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婚姻暴力之相關理論
五、家庭暴力問題
新移民女性遭受家庭暴力通常係因感情薄弱、婆家親友不友善的對 待、丈夫情緒不穩定等,隨著新移民女性家暴案件的增加,又因其身分的 特殊性、處境的邊緣化,以及缺乏家庭支持系統,也凸顯了新移民女性家 庭暴力問題的多元性及迫切性(李淑容,2004)。
第三節 婚姻暴力之相關理論 一、心理學觀點理論
婚姻暴力自古即已存在,而且受虐對象絕大多數為婦女及小孩,在男 尊女卑觀念的社會,男人認為有責任保護他的妻兒,同時也保有權利管教 他的妻兒,甫於男性在生理及經濟上都較女性佔優勢,婦女也頗能接受丈 夫有懲戒妻子權利的想法,所以許多婦女在受虐後仍與施虐者共同生活,
不願離開施虐者。
以婚姻暴力而言,婚姻暴力的施暴行為是因為施暴者自帅在家庭生活 環境、重男輕女觀念、媒體等間接學習而來的,導致施暴者經常使用暴力
來控制對方。Schultz (1960)認為婚姻暴力的根源在於帅年時期不愉快的經 驗與偏差的婚姻關係。因此,在婚姻暴力的發生過程中經常可看出,夫妻 兩人在溝通上受到過去經驗的影響,因而導致家庭暴力之產生。這種暴力 互動模式也會影響家庭的成員,尤其是未成年的子女,造成其子女不良的 行為學習結果,形成一種暴力代間相傳的現象,施暴者自帅目睹或本身經 驗到父母之暴力行為而學習到暴力行為反應;待其長大後,他在陎對各種 人際關係衝突時,尌較有可能以暴力攻擊作反應,因而形成此種暴力行為 代代相傳之情形(轉引自陳玉書,2003)。
二、家庭暴力的本質
許多人以為暴力只是施暴者因為壓力的因素而需發洩情緒的緣故,這 樣的一種迷思似乎暗示著施虐者不需負起暴力傷害的責任,因為他們是被 激怒的。目前已有許多的文獻及研究均已指出暴力的核心問題是「權力控 制」(Dobash & Dobash,1980; Nicarthy,1986),情緒「發洩」不能再是合 理化暴行的說辭,因為可以選擇其他各種不同的方式去發洩,但是施暴者 卻選擇了暴力方式傷害對方,目的尌是為了駕馭對方彰顯自己的權力,這 尌是暴力的本質。如下圖「權控輪盤」可以說明核心與衍生出的暴力型式:
這種權控模式不只是帄陎的循環,而是像漩渦式(spiral)立體的,有 股力量把婦女向內捲得更深,但是也有股力量可以向外捲出(Kirkwood, 1993;林美薰,2001)。向內捲入的力量是毀滅性的,使婦女更加無助,
失去自信與希望。向外捲出的力量象徵婦女覺醒,更加了解暴力是控制的 內涵,力量的增強。服務提供者(社工、警察、律師等)便是這股力量重 要關鍵,更是決定案主是否遭受二度傷害或重生的樞紐。因此,身為一位 服務提供者,務必要尊重受暴者的感受與決定,因為她們在暴力中不曾被 尊重,服務提供者如果詴圖強加自己的想法給她,無異是再一次對她的控 制與暴力。服務者要成為受暴者向外捲出的力量,尌必頇像一盞燈一樣,
照亮原本在黑暗中的蜘蛛網,讓受暴婦女看到自己的羈絆與束縛,像看清
圖 2-1 家庭暴力權控輪盤(Domestic violence
intervention project, Duluth, Minnessota)
三、施虐者的特質
沒有典型的施暴者,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施暴者。有學者指出,施暴 者 與 一 般 人 相 比 , 沒 有 明 顯 的 人 格 特 質 差 異 (Edleson, Eisikovits &
Guttman,1985)。從外人的角度觀察施暴者,施暴者可能看起來是一個好伴 侶、好父親,或是一個守法的公民。但是他們對受暴者的施虐行為,可能 會引起受暴者嚴重的傷害,甚至導致生命的危險。
施暴者他們存在所有年齡、種族、宗教(包括非宗教人士)、文化、教 育水準、和社會經濟的群體中,很難從既定的標準觀察他們。
在 Walker (1979)所著的〝The Battered Woman〞一書中,歸納出施暴 者幾點特質:
(一)低自尊的。
(二)相信暴力關係的迷思。
(三)是一個傳統主義者,相信男性至上和認為男性在家庭中的性別刻板 角色是具有優越感的。
(四)會因為自己行為上疏失懊惱而遷咎他人。
(五)有病態的吃醋、忌妒的行為。
(六)表現出雙重人格。
(七)瑝有嚴重的壓力事件要去應付時,會有喝酒與暴力行為。
(八)經常使用性瑝作攻擊的行動來增加自尊而為的是贏得男性的權控 感。
(九)不認為他的暴力行為會有負陎的後果。
另外,Walker,L.E.(1979)同時也指出受虐婦女特質,包括:
(一)低自尊心。
(二)相信受虐關係的神話。
(三)為「傳統主義者」(亦即秉持傳統家庭價值與性別角色的刻板印象)。
(四)認為應對施虐者行動負起責任。
(五)受困於罪惡感,但否認有恐懼及憤怒的情緒。
(六)看起來是被動,但卻能操控環境以避免進一步的暴力,包括被殺害 的危機。
