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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社區防災制度之重要文獻及案例概述

第二章 山坡地社區防災制度之探討與本研究工作內容

第二節 山坡地社區防災制度之重要文獻及案例概述

根據上述彙整之國內外相關研究文獻與案例,茲將其中與本案極為 相關、且成果豐碩的重要文獻及其細部內容等,說明如下:

一、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02)「山坡地住宅社區使用管理法治之研究」

本文旨以確保山坡地住宅社區之公共安全與完善使用管理,分析國 內外山坡地住宅社區之相關案例,並分析討論現行之管理法令制度,已 提出因應之課題、對策與應改善機制,並初擬「基地構造與設施管理維 護之綱要計畫」及「山坡地住宅社區之管理維護辦法」,期望能強化目 前法制上的不足。其主要研究成果如下:

(1)分析現行山坡地住宅社區使用管理階段法治面、權責面與管理組織 面之課題、對策與現行法令修改建議。

(2)提出改善山坡地住宅社區之配套措施與短中長期對策

(3)研擬「基地構造與設施管理維護計畫」之綱要範本以供參考 (4)初擬「山坡地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之架構說明

(5)社區管理維護權責應歸為區分所有權人且得交由管理委員會執行 (6)應建立山坡地住宅社區之「安全社區標章」制度

(7)應建立完整之山坡地住宅社區基本資料與資訊系統

二、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08)「山坡地防災社區組織建構之研究」

近年來台灣各類天然災害趨於頻繁,社區在災害防救的地位越趨重 要,尤其是災害初期的救災應變以及災後的重建。因此,該研究首先利 用文獻回顧方式,針對社區防災相關課題、國內外防災社區相關文獻及 案例進行分析探討,其次歸納分析當前山坡地防災社區相關課題並尋求 解決對策,最後研擬山坡地防災社區組織之架構,期能有助於山坡地社區 居民瞭解居住環境之災害特性,並尋求適合的抗災策略。茲將該研究之

重要成果列舉如下:

(1)所謂防災社區,除包括社區營造的意涵外,尚需考量社區災害風險 因子、社區脆弱度與回復力等。因此,山坡地防災社區組織並非定 型化之組織,乃是可以調整、成長、可永續發展之組織。

(2)山坡地防災社區組織所應具備之機能,經本研究歸納出應滿足包 括:「常態化之自主防災管理機制」、「制度化之防災技術支援系統」

及「基準化之防災資金籌措方式」等三項基本機能。

(3)山坡地防災社區組織之發展策略方面,提出包括:「以社區營造概 念、凝聚社區居民共識」、「以風險辨識工具,瞭解社區環境潛災」、

「以社區學習方法,以增進社區防災意識」、「以技術支援手段,提 升社區防災技能」、「以社區自主導向,落實社區防災管理」以及「以 永續發展願景,激勵社區持續成長」等六大策略。

三、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2016)「山坡地社區防災自主管理法制化可行性 研究」

透過現有法令的探討與各方意見彙整可知,山坡地安全檢查的項目 應至少包括社區基地範圍內的自然邊坡、人工邊坡、排水設施、道路、

建築物及沉砂滯洪池等。同時,前述項目的管理維護義務人,應為所有 權人,而以山坡地社區而言,應由管理委員會負責執行之動作。再者,

法令依據方面,目前內政部所轄之建築法第 97-1 條已有提及「山坡地 建築之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 機關定之。」

依據建築法第 97-1 條所制訂的「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已有針對 審查許可及施工管理等進行詳細規範。因此,研究所述之山坡地社區自 主防災管理,應可在此管理辦法中進行增修,增修草案之重點內容包括:

(1)山坡地社區之安全維護管理項目的名詞定義,至少應包含自然邊 坡、人工邊坡、排水設施、道路、建築物及沉砂滯洪池等。同時,

針對管理維護的義務人進行定義,應為管理委員會、所有權人、區 分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2)新增山坡地建築「使用管理」之相關規定,明定山坡地社區管理義 務人之權責範圍以及作為,內容至少應包括:

a. 山坡地社區之安全維護管理項目應由管理維護義務人負責檢查、維 護及修繕。

b. 安全維護管理項目之檢查內容、方式、頻率及相關注意事項,由主 管機關另行訂定之。

c. 管理維護人應定期進行安全維護管理項目的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

d. 安全維護管理項目之檢查人員資格,由主管機關定之。

(3)主管機關應主動針對未定期進行自主管理之社區進行列管、舉報與 相關罰則之相關規定,藉以確保山坡地社區使用管理的確實執行。

(4)安全維護管理的經費來源說明,明訂產生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或由區 分所有權責按其共有之部分比例分擔之。

