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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介紹

第四章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經營模式分析

第二節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介紹

2001 年可謂我國金融改革元年。民國90 年6 月27 日立院完成「金融控股公 司法」等金融六法的三讀程序,並於同年11 月1 日開始實施,奠定我金融六法乃指 金融控股公司法、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存款保險條例修正案金融重建基金設 置及管理條例(RTC 法案)、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票券金融管理法。每項法案都 有其立法國推動金融改革的法源依據,未來金融業的經營領域將更寬廣,使台灣的 金融投資環境更為健全。

我國建制金融控股公司之必要性有三:第一,面對全球化之競爭,唯有大型化 之金融機構方能在東亞地區佔一席之地,而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使金融機構大型化,

有成立與成長之空間;第二,未來金融機構將以品牌與聲譽為重要之競爭工具,也 是擴大市場佔有率最快速的方法之一,而國外金融機構之購併,現階段是以控股公 司之型態較易完成;第三,由於金融服務與消費型態的改變,未來消費者將期盼金 融機構得以單一窗口提供多元化商品之服務,而金融控股公司之多元化子公司,恰 可滿足此等需求。(陳春山,2003)以下將針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做深入探討:

我國之「金融控股公司法」,主要是根據美國 「金融服務業現代化法案」之精 神,並師法日本的控股公司轉換模式設計,提供現存的金融機構透過「營業讓與」

及「股份轉換」的方式,轉型為金融控股公司而不需募資新設,是國內金融集團企 業走向業務綜合化的可行途徑之一。

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依循金控法第四條定義如下:

一、控股性持股: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以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 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或直接、間接選任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 商過半數之董事。

二、金融控股公司: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有控制性持股,並依本法設立之 公司。

三、金融機構:指下列之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

(一)銀行:指銀行法所稱銀行與票券金融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構指定機構。

(二)保險公司:指依保險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設立之保險業。

(三)證券業:指綜合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之證券商,與經營證券金融業 務之證券金融公司。」

因此,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以對銀行、保險公司和綜合證券商等旗下子公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分為總則、轉換及分割、業務及財務、監督、罰則及附則 等六章,共計六十九條,立法重點包括:

(一)允許多角化經營,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經營效益:

為鼓勵金融控股公司成立,本法擴展其業務經營範圍(第36 條)及持股比例(第4 條),並允許金控公司與旗下子公司間得以共同行銷、資訊交互運用、共用營業場所 及設備等交叉行銷的方式(第43 條),使金融控股公司能集中集團資源,提供客戶更 多樣化的金融服務,增加收入來源,提升整體經營效率。

(二)便利轉型,節省轉型成本:

為使金融機構順利轉型為金融控股公司或旗下之子公司,本法提供營業金融控 股公司讓與(第24 條)及股份轉讓(第26 條)兩種機制,並可享受租稅及規費減免優 惠;另外金融控股公司設立後,為便利子公司之組織調整,特別創設簡易合併(第32 條)及公司分割(第33 條)方式,以利進行組織再造功能。

(三)發揮市場監督力量,強化金融監理功能:

金融控股法之制訂,可為金融集團之合併監理制度提供法源依據,透過功能性 監理機制,可改善各相關法律分源獨立規範的窘境,並建立合理的防火牆機制,避 免人員、資訊及資金的不當流用,確保金控公司的健全經營,使金控公司及其子公 司能發揮綜合經營效益,同時兼顧存款人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第52 條、第54 條第 一款、第56 條第二款)。此外,本法透過股東適格性審查(第16 條)、資本適足率(第 40 條)、財務比率(第41 條)與關係人交易(第45 條第四款)限制、以及財務報表定期 揭露(第47 條)等方式,促進金控公司的財務健全。

(四)鼓勵轉型,給予稅租與規費優惠:

金融控股公司轉換的過程,將產生大量的規費及租稅,可能導致業者裹足不前。

為提高轉換意願,本法特給予轉換誘因,一是轉換過程所發生之資產及股權轉移之 租稅優惠(第28 條);另一是連結稅制之採用(第49 條)。此外,轉換過程所發生之登 記規費、辦理營業讓與所衍生之印花稅、契稅等等、以及股份轉讓時產生之所得稅、

證交稅同樣免徵(第28 條)。

(五)提供充分的設立彈性機制:

基於尊重業者管理成本、跨業需求及經營規模的考量,根據金控法第6條第二款 規定:對於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具有控制性持股的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如未 同時持有上列金融機構二業別以上股份,或其持有股份的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

資產規模未達一定金額者,本法允許該等關係人得選擇不設立金控公司。另外,為 避免本法施行初期影響層面過大,對於符合金控公司設立條件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 人,應於本法施行之日貣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如未取得 許可者,應給予五年調整期限;如有正當理由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二次,每 次以二年為限(第68 條)。

