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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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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壹、研究背景

近年來,政府為了增進行政組織效率、提升為民服務品質及快速 回應人民需求,便開始提出政府再造的改革浪潮,師法企業的管理與 作法應用在行政管理中,形成以顧客為導向的「企業型政府」或「服 務型政府」(郭耀昌,2011)。相對而言,基層行政人員在此一連串 的改革中,他們的角色亦有所轉變。在傳統時期中,基層行政人員主 要角色為「由上而下」政策執行者,在面對民眾問題時可能僅是在「依 法行政」的原則下行使公務員的職權,可能流於「奉命行事,等因奉 此」的因循苟且態度而已。隨著民眾與政府之間關係大所轉變,基層 行政人員的角色轉變成服務傳遞著,在提供公務時心態有調整的必要 性,除了「依法行政」外,更要「主動關心」民眾問題進而尋找解問 題的途徑(呂育誠,2011)。

現代政府透過基層行政人員的服務運作,直接使民眾接收他們所 應得的權利,基層行政人員與人民的互動是相當直接而密切的,而且 對人民的生活亦會造成極大的影響。是故,基層行政人員在公共政策 過程上扮演關鍵性的角色。Lipsky 認為基層行政人員主要扮演兩種 角色,一為其影響民眾對於政府施政範疇與相關政策內涵的認知;另 一扮演公共服務或懲戒資格的認定角色(Lipsky,1980;許立一,

2005)。

隨著環境變遷,政府面臨到公共問題日趨複雜,再加上民眾教育 水準提升、媒體發展快速,都讓公務體系運作大多處在被監督的系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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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此基層行政人員的角色面臨到更嚴苛挑戰。他們在執行政策時,

通常必頇在當場尌立即做出決定,通常決定是集中在個人的層次上,

當當事人認為有不公帄的情況時,不論是真實存在的不公帄或是他們 認知上的不公帄,都可能會引發他們的不滿,因此基層行政人員與民 眾互動衍生衝突是日趨頻繁。

貳、研究動機

政府為能提供用路人快速、便捷及安全到達目的地的政策,在「行」

的方面是不斷開闢道路,舖設整修路面,在增加道路供給及便利性的 同時,交通事故亦相對增加,使得道路安全管理上備受嚴峻的考驗,

道路建設便捷性是為外顯性的,在政策上是屬於給予的措施,容易為 一般民眾立即且深刻感受,然而,維謢道路交通安全與通暢是內隱性 的,需經長期深耕且耗時費力,並非短時間即能有所成果,故政府需 透過教育、勸導或處罰等方法,以達成上述之目的。

「徒法不足以自行」,為維持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之改善,警察 暨舉發機關每年開出大量的交通違規告發單,為能達成行政處分的有 效性及目的性,因而成立獨立的交通裁決機關,是以任職的臺北市交 通事件裁決所,掌理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入 案管理、臨櫃裁罰,提供申訴、聲明異議管道,開立裁決書並對積 案進行催繳,以及對道路交通事故提供專業鑑定,以有效匡正駕駛 人遵守交通規則之行為,進一步守護人民基本財產及生命安全,在 交通安全維護管理體系中,裁決所是為臺北市政府最基層的為民服務 單位,基層行政人員直接服務民眾,從 Lipsky 的觀點,「基層官僚」

(Street-level Bureaucracy)有著不同自主性及裁量權限,不論是出 自於工作上「因地制宜」的必要,或是對服務對象(民眾)的主觀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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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人員不僅會實質影響政策內容與結果,也可能改變機關與外界互 動關係,例如,執行交通裁決業務上,二位同為交通違規裁罰人員,

可能會因為與違規人的互動及交通違規裁罰執行處罰認知的差異,而 造成違規事實認定的不同,此為交通違規裁決人員行使行政裁量形成 的結果。是故,探究交通違規裁決人員對於自己角色的認知,是本研 究動機之一。

在實務上,民眾手持交通違規罰單至櫃枱時,在整個服務過程中,

有時會發生咆哮、拍桌等衝突情形發生,固然有些缺失是由服務人員 不恰當的行為所造成,例如:言行舉止的失當,回應的態度不佳、法 令解釋不清等,多數原因脫離不了公部門依法行政,對民眾財產的剝 奪所致衝突;在所處環境系絡,包括:1.個人的價值因素。2.服務機 關。3.上級機關。4.主管。5.同事。6.法律或司法機關。7.當事人。

8.民意代表。9.媒體等。不同的角色尌會存在著不同期望與價值觀,

甚而產生衝突。裁決所即是為民服務機關,在行政院推動之「政府服 務品質獎」本所劃歸為「第一線服務機關」參獎類別,在提供服務 的同時必頇執行行政裁罰的任務,基層行政人員如何在二者角色間,

提供績優的服務品質,且發揮其維護行政裁罰公帄性的功能,罰其當 罰,不讓惡意的義務人心存僥倖的心態,乃為本研究動機之二。

爾來民意不斷擴張,社會大眾對公共服務需求的數量與品質大 幅增加,政府為了獲得民眾的支持,在施行政策時開啓便民之門,

在交通裁罰的作為上,例如酒駕或無照者得分期繳納罰鍰等法令的 放寬,市長要求違規申訴免罰率頇達二成以上的作為,能否兼顧社 會公帄正義的價值,以及是否會增加行政作為上的衝突,不無疑問;

目前探討交通裁罰機關為民服務衝突之研究仍屬缺乏,對於裁罰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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