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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文獻回顧

第一節、媒介性質

數位化下,視聽媒體內容(audiovisual media content)成為媒體生態中 的液態資產(liquid asset);其不固然綑綁於平台(platform),而是之於 經營意願,或簡單修正(remediation),或在所有可行方向調整(adaptation)

的企業策略,即得「串流」(streaming)於各種平台(Courtois, De Marez,

& Verdegem, 2014)。

早先以「電視」為影視媒體核心的觀點下,Noam(2008)區分出電視的三 世代,自最初「有限電視」(limited TV)階段到有線電視、直播衛星、家用影片 VHS 與 DVD 及數位電視環繞的「多頻道電視」(multichannel TV)階段,直至晚 近寬頻傳輸科技提升下的「個人化電視」(individualized TV)階段。然承前文論 述,匯流環境中閱聽經驗的轉變,凸顯出數位科技不再單純扮演輔助角色,未能 如同以往加入並構成「電視的邊沿」;相反地,網路科技的帶入實際衝擊著「電 視」的界線與意涵。Courtois、De Marez 及 Verdegem(2014)即以「視聽媒體」

來涵蓋,說明如今影視內容的傳佈(dissemination)得以發生於各平台之上;從 線性的廣播電視到互動電視、網路廣播(webcast)的隨選視訊(video-on-demand)

以及非法點對點(peer-to-peer)線路,其螢幕則是從電視機到手持裝置、個人電 腦;法律規管上,歐盟亦早於 2007 年頒布「視聽媒體服務指令」(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s Directive, AVMSD)來取代 1989 年制定的「電視無疆界指令」

(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 Directive)。

回應上述媒介環境的條件進展,Evans(2011)勘查跨媒體敘事型態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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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就產業與閱聽人兩端應對,聚焦其中與「電視」的關聯意涵,並統合於「跨 媒體電視」(transmedia television)一詞;她認為,若要探究閱聽人如何接受這些 變化,需結合他們自身對跨媒體文本、產業的指認與討論,並且檢驗科技變革如 何(不)融入他們的日常生活,以及他們對「電視」的理解(Evans, 2011, p.66)。 筆者認為,該作法的確有效延續電視「以文本為核心」的解讀取徑,同時關照到 媒介本身的性質意涵;惟本文前往以「閱聽經驗」為核心的影視研究前提,將不 再因循過往緊繫「內容」而困乏於「單一或個別媒介」來拆解眼前「視聽媒體」

的作法,唯恐掛一漏萬於日新月異的媒介形式,以及「閱聽人」趨近中心的實踐 位置,因此直接訴諸「人的理解」——自從前「傳播者/閱聽人」至今日共存而 角色混雜的「使用者」——換言之,本文將試圖掌握這些人究竟挪用了何種更為 後端且連貫的「影視媒體」概念,支應並持續豐富其影視觀看經驗。

一、媒體邏輯之於傳播形式

Altheide 與 Snow(1979, pp. 9-10)提到,過去以來的實證顯示,媒體掌控方

(controlling agents)的意圖實現並非理解媒體的關鍵因素,刺激/反應的條件模 式顯然誤導了對於媒體的詮釋;是以,他們倡議,在將媒體理解為一種社會力

(social force)的取徑下,指認媒體為擁其特定邏輯(logic)的一種傳播形式(form); 如此,傳播者與閱聽人共同採用了一特定的「媒體邏輯」(media logic)來呈現及 詮釋各種現象。他們指出:

媒體格式的邏輯被傳播者與接收者兩端視為理所當然,從而被忽略作為 理解媒體的重要因素(Altheide & Snow, 1979, p.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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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究Altheide 與 Snow(1979, p. 10)的定義,「媒體邏輯」是其資訊呈現與 傳輸過程中的傳播形式(form)所組成,形式的要素包含了各類媒體與其「格式」