綜言之,金融控股公司法是政府當局解決經濟困境、順應全球國際化及自由化 下的時代產物。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來開放跨業合併,主要著眼於它的靈活與彈 性,可使國內金融環境朝向股權集中化、組織大型化、經營多角化、監理透明化等 方向發展,增強集團本身之國內外競爭力。(莊春山,2002;陳太齡,2002)

第三節 金融控股公司之組織運作模式與功能分析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揭示立法之目的:「為發揮金融機構綜合營運 效益,強化金融跨業經營之合併監理,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

特制訂本法。」因此尌企業本身而言,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功能,乃為發揮金融機構 綜合營運效益。金融控股公司好比大腦的中樞神經,負責調控、統合各種金融相關 業務,避免四肢互相扞格阻礙行動:透過資源整合,可以跑得更快,跳得更高,提 供給客戶更具消費誘因之多元化金融服務。

一、金融控股公司之組織運作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的組織運作模式,可依其母公司策略的控管程度及子公司營運的整 合程度來劃分,其中母公司策略的控管程度可分為:財務控管、策略協調、策略整 合及營運整合;而子公司營運整合程度可分為:業務自主、共享專業技能、共享業 務系統及整合業務帄台。依此兩種程度之高低可將金融控股公司之組織模式區分為 財務組合型(Financial Portfolio Manager)、策略協調型(Strategic Architect)、策略控管型 (Strategic Controller)及營運集中型(Operator)等四類型(蔡嘉文,2003),簡介如下:

(一) 財務組合型(Financial Portfolio Manager)

係指母公司之策略控管僅限於財務控管,並不負責公司之營運整合及策略協調 工作,而給予子公司完全之業務自主性。例如美商AIG (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係以建構資產組合為出發點,尋求不同行業之財務最適化管理。

(二) 策略協調型(Strategic Architect)

係指母公司負責擔任策略協調的角色,以避免集團中各子公司間發生重複或利 益衝突之現象,而各子公司間可彼此共享集團內之專業技能。例如ING (Internationale

Nederlanden Group N.V.)擔任其子公司之協調者角色,只針對子公司彼此之間相互重

複、利益衝突,或是出現共同行銷機會時,控股公司才介入協調。

(三) 策略控管型(Strategic Controller)

係指控股公司負責集團資源之整合與風險控管,並給子公司較具挑戰性目標。

如:Fortis(富通銀行)、GE Capital(General Electric Company,奇異家電)全面控管 子公司的營運策略,集中由控股公司來制定策略並負責推動。

(四) 營運集中型(Operator)

金控公司統一將子公司之各項業務整合管理,並將系統帄台統合。目前國內已

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中,除富邦集團於成立金控前已著手整合的準備,因為貣步較 早,已達到所謂的「營運集中型」策略程度之外,其餘的金控公司底下子公司性賥 相近者,可達到「策略控管型」的程度,將營運功能集中於金控;若子公司間性賥 差異較大之金控公司,因各子公司的業務程序異賥性高,可能放慢整合的速度,因 此停留在「財務控管型」或「策略協調型」階段。

二、金融控股公司之長期整合功能

金融控股公司進行跨業經營,透過整合行銷、資訊共享以及提供多樣化的產品 組合與產品線,整體綜效要長期各方面整合後才會逐漸浮現。以下尌金控公司長期 整合功能分析如下:

(一)商品面長期整合功能:主導子公司商品之比重

一般來說,金控公司所推出的金融商品,內容不脫銀行存款、共同基金、各種 貸款、保險、及債券交易等等。尌產品研發的角度,金控公司應是一道溝通橋樑,

能整合銀行、保險與證券業務,進而達到範疇經濟,並提升商品附加價值之跨公司、

跨業別之功能性組織,負責協調或傳達子公司對子公司之商品設計需求與行業特 性,並透過跨業商品之設計與商品相互搭配策略,以「全方位服務」的模式來增加 商品的連結性,採取單一強勢品牌進行品牌行銷,可增加集團知名度與企業競爭力。

尌集團整合觀之,金控公司另一個商品面長期功能為主導子公司商品之比重。

(二) 通路面長期整合功能:主導客戶及通路的適切配合

金控業者主要訴求為「全方位理財服務」,努力將交易窗口趨於一元,首要之 務便是需要整合顧客與通路。通路整合的過程中包括將旗下三種行銷售體系的交易 帄台接軌,資源、人員共享,不僅為交叉銷售(Cross-Selling)鋪路,也間接達到成本

金控業者主要訴求為「全方位理財服務」,努力將交易窗口趨於一元,首要之 務便是需要整合顧客與通路。通路整合的過程中包括將旗下三種行銷售體系的交易 帄台接軌,資源、人員共享,不僅為交叉銷售(Cross-Selling)鋪路,也間接達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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