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學校預定地之開發與維護管理
學校預定地雖未設立學校,然其土地性質為學校應作為學校使用,是以,
開發時仍應掌握校園規劃之準則,興建學校設施種類。因此,本節分為三部分,
第一部份釐清學校預定地可容許設置之學校設施種類,第二部分瞭解目前地方政 府對學校預定地之開發現況,第三部分探究學校預定地維護管理型態。
壹、學校設施之種類
由校地之空間配置得知,校地分為校舍建築用地、運動場用地及綠地、庭 園、步道用地,以下分別論述三種用地興建之學校設施種類。
一、校舍建築設施
校舍建築設施主要為教室,主要包括行政空間和教學空間,在教學空間方 面,湯志民(2006)認為包括普通教室、專科教室、特殊教育教室、圖書館(室)、
資訊教室、多目的學習空間。
二、運動場地設施
運動場地設施包括室外場地設施及室內場地設施,吳思進(2009)認為室 外場地設施包括田徑場、足球場、棒壘球場、游泳池、室外籃球場、排球場、網 球場、手球場及遊戲場等場地設施設置於室外的形式,室內場地設施包括體育 館、游泳池、排球場、籃球場、體操館、桌球室、舞蹈室、重量訓練室、拔河場
地室內綜合教室(活動中心)等場地設施設置於室內型態者。承上,室內場地設 施係將體育設施建置於體育場館內,在國民中小學內主要為活動中心的形式呈 現。現況方面,我國國民中小學室外運動場地設施設置以田徑場、室外籃球場、
室外綜合球場、遊戲場、室外躲避球場、排球場等運動場地設施居多(吳思進,
2009;柯仲彥,2004;陳張榮,1996;陳漢志,2001;黃聖惠,2001;賴協志,
2004),進一步歸納上述研究,我國國中小運動場地設施以田徑場、室外籃球場、
遊戲場及室外綜合球場設置率最高。
三、綠地、庭園、步道設施
綠地、庭園、步道設施係學校用地設置校舍建築設施及體育場地設施後,
剩餘土地規劃步道、綠地與庭園,開拓學生的視野。
貳、學校預定地之開發現況
學校預定地乃預先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學校用地,在都市計畫過程中,為滿 足區域內民眾的教育需求,透過土地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的方式取得學校 預定地,因此,各地方政府皆具有學校預定地,辦理學校預定地的開發與維護管 理業務。為初步瞭解地方政府對學校預定地的開發現況,研究者經由網路搜尋相 關新聞,整理如表2-4。目前臺北市預定將學校預定地規劃為臺北籃球館和臺北 網球中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2010),高雄市、嘉義市、嘉義縣和彰化縣將學 校預定地設置簡易體育設施並實施綠美化(梁楹佳,2010;黃玫君,2010;江俊 亮,2011;彰化縣政府新聞處,2008),嘉義市將一所學校預定地設置游泳池(洪 慧瑜,2008)。由上述學校預定地之開發可見,學校預定地在未設校前多數縣市 政府以設置簡易體育設施與實施綠美化為主,將學校預定地開闢為具備運動、休 閒性質之場所(楊見成,2008)。
表 2-4 地方政府對學校預定地之開發現況
(990701~990731)
內湖區寶湖國中小 預定地
臺北網球中心 2010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施政報告
(990701~990731)
高
(2010/2/26)
仁武區文小十 自行車公園 2009 台灣時報(2009-11-16) (2007/8/11)
嘉 義 市
文小三 游泳池 2008 國立教育廣播電台
(2008/10/6)
劉 厝 重 劃 區 文 小
(2009/10/25)
員 林 國 中 第 二 校 區
運動公園 2006 彰化縣政府新聞處
(2006/11/14)
和 東 國 小 第 二 校 區
運動公園 2008 彰化縣政府新聞處
(2008/11/2)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參、學校預定地維護管理之型態
地方政府取得學校預定地之土地所有權後,應進行學校預定地的維護管 理,有關學校預定地的維護管理型態,目前尚未有相關研究,因此研究者從旁歸 納,探究目前公園綠地的維護管理型態。吳詩涵、簡君倫(2008)經由訪談,歸 納高高屏地區運動公園的管理方式有自行維護管理、民眾認養管理維護、委託民 間非營利團體經營管理維護及招商營運等四種型態。廖德淘(2002)彙整中華民 國國家公園協會對地方政府在公園綠地維護管理型態之調查結果,公園綠地維護 管理的類型有自行辦理、付費委外、民間認養及委由其他單位代管等四種類型;