(format)。所謂「格式」是傳播被組織、選擇、呈現以及最終被閱聽眾識別與使 用的方式,例如戲劇、視覺化、簡要封裝(brief encapsulation)、敘事形式(narrative form)以及伴隨媒體方面提升的發展(Altheide, 2013);作為媒體邏輯的重要特 徵,Altheide(2016)將「格式」視作一種「後設傳播裝置」(meta-communication device),指向資訊科技、各種論壇、媒體及資訊管道的結構、組織以及近用性

(accessibility),並體現為「傳播生態學」(ecology of communication, ECOCOM)

的一環。

在Altheide 與 Snow(1979, p. 23)的分析架構中,媒體格式(format)的要 素尚可再分出兩類,媒體的語法(grammar)以及媒體內容的定義方式/準則

(norm),這些元素(格式)的統整成為媒體呈現內容的引導邏輯:語法原意為 一組管理單詞之使用、排列(句構)及變化的規則,引申於媒體,其語法則不單 為媒體硬體(hardware)的結果,而是媒介如何運作(function)的結果;語法作 為我們詮釋現象的框架,從而影響著現象如何被感知與理解。是以,「廣播與電 視的內容並不由獨立 於媒體的文化 所組成 ;內容藉由媒體創造並量身定制

(tailored)於媒體格式(p. 23)。」回過頭言,正是透過了媒介,格式得以其外 顯與內涵的理解,將活動(activity)、表演者(actor)連結至閱聽人;在於其中,

格式反映出科技的、脈絡的、實質性、程序性諳熟以及目標閱聽眾(Altheide, 2016)。 唐士哲(2014)解釋,Altheide 與 Snow 取鑑社會學家 Simmel 以形式決定社 會現象的意義見解;即在特定社會場域內,「邏輯」足以結構化認知的大範圍文 化信仰或規範——「媒體邏輯」猶如傳播過程運作的潛規則,它定義、選擇、組 織、呈現,確認了資訊該以何種方式被呈現;對於傳播過程牽涉到的各方,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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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猶如想當然爾(taken for granted)的共識。van Dijck 與 Poell(2013)則是 指出,Altheide 與 Snow 選出了一些元素,有些是關於媒體框架現實的能力,有 些則涉及媒體對其中立性(neutrality)或獨立的宣稱。

González(2018)說明,「媒體邏輯」的概念與媒介理論(medium theory)的 傳統相契,涵蓋了Meyrowitz 提出的三組媒體隱喻:媒體作為器皿/管道(media-as-vessel/conduit)、媒體作為語言(media-as-language) 、媒體作為環境(media-as-environment ), 這 類 觀 點 主 張 媒 體 轉 變 ( transform ) 了 我 們 對 社 會 的 感 知

(perception)與詮釋。比方,van Dijck 與 Poell(2013)指出,過去幾十年,廣 播製作人嫻熟視聽語法(audiovisual grammar)以引導集體情緒與感受,該部份 媒體邏輯迅速散及所有類型領域;其中,憑藉著諸多業已驗證的策略(strategies)

與戰術(tactics)的調動,媒體邏輯適應新的市場現實,並加劇久經侵蝕的界線:

新聞與廣告、事實與意見、公共服務與商業之間;他們寫到:

再也無法想像沒有爭奪鏡頭角度的政治選舉;相同的聚光燈框架了電影 明星與體壇英雄,同時也框架了政治訊息。沒有抗議者對大眾媒體邏輯 法則的理解,致使吸睛的血腥抗議者、發言者、以及扣人心弦的動作片 段,公民反抗的報導(從1989 年北京天安門廣場到 2010 年開羅解放廣 場)將無法有舉世影響。

廣告,娛樂,以及新聞俱融為無縫接續的影像流,界定於更短促的談話 收音,炫目鏡頭,動情特寫下的電視法則(televisual laws)。

這些脈絡表明,電視並非單純的「中介」角色,正是當初提出「媒體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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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概念背景。90 年代,Bourdieu(1996/林志明譯,2016,頁 28-29)直陳:「目 前的演變傾向是,整個社會世界不但是電視描述(décrit)的對象,而且也是受電 視要求成為如此(prescrit)。」如此,電視在現今鬥爭的決定性地位,人們益發 必要地生產出「一些本質上便可以使電視工作人員產生興趣的示威。」然而,這 些努力卻又注定片刻即逝;van Dijck 與 Poell(2013)描述,媒體邏輯將世界呈 現為事件的連續流(continuous flow of event)——「在那裡」的人事物的不間斷 串流(stream);媒體邏輯的本質致使「事件於短時間內被飽和報導,繼而弛緩

