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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消防法施行之變革

在文檔中 兩岸消防法規比較及探討 (頁 31-48)

第三章 兩岸消防法之比較

3.2 我國消防法施行之變革

隨著兩岸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及結構轉變,海峽兩岸的消防法規、制 度及消防文化均有顯著的進步成績。以台灣消防體制而論,1985 年制定「消 防法」,歷經十年到 1995 年修訂「消防法」及 1995 年台灣內政部成立消防 署,1996 年修正發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到 2000 年又頒 布「災害防救法」等相關防災、救災的法令、法規、標準及規範,將消防 防災的範圍包括:火災、爆炸、空難、水災、地震等各種災害,也包括了 緊急救護等項目,台灣消防系統自 1995 年警消系統分立後,消防的人力經 費因社會經濟結構變化而有所改變,經費逐年增加並修正改變舊有的消防

法令,防災救災系統在歷經多年的規劃演進,已漸漸的充實完備。

台灣之消防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內政部,設立消防署,省(市)政府由消 防處(局)、縣(市)政府由消防局承辦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 。 台灣的消防機關業務由以往的「火災搶救」演進為「火災預防」,消防 主管機關由以往是消防檢查執行單位,改變為消防監督單位的定位改變。

修訂的消防法除了將消防救災制度系統與警政署警察系統分立外,另有八 項制度也為本次 1996 年修法之重點:

一、建立防火管理制度。

二、建立消防專業技術人員之消防設備師(士)之制度。

三、建立業者定期申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制度。

四、建立防燄制度。

五、建立消防器材之檢定制度。

六、健全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七、積極推動緊急救護系統。

八、增列罰則制度。

台灣消防法大都沿襲或直接引用翻譯自日本的消防法規,但現今日本 政府也深刻了解到日本消防法之規範不能獨立於世界潮流之外,否則將造 成日本消防產業及科技被排除在國際競爭外,而今後台灣消防法及相關法 規之修訂,大約也是追隨日本消防法之大意及精神,這是台灣必須慎重深 思的問題。

消防法施行初期,消防法在台灣的社會造成了非常大的爭議性,消防 執法機關的適應問題以及社會各界的排斥,建築、營建、機電及消防法施 行細則第十三條所規定的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九項業者群起抗議,社會各界 為適應新的消防法規開始計算投資成本及投資報酬率是否符合經濟效率等 等因素,對於消防法令規定不能適應之處,抗議之聲屢見不鮮。消防署不 得不以「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及「解釋函」予以處理,

以求暫時渡過危機。而如此處理的結果,往往也得不到業者及基層的消防 單位肯定,在消防主管機構單位與業者在經歷數年的努力、適應及改善,

台灣的消防安全環境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台灣消防法於 1995 年 8 育 11 日修正公佈施行後,在台灣各地方消防 機關除了維持平時救災與教育訓練、緊急救護等任務外,就所謂的增加消 防檢查申報項目的工作,工作繁重不可言諭、法律規定不夠明確、民間反 彈聲浪一波接著一波,以地方消防單位的責任及壓力不可謂不重。

消防檢查申報制度的施行,讓台灣這個地方發現到台灣各場所包含各 項消防設備是危險到如此可怕的程度。 1998 年台灣施行第一次的消防檢 查,調查個案約 2000 件,檢查的合格率是 0 %,這其中包含軍事單位、政 府單位及民間事業單位、商店、住宅大樓在內,消防設備的做假、故障、

應設而未設,或者官商勾結,所有的問題一次浮出檯面。民間業者反彈的 是每次消防檢查申報所需費用約新台幣 5000~10000 元甚至場所大的或多 的需 10 數萬元或百萬元,消防檢查申報制度亦規定:

1.甲類場所每半年申報一次。

2.甲類以外場所每年申報一次。

消防檢查申報過後,在消防檢查申報書中所提到消防設備不合格項目 或應設而未設項目的改善,裝設維修項目又是一筆龐大金錢支出,如果依 消防法之規定,而巨額改善消防設備的改善費用,又是企業單位所不能接 受的,檢查或改善不合格者依法斷水斷電或停止營業,各項問題不斷的困 擾及考驗著消防主管機關及民間業者。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制度另一方面重要單位就是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 機構及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由眾多的訪談中得知他們對於消防署的 政策不明確,部分地方消防主管機關的官僚監督作風,消防檢查、複查的 刁難,以及至今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未依市場經濟計劃胃納、補齊應 有的人數,和暫代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及證照到處充斥浮濫,少數消 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及消防檢查暫行人員不顧消防立法的原意,削價競 爭品質低劣。至今已考上消防設備師與消防設備士者為數不少的,不是轉 業就是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而真正有證照、有能力、並且從事消防本業 的人員,卻得不到消防署及地方消防機關保護與保障和專業尊重,這是消 防機關應該重新重視的問題【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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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申報書 5 份

業主 1 份 消防隊 2 份 業務單位 1 份 消防設備師(士)1 份 送請業主用印

確實消檢

開立限期改 善通知單 消防隊複查

消防隊送件 2 份

圖 4 消防檢查申報制度流程圖

台灣政府與人民歷經多年得努力,終於將台灣的消防環境改善到較以往 的安全,除了幾起產業重大火災或者獨棟式住宅火災造成較大的生命財產 損失外,以單一火災事件的多人死傷之個案而言,台灣的火災發生率降低 了。

