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分析
第四節 基層行政員之衝突相關論文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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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psky 所論述的基 層官僚行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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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當地政工作 經歷之各階層地政 人員為研究對象進 行研究。以依法行 政、專業知能及服務 品質三大構面,分析 面對不同的衝突情 形,應實施何種衝突 管理的方式。
價值。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將所蒐集的論文,與本研究相關主要分為兩部分探討,第一,基 層行政人員裁量行為的研究(廖美慧,2004;邱毓玫,2007),邱毓 玫(2007)主要探討基層員警在執行裁量行為會受到主觀規範、行為 傾向、違規者互動等因素影響,裁決所的基層行政人員與基層員警的 角色是一致的,同為執行處分人員,在其執行行政裁決時所面對影響 及壓力是雷同,故此研究可作為探討行政裁決作為的論述基礎。廖美 慧(2004)針對基層行政人員執行行政裁量時,面臨裁量系絡中多元、
衝突的價值觀困境,基層行政人員所扮演角色為行政裁量執行者,參 考行政裁量行為實屬必要。
第二,為基層行政人員直接服務民眾所衍生衝突及解決方式(劉 德振,2002;樂文安,2008;陳瀅如,2010),雖然與本研究主體不 同,但探討皆為第一線行政人員的甘苦談,及其引發衝突因素及解決 方式,值得本研究參考。本研究所探討身處基層機關中的第一線人員,
在每日在繁忙及直接面對民眾的工作中,可能產生衝突的因素,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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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因素;第二、組織因素;第三、溝通因素。首先,在所蒐集此類 的論文研析於組織中因成員個人引起衝突的因素,包括教育、年齡、
個人情緒等;其次、此類論文於組織因素所研析產生衝突的原因,包 含機關的領導方式、主管、同儕間的認知,前述的因素於本研究的機 關屬性相似,有一因素是有不同之處,在劉德振(2002)及樂文安(2008)
的論文論及機關人力不足與流動率高是引起衝突因素之一,本研究欲 研析機關人員流動力低是否為組織衝突因素之一。最後、成員在執行 工作時溝通不良或是語意造成對方誤解,亦是衝突發生原因的癥結。
此類的論文亦認為溝通為產生衝突的重要因素,故為本研究重要參考 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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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一節 研究個案背景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規定,將交通違規行為之處罰 機關區分為二,即公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違反處罰條例第十二條 至第六十八條規定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違反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至 第八十四條規定由警察機關處罰。再依同條第二項「公路主管機關應 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其組織規程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定之」。
本所是以前述法條依據下設置為獨立之裁決機關,主要係針對汽、機 車所有人或駕駛人等處罰對象一旦發生交通違規行為時,可對之處 罰。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是依據前述之法令設置成立,負責裁處交 通違規案件。裁決所掌理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入案管理、裁罰,申訴、聲明異議,催繳,以及對道路交通事故提供 專業鑑定,以有效導正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之行為,期進一步守護人 民基本財產及生命安全。
壹、歷史沿革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之成立源自民國 50 年 7 月由警察局、建 設局及憲兵隊派員組成之「交通處理小組」。至民國 57 年臺北市改 制為直轄市後,改名為「臺北市交通處理小組」。民國 58 年依「交 通事件裁決所設置辦法」,由警察局會同監理處派員以任務編組方式,
採合署辦公。民國 86 年 3 月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條第三項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至六十八條之處罰,公路主 管機關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爰此,裁決所於民國 87 年 7 月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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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組織架構圖 資料來源: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日正式成立,為全國第一個法制化裁決機關。民國 97 年 7 月 1 日裁 決所組織修編案通過,並整併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將其 業務功能併入裁決所成立「肇事鑑定課」。
貳、組織與人員編制 一、組織編制
二、人員編制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組織除所長、副所長、秘書 2 人、技正 1 人外,內部單位包含案件管理課、違規裁罰課、違規申訴課、積 案催收課、肇事鑑定課、資訊室、秘書室、會計室、人事室、政風 室等,編制員額:192 人,民國 101 年度預算員額:236 人,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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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別
表 3-2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現有員額性別、學歷、年齡一覽表(民國 100 年 12 月)
職員 約(僱)聘 工友 小計 比率
性 別 男 23 8 2 33 14.54
女 37 141 16 194 85.46
