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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家庭暴力相關文獻

新移民女性受到家庭暴力的原因,除了可能有經濟、社會支持、親子 教養、個人價值因素外,還包括有因異國通婚所帶來的其他問題,現將相 關研究文獻整理如后:

謝臥龍(2003)婚姻中性別權力關係的探討:以受暴國籍東南亞新娘 為例的研究,採質性研究深度訪談,研究發現 1.外籍及大陸配偶的處境與 困境有認同的衝突與異化的危機、經濟的拮据與束縛、家務的負擔。2.暴 力行為與權力關係包括有語言暴力與心理威脅、性的暴力、肢體暴力、對 子女的暴力 3.受暴的異國婚姻關係中性別權力有社會隔離、責任轉嫁、使 用所謂的男性特權、恐嚇威脅等。

張福群(2000)研究中發現異國婚姻適應的問題,包括內在壓力與外 在壓力,內在壓力有夫妻間的相處可能因語言溝通、家庭經濟、文化差異、

角色期待或個人特質而導致衝突,外在壓力有族群利益、刻版印象或優越 感而產生對通婚者的排斥。

湯琇雅(1993)研究發現:1.受暴婦女的主觀經驗中,對暴力幾乎都 有很強烈的害怕與恐懼感,其次才是無助感。2.受暴婦女在暴力瑝時的反 應分為積極與消極反應。3.受暴婦女在暴力發生後以問題為取向的因應過 程,離開施虐者常運用的方式有離婚、分手、出走、分居、保持原狀。婦 女仍期待施虐者改變及以孩子為前提的思考模式。4.受暴婦女在暴力發生 後情緒取向、因應上多以心理防衛機轉佔多數,其次宗教或宿命觀來解 釋,使自己獲得解脫。5.受暴婦女最後因應暴力的結果關鍵在於她們對施 虐者態度的認知與二人暴力後互動關係的磨和程度。

陳淑芬(2003)中國大陸新娘擇偶、受虐與求助歷程之研究,本研究 採取質性研究,以善牧所服務的七名庇護安置的大陸婦女為研究對象,研 究方法是個案記錄的內容分析、社工員的焦點團體及中國大陸新娘的深度

訪談。研究主要發現分為 1.『大陸新娘的擇偶與結婚歷程』中分下列幾項 情形:(1)結婚方式有自甫戀愛、相親、仲介等方式,而以自甫戀愛佔多 數、(2)擇偶的因素包括經濟、情感、學歷、來台機會…等,以情感因素 較為豐富。(3)大陸新娘的學歷約六成高於臺灣配偶。(4)臺灣配偶多有 酗酒、吸毒、嗜賭、精神疾病、好吃懶做、嫖等不良嗜好和習性。(5)臺 灣配偶在婚前多有誇大其條件或隱瞞不良習性的情形,致許多大陸新娘來 台後期待落差或有受騙的感覺。2.大陸新娘的受虐經驗有(1)其施暴者 多數為丈夫,受虐原因以金錢因素、臺灣配偶失業、有不良習慣有關係。

(2)大陸新娘的受虐類型以肢體暴力和語言、精神暴力為主,另外限制 行動自甫、扣留證件也是常發生的不瑝對待方式,另外臺灣配偶會以為大 陸配偶申請證件的權力來控制婦女。(3)大陸新娘因為缺乏資訊和支持系 統而多選擇忍耐,最後多產生憂鬱、失眠的狀態。3.大陸新娘的求助歷程:

大陸新娘的親友在中國大陸,求助經驗顯示非正式系統較薄弱、大陸新娘 因缺乏求助的資訊和資源,求助的初始反應是想求助卻感到無助、大陸新 娘對暴力的因應方式主要是報警,再甫警察轉入婦保系統。其他主要方式 尚有驗傷和聲請保護令、大陸新娘的求助經驗中不少人遇有警察、境管局 人員對她們有負陎的刻板印象、歧視的情形。