(slack off),最終轉向其他事件(Altheide & Snow, 1979, p. 238)。」亦即,主題 在公眾眼中興衰榮枯,與其流(flow)的本質無關,乃是基於媒體本身對於不斷 更新的主題有著獨特的興趣,人們亦不斷回到這些媒體管道(van Dijck & Poell, 2013)。

往後,在取徑於體制主義(institutionalist)的論述中,「媒體邏輯」延伸為「媒 介化」(mediatization)理論中的關鍵概念,用以描述其藉大眾媒體的社會科技裝 置(sociotechnical apparatus)擴展公共對話的根本性角色;其中,以媒體邏輯來 解釋併同媒體與通訊(communications)發展的體制(institutions)及社會於宏觀 層面的變化(González, 2018)。

在社會學與制度性觀點中,媒體邏輯獲得更有系統的概念建構,Hjarvard

(2018, pp. 70-71)指出,所有制度性脈絡都有一套邏輯(a set of logics),這些 邏輯一同創造出如於體育、政治或家庭中等事物的典型「運作方式」(modus operandi);社會學將其區別為「制度性規則」(institutional rules,正式與非正式)

與資源(resources,物質與權威)的概念表述,以社群媒體為例:正式規則是如 版權法規、非正式規則是發文與按讚(liking)的社會規則,個人檔案(profile)

作為使用者於時間推移中建立出名譽(reputation)的符號資源、社群網絡媒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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奠之資訊科技基礎建設(information-technology infrastructure)則形成使用者的物 質資源;惟「媒體邏輯」一詞較不繁瑣,在交流意義上更為直觀,而能立足於媒 體研究。

近年隨著網路科技的應用普及,更多傳播事件位移至線上,媒體邏輯的概念 屢被提起檢驗。Haßler、Maurer 及 Oschatz(2014)即以 2011、2012 年「聯合國 氣候變遷會議」為例,比較了電視台、政黨等機構使用大眾媒體與非直接政治傳 播管道中,媒體邏輯分別於線下(offline)及線上(online)媒體的作用;van Dijck 與 Poell(2013)提出社群媒體(social media)的媒體邏輯,探究可程設性

(programmability)、 流 行性 ( popularity )、連 結 性 ( connectivity )、 數 據 化

(datafication)等四要素如何編入大眾媒體邏輯,並以之影響私人、企業及國家 力量的相對形塑。

爬梳「媒體邏輯」概念乃至後來應用於「媒介化」理論的文獻,González(2018)

指出,對社會中媒體邏輯的體制分析係以宏觀層面目的為主,即忽略掉其他同受 媒體影響的社會、文化生活領域;但他認為,Altheide 與 Snow 的媒體觀包容且 全面,足以涵蓋數位媒體多方面的科技發展,因此,他主張,應從「媒體作為一 種傳播形式」(media as a form of communication)的理解出發,在有別於宏觀、

體制的視角下,分析其他現象及其方能見得的特定內部邏輯;他本人便是取徑社 會科技(sociotechnical),視 YouTube 為一介面(interface),援用 Bourdieu「社 會場域」(social field)與「慣習」(habitus)等概念,分析年輕電子舞者如何挪用 YouTube 媒體邏輯的文化實踐。

然而,無論是宏觀下體制主義的關照,或者微觀中文化實踐的分析,皆是檢 驗媒體邏輯如何作用於內容呈現(再現)的角色意涵。本文目的有別於此,而是 尋求論者在媒體邏輯的應用下,發掘媒介性質與閱聽人經驗的連結意涵;換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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