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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本研究已建構山坡地社區防災管理維護之整體架構,同時針對增修 法令草案進行研擬。同時,也提出後續相關配套措施研擬之重點方向。

茲分別提出立即可行與中長期建議等,如下所述。

建議一

積極進行山坡地社區防災管理維護制度之教育宣導活動: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地方政府

雖由相關法令的解釋可知,山坡地社區的安全維護管理項目方面,

維護管理義務人應為所有權人,而在山坡地社區內的執行者應為社區的 管理委員會。然而,從本計畫針對不同身份受訪者量化問卷調查之結果 可知,認為應由政府部門負擔檢查費用的受訪者佔 71.6%之多。顯示,

山坡地自主維護管理的思維、概念與合理性,仍尚未清楚的傳達給一般 大眾瞭解。後續在實際推動上,仍需要更多的宣導與推廣,才可使自主 維護管理的制度能夠具體落實。

建議二

研訂山坡地社區防災管理維護制度之法令制定與配套措施: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本研究根據相關法規與文獻等次級資料的彙整結果,加上專家座談 會與質性訪談的共識凝聚,最後輔以量化問卷調查之結果,已提出山坡 地社區防災管理維護機制之修訂法令草案與配套措施制定之重點方 向。後續仍待主管機關將此草案與配套措施之細部內容具體落實。其 中,建議未來研擬之相關配套措施至少應包含下列:

1. 山坡地社區住宅基金之成立

2. 山坡地社區住宅修繕經費補助辦法之制定 3. 山坡地社區安全檢查管理辦法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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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歷次工作會議相關文件

106 年度都市與建築減災與調適科技精進及整合應用發展計畫-協 同研究計畫之「山坡地社區防災管理維護制度及配套措施研究」

第二場專家座談會會議紀錄 壹、 時間:106 年 11 月 7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0 分 貳、 地點: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 15 樓第四會議室

參、 主持人:范正成教授、蔡綽芳組長 記錄人:陳彥涵

肆、 出席單位及人員:詳簽到表 伍、 討論意見

一. 新光產物保險專案協理蔡世賢

1.有關災害保險的現有商品有:(1)地震險/地震基本保險(若購買住宅火 險會強制購買此險)/擴大地震險(附加在地震基本險中);(2)颱風洪水 險;(3)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險。保費的部分地震基本保險最高保額 為 150 萬,保費為 1,350 元;其他保險的最高保額為 100 萬,保費為 2,500~5,000 元。雖有此類商品,但因保費較高,住戶投保意願不 高,全國投保率僅 1 成,且投保者大部分為致災高風險住戶,低風險 住戶較不願意投保,而造成逆選擇的現象,此類保險較不易開發及推 動。

2.被保險人分為住戶(住宅)及管委會(公設)兩種,前者適用住宅火險,

後者則為商業火險。現有承保標的為被保險人(所有權人)之財產,但 不包含社區外之小徑、車道、擋土牆、圍籬、圍牆大門。

3.建議:(1)有關本案保險制度的建立,建議可以納入地震基金統一管理 (綜合型保險);(2)納入地震基金範圍,需適度修正條款文字,如除外 事項。

二. 國立中興大學水土保持學系游繁結教授

1.成立基金之用意甚佳,未來在國土計畫法有國土復育基金一項,惟該

基金係以國土復育地區為對象,而山坡地社區應屬城鄉發展區,是否

據。

2.保險制度:研議已歷經多年,其在執行面上之困難度在於保險業者能 否取得合理之利益,以及災害性質認定之準則,惟後者至今仍難以明 確界定,使得災害理賠會產生不少爭議。再者,保險之強制性欠缺法 源,亦可能是重要之議題。

3.社區公共基金不足負擔社區防災工作,是否應由政府支應,亦或部份 分擔,均可能造成利益分配合理與否之問題及公平正義之爭議,如何 強化社區公共基金之提撥與運用,似乎才是政府應努力之工作。

4.山坡地社區自主防災工作,一旦政府經費介入,即引致政治問題,宜 審慎!

三. 國立中興大學水土保持學系林俐玲教授

1. 山坡地邊坡(擋土牆)乃是水土保持之重要設施,當完工後,確實應 加以管理與維護,唯並非所有設施均有管理委員會。建議應先區分 為「有」與「無」社區管理委員之設施,並加以編定。本計畫是否 以山坡地住宅社區為主?

