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開元寺之現代轉型發展
第一節、 外在因素
上章曾述開元寺現任悟慈法師,民國 58 年(1969)應前任住持眼淨和尚之 請繼任住持的經過,本節續接針對悟慈法師在住持開元寺過程,於宗教政策限 制,寺院經濟及社區服務等所持的理念與困境,作為論述重點。
一、宗教政策的限制
台灣自解嚴後,學者認為政教關係已從「以政領教」,漸進走入「政教互為 一體」的時代。256亦即這內中的轉變不僅表示解嚴前動輒常受到政治性牽制的宗 教團體,257現為維護傳教權益對於政策之制定,尤其關係宗教發展之切身問題,
已逐漸轉為積極參予(詳見第四章),另一方面嗅覺敏銳的政治人物,也順此潮 流紛紛提出改革口號,如民國 89 年(2000)總統大選時,民進黨候選人陳水扁 即針對國民黨執政時期,對宗教管制、監督的作風,釋出「宗教政策白皮書」承 諾,以:「宗教一律平等、以服務代替管理、興利重於防弊、宗教事務自治」等 作為競選的訴求重點。258當選的執政期間也果對宗教建物、土地之取得作了適度 改善,並為了徹底解決民國 18 年(1930)不合時宜的「監督寺廟條例」所延伸 問題,也責由內政部成立「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六人專案小組,負責研擬、推 動「宗教團體法」草案,259企圖以此為宗教團體量身定做的草案,解決雙方長期 在行政管理上之困擾。260
不過,雖扁政府有心通過草案之訂立,建立雙方的共識,但據了解直至民國 93 年(2004)5 月,陳水扁再次繼任第十一屆總統之職前,除了當年 3 月敦促立 法院修正私立學校法草案,將神佛學院等宗教研修機構,正式納入高等教育體系
256 見葉永文,《宗教政治論》(台北:揚智文化,2000),頁 143。
257 見林本炫,《宗教團體與政治關係之研究-台灣地區的兩個案例》(台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 士論文,1989)。
258 見余政憲,《宗教行政革新服務手冊》(台北:內政部,2003),頁 2。
259 「宗教團體法草案」民國 87 年 9 月由內政部民政司正式公佈,民國 89 年 9 月成立「宗教事 務諮詢委員會」推舉宗教立法 6 人小組。條例內容主要是有關宗教組織、財產、興辦教育、醫 療、公益、慈善與其他社會福利事業等事項。
260 主要為解決:1.宗教用地 2.都市道場 3.神、佛學院 4.納骨塔合法化等多項問題。見余政憲,《宗 教行政革新服務手冊》.「宗教團體法草案」第 20、28、32、33 條,頁 22-24。
外,261「宗教團體法」草案擬定之內容,由於立法委員無法達成共識,至今仍懸 擱未成。因此,對宗教團體而言,不僅表示仍需沿用陳舊不合時宜的法規,無法 解除長久宗教事務上獨立的自治權外,對新政府而言,這一波宗教改革行動在無 法建立下,也代表雙方無共識可言,政教之間的衝突也仍隨時有引爆的可能,故 是否可達成「政教互為一體」的雙贏局面,仍有待時間考驗。262在此為免旁支分 歧,本文無意多作著墨,但歷任當權者(清~民國)為了管理寺廟所頒布的條例,
對宗教團體尤其是對開元寺影響的層面是什麼,在此仍有必要作一回顧與了解。
1. 清代時期政治因素的取向與影響(1863-1895)
從康熙 23 年起,台灣入清版圖達貳百多年期間,清室對台灣治理政策,在 態度上大約可分為前期消極政策(1684-1874)與後期積極政策(1874-1895)。
