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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發現

第二節 奉養工作外包的協商與執行過程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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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專業」的意涵對受訪者來說,是「專職」,意味著專人照顧,並不是單純的

「專業能力與技術」,這些不同面向的可能都是值得思考的。也有受訪者認為自 己家人的照顧,因為有情感的因素,是最好的照顧,但就如同第一點提到的,因 為時間與工作的不允許,即使覺得最好,也只能妥協選擇聘請外籍看護。

在照顧模式的考量上,時間與經濟負擔雖然是重要的因素,例如居家服務員 時數太少,本籍勞工費用太高,因而不受到受訪者親睞。但費用相對低廉的安養 中心也並不受歡迎,受訪者對於安養中心的照顧品質存有疑慮,認為他們無法提 供良好的照顧。而外籍看護可以提供多重的便利性,其外溢效果,讓家中的成員 能擺脫家務,或者有更多可自己調配的時間。這些因素都讓子女/媳婦認為聘僱 外籍看護是最好且必要的選擇。

透過上述受訪者選擇以外籍看護來外包其奉養工作的原因,我們可以發現其 顯示了子女/媳婦在考慮照顧工作外包的模式上,他們並不只是單純的從個人或 或這父母的利益角度出發,而是同時也考慮了家庭中其他成員的利益,這就符合 葉光輝(1998)「孝行效應層面」中的「家族利益取向」,也就是說,子女/媳婦 在選擇以外籍看護來照顧父母的這個行為上,他們同時也考慮了同一家族中其他 關係密切成員的利益,並把此作為選擇與執行孝道時的依據。選擇外籍看護的外 包形式,並不單純是為了父母好,同時也是為了整個家庭好,就像 K 所說的可 以讓家庭仍維持著如往常般正常的運作與生活模式,而這是其他的外包形式,因 為服務內容或費用的關係,而無法達到的。

第二節 奉養工作外包的協商與執行過程之類型

在本節要討論的是,當家庭中出現有長期照顧需求的長者時,哪些家庭成 員參與了照顧外包方式的討論,而誰又是這個協商過程的主要決定者。本研究透 過訪談發現,受訪者大多表示,聘僱外籍看護是兄弟姊妹間或者夫妻(指兒子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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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婦)之間共同討論並決定的,但通常還是會有一個主要的決定者。主要決定者 可能是最先提出要聘僱外籍看護的人;兄弟姊妹中排行較大者;或是獨子;也可 能他們是原本的主要照顧者(兒子、媳婦都有可能)。除了主要決定者之外,還 有一個重要的角色,也就是負責聘請外籍看護相關事宜的執行者,他們負責辦理 申請外籍看護手續、教導外籍看護照顧注意事項、監督管理外籍看護的工作情況 等等。這兩個角色並不見得都是家庭中的同一成員所完成,隨著家庭個別情況的 差異,負責這兩項工作的家庭成員也會有所改變,本研究大致區分出四種類型。

以下將分別說明這四種不同的狀況。但要注意的是,就如同前面所說,隨著家庭 情況的改變,負責決定與執行的家庭成員也會有所不同,特別是在執行層面,即 使是同一個家庭,主要執行者也可能有更換的現象。例如 A 家庭原本的主要執 行者是 Ah,但 Ah 結婚後,執行的責任就和 Aw 共同分擔了。因此,這四種類型 只是綜合整理受訪者所描述的情況,並不代表個別家庭就一定是某種類型,隨著 家庭情況的改變,其類型也有可能隨之更換。

一、媳婦負責決定與執行

在文獻探討中,可以發現照顧工作的性別分工情況明顯,「照顧」一直被視 為是女性的天性,因此,在研究方法的引導性假設一中,研究者預期在訪談過程 仍然可以看到照顧工作的性別分工情況。當時預設,家中長輩一開始的照顧者可 能是家中女性成員(媳婦或女兒),但因為女性成員要工作無法照顧,而選擇聘 請外籍看護。這樣的一個預想,在訪談過程中確實有發現,有媳婦受訪者就表示 因為自己要工作,但隨著家中長輩的年紀漸長,需要被照顧的需求愈來愈多,在 逐漸無法負荷主要照顧的責任之下,就選擇聘請外籍看護。而且整個聘請外籍看 護過程的協商討論,以及聘雇的執行也都由媳婦負責,受訪者表示這些照顧的事 情本來就被認為是「媳婦的事」。符合了過往研究中的照顧工作性別分工現象。

大部分是我嫂子她們,有在家她們比較不要請,啊我說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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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要工作]啊,那我沒有請就不行啊,那後來她們說:「那 我也老了啦,我們也沒有辦法照顧26。」就請了[外籍看護]這 樣,大部分都是我跟嫂子她們商量……大部分照顧婆婆都是媳婦 比較多……[研:所以兒子都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大部分我 們家裡照顧婆婆的事情都是媳婦[負責]。(D)

除了討論商量聘請外籍看護的事情外,在聘請外籍看護後,告訴外籍看護該做什 麼事情,如何照顧或者家務上的事情該如何協助,也是由女性負責居多,因為這 些事務本來就被認為是「女性的責任」。

