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校地之相關論述
校地係指學校土地,包括已經設立學校的土地及預先取得土地所有權尚未 設校之學校預定地,本節從校地出發,論述校地的設置、取得與空間配置,從四 個面向論述,第一部份探究校地之意涵,第二部分從選擇區位之原則與面積規模 說明校地之設置,第三部分說明三種取得土地之方式與限制,第四部分說明校地 空間配置之原則。
壹、校地之意涵
我國土地就土地使用管制體系而言,可分為都市土地和非都市土地,學校 可以使用之土地性質為學校用地,分佈於都市土地和非都市土地內,都市土地透 過都市計畫法劃定土地使用分區實施管制,並依都市計畫法將都市生活所需之設 施進行規劃,因此,本研究所稱之學校預定地係指位於都市計畫內之學校用地。
都市計畫乃是運用科學與藝術的方法,對特定區域內土地使用進行規劃,
包括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國防、保安、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做有 計畫的發展(都市計畫法,2010),Lewis 進一步認為經由都市計畫獲致土地使 用最大的經濟、便利與美觀(引自錢學陶,2007)。在執行上,都市計畫仰賴人 口資料推估特定區域內居民之需求,規劃土地使用。換言之,都市計畫依推估之 人口資料,將都市生活所需進行土地使用分區規劃,分為土地使用計畫、運輸系
統計畫和公共設施計畫,提供居民有品質且美觀的生活環境,並使土地使用有經 濟(錢學陶,2007)。
公共設施計畫為都市計畫內容之一,係將滿足居民生活所需之設施進行規 劃(唐建章、鄭志敏,1997),包括公共服務設施,如學校、圖書館等;公共建 築設施,如市政府、郵局、法院等;公園遊憩設施(錢學陶,2007)。換言之,
學校用地為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類別之一,係為滿足區域內居民的教育需 求,依教育階段和居民需求,設置幼稚園用地、國小用地、國中用地、高中用地、
特殊學校用地、大專院校用地、文教用地等類別(王濟昌,1993;錢學陶,2007)。
都市計畫內土地劃設用途後,即限制土地使用類別,學校用地僅能依規劃 之教育階段設置學校,不得作為住宅、商業或其他非學校使用,以建立有規劃的 都市生活。惟都市計畫在規劃土地使用時,以滿足居民生活需求為主要考量,未 考慮土地權屬,因此,私人土地可能被劃設為學校用地,故都市計畫實施後,政 府需向私人取得土地,依都市計畫設置學校,落實都市計畫,以滿足區域內人民 之教育需求,提供有品質的生活環境。
人口是都市計畫規劃很重要影響的因素,用以評估都市計畫內各種公共設 施用地的需求,因此都市計畫單位首先預估都市計畫區域內計畫人口數,根據計 畫人口數預估各種公共設施用地的需求情形,在評估設置學校用地時,經由都市 計畫內目前總人口數與學齡人口所佔比例預估未來增加之學齡人口數(內政部,
2009),其次,檢討既有學校容納都市計畫內預估未來增加之學齡人口數情形,
經檢討後現有學校無法容納增加之學齡人口數,則表示設置學校用地之需求。
綜上所述,校地係指學校土地,包括已經設立學校的土地及預先取得土地 所有權尚未設校之學校預定地,其中學校預定地係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中限 定作為學校使用之土地,經由政府取得土地所有權後依學校用地之教育階段類別 設置國小、國中、高中等學校。我國自1968 年實施九年國民教育後,國小和國 中依學區劃分,由地方政府設立國中和國小,因此,地方政府經由學區內總人口 數與學齡人口所佔比例預計容納學生總人數,並檢討既設學校之容納性評估新設
學校用地之需求,於都市計畫內劃設學校用地後,取得都市計畫內預定作為國中 和國小使用之土地所有權,作為學校預定地,並評估學齡人口成長情形,適時設 立學校,而在未設校前,亦應開發與維護管理學校預定地,以維護教育資源。
貳、校地之設置
學校預定地係預定作為學校之土地,學校之區位及面積,與學生就學安全 和學習環境有高度相關,因此在規劃學校預定地,需先瞭解選擇學校預定地位置 之原則及面積規模。
一、選擇區位之原則
校地之選擇為學校建築之基礎,在都市計畫區域內依人口結構及人口成長 率評估設置學校之需求後,接下來選擇學校用地之區位,研究者將選擇區位之原 則歸納如圖2-1。
在學校預定地之選擇區位方面,首先以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情形為基礎,
考量位置、交通、環境、安全、擴充餘地和地價之因素(內政部,2010;林萬義,
1970;湯志民,2006;教育部,2002)。在位置方面,按通學距離在一千五百公 尺以內,徒步通學時間在三十分鐘以內。在交通方面,選擇交通方便,有寬廣而 良好的公路及通道可以到達,不必穿越交通危險地段。在環境方面,在自然環境 方面,選擇風景優美、適當供水,空氣清新,通風良好,地質適宜,地面平坦,
排水順暢之地方,在社會環境方面,擇鄰於文教機構。在擴充餘地方面,鄰近公 園綠地與其空間配合規劃,作為未來擴充校地之空間。在安全方面,避免靠近工 廠、鐵路、河岸、公路交叉口。在地價方面,由於財政能力有限,以價廉者優先 考量。
圖 2-1 選擇區位之原則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二、面積之規模
我國對於國民中小學學校面積之討論,陳錦錫等人(2000)認為決定學校用地 面積的因素,從需求面而言有欲容納之學生數與每生享有的校地面積標準,而教 育部(2002)列出最小面積並以班級數計算校地面積。是以,對於國民中小學學 校預定地之面積可從最小面積、班級數及每生平均校地面積進行討論(表2-1)。