以前期而言,康熙 23 年台灣雖經征台功將施琅的力主保台,263正式劃入大清版 圖,但清室對台灣的經營方式,所採取是以防守、封禁為主,如以其中「海禁」
而言,對漢人渡台則是以「三不」;(1)不准攜眷;(2)不准廣東人渡台;(3)
不得落戶開墾,作嚴格限制,影響所及不僅造成台灣人口性別失衡,也倍增百姓 每年春、秋兩季往返兩地之苦。期間雖因政治考量三禁三弛,不過直至同治 13 年(1874)日軍藉用牡丹社事件(1871)犯台後,沈葆禎至台督辦軍務,維持約 一百九十年之久「海禁」才正式解除。
而前述清朝對台灣防禁的結果,也攘成台灣民亂最頻繁時期,如 1721 年朱 一貴、1786 年林爽文、1862 年戴潮春等大小規模不一的反抗事件,次數頻繁可 說幾乎已達「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的地步。264影響所及(1)在經濟上,
清朝肅清反變,或民眾起義時傾家盪產,招集人馬所投下費用,及民亂期間波及 之處,交通、生產等癱瘓,導致經濟發展受到影響;(2)在社會治安上,清朝未 重視民亂起因,妥善治理安憮,導致民怨叢生進而聚眾滋事,嚴重威脅社會的秩 序;(3)在文化上,由於經濟、社會治安的影響,百姓在生活無保障下,首當其 衝文化發展即受限制。265當然此時期其他政策,亦有其他影響台灣發展,不過上 述政策取向,確已為台灣發展帶來巨大影響。
261 見<宗教學院授學位 完成立法>,載自《佛音時報》(2004.3.),1 版。
262 見鄭志明,<台灣解嚴後的政教關係>,收入《第四屆『宗教與行政』國際學術研討會》(台 北:真理大學,2003),頁 1-18。
263 見高拱乾,《台灣府志》.藝文志(台北:成文出版社,1983),頁 227-228。
264 此期間民變次數從康熙 23 年至光緒 14 年(1684-1888)為止,據陳昭馨,《台灣省通志》人 民志.人口篇,(台中:台灣省文獻會,1964),頁 193,估計約有 70 次;張炎,<台灣反清 事件的不同性質及其分類問題>,載自《台灣文獻》26 卷 2 期(台中:台灣省文獻會,1975),
頁 83,估計為 116 次,謝妮玲,《台灣清代民變的研究》(台北: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1983),
頁 109,估計 73 次。
265 見林再復,《台灣開發史》(台北:三民書局,1990),第 4、5 章。
清朝後期積極治台的濫觴,則肇因 1858 年天津條約台灣被迫開港通商,與 同治 13 年(1874)日軍的犯台,清朝不得不警覺台灣的重要性,因此才推派沈 葆禎至台積極從事「開山撫番」建設,繼之光緒 2 年丁日昌又進一步來台拓展經 營,隨之又有台灣第一任總督劉銘傳力陳台灣建省,實施「自強新政」才奠定台 灣邁上現代化之發展。266
從上已知清治台期間,因「時」制宜,造成政策上前後極大轉變,於此情況 對宗教的管理,是否也因「地」制宜,另與中國內地有不同待遇?以下繼之探討。
清室所制定的宗教政策,除對僧、道剃度、受戒、收徒等立有嚴格限制外,
其他條例影響最多層面,則是寺廟興修與財產管理二項。首先在興修寺廟之規 定,本文曾於開元寺榮芳和尚住持事蹟裡,提到清室對於寺廟管理在興修上,分 有「官設壇廟」與「民設寺廟」兩種管理方式。屬於「官設壇廟」之類性質,興 修與維護皆由官方主導,故影響社會層面並不多。另屬「民設寺廟」範圍,雖立 有嚴格管理制度,但清初基於台灣正值移民屯墾之時,信仰不僅具有安定民心,