(5)確實執行安全維護項目自主管理的社區,可頒發優良標章或視情況 給予補助經費,藉以鼓勵或提升民眾自主防災之意識。相關優良標 章及補助辦法,由主管機關訂之。

四、 香港地區土力工程處之山坡地管理制度

香港地區於 1972 年至 1976 年間山坡地災害頻傳,尤以 1972 年旭 龢道的山泥傾瀉與秀茂坪道塌泥事件造成 138 人罹難最為嚴重;香港政 府遂於 1977 年成立「土力工程處(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Office,簡

稱 GEO)」,並致力提升私人斜坡安全,其主要策略包括:舉辦公眾教 育活動、為業主提供協助及諮詢服務、對私人斜坡進行安全篩選及對私 人斜坡採取知危而行的原則等。茲將香港針對私人斜坡的管理單位與法 源依據、相關制度與實施作法及私人斜坡維修作業之經費來源等進行彙 整與探討,如下所述。

(一)管理單位與法源依據

在有關私人斜坡的主要管理單位方面,包括屋宇署(Buildings Department,BD)及土力工程處(GEO)。其中,屋宇署為香港特別行政 區政府發展局轄下的部門,其成立目之的是依照《香港法例》第 123 章《建築物條例》及相關法例,以改善香港樓宇建造和維修的質素為主,

其中包括提供樓宇安全貸款計劃、監管建築環境(地盤)安全及以執法 行動對付新建築物的違例行為、危險樓宇及危險斜坡、排水渠的損毀和 招牌安全等;而土力工程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土木工程署轄下的三 個工程處之一,負責進行廣泛的土力工程。而這些工程皆是與安全、按 照經濟原則使用以及發展土地有關。其工作內容範圍廣泛,主要業務範 圍包括進行坡地安全監管之行政作業、制定安全標準、研究發展、改善 不符合標準之斜坡、教育資訊服務及執行岩土工程計畫等。

再者,在有關私人斜坡之法源依據方面,香港土力工程處的坡地管 理辦法,所採行的法源依據為《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其可賦予建 築事務監督發佈書面命令,並宣布該土地或構築物構成危險或可變得危 險;而業主需提出改善之工程方案後,再由建築事務監督(屋宇署)回 覆。若改善方案獲得批准,則可命令其在指定的期限之內進行工程,同 時且須符合規範之標準。同時,建築事務監督送達命令後,需將命令以 註冊摘要的方式,在土地註冊處針對命令所關乎的土地或構築物進行註 冊。若因故無法執行工程,建築事務監督可無須再行通知,而主動進行 相關工程,該工程或勘測的費用,可向該擁有人或有義務保養土地或構 築物的擁有人追討,或根據有關政府租契有義務保養該土地或構築物的 擁有人。此外,由建築事務監督簽署並述明根據第(3)款進行的任何工

程或勘測的完成日期的證明書,即為該事實的表面證據。如有緊急情 況,建築事務監督可無須通知擁有人或有義務保養土地或構築物的人,

進行或安排必需之工程,且有關費用即可向該擁有人或有義務保養土地 或構築物的人追討。

(二)相關制度與實施作法

如前所述,香港在有關私人斜坡之管理制度方面,首先土力工程處 將為私人斜坡進行安全篩選研究。如有證據顯示某處私人斜坡有潛在危 險性時,土力工程處將建議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向斜坡業主發 出危險斜坡修葺令,要求業主勘測並進行所需的工程,藉以解決問題。

再者,針對評估結果為有立即性的危險,並必須即時採取補救行動 的私人斜坡,土力工程處會建議屋宇署直接進行緊急修葺工程。同時,

屋宇署將根據《建築物條例》向業主追討工程費用。最後,對於已向業 主發出危險斜坡修葺令的私人斜坡,屋宇署在所需之鞏固工程完成前,

將監控斜坡之安全性。在上述有關私人斜坡業主的責任歸屬、斜坡及擋 土牆的維修作業、私人斜坡安全篩選及危險斜坡修葺令等,茲將分別說 明如下。

1. 私人斜坡業主的責任歸屬

首先,香港地政總署將根據地契條件、建築圖則、地盤平整圖、航 攝照片和其他有關文件,進行人造斜坡的權屬釐清。目前,香港地區的 人造斜坡可按權屬和維修責任劃分為政府斜坡(67%)、私人斜坡(23%) 和混合責任斜坡(10%)。

在政府負責之斜坡方面,土力工程處負責評估斜坡的穩固程度,以 便進行所需的鞏固工程。政府斜坡視其所處的位置和相關的設施,分由 不同的政府部門(包括房屋署和地政總署)負責維修。再者,混合責任斜 坡方面,係斜坡的一部分由政府擁有,其餘部分則由私人擁有。政府和 私人業主各自負責維修所佔的部分。最後,私人斜坡的安全和維修,係 由斜坡的業主負責。私人斜坡業主將負責檢查、維修、修葺及鞏固其地 段內的斜坡,以及地契或其他土地業權文件所指明的毗連斜坡(在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