簡單的一些家事啊,要教她[外籍看護]……我教她煮菜啊,然後 教她一些家事[研:那照顧婆婆方面的事情]也是啊,都要教她,

教她之後就她就會去弄。(Aw)

啊外勞過來,幾乎,廚房[的事]在教都是太太嘛,啊我們男

生就是負責她怎麼來照顧老人……啊太太的話就是家裡的瑣事嘛(B)

即使這些媳婦可能並非主要的決定者,多數仍扮演了聘用外籍看護相關事宜的執 行者,這在下面的第三種類型中可以更明顯看出。但這也不表示,男性在聘僱外 籍看護的過程是缺席的。在第二種類型中,男性(兒子)就扮演了主要的決定者 和部分執行的角色。

二、兒子負責決定與部分執行

如同文獻探討所述,兒子通常被預期要提供經濟性的回饋來奉養父母,因 此,在聘僱外籍看護之後,負擔費用的往往是以兒子為主,而這也讓許多兒子成 為聘僱外籍看護的主要決定者。特別是家中只有一個兒子時,他們似乎就更加責 無旁貸。例如 A 家庭與 H 家庭,都是獨子,聘僱外籍看護的費用都由他們獨自 承擔,在 H 家庭中,Hh 就很明顯的表示身為獨子,這些事情本來就應該由他來

26 D 小姐的先生家共有 4 名兄弟,D 小姐的婆婆輪流由 D 小姐以及其 3 位嫂嫂照顧。D 小姐的 婆婆已經 100 多歲,D 小姐的嫂嫂們也都約 70 幾歲,所以才會有沒有辦法照顧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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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與執行。

有兩個姊姊,還有兩個妹妹,可是都已經出嫁了,她出嫁 的話就沒有在管我家裡的事情,就是只是電話詢問而已啊,

全家都是我在打理,包括你要請看護,這個費用什麼也都是我自 己一個人在出而已。(Hh)

除了因為身為獨子而負擔起主要決定與執行責任外,有些家庭的主要決定與 執行的責任是落在排行較前者身上。I 和 K 家庭都是三兄弟的家庭,雖然聘用過 程的協商基本上是三兄弟間共同商量,但身為老大的 I 和 K 還是負責較多的照顧 執行責任。從訪談中可以發現,母親相關的一切照顧事宜都是由他們執行比較 多。I 就提到自己「比較大」,母親讓自己照顧,則弟弟們就沒有後顧之憂,因 此 I 家的分工方式,是由 I 負責母親相關的所有照顧事宜,而二弟則負責出錢。

和 K 的訪談中也可以發現他對於母親日常照顧復健事宜的安排,以及對於外籍 看護的管理情況,不過 K 家的照顧責任分配在 3 個兄弟間應該還是比較平均的,

至少在費用的部分是由三兄弟共同分擔。

也有些受訪家庭並非排行最長者負擔較多的責任,例如 B 或 C 家庭,他們 都排行老么,卻是主要的執行與決定者。這是因為在這兩個家庭中,B 和 C 原本 就比其兄弟姊妹負擔較多的照顧責任,是原本的主要照顧者,因此,在母親健康 情況惡化,需要聘請外籍看護後,他們也就成為主要的決定與執行者,但其他兄 弟仍有共同分擔費用。

研:那當初為什麼會是,就是由你來照顧?

B:我們自從分家之後,我是還沒有結婚就分家啦……那時候 我媽媽就跟我住,她身體不好,就全部由我照顧,因為我 那個時候經濟還可以,啊我那兩個哥哥經濟比較差,啊所 以她的,照顧她的生活都由我來,都由我來負責。

以 B 的情況來看,因為母親一直以來都是由他照顧,因此,雖然哥哥們有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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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外籍看護的費用,但就 B 的說法,哥哥們「不管這些事情」,也就是說關 於外籍看護聘雇的所有相關事宜都是由 B 主要負責處理。

在這個類型中,主要的決定與執行者雖然是以兒子為主,但其實他們通常並 未負擔完全的執行責任,而是會和他們的妻子,也就是媳婦,共同分擔。如同第 一類型部份所描述的,當外籍看護進入家庭後,一些家庭事務的教導仍以媳婦為 主。不過在一些照顧的工作上,有部分兒子也提到是由自己負責告訴外籍看護該 怎麼做。例如 B 有提到「男生就是負責她怎麼來照顧老人」,就包含了聘僱外籍 看護的程序,以及照顧母親的過程。因此第二種類型,執行者的角色是分別由兒 子和媳婦共同分擔,通常兒子負責聘用外籍看護的程序,以及一些照顧相關事項 的處理,媳婦則負責教導家務工作。所以才會說兒子只是部分執行。

三、媳婦負責執行,但非主要決定者

在某些訪談中顯示,媳婦雖然負責了主要的照顧工作,以及外籍看護從聘 用到進入家庭後的工作管理等相關事宜,但卻表示在照顧工作外包的選擇上她們

在某些訪談中顯示,媳婦雖然負責了主要的照顧工作,以及外籍看護從聘 用到進入家庭後的工作管理等相關事宜,但卻表示在照顧工作外包的選擇上她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