在最小面積方面,都市計畫區內之國民中學學校用地最小面積為2.5 公頃,
國民小學校用地最小面積為 2.0 公頃(內政部,2002;教育部,2002);都市計 畫區外之國民中學學校用地最小面積為 2 公頃,國民小學學校用地最小面積為 1.8 公頃(教育部,2002)。然而,受到人口少子女化影響,陳東徹(2010)從學 校最適規模分析認為都市計畫地區 540 人之小型小學最適面積應為 1.6 公頃,
1,200 人之中型小學最適面積應為 3 公頃。
在以班級數計算校地面積方面,教育部(2002)以 35 人為班級單位,國民 中學和國民小學皆以12 班為計算校地面積之最少班級數,都市計畫區內國民中 學13 班以上學校每增一班,得增加 500 平方公尺,國民小學 13 班以上學校每增 一班,得增加420 平方公尺;都市計畫外之國民中學和國民小學 13 班以上學校 每增一班,皆得增加875 平方公尺。
在每生平均校地面積方面,都市計畫區內國民中學每生平均校地面積為 14.3 平方公尺,國民小學每生平均校地面積為 12 平方公尺;都市計畫區內國民 中學和國民小學每生平均校地面積皆為25 平方公尺(教育部,2002)。而陳東徹
(2010)認為都市計畫區內國民小學之每生校地面積為 20~30 平方公尺之間。
教育部(2009)自 96 年起逐年調整國民小學和國民中學每班人數,國民小學 99 學年度起每班調整為29 人,國民中學至 102 學年度每班調整為 30 人,雖然國民 小學和國民中學每班人數調降,教育部頒訂之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並未修訂增加 班級數時得增加之面積,換言之,調降班級人數後,都市計畫區內國民中學每生 平均校地面積增加為16.7 平方公尺,國民小學每生平均校地面積增加為 14.5 平 方公尺;都市計畫區外國民中學每生平均校地面積增加為 29.2 平方公尺,國民 小學每生平均校地面積增加為30.2 平方公尺。
我國都市計畫區內劃設學校用地之面積,係根據1975 年訂定之都市計畫通 盤檢討辦法內學校用地之檢討標準設置,該辦法直至100 年 1 月 6 日止,共修訂 9 次,其中學校用地之檢討原則直至 98 年 10 月 23 日才修訂。該辦法原訂定都 市計畫區內國民中學學校用地最小面積為2.5 公頃,國民小學學校用地最小面積 為2 公頃,是以,我國都市計畫區內劃設之學校用地應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辦法 之規定劃設校地面積,由此可見,國民中小學學校預定地面積廣大,更顯現國民 中小學學校預定地維護管理之困難。
表 2-1 校地面積規模
其中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期限之沿革(立法院法律系統,2011;張景森,1993)
整理如表2-2,最後於 1988 年取消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期限,另一方面行政院 擬具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財務計畫,限於 1991 年 6 月底前全部取得 1973 年 9 月6 日以前公布及 1973 年 9 月 6 日以後公布前三年(1991 年 6 月底前)到期之 部分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項目除中央、省政府及各公用事業用地外,以8 公尺
以上道路、國中小及體育場、人口20 萬以上都市之公園、停車場及廣場為優先 取得項目(張景森,1993)。
由表2-2 可見,訂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期限係基於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之財 產權,立意良好,惟後因政府財政狀況無法於取得期限內支付鉅額經費取得土 地,而取消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期限之規定。然而,考量都市計畫之執行,行政 院補助地方政府經費,加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尤以國中小學校用地為優先取 得項目。換言之,國中小學校用地在1988 至 1991 年為優先取得對象,地方政府 因受行政院補助經費,大量以徵收方式取得國中小學校用地,取得後依都市發展
由表2-2 可見,訂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期限係基於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之財 產權,立意良好,惟後因政府財政狀況無法於取得期限內支付鉅額經費取得土 地,而取消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期限之規定。然而,考量都市計畫之執行,行政 院補助地方政府經費,加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尤以國中小學校用地為優先取 得項目。換言之,國中小學校用地在1988 至 1991 年為優先取得對象,地方政府 因受行政院補助經費,大量以徵收方式取得國中小學校用地,取得後依都市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