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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是防災目標的實踐,消防是消防法的實行。

台灣是中國大陸市場重要進口國之一,位居第二位。WTO 世界貿易組織 2004 年 4 月 5 日發佈報告,2003 年全球商品進出口總額約 152 兆美元。其 中美國占 13 ﹪,居全球首位,德國居次,日本第三,中國大陸排名第四占 世界 5.58﹪。中國大陸在經貿進口國之世界排名第三,較 2002 年增加 40

﹪,達 4128 億美元,僅次於美國、德國,同期商品出口有成長 35﹪,高達 4384 億美元。而中國大陸主要出口的國家台灣排名第九名,這其中尚且不 包括經由香港、澳門、日本、韓國及東南亞各國等第三地之轉口台灣之貿 易。台灣之出口貿易主要市場已由中國大陸取代歐、美、日而成為台灣重 要出口地。中國大陸以其廣大市場條件大量吸取外資,這對世界的經濟互 動產生極大的誘因。在 2001 年 12 月 11 日海峽兩岸都已同時成為 WTO 的正 式會員國,也宣示著中國政府已經進入貿易自由化的國度,中國政府積極 的鼓勵外商及台商的投資與開發中國市場。雖然,中國市場仍舊存在著許 多不合理的限制或者行政命令及人為的政治因素。但是,這些限制無法改 變外商及台商對中國市場所懷抱投資的美麗夢想。

兩岸人民在海峽兩岸產業相互的投資都應該以風險為主要考量,並以 安全為主軸。中國政府在大環境中快速變換下,法制規範也不斷的更新,

以致台商設廠、經商衍生的糾紛非常之多。台商在大陸又因為身份的特殊,

經貿投資不受到兩岸政府的支持與保護,以及身處中國大陸的人治、法治 均不熟悉等重要因素之下,權益遭受損失的情況層出不窮、屢有所聞。

兩岸人民如何在這瞬息萬變的環境中,如何保護自己及保護所投注的 產業?除了溶入當地族群社會的「本土化」外,更應該由法律的了解、知 法、用法、守法作為投資兩岸市場的基本原則,台商在大陸及世界各地的 投資除了金錢外,也必須投資友善和尊重。

以中國大陸 2001 年之國民生產毛額為 US$1 兆 1.591 億,經濟成長率 7.3﹪,自台灣之進口值 US$273 億 5 仟萬,向台灣出口值 US$266 億,為 中國市場主要進口國之一。台灣人民在中國投資的要項以傳統產業及高新 科技(高科技、新技術)為主,開放初期台灣人民以拓荒探險精神深入著 中國地區各社會層,兩岸人民為著追求高回收、高利潤現實,漠視著風險、

安全、法律、及其他各項潛藏的危機,但隨著大陸經濟競爭力提昇,中國 政府的法規與制度也在日益進步及求新求變,台灣人民在大陸投資設廠應 體認投資的安全,投資環境的安全及投資設廠的生產安全,以符合現代潮 流。

2004 年 6 月 2 日台商投資大陸的中芯國際,位於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

12 吋晶元廠開始裝機,並且於 2004 年底開始投產,中芯國際將已在北京興 建投資三座 12 吋晶廠,這也代表正式宣佈大陸半導體產業正式進入 12 吋 晶元廠時代。早於 2001 年 12 月台灣的「自由時報」就已報導指出半導體 業者預估大陸市場於 2010 年以前將有 45 座以上晶元廠的設立。這其中另 一個有趣的現象是大陸重要的晶元廠都看得到台商的影子。其中包含資 金、技術、重要幹部等,都與台灣半導體業者有著密不可分的程度,這僅 是半導體業晶元廠的概況。而其他產業別例如石化、機械、煉鋼、電子、

電機及其他大、中、小型企業,或傳統產業之現況更是如此,而且經貿往 來異常熱絡。

現今中國大陸是亞洲的經貿龍頭,這是無庸置疑的。台灣對大陸經貿 的依存度日益加重這也是事實。兩岸人民相互投資設廠都將面臨兩岸消防 法適用及不明瞭的問題,台商在大陸投資設廠已面臨關於消防設備、消防 適法、消防處罰等爭議,台商不可再有投機的冀望。大陸歷經十餘年的努 力,經濟環境早已大不相同,除了經濟大幅成長外,各項法律條文的興設、

制度化的確立、行政結構的完整、各項條件的頒布訂立與以前不可同日而 語。大陸當局對於改革的決心是不變的,台商對於大陸政府政策的宣示應 有新思維、新做法,台商也應集中全部的精神面對新環境的挑戰。

大陸的消防法其中如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監督的制 度、中央與地方消防權責劃分,省(縣)(自治區)經濟特區等消防條例等消 防條例適用原則、消防技術規範、公共場所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與驗收

