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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都市更新地方稅課徵制度

第一節 都市更新概念

Miles Colean 在 「Renewing Our Cities」書中,認為都市是有生命的有機體,會 以生態的方式發展,所以都市成長也會呈現有機生態組織般的成長過程,為動態的實 體,都市由起生點到滅亡點其中的發展過程可分為 6 個階段,一是都市發制生階段:

人口及產業開始聚集於都市,二是都市生長階段:都市聚集經濟產生,其人口、面積 顯著增加,三是都市發展階段:都市具備服務各項產業發展機能,四是都市尖峰階段:

工商更形發達,人口大量聚集都市範圍不斷擴大,五是都市老化階段:都市實質環境 無法適應社會變遷與經濟發展,都市機能降低,最後則是都市沒落階段,都市窳陋衰 敗情形蔓延,成為不適人類居住(引自林英彥等,1998)。

都市成長會因都市化及人口自然成長的過程,而使得都市原有可利用的土地不敷 使用,致使都市往郊區擴張開發,而使得都市的營運成本持續增加,同時也使得原有 市區衰敗沒落、成長受到限制等不合理現象。所以當都市由成熟期走向衰退期時,只 憑都市計畫是無法阻止都市機能老化,都市更新是要透過有計劃的一系列的活動興建 公共設施,改善原有的居住環境、提升社區福祉,防止都市快速衰敗,更進一步增進 提升都市機能,促進都市健全再發展,避免都市進入老化及沒落階段以致最後面臨都 市滅亡。

壹、 都市更新的目標功能及意義

都市更新是都市原有環境的再造,同時是都市永續發展與提高都市競爭力的重要 手段,都市更新立法最早是美國根據 1949 年的住宅法(Housing Act of 1949)所提出 的「聯邦都市更新法案」(Federal Urban Renewal),當時是為了解決都市衰敗與貧民 窟的問題,由聯邦政府主導以市價徵收土地及建築物,予以拆除重建後再行出售;或 由聯邦政府補助地方政府於徵收後,以較低的價格售予民間企業進行開發。此一大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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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改善都市居住環境提升都市機能,藉由獎勵措施引導私部門參與,以重建整建維護 3 項具體方式,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再開發利用,兼顧公平正義原則,以增進社會公 共利益。

二、 都市更新的目標

都市發展最早的英國於 1943 年重開始重視早期發展市鎮再開發的問題,黃健二 認為其早期的都市更新政策目標,基本可分為二類,一是綜合性環境及住宅改善,其 二保存與維護對特定需要維護的建物(轉引自林佑璘,2003)。但隨著經濟、政治與 社會的發展,其政策目標也由重視實質環境轉變為促進都市經濟復甦。美國雖自 1920 年起則有貧民區清除工作,惟至 1949 年始依其住宅法提出「聯邦都市更新法案」,

其政策目標經多次修正,可略分為 6 項,一窳陋環境的改良、二創造就業環境、三回 復都市生機、四提供中低收入住宅、五維護歷史古蹟、六激勵民眾參與(林佑璘,2003)。 鄰國日本則是在二次大戰後為積極重建戰後都市,而將都市再開發列為重要施政方向,

參其都市更新法,其目標為增進土地再利用、提升居住環境品質、提供良好公共設施、

更新都市機能及健全都市發展。

黃健二將都市更新的目的分為實質、經濟、社會及政治等 4 個面向,略述如下:

一、實質目的是為改善老化社區的實質環境更新都市機能;二、經濟目的是有助老化 社區之經濟復甦並改善政府之財政結構狀況;三、社會目的則為減少因貧窮所衍生的 各項社會問題及犯罪率;四、政治目的是實施都市更新的成果可以贏得人民的肯定,

達到政治目的;四個面向為多重且互相關聯如圖 3(黃健二,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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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 都市更新目的間關係圖

資料來源:黃健二,1984:16

林英彥等人認為都市更新的目標,乃經由政府、私人與團體就都市實質環境、經 濟與社會等不同層面,基於都市整體利益,研訂綜合性再發展計畫,將窳陋地區、老 化地區及衰敗地區,進行拆除重建、保存維護等措施,共同持續努力使其達到增進都 市機能、改善生活環境並促進都市健全發展的整體性目標(林英彥等,1998)。

辛晚教認為都市更新的目的約有:創造都市良好生活環境、重建災區防患災害、

改善社會環境、提高都市中心區住宅數量、經濟合理使用土地資源、改良都市空間結 構以配合整體發展充實改變都市功能、維護古蹟發展文化古蹟教育與觀光功能以及創 造就業機會協助開闢建材市場等 8 項(辛晚教,2011)。

林旺根認為都市更新的主要目的,在於「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的開發利用」,有 多元的特性,其目的分為實質、經濟、社會及政治等 4 項,一是改善更新地區的環境 使其更適合居住工作與休憩的實質目的,二是創造就業機會與公共投資,增進經濟復 甦的經濟目的,三是提升就業率,改善環境衛生及中低數入戶生活品質的社會目的,

四是在都市實施過程中,喚起民眾參與意願,而政府的實施成果獲民眾肯定的政治目 的;這 4 種目的彼此間相互影響,具某種程度關聯性(林旺根,2010)。

林英彥等人將都市更新的功能歸納為以下 6 項:一、促進都市土地使用合理化:

根據都市發展整體需求訂定合理的土地使用。二、改善市容景觀:維護公共安全,加 入都市防災的構想,同時美化都市景觀。三、公共設施的配合興建、提昇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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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道路公園學校等公共設施,提昇都市生活品質。四、加強老舊都市的可居位性:

提高都市居住機能,改善居住環境。五、都市整體開發的配合:讓地區都市更新整體 再開發,配合都市綜合發展要求,健全都市整體機能。六、健全都市財政:都市更新 可改變都市生產及居住環境,促進產業發展經濟復甦,健全政府財政(林英彥等,

1998)。

第二節 都市更新法制沿革與核心內容設計

Coase 認為交易成本為正時,產權結構將對經濟效率產生影響,所以若考量交易 進行時會發生成本,則開始的合法權利界定,將影響經濟制度之運作效率(轉引自楊 松齡、卓耀華,2011)。所以楊松齡等二人依 Coase 的理論分析,認為政府為降低交 易成本與提高經濟效率,會制定的相關法律管制,而都市更新機制的設計目的,係為 解決土地開發的產權整合,促進舊市區重建的經濟效率,所以需有清晰的權利界定並 建立適當的產權結構,使得參與都市更新者,能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權利轉移及權利 重組(楊松齡、卓耀華,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