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條,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旅 行業代為申請許可來台從事觀光活動:
一、 有固定正當職業者或學生。
二、 有等值台幣廿萬元以上之存款,並備有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出具之 證明者。
三、 赴國外留學、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且
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之旅居國外配偶或直系血親。
四、 赴香港、澳門留學、旅居香港、澳門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旅居香港 澳門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之旅居香港、澳門配偶或直系 血親。
2,第四條、第五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數額有限制,由內政部公告。這 項數額,由觀光局依台北市、高雄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及台灣省旅行商業同 業公會聯合會(省市級旅行業同業公會,省市級公會)會員中經觀光局核 准家數比例,核發給省市級旅公會(金馬旅行業併入台灣省家數計算);
省市級公會須訂定要點報觀光局同意後,再將受核發的數額分配給轄區經 核准的旅行業。
觀光局核發數額比例,每三個月調整一次;省市級公會申請核章的數額未 達受核發數額時,所餘數額由其他省市級公會平均使用;第四條第五項,
配合政策的旅行業,觀光局「得」依公告數額5%至10%圍內酌給數額。
3,第六條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應由旅行業組團辦理,並以團進 團出方式為之,每團人數限十五人以上四十人以下;第十九條第二項,雖 經許可,如團體來台人數不足十人者,禁止整團入境。
第六條第二項,經國外轉來台灣觀光的大陸人及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 款規定的大陸人,每團人數限七人以上;第十九條第二項,不足五人者,
雖經許可,亦禁止整團入境。
4,第七條第一項,符合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的大陸人要來台觀光,應由 合法的旅行業者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送請所屬省市級公會依受核發 的數額核章,向境管局申請許可,並由旅行業負責人擔任保證人:
一、 團體名冊,並標明大陸地區帶團領隊。
二、 旅遊計畫及行程表。
三、 旅行證申請書。
四、 固定正當職業、在學或財力證明文件。(大陸地區領隊應加附大陸 地區核發的領隊執照影本)
五、 大陸地區所發有效證件影本。(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大陸地區所 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的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影本)
六、 我方旅行業與大陸旅行社簽訂的合作契約。
申請經審查許可後,第八條第一項,由境管局發給許可來台觀光團體名冊 及台灣地區旅行證。名冊交代送件的省市級公會轉發負責接待的旅行業;旅
行證送行政院於港澳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轉發給申請人。入出 境時,申請人應持旅行證及大陸核發的通行證正本或護照正本接受查驗。
第九條第一項,此項旅行證效期,自核發日起一個月;沒有在旅行證有效 期間入境者,第二項,不得申請延期。。
5,第七條第二項,大陸人符合第三條第三、第四款者要來台觀光,應先檢附下 列第三款至第五款文件至我駐外館處審查,交合法旅行業者檢附下列文件 第一項規定程序辦法:
一、 團體名冊。
二、 旅行計畫及行程表。
三、 旅行證申請書。
四、 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的護照影本。
五、 國外、香港或澳門在學證明及再入國簽證影本、現住地永久居留權 證明、現住地居住證明及工作證明或親屬關係證明。
第八條第二項,許可名冊及旅行證均由省市級公會轉發負責接待的旅行業;
旅行證再由旅行業者轉發申請人,屆時持證與六個以上效期護照正本查驗。
第九條第一項,此項旅行證效期,自核發日起二個月;不得延期。
6,第十條第一項,大陸人來台觀光停留期間,自入境的次日起,不得超過十 天;逾期停留者,治安機關得依法逕行強制出境。例外,第二項,因疾病住 院、災變或其他事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應在停留期間屆滿前由代申請 的旅行業代向境管局申請延期,每次不能超過七天。
對申請延期的大陸人,旅行須負監督管理責任。第十條第二項,如發現 違圶 法、違規、逾期停留、行方不明、提前出境、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違 常等情事,應立即向觀光局通報舉發,並協助調查。
7,旅行業辦理大陸人來台觀光,應按所在地區向所屬省市級公會繳納一百萬 元保證金;沒繳納保證金,省市級公會應不予分配數額予該旅行業。
旅行業辦理大陸人來台觀光,應與大陸地旅行社訂有合作契約,並請大陸 地區旅行社協助確認來台者確係本人;停止辦理接待大陸人來台觀光,也 要向觀光局報備。
8,大陸人來台觀光的行程,應參考觀光局所訂建議景點擬定,超過範圍者應
報請觀光局核准;非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由,不得變更行程。
行程應排除下列地區:
一、 軍事國防地區。
二、 科學園區、國家實驗室、生物科技、研發或其他重要單位。
9,大陸人申請來台觀光,有第十八條第一項列舉的十四種情形之一者,得不 予許可;在機場、港口查驗時,有第十九條第一項列舉的七種情形之一者,
得禁止其入境。(第四五六頁)
10,大陸人來台觀光,應依旅行業安排的行程旅遊,不得擅自脫團。但因緊急 事故或符合觀光所定事由需離團者,須向隨團導遊人員陳述原因,填妥拜 訪人姓名、單位、地址、歸團時間等資料申報書,由導遊人員向觀光局通報 違反規定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
11,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人來台,第廿三條,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於團體入境後二個小時內填具接待報告表,其內容包含接待車輛、隨團 導遊人員、行程及原申請書異動項目,傳送或持送觀光局;導遊人員並 隨身攜帶一分影本。
二、每團至少派遣一名導遊。
三、 旅行負責人或導遊人員發現有違法、違規等事項,應立即通報觀光 局。
四、 大陸人發生緊急事故、治安案件或旅行糾紛,負責接待的旅行業負 責或導遊人員附就近通報警察等機關處理,應立即通報觀光局。
五、 團體出境二個小時內,應通報出境人數及未出境人員名單。
15,萬一有大陸人逾期停留未出境,第廿五條,境管局得依未出境人數的十 倍,一年內不受理省市級公會受核發之數額。(連坐?)
對旅行業:
一、 逾期停留一人,由境管局記點一點。
二、 按季計算,累計二點者,境管局停止受理該旅行業代申請案一個 月。
三、 累計三點者,停止受理代申請案三個月。
四、 累計四點者,停止受理六個月。
五、 累計五點以上者,停止受理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