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設
第四節 資料處理
二、 問卷發送及回收
問卷調查表於 96 學年 5 月寄發,於 96 年 7 月全數回收。所寄發之問卷 包含台中縣市 59 所小學,其中台中縣 36 所,台中市 23 所。總計共寄出 183 份問卷,回收問卷 174 份,有效問卷回收 169 份,有效回收率達 92.3 成,問 卷回收情況詳見表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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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樣本資料分析
樣本基本資料如表 4-1.1,詳細情形敘述如下:
一、就性別而言:
調查 169 位之肢體障礙學生中,男生 96 人,佔整體 56.8%;女生 73 人,
佔整體 43.2%。整體而言,男女生比率為相差不大。
二、就年級而言:
調查 169 位之肢體障礙學生中,低年級 54 人,佔整體 32%;中年級 58 人,佔整體 34.3%;高年級 56 人,佔整體 33.1%;遺漏值 1 人。整體而言,
各年級所佔人數比率差不多。
三、就教育安置而言:
調查 169 位之肢體障礙學生中,一般學校普通班 139 人,佔整體 82.2%;
在一般學校特教班 29 人,佔整體 17.2%,遺漏值 1 人。整體而言,調查對象 中以教育安置在一般學校普通班佔大多數。
四、就障礙類別而言:
調查 169 位之肢體障礙學生中,純肢障 128 人,佔整體 76.3%;肢多障 38 人,佔整體 22.5%;遺漏值 3 人。整體而言,調查對象中以純肢障學生佔 大多數。
五、就肢障嚴重度而言:
調查 169 位之肢體障礙學生中,其身心障礙手冊之嚴重度鑑定為輕度 61 人,佔整體 36.1%;中度 65 人,佔整體 38.5%;重度 39 人,佔整體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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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漏值 3 人。整體而言,調查對象以輕度佔多數,其次才分別為中度及重度。
六、就粗動作能力而言:
調查 169 位之肢體障礙學生中,獨立行走跑跳 77 人,佔整體 45.6%;室 內行走移動能力佳,室外仍需些許協助 38 人,佔整體 22.5%;需使用輔具方 能行走移動 25 人,佔整體 14.8%;無行走能力尚有移動能力 22 人,佔整體 13%;動作嚴重受限,完全無移動能力 7 人,佔整體 4%。整體而言,調查對 象中粗動作能力以能獨立行走且會跑跳學生佔最大多數,動作嚴重受限學生 佔最少數。
七、就填表人與學生之關係:
169 份有效問卷中,填表人為學生老師 126 人,佔整體 74.6%;填表人為 學生家人 38 人,佔整體 22.5%;填表人為學生保育員或教師助理 5 人,佔整 體 3%。整體而言,填此份問卷以學生老師佔最大多數,其次為學生家人,保 育員或教師助理佔最少。
八、就學生長時間活動之教室:
調查 169 位肢體障礙學生中,學生長時間於普通班教室活動 137 人,佔 整體 81%;學生長時間於特殊教室活動 32 人,佔整體 18.9%。整體而言,調 查之學生中,長時間活動之教室為普通班教室佔最大多數。
九、學校功能活動參與與活動所需協助分數:
調查之 169 位肢體障礙學生中,學校功能活動參與分數,有效值 168 位,
遺漏值 1 位,活動參與總分平均數 22.4。整體學校功能活動所需協助分數,
有效值 165 位,遺漏值 4 位,整體活動所需協助總分平均數 154.94。動作技 能活動所需協助,有效值 169 位,遺漏值 0 位,分數平均數 52.30;生活自理 活動所需協助,有效值 169 位,遺漏值 0 位,分數平均數 57.12;認知與社會 活動所需協助有效值 165 位,遺漏值 4 位,分數平均數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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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1 學生基本資料統計表
組別 人數 比例 總和
性別 男 96 56.80% 169
女 73 43.19%
年級 低 54 31.95% 168
中 58 34.32%
高 56 33.13%
安置種類 一般國小普通班 139 82.2% 168
一般國小特教班 29 17.2%
障礙別 純肢障 128 75.73% 166
肢多障 38 22.49%
嚴重度 輕度 61 36.09% 166
中度 65 38.46%
重度 39 23.08%
粗動作能力 完全獨立,跑跳 77 45.56% 169
室內佳,室外需協助 38 22.48%
行動需輔具協助 25 14.89%
無行走移動能力 22 13.01%
動作嚴重受限 7 4.14%
填表人 老師 126 74.55% 169
家人 38 22.48%
保育員或教師助理 5 2.96%
學生長時間 活動教室
