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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保險與住宅基金制度之彙整

第三章 山坡地社區防災管理維護制度與配套措施之研擬

第五節 天然災害保險與住宅基金制度之彙整

在山坡地社區遭受重大災害時,修繕或重建的經費往往過於龐大,

可能使山坡地社區居民無力負擔。在此種境況下,透過前述量化問卷調 查之結果可知,有將近七成的受訪者,皆認為以政府基金補助或成立健 全的保險制度,應是可一定程度解決上述問題之作法。因此,本研究針 對國內外天然災害保險制度與住宅基金相關法令等進行彙整,並進行適 宜性之探討,結果分述如下。

一、 天然災害保險制度

目前台灣面對重大天然災害後之重建經費方面,主要仰賴公部門編 列災害準備金。以九二一大地震及八八風災為例,當時皆制定特別法以 因應救災及重建之需要,同時也造成龐大的財政負擔。因此,本研究嘗 試透過國外相關天然災害保險制度的探討(盧一婷,2013),藉以評估利 用保險市場機制來分擔災害風險之可行性。

(一)洪水保險 1.美國

美國於 1968 年制定國家洪災保險法(NFIA),主要由政府負擔盈 虧,並由民 間保險業者代為銷售。同時,亦制定洪災保險政策,要求必 須達到一定程度之防洪措施才具有投保資格,並進行區域劃分評比,分 級給予不同保險費折扣。該保險計畫之設立,除了轉嫁天災風險,亦達 到促進民眾自主防災之目的。

整體政策面,該保險制度的建立包含以下四個方向,分別為:(1) 促進居民進行洪災管理措施、(2)由民間業者代為銷售提高保險購買 率、(3)積極宣導洪災風險概念、(4)使用社區評比系統等,以下分別說 明之。

(1)促進居民進行洪災管理措施

國家洪災保險計畫(NFIP)將對於民眾之投保資格進行審核,民眾必 須先達到 NFIP 要求的洪範管理標準才能進行投保。實際作為係墊高自

家的樓地板高度至該區域的基本洪水高程,以取得投保資格。如此一 來便促進民眾自主進行減災,可大幅降低建築物及私人財物受到洪水 侵襲的機率。

(2)由民間業者代為銷售提高保險購買率

起初 NFIP 的法案內容是由政府及民間保險業者共同承擔盈虧,但 是為提高保險銷售率,NFIP 於 1983 年針對政府與保險業者之權責關 係,提出新的計畫,改為由 NFIP 承擔洪災保險之盈虧,民間保險業者 僅代為銷售保險,並可代表政府與欲投保之民眾簽訂合約。

(3)積極宣導洪災風險概念

為提高洪災保險之投保率,美國聯邦緊急事故管理總署(FEMA)積 極辦理相關教育活動,強化民眾對洪災風險的認識,同時也在網路上 提供更多資訊,供民眾依住址查詢洪災風險。

(4)使用社區評比系統

FEMA 針對易遭洪災侵襲地區,依照災害風險管理程度進行社區評 估,項目大致包括公眾資訊之措施(public information activities)、洪氾 區畫設與規範之措施(mapping and regulatory activities)、減輕洪災損失 之 措 施 (flood damage reduction activities) 、 洪 災 準 備 措 施 (flood preparedness activities)等,評比結果將社區劃分為十級,第一級可折扣 保費 45%,依次遞減至第十級則無折扣。

2.英國

英國之洪災保險制度最大特色,係為民間保險業者與政府單位之間 的君子協定。意即由民間保險業者提供民眾承保,由政府承諾推動防洪 措施以降低洪災發生風險。同時亦對業者提供相關協助,如進行災害評 估時所使用之洪水風險圖,即為英國政府為英國保險人協會(ABI)所繪 製。英國政府針對洪災管理所使用的經費亦逐年提高,1996 年至 1997 年度為 3.07 億英鎊,2007 年到 2008 年則增加為 6 億英鎊,2010 年至 2011 年更提高到 8 億英鎊。這些經費主要使用於土地管理、排水系統、

洪災預警及教育訓練等。

2008 年由民間保險業者與政府簽訂 Flood Re 非營利再保險機制, 制度名稱 NFIP(1968) (2008-2013) Flood Re(2013) 專門法令

依據

國家洪災保險法 (NFIA)

政府與 ABI 之 gentlemen’s agreement

由英國政府與 ABI

(二)地震保險 1.日本

1964 年新瀉大地震發生後,日本政府開始重視如何在災後協助災 民復原家園,並由地震保險委員會擬定相關保險法案。1996 年即制定 日本地震保險法,主要制度為政府負擔再保險理賠機制,與民間保險業 者簽訂契約以承保地震風險之再保險,目前仍由日本政府承擔大部分再 保險責任。日本的地震保險已運行多年,以地震再保險株式會社(JER) 為代表,體制上屬於官民一體,並由日本政府擔保大部分再保險責任,