第二次 複查完成 請 款

申報書附收執單送交業主

改善完成 限期未改善

第二次 開立罰單

針對近年來(81~92)的火災次數、死亡人數、受傷人數、財物損失金 額所做的統計圖表如下:

台閩地區火災次數

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81年 82年 83年 84年 85年 86年 87年 88年 89年 90年 91年 92年

圖 5 81~92 年台閩地區火災次數統計圖

台閩地區火災死亡人數

0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81年 82年 83年 84年 85年 86年 87年 88年 89年 90年 91年 92年

圖 6 81~92 年台閩地區火災死亡人數統計圖

台閩地區火災受傷人數

0 200 400 600 800 1000

81年 82年 83年 84年 85年 86年 87年 88年 89年 90年 91年 92年

圖 7 81~92 年台閩地區火災受傷人數統計圖

火災財產損失

0 1000000000 2000000000 3000000000 4000000000

81年 82年 83年 84年 85年 86年 87年 88年 89年 90年 91年 92年

圖 8 81~92 年台閩地區火災財務損失金額統計圖

(註:本資料不含科學園區及加工出口區之火災財務損失金額統計)

表 2 民國 81 年至 92 年火災次數、傷亡人數、財物損失統計表

年度 火災次數 死亡人數 受傷人數 財物損失

(萬元)

81 年 7389 323 521 167685 82 年 9870 377 706 183575 83 年 10763 330 696 197707 84 年 10916 294 614 301451 85 年 13309 275 782 220809 86 年 15115 226 633 200460 87 年 14555 306 763 221685 88 年 18254 230 643 194255 89 年 15560 262 732 171550 90 年 13750 234 807 155630 91 年 13244 193 664 21970 92 年 8642 228 767 21380

【火災、死亡、受傷人數】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

【財物損失】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人為縱火 自殺 燈燭 爐火烹調 敬神掃墓祭祖 菸蒂

電氣設備 機械設備 玩火 烤火 施工不慎 易燃品自(復)燃 瓦斯漏氣或爆炸 化學物品

燃放爆竹 交通事故 天然災害 原因不明 其他

圖 9 火災頻率排名統計圖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統計資料。

(一)由上述圖 5 在統計圖中可看出,在 88 年的火災次數統計顯示逐年 下降,主因在於 1998 年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修正公 佈,並落實檢修制度。

(二)2003 年蘆洲大囍市人為縱火案成十三死、七十一傷的個案外,圖 6 台灣因火災造成的群死群傷的重大事件,較以往不復多見,而因 火災死亡人數,也較 1998 年以前大幅降低。

(三)就圖 8 台閔地區火災財產損失統計表中,可見除 2001 年汐止東方 科學園區所造成百億財產損失的大火外,火災的財產損失也較以 往大幅降低。

(四)由圖 5~8 雖然災害發生維持一定的比例或較為降低,但台灣人口 數的持續增加,依比例計算台灣消防法及相關法規施行,有效降 低災害發生。

(五)依圖 9 顯示目前除工業火災之外,民間的火災以縱火(Incendiary/

Suspicious)、煙蒂引火(Smoking) 、兒童玩火(Children Playing)

、廚房火災(Cooking) 、電線走火(Electric distribution) 、 家電火災(Appliances),為主要發生原因。

圖 10 福國化工火災爆炸(之一)

圖 11 福國化工火災爆炸(之二)

圖 12 華邦電子火災時現場

圖 13 聯瑞電子火災後狀況

由統計圖表之數據判斷台灣近年來就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規範 之“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的火災所造成的重大傷亡人數大 幅降低了。依目前台閩地區發生災害統計,以經濟損失較為嚴重的是工廠 火災為主;火災頻率較高的是家庭住宅火災為主,而家庭住宅火災又以電 線走火及電器火災與廚房火災、吸煙、人為縱火為主要項目,這也是台灣 未來消防單位防治的重點。

表 3 美國工業火災發生原因統計表

發生原因 機率 發生原因 機率 電氣 19 % 灼熱表面 7 %

摩擦 14 % 火花 6 %

易燃化學品 12 % 過熱機具 3 % 直接火燄 9 % 靜電 2 %

吸煙 8 % 其他 5 %

自燃 8 % 原因不明 7 % 資料來源:Fire & Safety 5 淺談工業火災原因調查 Page.102

台灣消防法公佈至今並非一路順暢,也發生多起重大案例,在此舉幾 個特殊個案例做為討論。案例一:蘆洲大囍市社區大火;案例二:汐止東 方科學園區大樓大火。

案例一:2003 年 8 月 31 日凌晨北縣蘆洲市大囍市社區,夫婦發生口角,

妻子徐瑞琴懷疑丈夫外遇淋松香油自焚,釀成十三死、七十一傷的慘劇。

本次災情重點如下:

一、火災發生原因

1.縱火自焚迅速擴大燃燒。

2.停放機車延燒迅速。

3.煙囪效應阻斷逃生通道。

4.鐵窗妨礙避難逃生。

5.巷弄狹窄影響救災。

6.時值深夜民眾警覺性低。

7.民眾避難逃生常識不足,未落實消防演習。

二、地方消防單位應負擔的責任

1.地方消防單位對於高危險場所未盡告知義務及危害排除。

2.地方消防單位不熟悉該社區環境無法快速到達現場而延誤救災。

與本案例之相關法規為:

一、中華民國消防法。

二、消防法施行細則。

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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