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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經貿的依存度比較與探討

在文檔中 兩岸消防法規比較及探討 (頁 24-0)

第二章 主體研究

2.3 海峽兩岸經貿的依存度比較與探討

戰後的台灣經濟發展歷經進口替代、出口導向、第二次進口替代、資 本密集兼高科技產業、自由化與國際化等階段。

1979 年兩岸結束長期軍事對峙,中國改採「一國兩制」、「兩黨談判」、

「三通四流」等和平統戰之政策由窄而寬,海峽雙方轉為等距的和平對峙 關係,至 1987 年之後,台灣解除戒嚴,開放探親之後雙方進入交流往來密 切關係,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貿易與台商在大陸投資日益增加,

並在台灣引起一股「中國經貿熱」。兩岸在國家定位不清,關係曖昧的情況 下,經貿交流、投資設廠、風險管理等問題更值得關切與研究。

「中國經貿熱」的背景來自於台灣的勞動力成本上升、勞工缺乏、台 幣升值、土地飆漲、環保抗爭、工作倫理不振等等因素,台灣產業技術難 以升級的產業積極外移中國大陸或其他國家並擴展新的商機。另一方面對 國際間保護主義的興起,台商必須尋求新市場或更低廉的生產環境,中國 大陸的地價與工資都比台灣低廉許多。而且,語言、文字、社會習俗都與 台灣相近,再以擁有十四億人口的大陸內需市場是促成國際經貿及兩岸經 濟關係熱絡發展的重要原因。

在中國大陸對於台商有著稅率的優惠、勞動力充沛、語言溝通等優厚 的條件。而且中國政府在 1988 年 7 月份公布「鼓勵台灣同胞投資規定」,

保證台商在中國的投資有充分的經營主導權。在土地使用、運輸、通訊、

融資、稅收方面都享有優惠,租稅有優待、產品可內銷、台資可購買股票、

債券、房地產,並擔任董事長免除經營年限限制,利潤可依法匯往國外、

可完全獨資經營等,這些優惠非常具有吸引力。台灣方面在此前一年(1987 年)解除戒嚴、開放探親,也修訂外匯管理辦法,使台資往中國投資更為 熱絡。

第三章 兩岸消防之比較

大陸是社會主義國家,法制大都以蘇聯之社會主義法制為其法源。大 陸國家權力中心是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五條)行使國 家行政權,而全國人大與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之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 法第八十五條)。

3.1 兩岸消防法之歷史背景比較與探討

消防法做是現代社會法制系統中一個重要的法律類別,在社會關係中 或者產業之適用,有其廣泛性及法益保護之重要性及違法制裁嚴厲等特 點,扮演著保護人民、社會產業及國家之權利、義務的重要角色。以現代 社會型態也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對於國家發展與繁榮也有深遠影響,是 一門現代化科學之行政法學基礎。

因應時代潮流之變遷及社會快速進步中,兩岸在消防相關法令的制 定、頒布、施行、規劃,應有別於一般法令之速度發展及修正。

大陸的消防法是一部富有社會主義色彩的消防法,其演變於 1957 年 11 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施行大陸第一部消防法「消防監督條例」;1984 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國務院於 1995 年 4 月批准發佈「消防改革與發展綱要」,1998 年 4 月 29 日通過公佈「中 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並自 199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台灣之「消防法」制定公佈於 1985 年 11 月 29 日,但已不足以因應現 代消防領域及防災實務之需求。乃於 1995 年 8 月 11 日修訂「消防法」並 公佈施行以確立未來消防工作之目的及方針,其配套相關子法包含 1996 年 施行之「消防法施行細則」,1996 年、2004 年修訂「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置標準」及其他多項法律令及行政命令。在此之前,台灣的消防法是以建 築技術規則為規定準則。

兩岸在政治理念不同的狀況下,但消防法之立法之目的是大致相同

的,大陸的消防法之內容較為口語化容易瞭解平易近人,但是有些條文內 容過於繁雜,反倒有失莊嚴性。而台灣消防法之用詞較為嚴謹,但是執法 在人,解釋認知難免不同,執法尺度會因人而異,或因管轄地區之不同,

執法結果也有所不同。但執法在人、執法人員的素質優劣影響著法律制度 施行的落實與莊嚴。

要了解大陸消防法之歷史背景,必須將其歷史演變與消防法修法之過 程做一對照比較,即可明瞭其原因(如圖 3 所示)。

194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

我們由「大陸消防法與歷史背景探討對照表」中,可概括分為四個重 要階段:

