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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經營高科技產業之消防規定

在文檔中 兩岸消防法規比較及探討 (頁 52-56)

第三章 兩岸消防法之比較

3.4 大陸消防法施行之變革

3.4.4 大陸經營高科技產業之消防規定

以蘇州市為例,若欲於「蘇州科學園區」設立半導體高科技生產廠房,

除了遵守前例規定外,尚需遵守「電子電機機房施工及驗收規範」、「電子 電腦機房設計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火手冊」,其中電子器件生產、潔 淨廠房規範及安全規範。中國大陸這些規範高、新科技行業及各種特殊不 同用途之建築物條例,主要援引 NFPA 等歐美法規,其中對於用途與性質不 同之廠房也依「消防管理規則」之不同也有不同的規定。台灣高科技業者 在台灣已累積數十年的經驗,台灣業者在台灣也以 NFPA、FM、SEMI、IRI 等歐美法規為標準,在大陸應該是可以得到認同及適用的。

一、大陸消防產業發展概況

台灣消防產業近五十年來,在研究開發及生產能力是不足的。出 口的額度甚低,大都以消防泵浦的零配件為主事由。而消防產品的進 口也因產業設廠,消防產品的進口年年遞增。台商在消防產品之生產 競爭力是不足的,唯獨消防工程的設計及消防工程的施工品質是非常 優秀並且具有競爭力的,這是兩岸華人所信賴的。未來數年大陸高科 技廠將大量興建,這是對於台灣消防業者非常大的商機,也應積極爭 取。台商要想再投資大陸投資消防產品,有三個方向是屬於捷徑:

1.代理他國產品在大陸銷售。

2.併購或合資生產消防產品

3.依附台商設廠由台灣的消防業者取得工程商機。

商欲於大陸地區生產或進口消防產品,以大陸而言,消防產品包含消 防車、消防泵浦、滅火藥劑、火警警報設備、滅火設備、防火門等約 21 大 類,共 89 個品種,348 個規格型號。

消防產品在大陸地區屬於國家標準,且為強制標準。依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認證管理條例」及國家技術監 督局等有關部門規定及批准之安全認證,由中國消防產品質量認證委員會 實施產品有:火災報警控制器、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點型感溫火災探測 器。關於這三項進口火災報警產品也屬於強制管理項目,需獲得「中國消 防產品質量認證委員會」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並在產品明顯位置粘貼 該委員會之安全認證標誌,以符合產品銷售之規定,方得販售。依「產品 質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經國家技術監督局批准,由公 安部實施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消防產品包括:蛋白泡沫滅火劑、氟 蛋白泡沫滅火劑、手提式乾粉滅火器等等共計 35 項。

二、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檢驗機構

負責產品質量檢驗任務是四個國家級的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 心,即:國家固定滅火系統和耐火構件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消防 裝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消防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 防火建築材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案例三:2004 年 2 月 15 日吉林市中百商廈發生大火,死亡 54 人,73 人受傷(如圖 25)。其中 6 人至今仍處於危急狀態。中百商廈已被公安消防 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達七次之多。

圖 22 吉林消防隊進入火場救災

1.依大陸消防法公安消防單位及地方人民政府對於公安消防單位之行 政處分,依法有權審議。所以公安消防單位之執行公務需受公安警 察及地方政府監督或干涉,無法獨立行使執權。

2.依消防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責令停產停業,由公安消防單位執行。

第五十— 條對違反本法規定行爲的處罰,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對給予拘留的處罰,由公安機 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裁決。責令停産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 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報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公安消防機構執行。

地方政府對於停產、停業之影響,所造成社會產生大量失業或無業之 人口措施,一般不表同意,消防機構行使職權所受干涉甚多。

3.事後認定火災原因為:

(1)防盜門窗阻礙逃生。

(2)緊急通道受阻。

(3)緊急出口未設指標、指示燈、照明燈、避難器具…等。

(4)液化瓦斯罐可能是引火原兇。

(5)公安消防單位已責令改善達七次之多,但公安消防單位並未貫徹 法令之強制執行。

(6)該市的公安消防設備、設施及救災訓練不足,並且過於老舊救災 設備已不符合實際需求,無法發揮救災應有的功能。

案例四:2004 年 2 月 15 日浙江海寧之農民於古廟舊址搭建草棚燒香拜 佛,草棚起火共計造成 40 人死亡,3 人受傷之重大火災事件。案發前公安 消防單位已責令建棚之農民禁止使用草棚,而該農民也開立切結書同意拆 除棚架,公安消防單位並未追蹤處理狀況,但人民守法觀念不足結果意外 發生,造成重大傷亡。事後認定火災原因為:

1.草棚燃燒速度太快。

2.農民群眾缺乏消防警覺意識。

3.公安消防單位早已發現隱藏火災危險並已開立消防行政處罰決定 書,但公安消防單位並未追蹤處理,以致發生重大災害。

大陸地區在 2004 年 2 月 15 日當天南北兩地發生二起,大火共計造成 94 死亡,76 人受傷,6 人命危。由 2004 年 2 月 13~15 日大陸地區共發生 28 起死亡火災,死亡人數共計 140 人。

案例五:2004 年 2 月 18 日廣州地區發生一起大貨車失火事件,40 名 公安消防隊員前往救火, 17 名消防隊員吸入有毒氣體皮膚呈綠色表現,造 成身體不適才驚覺事態嚴重緊急送醫急救。事後調查為:

1.該大貨車運載有毒農藥及十多種不同並且有毒的化學藥劑,而駕駛 大貨車司機並不知車上所載何物。

2.該大貨車並未設置「危險標誌」違反國務院令 344 號「危險物品安 全管理條例」。

3.消防救災裝備不足:廣州市一個地區公安消防滅火班僅能分配到一 具呼吸器,供救災之用。

4.指揮能力不足、訓練不足:公安消防隊員不知撲救化學品火災之應 注意事項,遇危險如何自我保護及單位人員疏散避難逃生,警覺性 不夠以致發生嚴重傷害。

消防救災不同於往昔,需有專業知識,獨立的防災架構與計劃,完整的訓 練,符合鄉城產業未來發生的設備,方能在最有效的狀況在達成救災任務。

依案例三:吉林市中百商廈大火;案例四:浙江農民古廟燒香拜佛致 草棚起火;案例五:廣州大貨車失火事件,大陸政府一直努力的改善大陸 社會的消防安全,產業的工業安全。但是大陸現有老舊社區群聚,人民對 於消防意識不足,消防單位救災的人力與設備不足,重大災害一再發生,

問題一定要解決。只有完善的制度,不斷的教育,要比重罰重懲來的效果 好。落實消防制度,政府要長期站在監督的立場,軟、硬體建設滿足社會 與產業的需求。同時也造就了社會的大量就業機會,只有在政府強烈的決 心與政策下,人民及產業才能無憂無慮的平安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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