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問題背景
暴力性強制性交罪一直是社會矚目案件,隨著資訊的發達,大眾傳播媒體的渲 染,影響每個年齡層的價值觀與道德觀,加上通訊軟體的發達交友速度更為便捷,也 製造更多性侵被害的機會,除此娛樂用毒品的方便取得,夜店的林立,往往將許多社 交圈,變相成為有心人不法利用的機會,被害人經常置身在危險之中而不自知,女性 被害人經常是因為不願他人得知,或由於羞恥、罪惡感以及擔心報案後的諸多不良後 果,往往有較高的犯罪黑數,因此性侵害案件一直是治安的一大隱憂,而雖然警方辦 案手法不斷精進,性侵害案件嚴重性一直備受重視。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裁判確定有罪之人數,迭有增減,其中強制性交罪
2004
年至2012
年呈現逐年遞增現象,2012
年達到近12
年新高,計有860
人,之後逐漸 下降至2015
年595
人。但以近12
年統計數據觀察之,強制性交罪人數呈現穩定成 長的趨勢(
表1-1)
。表1-1 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裁判確定有罪人數統計表 罪名
年別
裁判確定有罪之人數(A) 強制性交罪(B) B/A
2004 115,181 353 0.31%
2005 126,978 481 0.38%
2006 145,740 557 0.38%
2007 173,711 550 0.32%
2008 198,685 640 0.32%
2009 190,474 669 0.35%
2010 180,081 681 0.38%
2011 175,300 758 0.43%
2012 173,864 860 0.50%
2013 168,595 843 0.50%
2014 188,557 675 0.36%
2015 185,053 595 0.32%
資料來源:犯罪狀況及其分析(2016)
衛生福利部統計直轄市、縣
(
市)
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受理疑似性矯政期刊
第
6 卷 第 1 期2004 5,207 4,478
2005 5,739 4,900
2006 6,602 5,638
2007 7,703 6,530
2008 8,521 7,285
2009 9,543 8,008
2010 10,892 9,320
2011 13,686 11,121
2012 15,102 12,066
2013 13,928 10,901
2014 14,229 11,096
2015 13,415 10,454
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2016)
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 (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 (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 (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而對於不同之再犯危險程度者,進行身心治療其效果亦有所差異(林明傑,
1999
)。是以性侵害案件成為政府及專家學者所重視的犯罪議題,在刑事政策預防上針 對是類個案雖不斷有擬定新的處遇與方針,然根據法務部的統計資料所顯示
2004
年 起近12
年來強制性交案件整體而言仍呈現遞增的趨勢,且強制性交罪佔年度裁判確 定有罪之人數之比例,從2004
年起,整體而言是呈現升高的趨勢,顯示在刑事政策 執行方向有其檢討與改進的空間。然在此犯罪率偏高的大環境下,仍有部分強制性交 罪的個案在接受矯正處遇復歸社會後,選擇中止犯罪行為,重新開始新的生命歷程,故針對是類個案實有探討其生命歷程與中止性侵害犯罪行為原因之價值,俾利於提供 刑事政策之改進與參考。
二、研究動機與目的
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之罪,除強制性交罪外,並包含 加重強制性交、強制性交等罪及殺人重傷之結合犯、強盜結合犯等類型,而性侵案件 一旦發生往往成為社會矚目案件,造成人們莫大的恐慌。
然而,性侵案件除了如楊姓受刑人以隨機陌生女子為對象外,犯案的形態還有 共同強制性交、系列強制性交、認識者間之強制性交以及亂倫強制性交等等,不論何 種類型的性侵案件對被害人的傷害都是不可言喻的,因此許多學者紛紛投入研究探討 性侵個案的人格特質、行為形成因素,以及再犯預測等等。有些性侵案件加害人,侵 害他人係以滿足慾望,遂行其性侵之目的,未必伴隨過多的暴力行為,所為之傷害 行為係以嚇阻被害人反抗為目的,但仍有部分性侵加害人,在遂行其侵害他人行為之 時,伴隨過多的暴力行為,比方綑綁、毆打、甚至利用其他器具傷害被害人以達欲望 上的滿足,或以過度暴力使用作為懲罰與羞辱婦女的方法,這樣的行為除造成被害人 身體的傷害外,往往在心靈上造成更多不可彌補的創傷。
不論國內外,性侵案件的加害人類型均以典型權力型的強制性交犯為多數,然 令研究者好奇的是,針對高再犯的另外兩類憤怒型及虐待型的強制性交案件,何以在 犯性侵害案件時,伴隨不必要之暴力行為,其生命歷程為何
?
背後的犯罪原因又是為 什麼?
且在假釋復歸社會後,經歷如何的生命轉折與歷程、或是重要他人影響等因素,而能中止其暴力性侵害犯罪行為。
矯政期刊
第
6 卷 第 1 期MINISTRY OF JUSTIC
E 民國106 年 1 月
摘 要
李明謹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與多元化,犯罪與治安問題影響政治、經濟及社會 的發展。本研究收集法務統計年報及統計月報,探討矯正機關收容之結構特 性,並瞭解受刑人在性別、罪名、年齡、刑期等面向的特徵,期對矯正機關收 容現況有較周全的觀察及瞭解。研究發現,矯正機關呈現長期超額收容、受刑 人長刑期化及高齡化、收容人處分類別多元化、特定犯罪類型收容人數偏高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罪及詐欺罪)、累再犯人數逐年偏高、新入監 受刑人以短期自由刑居多等現象,深深影響矯正機關之管理及處遇措施。
為因應矯正機關收容如上述趨勢變化,提出以下建議: (1) 善用多元轉向 制度; (2) 健全矯治處遇,重視受刑人處遇規劃;(3) 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與空 間,建構人道與安全的拘禁環境; (4) 運用修復式正義理論觀點處理犯罪問題;
(5) 健全社區處遇制度;(6) 逐步建立降低監禁率之刑事司法體系共識。尤其是 我國正在民主深化的進程中,對於監獄之定位與目的,及監禁是否能有效達成 預防犯罪之定位,或許可再重新思考,轉而致力於更完善的社會政策。
關鍵字:矯正機關、受刑人、官方統計
學術論著
2
觀諸國內相關研究論文,針對性侵案件中止犯的研究少見,然研究者思考著,
雖然研究性侵害犯罪之成因可以作為未來犯罪處遇的參考,然仍不乏有性侵個案成功 中止犯罪的案例,當中必定有值得探討的生命軌跡與轉折點。令研究者感到興趣的 是,在性侵害犯罪者的生命歷程中,什麼樣的時空背景、特殊生命事件等,影響促使 其第一次性侵害犯罪行為,並選擇使用暴力方式為之,而經過矯治處遇後,再次復歸 社會,又是經歷什麼樣的生命軌跡與轉折點機制,抑或環境調整等因素,導致暴力性 侵犯罪者決定中止其性侵害犯罪行為。
研究者藉由性侵害加害人之官方犯罪紀錄資料分析,並運用半結構式訪談法,
蒐集受訪者資料,作為研究資料分析,藉以了解暴力性侵犯之犯罪與中止因素。綜上,
本研究目的為:
(一)探索每個個案的生命軌跡與轉折點,對於犯罪行為產生的影響。
(二)分析了解其生命歷程中的重要事件、生命轉折點,對其犯罪行為中止之影響。
(三)研究發現提供性侵害防治之學術研究與刑事司法實務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