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學區及家長教育選擇權

第一節 學區及家長教育選擇權

一、學區制的意涵

吳清山與林天祐(1997)認為:學區有兩種涵義,第一種是指盛行於英、美 兩國的地方教育行政區域,即地方學區;第二種是指國民教育或義務教育階段,

招收學齡兒童的居住範圍,即所謂的入學學區。

周生民(2002)學區有兩種意涵:第一是指盛行於美、英等國的地方教育行 政區域,為地方學區的通稱,簡稱「學區」(school district);第二是指國民教育階 段,以學齡兒童的居住範圍為招收對象,即所謂「入學學區」,其目的在便利學童 就近入學及幫助學校控制班級數與學生數,以促進教育機會均等,並做為政府設 置學校的依據,我國學區制就是第二類型。

陳寶鈺(2002)認為:一個學區通常包括一到若干所公立學校,小的學區可 能只設有一所小學,大的學區可能設有幾所小學或中學,設有多所學校的學區,

為方便學童就近入學,學區教育委員會將各個中小學劃定入學區域,學生以鄰近 區域就近入學為原則,也可以就讀學區內其他學校,形成入學學區制度。

目前我國在國民教育階段的入學方式係採行學區制,依縣市政府所劃分的各 校學區範圍,分配學齡學童進入該戶籍地所屬的學校就讀。學區制的主要目的在 於方便學生就近上學、合理分配教育資源、確保教育機會均等、避免城鄉差距以 及行政作業的方便性等。

二、學區制的相關法規

(一)國民教育法

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 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 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六條規定:「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 (市) 、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國民教育法,

2011)。

(二)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二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設置,除依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 外,應依下列各款辦理:1.以便利學生就讀為原則。2.以分別設置為原則。

3.以不超過四十八班為原則。學校規模過大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增設學校,

家長教育選擇權(parental choice)是指家長擁有為子女的教育,自由選擇符 合其性向、興趣及需要的學區、學校及教育內容的權利。此種權利,有別於傳統 上由政府的力量,強制將學生依其居住所有地分配至學區內的公立學校入學,並 接受一致性教育內容的教育方式(吳清山、黃久芬,1995)。

美國卡內基基金會將「學校教育選擇權」定義為:國民教育階段內,在州或 地方學區的範圍內,制定適用於所有學生的學校選擇計畫,賦予家長為子女自由 選擇學校的權利,透過競爭的辦學模式推動學校的改造(Carnegie Found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Teaching,1992)。

吳清山與林天祐(1997)指出:教育選擇權是一個複雜權利分配的問題,它

有為其子女的教育,自由選擇符合其性向、興趣及需要的學區學校及教育內容的

(Friedman)於 1950 年指出,應藉由自由市場的競爭原則在教育系統中,為改善 不利學區學生受教育的品質由政府提供教育劵的補助,使家長有機會讓其子女就 讀私立學校(吳清山、林天祐,1997)。多數學者認為這是家長教育選擇權的概念 的源起,不過在 1980 年之後才真正付之於政策。

自從 1983 年,在雷根(Ronald Wilson Reagan)政府時期,主張以自由放任的 經濟政策活絡市場,提出了所得稅學費直接扣除額(Tuition Tax Credits)和教育劵

(Voucher)制度(吳清山、黃久芬,1995)。從這個政策開始,家長教育選擇權真 正付諸執行。

繼雷根之後,1991 年,由布希(George Herbert Walker Bush)總統發表的「兩 千年的美國卓越教育法案」(America 2000:An Education Strategy)中,揭示優先 發展教育選擇計劃,希望包含公立及私立學校的教育選擇權在內。其中的四個方 案,分別為(一)成立磁性學校(二)開放入學政策(三)私校學費抵免賦稅政 策(四)教育劵計畫(黃信君,2000)。

在 1994 年,柯林頓(William Jefferson "Bill" Clinton)入主白宮之後,通過「邁 向公元兩千年的教育目標:教育美國法案」(Goals 2000:Educate America Act),

雖不支持教育劵的實施,但支持公立學校教育選擇權(吳清山、黃久芬,1995)。 年發表的「不要遺漏任何一個孩子」(No Child Left Behind)教育政策中可見一斑

(陳明印,1999)。 依上述可知,美國教育政策的走向和政治上不斷追求公平正

英國最重要的教育改革法案「1998 教育改革法」(The Education Reform Act 1998,簡稱 ERA),整個法案的重心在於家長選擇權,各中小學採開放入學的機會,

