權 移轉的認定標準不同。

房屋買賣依契稅條例規定,應課徵契稅,而我國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制度係源自合 建分屋之觀念,所以 96 年賦稅署承辦人員於函釋權利變換關係人(合法建築物所有 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更新後獲配房屋應否課徵契 稅時,未深究權利變換制度之立法原因,僅就契稅條例法令之觀點,而援用合建分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80

屋契稅課徵原則簽請核釋,認定權利變換關係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

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更新後獲配之房屋係為自行出資興建,不屬契 稅課範圍。

然承辦土地增值稅業務之承辦人員,對於權利變換關係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更新後獲配土地部分,卻係原土地所 有人移轉與權利變換關係人,依土地稅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對於換權利變換關係 人更新後獲配房屋及土地的流程有不同的認定原則,整理如下:

1. 土地:原土地所有人移轉與權利變換關係人,應課徵土地增值稅,可依都市更新 條例第 46 條規定減徵 40%。

2. 房屋:權利變換關係人自行出資興建,不屬契稅課範圍,不必課徵契稅

直至 100 年 2 月 21 日始將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移轉流程認定原則予以統一,重新 函釋應課稅契稅,同時廢止 96 年不課徵契稅函釋。另有關實施者因不同原因更新後 獲配之房屋是否應課徵契稅,亦自 99 年起始有相關函釋予以說明,由圖 24 可以發現 96 年至 101 年 5 年期間,財政部賦稅署針對更新後獲配房屋應否課徵契稅,共發布 4 則函釋,其間有不同的解釋,讓稅捐核課欠缺一致性及安定性,致使得標的團體無法 預測稅負多寡,影響其財務及資金規劃。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81

圖 24 更新後受配房屋契稅課徵函釋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二. 土地所有權人兼具實施者時,因身分別不同產生自己支付差額金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