為促進減災,亦施行地震分區分級,整體而言是社會政策相當濃厚的保 險型態。

JER 為日本所有產險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的特殊股份公司,接受一般 產險公司之再保險,且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不得拒絕,同時 JER 可以再 與日本政府進行再再保險,將風險轉嫁由政府承擔,因此實際賠償金額 中,政府負擔比例最高,由此可以看出,政府介入與民間經營並存的保 險型態。

地震分區分級制度方面,依房屋構造分成「木造」和「非木造」兩 種,同時考量當地之危險性,將之分為 4 個等級,分別搭配不同的減災 措施。由於地震發生風險固定,無法透過自主管理作為降低整體地區之 地震,因此僅以建築物為單位考量,若使用避震設計並足以抵抗一定程 度之地震作用力,則可享有較低的保費。日本的地震保險目前是自動附 加於住宅火險,但並非強制性保險,可自由選擇是否投保,而辦理投保 時產險公司應主動告知,可於保險書上註明不願投保地震保險,若未註 明則視為自動加保。

2.紐西蘭

紐西蘭之地震保險屬於強制保險,由紐西蘭地震委員會(EQC)提 供,從保險機制及運行上,可以歸納出幾個重點:

(1)保險範圍擴及其他天然災害

地震委員會最早於 1945 年成立,當時之承保範圍包括包括地震及

(三)國內天災保險之相關制度

目前台灣地區設有地震保險及洪災保險,皆屬於房屋的附加保險。

因民眾缺乏風險分散意識,並過度仰賴政府的災後救援,以致災害保險 的比例不高。此外,因災害賠償金額高,導致國內產險市場對災害風險 類型的保險商品缺乏研究,故未能像其他國家一樣,提供民眾完整之保 險服務。以下則針對目前國內有關天然災害之保險進行說明。

1. 國內現行之天然災害保險

台灣現行之地震保險依據保險法第 138-1 條:「財產保險業應承保 住宅地震危險,以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前項危險分散 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 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 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由上述可知,地震保險係採分層風險分散機制,由政府直接或間 接承擔部分責任。同時,目前地震保險係附加於火災保險,採取單一 費率保險費的制度。當地震災害發生時,房屋必須符合全倒標準才進 行賠償。

再者,洪災保險也附加於火災保險,保費依建築物所在位置及結 構而有所差異,若位於颱風侵襲高風險區則必須負擔較高保費。而依 建築之結構則分為木構造、鐵皮屋及鋼筋混凝土,對抗颱風洪水災害 之能力越高,保費則越低。台灣目前主動加保颱風洪災保險者為少數,

大部分仍仰賴政府災害救援。保險市場也因洪災發生機率高,而較少 提供相關保險產品,或是採取嚴格之核保標準。

2. 完工土木工程保險

針對土木構造物之保險品項,主要為完工土木工程保險。依據完 工土木工程保險基本條款(摘錄如表 3-15),若承保範圍內之土木工程 設施因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或土地移動等因素造成毀損,則由 保險公司進行賠償。但是該條款中所定義之土木工程設施,包括道路、

橋梁、渠道、水庫、水壩、港灣、船塢、隧道、棧台、電塔、高架線

四、風速達到蒲福氏風級表(The Beaufort Scale)八級以上之風災。

五、洪水、漲水、淹水、浪潮。

二、 國內住宅基金相關法規

國內住宅基金包括營建建設基金、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住宅基金 及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等。本研究為探討未來成立山坡地社區 維護管理基金之可行性,首先彙整這些相關基金的成立法源、基金來 源與用途等,以作為後續研擬之參考依據。茲將彙整如表 3-X 所示。

首先,由表 3-x 可知,營建建設基金之設置目的係為統籌辦理住 宅業務、新市鎮開發建設及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需要,特設置基金。

故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及住宅基金皆是屬於此項下之基金。其中,中央 都市更新基金係根據於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所設置,其 基金來源包括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專案核定之國有土地計價撥入、

貸款利息、土地建物或其他設施處分與收益、基金孳息等。而住宅基 金係源於建築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基金來源包括政府依預算程 序撥充、基金財產處分收入、社會住宅興辦收益及孳息收入等。

由上述可知,相關基金之成立與運作,首先應有確實的法源依據,

如上述所的都市更新條例與住宅法等。再者,基金收入與用途,也應 有明確的定義。以本研究所論之山坡地社區自主維護管理而言,法源 依據可考慮由建築法內增修;而基金來源的部份,除政府可循預算程 序撥款外,或可由山坡地社區居民的房屋稅或地價稅等隨稅徵收之方 式執行。整體而言,若欲建立山坡地社區自主維護管理基金之建置,

首先需有法源依據,再者需針對來源、用途與管理方式等,進行「基 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制定。

綜合上述,在有關防災保險與基金制度方面,目前已彙整國外案

綜合上述,在有關防災保險與基金制度方面,目前已彙整國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