普通教室 137 81.07% 169
特殊班教室 32 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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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2 學校功能活動參與與協助分數統計表
活動參與 活動所需協助
總分 整體
總分
動作技能 協助分數
生活自理 協助分數
認知與社會功能 協助分數
個 數
有效的 168 165 169 169 167
遺漏值 1 4 0 0 2
平均數 22.40 125.47 52.30 57.12 16.17 標準差 7.39 39.94 18.13 19.27 4.31
最小值 6 32 14 15 3
最大值 30 165 70 7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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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個人因子對於學生學校功能活動參與與協助之 影響
一、肢體障礙學生性別對於學校活動參與與協助情形之差異,結果如下:
(一)學校活動參與情形分數
男生平均數為 21.34,女生平均數為 23.78。變異數相等之 Levene 檢定未 達顯著(F = 0.309,p > .05),表示男女兩樣本的參與分數的離散情形無明顯 差異。根據表 4-2.1 之分析,由假設變異數相等的 t 值與顯著性,考驗達顯著
(t = -2.202,p < .05)。結果顯示女生學校活動參與情形優於男生。
(二)整體學校功能活動所需協助程度分數
男生平均數為 120.85,女生平均數為 131.58。變異數相等之 Levene 檢定 未達顯著(F = 0.280,p > .05),表示男女兩樣本整體學校功能活動所需協助 程度活動分數的離散情形無明顯差異。而根據表 4-2.1 之分析,由假設變異數 相等的 t 值與顯著性,發現考驗結果未達顯著水準(t = -1.729,p > .05)。結 果顯示男生女生在整體學校功能活動所需協助程度上並無顯著差異。
(三)學校動作技能活動所需協助程度分數
男生平均數為 50.31,女生平均數為 54.90。變異數相等之 Levene 檢定未 達顯著(F = 0.245,p > .05),表示男女兩樣本的動作技能協助分數的離散情 形無明顯差異。而根據表 4-2.1 之分析,由假設變異數相等的 t 值與顯著性,
發現考驗結果未達顯著(t = -1.583,p > .05)。結果顯示男生女生在學校功能 活動之動作技能所需協助程度上並無明顯差異。
(四)學校生活自理活動所需協助程度分數
男生平均數為 54.51,女生平均數為 60.55。變異數相等之 Levene 檢定未 達顯著(F = 0.859,p > .05),表示男女兩樣本的自理功能活動協助分數的離 散情形無明顯差異。而根據表 4-2.1 之分析,由假設變異數相等的 t 值與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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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考驗結果未達顯著水準(t = -1.941,p > .05)。結果顯示男生女生在學校 功能活動之生活自理活動所需協助程度上並無明顯差異。
(五)學校認知與社會功能活動所需協助程度分數
男生平均數為 16.07,女生平均數為 16.30。變異數相等之 Levene 檢定未 達顯著(F = 0.334,p > .05),表示男女兩樣本的認知與社會功能活動協助分 數的離散情形無明顯差異。而根據表 4-2.1 之分析,由假設變異數相等的 t 值 與顯著性,發現考驗結果未達顯著水準(t = -.343,p > .05)。結果顯示男生 女生在學校功能活動之認知與社會功能活動所需協助程度上並無明顯差異。
表 4-2.1 性別對於學校活動參與與協助情形之 t 考驗表
* p < .05
性別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t 值
活動參與 總分
男 96 21.32 7.349 -2.202 * 女 72 23.83 7.264
活動所需協助 整體總分
男 93 120.85 130.141 - 1.729 女 72 131.58 44.570
動作技能活動 所需協助分數
男 97 50.40 18.056 -1.583 女 72 54.85 18.058
生活自理功能 所需協助分數
男 97 54.66 19.385 -1.941 女 72 60.43 18.750
認知與社會活動 所需協助分數
男 93 45.41 9.637 -0.343 女 72 45.10 1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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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肢體障礙學生之年級對於學校功能活動參與與協助情形之差異