第一階段:1957 年 11 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施行大陸第一部消防法「消 防監督條例」,其立法的結構、用詞、組織、規定,大都依照蘇 聯法制,加以學習與仿傚。

第二階段:1960 年代中國與蘇俄關係惡化,所以中國不再抄襲與仿傚蘇聯 的法制與法規,直到 1978 年,造成中國的消防法有 18 年的空 窗期。期間曾發生多起重大的消防災害,但是並沒有新的消防 法規規範實施。

第三階段:在 1978 年之大陸第十二屆三中全會時,確立四個現代化的目標,

是中國經濟體制及法規建設的重大轉捩點。

其中陸續修正的消防制度、消防條例及消防重要規範的頒布與 施行,將消防法更符合社會經濟的需求及國家的發展。

第四階梯:經濟快速發展期於 1991 年開始中國大陸陸續公布消防監督條 例、電子電腦機房設計規範、電子電腦機房施工及驗收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其中包含著法律、條例、行政命令,

數量可謂非常龐大,但其中確立兩大精神,第一、制度面以仿 傚日本消防法之精神。例如 2002 年公安部第 61 號令『機關、

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例如:消防安全 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它主要在於消防法的制度延伸 實行,其規範與台灣的消防法施行細則相類似,但是第 61 號令 在中國大陸是做為行政命令發佈。第二、消防設備設置規範則 延續歐、美、澳國家等設置標準為設置參考重點。

大陸公安部第 61 號令所規範的事項已超越消防法所規定的範圍,並且 該 61 號令是對於全國性適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 65 條之規定,

公安部第 61 號令應屬法律位階而不應由公安部公布為消防行政命令。

公安部發佈公安部第 61 號令是屬於全國性公安部行政命令,該命令發 佈係針對全國人民,而非針對公安機構、機關人員之內部規範規定。以法 學位階而言,應屬立法權責,或為消防法施行細則之規範。公安部就新頒 布的消防政策以行政命令做為未來消防法修正預做準備,以使未來消防政 策改變的靈活運用之便。就消防領域而言日新月異,消防法應時時修正以

符合國家社會之需求,這是各國普遍所採用的重要政策。但大陸以行政命 令做規範法律應規範的事項,是屬不當。應回歸消防法修正或消防法施行 細則修正,較為妥當。

中國大陸於 1998 年公佈了中國第一部的消防法,就其公佈的方式與時 機,有其歷史意義及價值。該消防法是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會議通過,由國家主席公佈,較以往 1957 年之消防監督條例(已失效)、

1957 年之國務院關於加強消防工作的指示(已失效)、1984 年中華人民共和 國消防條例(已失效)及依據 1984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的 規定,而於 1987 年公佈施行之 1984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行細則 (已失效),僅由國務院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施行。其立法至今公佈施 行的程序是有所不同的,消防法延續以往消防法規條例。昭示重點如下:

1. 中國大陸消防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第二條)。

2. 中國大陸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第三 條)。

3. (1)全國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由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第四條)。

(2)縣級以上地方由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之消防工 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

(3)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份、核電廠,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第 四條)。

4. 對於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貢獻者之單位或個人應予以獎勵(第七條)。

5. 生産、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 頭,必須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易燃易爆氣 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符 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産、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 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 站、調壓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限期加 以解決。(第九條)

6. 建築工程應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設計及施工(第十條)。

7.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第十四條)。

(2)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第十四條)。

8. 車間或倉庫,不得設置員工宿舍(第十五條)。

9.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建立:

(1)建立防火檔案(第十六條)。

(2)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第十六條)。

10.對於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第十七 條)。

11.電焊、氣焊及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第十八條)。

12.消防産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第十九條)。

13.電器産品、燃氣用具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第二十條)。

14.消防組織相關規定(第二十六條)。

15.人民違反消防法之法律責任規定(第四章)。

16.公安消防機構人員之濫用職權,予以行政處罰之依據。(第五十二 條)。

17.人民或公安消防人員違反消防法,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 五十三條)。

18.容留人數之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 二款)。

19.地方立法保險之精神(蘇州市消防條例第二十二條)。

3.1.1 兩岸消防法法律條文之分析

兩岸的消防法條例在章節排列有所不同,但是在立法精神上則大同小 異。本章僅就兩岸消防法精神做制度比較與探討,大陸地區消防法第五章 的法律責任及台灣消防法第六章的罰則留待本論文第四章中做為比較與探

兩岸的消防法條例在章節排列有所不同,但是在立法精神上則大同小 異。本章僅就兩岸消防法精神做制度比較與探討,大陸地區消防法第五章 的法律責任及台灣消防法第六章的罰則留待本論文第四章中做為比較與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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