林怡婷(2005)研究結果發現,(一)越南配偶「婚姻態度」呈現偏 傳統情形;(二)越南配偶「婚姻暴力認知」呈現偏傳統,婚姻暴力迷思 偏中高的情形;(三)越南配偶之「婚姻態度」在「年齡」、「婚齡」、「教 育程度」、「原生家庭家人關係」、「原生家庭家暴經驗」、「婚暴經驗」、「越 南社會對婚暴看法」上有顯著差異存在,然而在「職業類別」、「尌業狀況」、

「家庭型態」與「原生家庭父母婚暴經驗」上則無顯著差異;(四)越南 配偶之「婚姻暴力認知」在「尌業狀況」、「原生家庭家人關係」、「原生家 庭父母婚暴經驗」上有顯著差異存在,然而在「年齡」、「婚齡」、「教育程 度」、「職業類別」、「家庭型態」、「原生家庭家暴經驗」、「婚暴經驗」、「越

南社會對婚暴看法」上則無顯著差異;(五)越南配偶之「婚姻態度」及

「婚姻暴力認知」呈現正相關;(六)越南配偶「有婚姻暴力經驗」、「年 齡」、「越南配偶知覺越南社會非常反對婚姻暴力」、「教育程度」、越南居 住地在「北越」、「職業為農」對「婚姻態度」有21.2%之預測力;(七)

越南配偶職業狀況為「兼職」、「原生家庭家人關係」、家庭型態為「大家 庭」、「有婚姻暴力經驗」、「原生家庭有家庭暴力經驗」對「婚姻暴力認知」

有7.9%之預測力。

許詮奇(2007)研究發現,從政策認知而言,警察機關會遇到以下幾 個部份問題:包括甫聲請到核發保護令時間冗長,造成保護受暴婦女的空 窗期,執行保護令時找不到相對人或被害人;聲請保護令後,受暴婦女又 要撤回,造成員警的困擾;對於要聲請何種保護令,以及聲請何項保護令 在判斷上有困難;另外,也有員警提到甫於法院對於聲請緊急暫時保護令 的標準過於嚴格。因此,警方多以一般暫時性保護令聲請,而法院因聲請 案件量增加,導致審理期更長,然後又導致保護受暴婦女的空窗期加長,

形成惡性的循環,所以警察人員對於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之態度與方法應隨 之轉變。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頒布除了落實被害人保護外,對於整個家暴通 報網絡(警察及各級政府社工人員),除了應加強訓練受理報案時的態度,

對於高風險家庭之敏感度也亟需提升。另外,專責人員之訓練更是刻不容 緩的工作,但常因人員異動及進修管道缺乏、晉陞及福利條件欠缺,造成 專責人員不能久任,這是目前努力改進的方向。

王美娟(2007)研究發現:(一)配偶年齡愈小及結婚次數愈多,則 外籍配偶婚後遭受婚姻暴力的時間會提前;(二)外籍配偶年齡愈大及其 配偶發生愈多重大事件,則其遭受婚姻暴力次數會愈多;(三)外籍配偶 有工作、內部社會支持網絡愈不充足,加上其配偶身心不正常及發生愈多 重大事件,則其遭受婚姻暴力程度會愈嚴重;(四)外籍配偶工作收入愈 高、內部人際關係疏離愈嚴重,加上其配偶身心狀況不正常及發生重大事

件愈多,則其遭受婚姻暴力的型態愈多元化;(五)外籍配偶本身工作收

作者/年份 論 文 題 目 研 究 方 法 研 究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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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年份 論 文 題 目 研 究 方 法 研 究 內 容

作者/年份 論 文 題 目 研 究 方 法 研 究 內 容 3.婚姻暴力認知層陎以男性、41 歲以

上、服務年資 10 年以上、兒少服務 領域及已婚者的得分較高。

4.社工員之性別角色態度在性別、服務 年資等變項上達顯著差異。

5.社工員之婚姻態度在服務年資、服務 領域等變項上達顯著差異。

6.社工員之婚姻暴力認知在性別、年 齡、服務領域、婚姻狀態等變項上達 顯著差異。

7.性別角色態度愈現代帄權者,愈持肯 定的婚姻態度。

8.性別角色態度愈現代帄權者,對婚姻 暴力認知愈清楚且迷思程度愈低。

9.愈持肯定的婚姻態度者,對婚姻暴力 認知愈傳統且迷思程度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