(一)學校功能活動參與分數情形
低年級平均數為 21.65,中年級平均數為 23.51,高年級平均數為 21.86。
變異數同質性檢定之 Levene 統計量未達顯著(F = 0.190,p > .05),表示低 中高年級此三樣本學校功能活動參與活動分數的離散情形無明顯差異。(表 4-2)2ANOVA 考驗結果發現(表 4-2),年級對於學校活動參與情形未達顯 著水準(F = 1.068,p > .05)。經過 Scheffe 法事後比較,表 4-2.3,結果顯現 低中高三個年級對於學校功能活動參與情形三個年級間並無明顯差異。
(二)整體學校功能活動所需協助程度分數
低年級平均數 119.44,中年級平均數 131.36,高年級平均數 124.46。變 異數同質性檢定之 Levene 統計量未達顯著(F = 0.722,p >.05),表示低中高 年級此三樣本整體學校功能活動所需協助分數的離散情形無明顯差異。根據 表 4-2.2 之分析,ANOVA 考驗結果發現,年級對於整體學校功能活動所需協 助程度情形未達顯著水準(F = 1.264,p > .05)。經過 Scheffe 法事後比較,
表 4-2.3,結果顯現低中高三個年級對於整體學校功能活動所需協助程度,三 個年級間並無明顯差異。
(三)學校動作技能活動所需協助程度分數
低年級平均數為 50.67,中年級平均數為 54.53,高年級平均數為 51.23。
變異數同質性檢定之 Levene 統計量未達顯著(F = 0.404,p > .05),表示低 中高年級此三樣本學校動作技能功能功能活動分數的離散情形無明顯差異。
根據表 4-2.2 之分析,ANOVA 考驗結果發現,年級對於學校動作技能功能活 動所需協助情形未達顯著水準(F = 0.751,p > .05)。經過 Scheffe 法事後比 較,表 4-2.3,結果顯現低中高三個年級對於動作技能活動所需協助程度,三 個年級間並無明顯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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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生活自理功能活動所需協助程度分數
低年級平均數 53.98,中年級平均數 59.93 為,高年級平均數為 56.91。變 異數同質性檢定之 Levene 統計量未達顯著(F = 0.954,p > .05),表示低中 高年級此三樣本學校生活自理功能活動分數的離散情形無明顯差異。根據表 4-2.2 之分析,ANOVA 考驗結果發現,年級對於學校生活自理功能活動所需 協助程度未達顯著水準(F = 1.338,p > .05)。經過 Scheffe 法事後比較,表 4-2.3,結果顯現低中高三個年級對於學校生活自理功能活動所需協助程度,
三個年級間並無明顯差異。
(五)學校認知與社會功能活動所需協助程度分數
低年級平均數為 14.79,中年級平均數為 16.89,高年級平均數為 16.70。
根據表 4-2.2 之分析,ANOVA 考驗結果發現,年級對於學校認知與社會功能 活動所需協助情形達顯著水準(F = 4.119,p <.05)。經過 Scheffe 法事後比 較,表 4-2.3,結果顯現低年級與中年級兩樣本,對於學校認知與社會功能活 動所需協助程度低年級所需協助程度明顯多於中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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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身體功能構造對於學校功能活動參與與協助之 影響
一、障礙類別對於學校活動參與與協助情形之差異
(一)學校功能活動參與分數情形
障礙類別為純肢障平均數為 23.40,肢多障平均數為 19.32。根據表 4-3.1 之分析,由假設變異數相等的 t 值與顯著性,發現考驗結果達顯著(t = 3.007,
p < .05)。結果顯示,障礙別對於學生學校功能活動參與分數情形有顯差異,
純肢障之學生學校功能活動參與情形明顯高於肢多障學生。
(二)整體學校功能活動所需協助程度分數
障礙類別為純肢障平均數 130.33,肢多障平均數 109.57。變異數相等之 Levene 檢定未達顯著(F = 1.150,p > .05),表示純肢障與肢多障兩樣本之整 體學校功能活動所需協助程度分數離散情形無明顯差異。而根據表 4-3.1 之分 析,由假設變異數相等的 t 值與顯著性,發現考驗結果未達顯著水準(t = 0.850,p < .05)。結果顯示障礙別對於整體學校功能活動所需協助程度分數
障礙類別為純肢障平均數 130.33,肢多障平均數 109.57。變異數相等之 Levene 檢定未達顯著(F = 1.150,p > .05),表示純肢障與肢多障兩樣本之整 體學校功能活動所需協助程度分數離散情形無明顯差異。而根據表 4-3.1 之分 析,由假設變異數相等的 t 值與顯著性,發現考驗結果未達顯著水準(t = 0.850,p < .05)。結果顯示障礙別對於整體學校功能活動所需協助程度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