也有移風易俗作用,只要不涉及「淫祠邪祀」,清室大多採取不干涉態度。至清 末,台灣經過沈葆禎等人的努力積極治台,在經濟提昇與生活安定下,民設寺廟 不僅數量更形增多,對地方民心也有凝聚之力,為善加利用助益施政,地方政府 除自動積極鼓勵百姓興修,更特設專司方便管理,甚至對有歷史之名剎、古廟為 表示崇敬,也主動題名送匾。267故清室對民廟修建,雖曾訂定<戶律戶役篇>條 例,規定:「凡寺觀庵院,除現在處所外,不許私自刱建增置,違者僧道還俗,
發邊緣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為奴」,及「民間有願刱造寺觀、神祠者,呈明該 督撫,據題奉旨,方許營造。若不俟題請,擅行興造者,依違制律論」等之令,
268然皆以台灣歸屬特例,而不嚴格執行。
其次,對寺產管理,清室態度就不似前述放任為之。對寺產置、售,除戶部 則例規定:「各省叢林古剎,舊經報官入冊齋田,不許私相受賣,違者治罪。凡 有續置,亦令報明地方官,申報上司載入清查冊,其庵觀茶亭社廟淨室等處產業,
令該住持開據數目,赴州縣呈明立案」之辦法外,乾隆 31 年(1766)對寺產管 理者身分,也頒令條例:「檀越名色,其士民施捨之田產,修建之寺廟,但除僧 尼道士經營,禁自受賣」作為管制,另對無住持者則以:「有寺無僧,其田歸官 充公」處之。不過對「有寺無僧」之令,肇因台灣寺廟內部,另發展一套「董事」
266 此為同治年間在中國所推行的洋務運動之擴展,「自強新政」內容可見,林再復,《台灣開發 史》,第 4 章。
267 有關台廟在清代發展與採取態度,詳細內容可見陳瑞堂,《台灣寺廟法律關係之研究》(台北:
司法行政部秘書室,1974),頁 2-3。
268 席裕福、沈師徐輯,1982,《皇朝政典類篡》,卷 379,刑 11,戶律戶役條(臺北:文海,1982),
頁 10926-1027。
(或稱首事或經理人)、「爐主」等為主的管理廟產系統,269其中「董事」一職又 可代表寺廟管理寺產,故值遇「有寺無僧」之況,倒還沒發生田產被沒收之事。
而前述情況以開元寺而言,前章也提過開元寺自清康熙 29 年(1690)由官 方主導倡修成立,至同治年間榮芳和尚住持以前,凡遇寺年久失修頹垣毀瓦景 況,一向由清士大夫階層維修,為護剎也常置設田園作為香燈。如台灣知府蔣元 樞,乾隆 43 年(1778)4 月重修該寺時曾立<恩憲大人蔣捐買園業碑記>,記 載當時原有額園寺產 52 甲,因被蔣元樞本人捐置他用剩 44 甲 4 分半後,蔣元樞 又增買七筆園業作為寺產,並責成「董事」陳朝樑立碑憑記。270可見源自官員的 捐置,不但使開元寺擁有龐大寺產,且立碑之人是以「董事」陳朝樑為代表,由 此推知至少在乾隆 43 年前後,開元寺是比照台灣一般寺廟舊例,設有「董事」
等職位負責管理。
故開元寺在此期間,或由於受到清室士大夫階層護持,與「董事」等之管理,
並無寺產紛爭出現。不過,進入日據政權輪替之隙,清律已無規範效用,台灣總 督府初期也尚未健全宗教政策,據前章內容顯示,就曾發生開元寺第 37 任住持 寶山常青在有機可乘下,不經董事協議通過,為私利即串通日人變賣寺產,271導 致開元寺無法維持的困境,也是開元寺有史以來,首次面臨的財務危機。
並無寺產紛爭出現。不過,進入日據政權輪替之隙,清律已無規範效用,台灣總 督府初期也尚未健全宗教政策,據前章內容顯示,就曾發生開元寺第 37 任住持 寶山常青在有機可乘下,不經董事協議通過,為私利即串通日人變賣寺產,271導 致開元寺無法維持的困境,也是開元寺有史以來,首次面臨的財務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