並整理臺北市公園綠地維護管理類型包括自行維護、委託維護和認養維護等三種 類型,未來將加速公園委外經營管理及加強民眾參與。《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 例》高雄市公園維護管理之類型包括認養和委託經營管理等類型。《臺中市公園 綠地園道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台中市公園綠地維護管理之類型包括自行管 理、委託鄰近社區發展協會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維護並酌予補助、由公司 行號、機關或團體認養和招商營運等四種類型。綜上所述,對於公園綠地的維護 管理類型有自行辦理、民間認養、委託經營管理、委由其他單位代管等四種類型。
此外,考量地方政府與學校間具有上下隸屬關係,且學校預定地附近有學校可協 助地方政府維護管理,因此綜合歸納出學校預定地的維護管理型態有學校代管、
自行維護管理、民眾認養及委外辦理等四種類型。
一、 學校代管
學校代管係指地方政府將學校預定地委由學校代管,學校與學校預定地鄰 近,可有效且立即解決學校預定地的問題。然而,學校預定地位於代管學校校外 且距離遙遠,代管學校不易兼顧既有校園及學校預定地之環境整潔與安全,且人 力不足(楊見成,2008),為此種維護管理型態之困境。
二、 自行維護管理
自行列管係指地方政府直接維護管理學校預定地,負責學校預定地的環境 清潔、環境管理及設施修繕等工作。
由地方政府自行直接管理學校預定地,此種維護管理型態之優點為地方政 府可直接掌握學校預定地之現況,由於學校預定地位於地方政府辦公場所外,為 能有效且迅速處理學校預定地之問題,地方政府需能迅速到達學校預定地,是以 此種方式適合於面積小且經管之學校預定地少之地方政府,反之,則地方政府因 學校預定地分散及人力不足,不易立即發現與處理問題。
三、 認養
認養係由地方政府訂定認養要點,由人民、法人、機關團體等主動向維護 管理學校預定地之地方政府或代管學校申請維護管理學校預定地,負責學校預定 地之環境維護、安全等相關事項,且自行負擔維護管理學校預定地所需之經費。
其優點為在地方政府財源不足及人力短缺的情況之下,引進民間資源協助維護管 理學校預定地。
四、 委外辦理
在引進民間資源協助政府經營管理之潮流下,為目前中等學校或大學體育 場館經營營管理型態之一,本部分二部分,瞭解委託民間經營之意涵與型態。
(一)委外辦理之意涵
委託經營(contracting out)之概念來自民營化(privatization),民營化比較 仰賴社會的民間機構來滿足人們的需求,並減少對政府的依靠,係將公部門所提 供或掌握的各類公共活動、公共服務、資產所有權、經營權等透過合理的方式與 適當的程序開放移轉給民間,增加民間參與機會,藉由民間力量,協助政府管理 公共事務,是一種降低政府角色或增加社會機構角色的行為(Savas,2000;李希 揚,1998;何杏雀,2003)。
莫永榮(2004)認為委託經營意旨透過政府部門與民間部門簽訂契約關係,
由政府提供經費或相關協助,由民間部門履行契約中的規定項目或對「標的團體」
提供服務,並在契約中載明雙方的職責、義務、期限及標的團體人數,政府仍須 負擔財政籌措、業務監督及績效成敗的責任。換言之,委託經營並非意指政府將 公共事務交由民間提供服務後,即與該項公共事務無關,而是需更進一步藉由訂
定契約,監督民間部門執行情形。對此,張輝政(2006)指出完善的契約是雙方 權利和義務的依據,亦是促進民間參與公共事務成功的重要因素,而周全的監督 管理與績效評估機制是落實促進民間參與公共事務案件品質的保證。由於應在契 約中載明雙方的職責和義務等相關資料,顯現中契約在委託經營之重要性。然而 Schwartz 認為由於語句的模稜兩可、訂約雙方的疏忽、人類有限理性及資訊不對 稱等因素,產生不完全契約(引自張筵儀,2001),因此在訂定委託契約時,應 明訂訂約雙方,之權利義務,同時在灰色地帶採模糊策略,給予雙方彈性調整空 間(賴森本,2004)以降低委託經營之風險。
委外辦理(outsourcing)的字面上意義係指對外採購,在對外採購前,組織 應先找出核心能力,專注發展組織的核心能力,而將非核心能力委外,進而獲得 委外的效益。委外過程中,找出組織之核心能力,將非核心能力委由組織外對該 項業務具有專業能力之組織辦理,一方面使得組織能專注核心能力之發展,提升 組織競爭力,另一方面取得組織內部欠缺之技能且在與外部組織溝通過程中促進 組織業務之創新發展(杜雯蓉譯,2006)。
綜上所述,委外辦理係源於民營化之概念,政府在進行委外辦理前,首先 釐清政府業務之核心能力,將非核心能力以契約方式委託其他政府部門或民間部 門經營,於契約中明訂雙方之權利義務,且在契約灰色地帶採模糊策略,給予雙 方彈性調整空間,政府雖將非核心業務委託經營,惟仍負擔監督業務執行成效之 責。
(二)學校預定地委外辦理之型態
(二)學校預定地委外辦理之型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