2. 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否合宜,應再加以探討。

3. 山坡地開發應均經過水土保持計畫,各設施應均有所記錄,目前水 土保持局亦在研擬如何追蹤管理水土保持設施,建議可與該委辦團 隊相互研商。

4. 社區之自主防災建議朝「預防勝於治療」之方向推動。

四. 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沈哲緯正研究員

1. 山坡地社區應盡速建立資產 database,讓水土保持義務人自辦及維 護資產安全,降低致災損失及風險,並可參考香港修葺令去納入法 規,使社區維護有強制性,也讓法制化及保險有目標。

2. 山坡地社區公私部門互相推諉責任,並以公私協力防災角度達成目

標。因為私有地沒成災前也難以公部門經費協勤防災,但成災搶災

基之風移轉移產品(提供更多防災產品選項),社區居民應擔負自主 防災作為,最後再透過山坡地社區評選正面鼓勵,如此循環可以誘 導自主防災正面正向的激勵,可達成 3P 協勤防災構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例如:新北市將山坡地社區自主防災作為 納入評選加分,並要求新建社區須有三年自主監測才核發使照的制 度,也有助提昇防災能量。

3. 將社區物業、保全視為 BCP 概念去推動防災。

4. 建議以日本災害助成金及香港修葺令為基礎去思考修訂方向。

5. 社區資產公私分流管理機制並詳細考量,去推動公私防災及保險。

6. 社區內違建應優先要求改善,並盤點山崩地滑敏感區、活動斷層敏 感區內之建築,要求提出改善計畫,以帶頭落實山坡地社區天災保 險或自主防災目標。

7. 社區周邊國有財產(公營事業等)投保商保轉移可能因社區致災導致 之損失。

8. 請參考民國 88 年丁育群前所長之報告方向,名稱: 「山坡地災害防 救基金與保險制度之研究」。

9. 山坡地新建社區保固期延長(5 年或更長)有助於推動自主防災。

10. 山開辦法納入工程保險,財產保險及開發風險費。

五.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盧昭宏科長 (一)有關基金方面:

1. 應先應對其法源究為建築法(第 77 條或第 97 條之 1),或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 10 條、11 條(公共基金)抑或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 條 規定,予以釐清界定。

2. 「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其法源為住宅法第 7 條第 1 項規

定;本住宅基金來源於辦法第 3 條已有明定,如以簡報所提之辦

法第 4 條第 2 款「興建及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惟住宅法是新的立

法技術;且社會住宅興建不會位於山坡地,故「修繕」似屬建築

3. 未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有在公共基金之外,再行設立「長期修繕 基金」之設計,以利公寓大廈應逐年提撥並提高區分所有權人繳 納費用挹注,對山坡地社區安全維護應有幫助。

(二)有關保險方面:

1. 山坡地天然災害保險制度,如屬綜合天然災害保險,如法國 CCR 或西班牙 CCS 均具強制性,惟我國尚非屬強制性,建請再向產險 公會與行政院金管會洽詢納入強制投保之可能性。

2. 我國洪水、土石流災害保險認定發生期間相當嚴格,因應全球氣 候變遷,非屬颱風警報期間,亦可能發生山坡地住宅社區災害(如 106 年 10 月汐止研究苑邊坡滑動),是否理賠,甚有疑義,應予釐 清。

陸、 會議結論

1. 保險制度與基金應併行。

2. 掌握法、理,再行推動。

3.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應修法。

柒、 散會:下午 4 時 0 分

附錄二、質性訪談紀錄

1. 有關山坡地社區之定義方面,認同先確認山坡地範圍,再依據社區的 地址、座標等資料進行套疊,藉以確認是否應歸屬於山坡地社區之範 疇。

2. 以本局的相關社區資料而言,有成立管理委員會者,確實皆有相關資 料,數量是清楚的。

3. 另外,若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是老舊社區,資料不甚齊全,本局目前 亦在持續清查中。