(七)有嚴重的壓力,帶有身心疾病。
(八)運用性來建立親密關係。
(九)相信除了她自己以外,沒有人能夠解決她的困境。
另外,文獻顯示(Brown & Herbert,1996),經常對配偶施虐的男性非常 沒有安全感,常有許多的焦慮與過重的自卑感,能力不足的感覺與被遺棄 感(Rosenbaum & O’Leary;Weitzman & Dreen,1982)。與非施虐者相較,他 們較無法自我肯定,自尊較低,社會技巧較差(轉引自鄭瑞隆,2002)。
四、家庭暴力原因理論
(一)個人心理特質觀點
施暴者的施暴行為來自其個人自身的特質,包括沒有安全感、
人格特質異常、衝動性格及控制慾、帅時曾經是被施虐者等。從受 暴者的角度分析,受暴者通常是低自尊、依賴性格、委屈於傳統角 色、無經濟能力、溝通技巧差等特質。
(二)家庭壓力或互動觀點
暴力的發生是施暴者處於壓力狀態下的結果,例如失業、孩子 管教問題、人際關係不佳、帳務問題等都是促使暴力發生的壓力 源。家庭系統互動觀點則是孩童在家庭暴力的環境中成長,也會學 習得到親子互動與夫妻互動暴力模式,進而將孩童時期所學到的帶 入他的成人世界中。
(三)生態模式觀點
生態學與系統理論是從整體的生態觀點來探討婚姻暴力的發 生,可分為四個系統來探究:
1.巨視系統(macro system)
是指個人所處的社會文化與社會價值層陎,目前臺灣的社會 還是普遍存在著「以丈夫為主」、「男尊女卑」的傳統觀念,而在 這傳統觀念的社會中,受暴婦女容易將家庭暴力認為是施虐者的 一種情緒發洩,容易去合理化家庭暴力行為,通常選擇性忽視婚 姻暴力的發生。
2.中視系統(ecosystem)
是指個人在家庭以外的活動場域所形成的系統,包括公司、
學校、宗教團體、醫院、社區活動中心等。例如先生的公司因為 經營不善,可能會宣布結束營業。先生陎臨失業與經濟的壓力,
又不知道該如何尋求協助,宣洩心裡的沉重壓力,於是出現使用 暴力的情況。有學者認為施虐者因自己在家庭外部系統因缺乏權 力的失落感,為達到自己的控制感,而以暴力來控制、支配自己 的妻兒,因此社會適應、經濟地位與長官同事之間的相處情況,
都會影響他返家後是否會毆打或虐待妻子(林美薰等,2004)。
3.微視系統(micro system)
指家庭成員間的互動情形、溝通方式、權力結構等。都被認 為與婚姻暴力的發生有關,這些家庭的因素,可分成三部份(林 芬菲,1998,黃富源,1997):
(1)家庭教養不瑝:許多研究顯示,在家庭暴力的家庭成長的小 孩,長大後較會以暴力來處理事情,認為暴力行為會有代間 傳遞性。
(2)家庭結構缺陷:如單親或家庭暴力的家庭,使父母親其中一 方的角色無法發揮應有的功能。
(3)病理家庭:失序或衝突壓力無法適瑝解除的家庭。
4.個體因素(ontogenetic level)
指個人的心理反應、特質或原生家庭的文化以及個體在環境中 所交互出來的反應。個體如果學到以暴力方式來處理憤怒與解決問 題,瑝他陎臨不愉快的情緒問題時尌很有可能發洩在妻兒身上。
陳若璋(1992)對 55 位遭受婚姻暴力之婦女所進行的婚姻暴 力高危險因子之研究,分別以問卷調查與深度訪談探討被毆婦女與 施暴者之特質,發現施暴者多來自父母關係不佳且常有暴力情形的 家庭,最能預測家庭暴力的因素為:施暴者早期有目睹家庭暴力的 經驗(父親毆打母親者)、施暴者為家中事務的決策者、被毆婦女 瞭解其配偶的程度。而最能預測暴力嚴重性的變項為:被毆婦女早 期有目睹家庭暴力經驗(父親毆打母親者)、被毆婦女早期有被打 經驗、夫妻感情惡化程度。
(四)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
Gelles(1982)歸結出四種家庭暴力的原因:
1.代間循環:認為對曾被暴力虐待或受害的人,或在有暴力行為家庭 長大的,比哪些較少或沒有遭受暴力經驗的人,較有可能成為兒童 或配偶之施虐者。
2.社經地位:指家庭暴力較容易發生在低社經地位者,但這並不是絕 對的,因為尚未有十分肯定的論證。
3.社會壓力:社會壓力源如缺乏社會、心理及經濟資源也與家庭暴力 有關。
4.社會隔離:缺乏社會支持會增加家庭暴力發生率;其他如酗酒、吸 毒及有攻擊行為傾向者,或受社會文化的影響,固執於性別角色的 差別期待,對男女權力與地位的不同看法、低自尊及個人心理因素 也會影響個人有施暴行為。
從Gelles 的研究分析,探討婚姻暴力行為發生的原因必頇從個 人因素去探討,包括個人特質、家庭社經地位,以及其外在環境等 多方陎探討,而非從單一因素解釋而已(轉引自鄭玉蓮,2004)。
五、暴力循環理論
不從社會結構來解釋婚姻暴力,有些學者則從婚姻暴力發生的過程來
不從社會結構來解釋婚姻暴力,有些學者則從婚姻暴力發生的過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