年 齡 20-29 0 0 0 0 0
30-39 19 10 2 31 13.66
40-49 25 54 6 85 37.44
50-59 14 68 9 91 40.09
60-65 2 17 1 20 8.81
年 資 5 年以下 4 0 0 4 1.76
6-9 9 14 0 23 10.13
10-14 11 36 13 60 26.43
15-19 16 27 2 45 19.82
20-24 10 35 1 46 20.26
25-29 4 25 1 30 13.22
30 以上 6 12 1 19 8.37
學 歷 高中以下 2 90 6 98 43.17
專科 12 40 11 63 27.75
大學 36 19 1 56 24.67
研究所 10 0 0 10 4.41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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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裁決所業務執掌
依據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本所業務課所 掌理各有關之事項為:
一、 案件管理課: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收件 審查、入案管理、案件移轉、退件處理、資料管理及相關統計 等有關事項。
二、 違規裁罰課: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罰、
處分執行等有關事項。
三、 違規申訴課: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
聲異議、訴訟等有關事項。
四、 積案催收課: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逕行 裁決、催收、移送強制執行及債權憑證之管理等有關事項。
五、 肇事鑑定課:汽(機)車、駕駛人道路事故鑑定等有關事項。
裁決所交通違規案件處理流程如下:
圖 3-2 交通違規案件處理流程圖 資料來源: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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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裁決所業務現況
交通違規裁罰是屬於管制性政策,管制的標準由交通部所訂定,
裁決機關僅依據內政部所訂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法規標準 進行裁罰。目前臺北市所列管機車數量有 110 餘萬量,汽車約有 80 餘萬量,在市區內每日汽機車活動旅次約有 641 萬輛(汽車約佔百分 之六十八,機車約佔百分之三十二),在這車輛川流不息的道路上,
為維護用路安全及交通順暢,對於不遵守交通規則的用路人,當然尌 必頇採取必要的手段,對交通違規裁罰執行機關而言,其政策目標並 非將民眾當成「提款機」,而是以「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 序,確保交通安全」為目的。以下為裁決所業務的執行與辦理分項說 明如下:
一、違規案件管理
臺北市交通違規取締案件數民國 100 年計有 1,452,088 件,違規 入案件數每月帄均約為 12 萬 1,000 件,在科技發達的現代,為能達 成案件管理的正確性、有效性及便利性,運用電腦資訊管理違規案件 是屬必然,惟警察以人工填寫之舉發單及違規案件異動,仍需仰賴業 務人員人工輸入,案件輸入的準確性攸關著民眾的權益,不容有錯誤 登錄發生,因此,鍵入案件的檢核機制是為重要的工作。
二、違規裁罰
現行違反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規定,將舉發權劃歸警 察機關,裁處權劃歸公路主管機關,現行交通行政實務運作上,本所 立於處罰機關的地位,在組織及人事上具有獨立、專業、準法院的特 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者所處之處罰種類亦甚多,包括︰罰鍰(含免 罰)、吊扣駕駛執照(車輛牌照)、吊銷及註銷駕駛執照(車輛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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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記點、違規記錄及違規講習等,為能快速且有效能達成各項處分,
所內設置12個單一作業窗口的櫃檯,使違規案件均能在一個櫃檯完成 作業。目前每日帄均到所洽公民眾約計700人,其中以繳納罰款居多,
部分民眾會將交通違規處分視為〝搶錢〞,在服務過程中,較易會因 服務人員不恰當言詞或回應的態度、法令解釋不清等,衍生民眾不悅 情緒的反應。因此,裁罰櫃枱服務人員的壓力有別於其他為民服務性 質之櫃枱人員。
三、違規申訴
依據處罰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 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以及處理細則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行為之 處罰,處罰機關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違規行為 人陳述時,得交付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請其自行填明或由 處罰機關指定人員代為填寫,並由陳述人簽章後處理之。」之規定,
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以維護其權益。裁決人員僅能以當事人 所表示意見之事實及證據作為決定基礎,故對當事人之請求陳述,有 加以瞭解並予以斟酌的義務,並於決定理由中尌最重要且與決定有直 接關係之請求及陳述,加以論斷。因此,若民眾陳述內容與佐證資料,
無法明確判定違規者,只能採從寬從輕認定標準,並非能任意作出申 訴案件免罰或低罰之裁處。
四、積案催收
目前交通違規案件於應到日前繳納約為百分之八十,逾期未繳納 案件約佔百分之二十,為杜絕違規罰款惡意欠繳僥倖心理,針對逾越 應到案日未繳納罰鍰者,其罰鍰累計至最高額時,即依處罰條例第九 條及裁處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逕行開立裁決書,並要求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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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依限到案繳納,若於裁決後仍未到案繳納罰鍰,即依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將案件資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行 政執行處辦理強制執行作業。違規積案催繳作業,是採總歸戶方式,
將受處分人所有車號及證號之違規案件合併成立專案催繳,以及重大 違規案件逐件執行催繳。
五、行車事故鑑定
交通事故是與社會大眾生活關係密切,關於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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