予學校擔負財政之責任,促其改善經營效率,並給予學校更大的經營彈性。

3.增加城市技術學院,擴大學校管理委員會成員中之社區及工商業界代表,強化 學校及社區之聯繫。

4.家長選擇權的擴大,容易導致教學歧視與學校隔離。也因為優勢團體較容易利 用教學資源,因此造成更大的不公平現象。

5.在強調市場機能的運作之下,入學受教變成一種類似商品的選購過程,嚴重造 成熱門學校入學競爭,因而更多的學校將考試與評估結果,作為招收學生入學選 擇的參考。

英國政府於 1992 年發表了「選擇與多樣性」(Choice and Diversity)學校白皮 書,強調教育是藉由選擇組合而成,賦予家長學校選擇權與學校多元化的發展;

並主張加速學校脫離地方教育當局管轄,及鼓勵學校發展學校特色。

(三)臺灣

民國八十三年,民間發起的「四一 0 教育改革大遊行」,引起全國熱烈的討論;

行政院在同年九月成立「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推動教育改革,來回應民間教育 改革的強烈訴求,並於民國八十五年發表「教育總諮議報告書」,在其第二章第二 節教育改革的理念條文提到:父母在考量兒童最佳利益的情形下,選擇適合其子 女的教育型態的權利應予以保障。教育選擇權的合理擴充,應涵蓋到辦學權,在 不妨礙教育機會均等的原則下,國家對私人興學應予以鼓勵。(行政院教育改革審 議委員會【行政院教改會】,1996)

民國八十四年教育部在「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邁向二十一世紀的教育願景」

中,提出「教育劵 」的實驗構想,希望透過教育劵,讓原住民、偏遠地區、清寒 與身心障礙等有特殊需求的學生,持教育劵進入適合他自己就讀的學校或教養機 構。此外,高雄市及台北市分別在八十四年及八十六年發給市內私立高中職學生 教育代金,以期追求教育機會之均等(陳麗珠,1998)。

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公佈的《教育基本法》,雖然只有十七條,但其位階相當於 教育領域的憲法,堪稱為教育憲法(吳清山,1999)。 《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明 定:「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 律選擇教育之方式、內容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教育基本法,2011)。 這項 條文無疑是對家長選擇子女教育的方式,以及家長參與教育事務取得了法源依 據,同時也保障了家長學校選擇權。

綜觀美國、英國及我國在教育選擇權上的發展,因為國情、民情或是種族上 的差異,在發展的脈絡、核心概念、法原依據及政策實施上都有其殊異性。而我 國教育選擇權的發展較偏向參考美國的模式,國內也有部份學者支持學校選擇的 概念,這不僅是當前歐美教育自由化、教育市場改革中的一個重要元素,也終將 是國內教育界必須正視的教育改革議題。

五、家長教育選擇權的教育類型

教育劵(Education Voucher Choice)係指政府將徵稅而得的教育經費,依照每 位學生所需要的經費金額,發給家長相當面額的教育劵,學生再將教育劵交予所 選擇之學校以支付學費,不足部分由家長支出,學校將教育劵之總額向政府申請 撥款。

3.學區內學校選擇

學區內學校選擇(Intra-district Choice)係指家長可將子女送往學校區內任何 之公立學校就讀,但仍需顧及種族與社經地位的平衡。目前美國最普遍採取的學

特許學校(Charter School)又稱為委辦學校,主要是由一群教師、家長或有 興趣者,基於共同理念和制訂課程來經營學校,它不受傳統學校層體制限制,所 以又稱教師主導學校(吳清山、黃久芬,1995;鄭新輝,1997)。特許學校並不受 例行性教育行政規定之約束,是經由州政府立法通過,特別允許教師、家長、教

育專業團體或其他非營利性機構等私人經營,更重要的是經費由公家負擔(吳清 山、林天祐,1997)。其設立的主要目的在於鼓勵教師採取革新的教學方法,賦予 教師創新的專業機會,改善學生的學習,提供家長及學生更多教育選擇,並讓學 校由法定績效責任,走向表現本位的績效責任(鄭新輝,1997)。

(4)另類學校

另類學校(Alternative School)興起於 1960 年代至 1970 年代,在美國不管是 公立或是私立學校都有問題學生,這些學生包括中輟生、曠課、暴力、濫用藥物 及犯罪等等,針對這些問題學生、少年犯,所設的學校就稱為另類學校,它是不 同於傳統的各類普通學校的總稱。其設置的目的是為了完成一般普通學校所忽略 而且不能完成的任務;創辦的宗旨就是尊重每一位學生、建立其自信心、自我實 現、造福個人、家庭及社會(于忠海,1999)。此類型學校的特色主要是,不依能 力、年齡分班,而是以專長、興趣做分科,它的課程設計、組織結構比傳統的學 校更適性化教學,更尊重學生的個別差異,同時也增強了學生自己的責任感和自 信心。

(5)在家教育

在家教育(Home Schooling)係指孩子在家上學,由家長當任教學之責任。在

在家教育(Home Schooling)係指孩子在家上學,由家長當任教學之責任。在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