4. 建議針對山坡地社區的管理進行立法,於法有據方能成立專責單位。

5. 有關自主防災的法源,建議可參照建築法第 97-1 條所訂定之山坡地建 築管理辦法。

6. 罰則的部份,建議緣於建築法第 77 條進行思考。

7. 罰則所處罰的對象會對應到建築所有權人,而非管理委員會。目前尚 無有這樣處罰的案例。

8. 國家的防災單位,救災系統(消防局)是以村里為單位,別於本案以社區 為單位進行討論。不同的救災系統使介面混雜,建議整合相關單位,以 合理分配相關資源。

9. 目前請技師檢查費用單次為 2000 元

10. 未來應該視實際需求調高費用,尤其是在專業技師進行檢查且牽涉到 簽證責任的情況下。

11. 建議未來在山坡地社區興建時收取費用做為後續修繕管理之用。

12. 推動人力的部分,以地方管理機關在目前規劃所扮演的角色,屬管理 單位。

13. 目前地方機關由於權責不清,所以目前管理人力不足,希望成立專責 的管理單位。

14. 以台北市大地工程處為例,就是專責管理山坡地的權責單位。以山坡

15. 以安全維護管理的經費來說,一般的巡查、維護等,費用不高。由公共 基金支應並無太大的問題。

16. 但災後復建或是重大問題的修繕,經費來源就會成為大問題。

17. 新建案應由建商提撥較高比例的費用,費用包括兩個部分,一為提撥 給社區的維護管理費用。

18. 另一部分則為提撥給政府單位的災害應變基金,讓政府單位面臨山坡 地社區的問題時,能有經費進行處理。

19. 上述兩者都建議要專款專用處理。

20. 自主檢查結果的呈報方式,應可參考社區自主防災檢查及簽證申報制 度的方式進行

21. 民眾自主或委託專業技師進行檢查後,自主申報到地方政府進行備查。

2017/04/19

1. 山坡地社區有成立管委會者其相關資訊可向建管單位索取,唯資料記 錄從某年開始方有記錄,並不完整。

2. 社區管委會實際運作狀況,可能與資料記載不相符。

3. 舉例來說,部分管委會可能已無運作,有部分管委會則是可能另再拆 成數個管委會。還有部分更早期的社區雖部分有列管,卻未列入建管 單位資料中。

4. 北市府之做法與本團隊建議執行方式相關,即依法規定義劃定山坡地 範圍再套疊建管單位現有社區資料,即可標示「山坡地社區」。

5. 此做法實際執行時需注意要有 buffer,因為山坡地社區之地址為點,可 能點座標不在山坡地範圍內,但社區為面積,可能涵蓋在山坡地範圍 內。

6. 實際執行時所會面臨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哪些山坡地社區是必需要納 入自主申報的範圍,是所有社區,抑或有危險程度的區分。

7. 目前團隊建議的推動順序,先從有管理委員會的社區進行,應是可行 的做法。

8. 建築法與水土保持法確實在山坡地實務上,時常有重疊的情況。

9. 水保法所管轄的比較像是非建築的開發行為、建築法則針對建築進行 管轄。

10. 以山坡地社區而言,一定都包含建築的部分,也同意從建築法進行管 制。

11. 依目前相關法規的適用性而言,應較適於建構在建築法第 97-1 條的範 疇之下。

12. 建築法第 97-1 條已經有提及山坡地建築的開發、審查及使用管理等,

所以也已有法源依據。

13. 有關檢查費用部分,目前北市府請 7 大公會指派技師(建築師、結構、

檢,1 位 1 次費用是 2000 元。

14. 費用若涉及簽證,應可適度提升。

15. 建議未來檢查費用可參照:消防設備檢查、電梯設備檢查、公共安全檢 查等巡檢所需費用。

16. 修繕費用部分,依過去經驗提供參考如後:(1)一般裂縫修補約 20~30 萬、(2)擋土牆補強約 100 萬以內、(3)擋土牆崩塌或坍塌災害可能約 1000 萬以上。

17. 修繕費用建議經費較龐大者,可由社區提出申請,申請條件為某年代 以前,因為政府相關法規尚未完善,而影響其社區安全者。補助額度建 議以不超過 50%為限。

18. 山坡地社區在興建時,建商應提撥經費作為興建完後社區修繕專款專 用之基金。

19. 檢查人員應由專業技師協助進行

20. 同時,專業技師仍建議需要進行檢查資格的取得,如教育訓練時數等。

21. 在呈報系統與方式上,建議可由中央統一建立申報平台或系統,讓全 國的資料能予以一致,方便管理。

22. 各社區檢查後申報給各地方政府 抽查方式可由各地方政府自訂,而申

22. 各社區檢查後申報給各地方政府 抽查方式可由各地方政府自訂,而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