及滅火、警報、避難逃生、消防搶救上必要設備之設計規範等規定均與台 灣之觀念及制度有所不同,台灣的學者、專家致力於防災科技的探討及法 規適用的研究,台灣政府消防部門也由以往抄襲日本法規的習慣中,改變 為符合世界潮流及本國產業發展、消防相關法規命令。中國幅員遼闊,產 業安全及消防安全發展的方向是與台灣不同的,但中國大陸政府相關部門 也不乏具有遠見之人才。早已於 1993 年,1994 年以 UL 規範為參考訂定「電 子電腦機房設計規範」、「電子電腦機房施工及驗收規範」。但兩岸往來十餘 年有關於兩岸間安全防災領域之論述卻不多見。所以兩岸的消防法相互認 知是迫切而且急需的,正是本論文探討的目的。

1.2 文獻回顧

台灣自 1985 年頒布消防法令使相關防災漸趨完備,但因產業別的不 同,學者、專家、政府單位也積極努力探討符合產業及未來發展之相關法 規探討,如陳俊勳著,「台灣半導體法規適用之問題」論台灣高科技廠房之 結構與防火設計,是依建築法及消防法之規範。但廠商依因機台之高單位 價值及降低保險費率,所以配合保險公司及再保險公司之要求,增加設置 滅火系統【1】與相關學者的產業防災的探討,謝明宏著「火災爆炸防制」

【2】。及性能式火災探討因應被動式、防火主動式防火、避難安全等預防 火災對策及方案,以防火安全工程(FSE)為主設計,達成安全規範水準所 訂的功能與要求。其中包含社會遵行法規(強制性法規)或企業採行規範

(志願性法規)。但是性能式火災設計(PBD)讓台灣業界及專業人員與機 構對於性能式火災設計與規劃仍有無所適從的困擾。如雷明遠著「性能式 防火設計在我國建築設計之展望」【3】,丁育群著「我國性能式建築法規發 展現況之研究」【4】。

兩岸交流至今就防災及消防產業的探討相關文獻探討並不多見,在大 陸僅有劉式浦著「台灣消防見聞與思考」介紹台灣消防法及台灣消防產業 等現況、相關法規之看法論述【5】。而台灣論述大陸的消防法規及產業發 展與法規的相關文獻也不多見。如王宇平著「中國消防體系與產業防災淺 說」,論述大陸消防、學術、產業等概況【6】。及張慶雄著「兩岸工業廠房 消防防護設計概述」。論述兩岸工業廠房之環境、制度、設備、管理之異同

及防護設計之概述【7】,現今兩岸的法規學術探討,主要在於司法體制、

刑法體制、民法體制、民生經濟等相關體制或法規面探討,卻忽略了產業 安全及防災的探討與論述。

探討大陸消防法必須探討大陸的社會政治體制,以洪鎌德 2004 年著「西 方馬克思主義」其中討論沐恩格斯.馬克思主義者是致力勞工運動與革命 事業,並以資本主義批判為主軸【8】,它與台灣的民主政治思想是有所不 同的,台灣人不能以台灣人的價值觀去評論大陸的人、事、時、地、物。

大陸人士也不能以大陸價值觀,來探討台灣人民的行為模式。台灣政府與 人民必須了解到台商前往大陸投資及兩岸產、官、學界的交流,海峽兩岸 差異點何在?法規的學習與認識是探討重點。以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編著,

大陸投資的法律與實務解讀,其中探討大陸講法律嗎?並探討大陸涉外法 令及體系,大陸及台灣主要面對問題在於法治面貫徹的執行【9】。在探討 大陸消防法及相關防災法規時,也必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做為 法律、命令為了解的根據。張春生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釋義」闡 述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之程序、

解釋等等【10】。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去了解中國大陸法治的立 法規範及地方立法之權責。在王文杰著「大陸法制之變遷」論述大陸法制 發展史與大陸的法制變遷及意識型態的轉折及大陸法制之轉型與發展

【11】。

世界各國對於中國大陸之政治、經濟、學術、文化探討甚多,也深具 興趣。其中日籍學者天兒 慧於 1994 年著「中國蛻變中的社會主義大國」,

以非華人的角度評判中國政治、經濟、法制得變遷,包括『轉變中的中國』、

『難以改變的中國』,給予兩岸華人另類思考模式【12】。就法治體制論述 有趙秉志主編,「兩岸刑法總論之比較研究」論述刑罰主體為人(自然人、

法 人)刑罰的研究、法律的價值,應回歸基本面,對於人有何益處,刑罰 之研究背離以人為主軸時,法之訂定將無意義,並且為惡法。王秀梅著「刑 法空間效力範圍之比較研究」,肖中華著「危害行為之比較研究」、「危害結 果之比較研究」,其中對於大陸屬人主義、屬地主義等,違反法律之違法行 為有完整的探討【13】。以大陸台商而言之適法資格,是有所區別的。而鄭 正忠於 2000 年著「兩岸司法制度之比較與評析」就探討兩岸司法制度之意 義與功能,海峽兩岸司法制度之基本原則。以在海峽兩岸民法、刑法、行

在文檔中 兩岸消防法規比較及探討 (頁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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