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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理論文獻回顧

第二節 安置計畫案例解析

一、國內有關安置計劃研究的案例

國內對於安置計劃的研究並不多,其中比較國內外研究案例較為完整之論文為楊 佩璇(2013)針對高雄市五甲路東側區段徵收安置計畫研究,探討區段徵收過程當 中,弱勢戶的基本人權與需求之正當性與可行性,在這篇研究當中,他設計了五個模 型,包含了基本人權的認知、安置選擇、安置補貼、安置住宅以及社會計劃,並運用 SPSS12.0、NVivo8.0、fs/QCA軟體分析得知,資訊揭露、居住權、財產權三者是最根 本核心的問題,應用該研究之成果對照本研究,得知紅毛港遷村計劃之所以延宕多 時,就是因為國內沒有一套完整的安置計畫法案,導致無法在遷村之前確認當地居民 真正的需求與訴求,在遷村過程當中,生存權、財產權及居住權議題,不斷的浮現爭 議、動員抗爭、反覆協商、說明以及修正計畫,在這個政策迴圈當中,時間,資源,

及政府公信力和社會成本便在這樣不斷重覆的輪迴中消逝。

楊佩琁(2013)列舉了世界銀行對於安置計劃的政策,其中對於生存權、居住權 以及財產權的重視,也是本次紅毛港研究當中要探討的議題。其中世界銀行一系列對 於安置計畫的政策,也將在本研究中,與紅毛港最後的遷村政策作比較,希望從中找 出紅毛港遷村最後成功的關鍵要素,以及找出政府與遷村戶之間真正的需求與差異。

以下分別就台北士林官邸北側地區區段徵收案、台北港特定區區段徵收案,及高 雄市紅毛港遷村案之安置計劃分別說明如下:

二、國內遷村案例概述

(一)臺北市士林官邸北側地區區段徵收案

台北市士林官邸北側地區區段徵收於 2005 年 2 月 21 日公告辦理區段徵收,整個 區段徵收計劃開發總面積達到 5.51 公頃,預計辦理期間自 2005 年 2 月至 2009 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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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須配合拆遷物達 236 戶,拆遷的密度相當高,因為此地區原本屬於老舊之眷村以 及既成之社區,加上台北市在當時並沒有足夠的國宅可供安置,因此台北市政府在該 區段征收的範圍內劃設專案住宅用地,作為拆遷安置原來住戶的用地,並由台北市政 府地政局,負責該地區規劃以及興建專案住宅,並用成本價格配售給符合資格的拆遷 戶。

根據「台北市士林官邸北側地區區段徵收拆遷安置計劃」的規定,台北市政府在 2004 年 6 月成立拆遷安置的專案處理小組,並於同年 11 月報呈內政部核准辦理區段 徵收。關於「台北士林官邸北側地區區段徵收拆遷安置計劃」區段徵收範圍內之拆遷 戶的安置資格、安置方式與安置標準等,如(附表 3-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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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適用國宅專案低利貸款,對拆遷戶來說也是負擔,更沒有長遠的社會計劃配合。拆 遷安置計畫僅解決了居住權問題,財產權與生存權問題是否獲得充分處裡缺乏探討。

(二)台北港特定區區段徵收案

本案計畫區域位在新北市的八里地區,該案經由內政核准在2011年8月23日起正 式公告徵收,此案的總開發面積達到135.36公頃,涉及的土地所有權人共1,300 人,

建築物1,230間,其辦理區段徵收,對於房屋補償費、房租津貼、人口遷移費用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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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農耕保留區也間接的造成農民失業,直接衝擊到他們的生存權與財產權。相對於紅 毛港的遷村計劃,政府在第一時間雖然有規劃漁業特定區給原本從事漁業的漁民,但 是後來因為種種的因素導致漁業特定區的取消,加上養殖業並沒有妥當的安置,導致 曾經興盛的紅毛港養殖業終至消失,所以關於如何安置舊有產業或是轉移的產業的相 關問題,紅毛港遷村計劃與台北港特定區同時有相似之處,也是未來有辦理相關區段 徵收的政府單位必須要去了解與檢討的部分。

(三)紅毛港遷村安置計畫

紅毛港遷村案為歷年全國遷村案例中耗時最久、經費最多(紅毛港遷村總經費計 329 億元)以及規模最大的遷村案。早期政府對於紅毛港居民權益的漠視,引發紅毛 港居民多次抗爭 。嗣後在民國 87 年修訂之「紅毛港遷村第三次修正計畫」執行過程 逐步積極回應了遷村戶的生存權、居住權與財產權訴求之後,始逐步解決爭議課題將 遷村戶需求導入公共選擇賽局,讓遷村爭議逐步收斂完成遷村任務,促成國家重大建 設目標得以達成。

紅毛港遷村居民全部戶數總共有 9,372 戶,具有安置資格者有 6,875 戶,不具有 安置資格者有 2497 戶,遷村之所以未採行就地安置,係為興建深水港和洲際貨櫃碼 頭必須完全拆遷異地安置。安置計畫就必須是滿足不同遷村戶需要而量身打造的「多 元配套選擇方案」,而非傳統的公共工程土地徵收補償採取的「一次性貨幣給付」方 式。

原有第三次遷村計畫之安置計畫內容主要以現金補償為主,異地等值安置為輔。

因為過去遷村執行並不清楚拆遷戶真正需求。遷村作業淪為「抗爭-新增議題需求-爭 取優厚補償-協商-提出新增議題-抗爭」的政策議題迴圈,長期延宕不決耗時過久,

大量消耗行政機關公信力,且因為自然增值,遷村戶數逐年膨脹,導致財政負擔會逐 年加重,安置戶基本生存權、居住權及財產權嚴重受損。因此,在第三次遷村計畫之 後,借鏡於日本都市再開發安置案例,以多元配套方案,讓受安置戶以理性選擇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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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去選擇偏好誘因的安置方案。(吳文彥,2013)再加上「購置住宅或國宅現金及利 息補貼」,「配售土地自地自建營建融資利息補貼」,以及「未具遷村安置資格者的 自動搬遷獎勵金」等多元選擇誘因方案於民國 95 年公布執行後,廣獲遷村戶認同,

並於方案公告後三個月內登記安置選擇方式,迅速解決了紅毛港遷村延宕不前的困 境。有關安置計畫內容如表 3-2.3、表 3-2.4。紅毛港遷村在辦理補償作業方面僅在 2 年的時間就完成,顯示「多元配套選擇方案」具備關鍵性的催化作用,值得探索當 時的決策背景與遷村戶的反應。

表 3-2.3 土地安置戶安置方式及優惠內容表

安置方式 優惠內容

1.配售26坪土地 每坪以成本價格配售土地(平均地價3.85萬元/坪)

2.遷購國宅

1. 補助購宅款:每戶補助78萬元(於房屋價款中扣除)。

2. 國宅優惠售價價差(約50萬元)。

3. 優惠貸款利息差額補貼(約75.48萬元)。

4. 標購國宅社區店舖者得享有補助購宅款及優惠貸款利息差額補貼等優惠。

5. 小港區山明國宅特價優惠,須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購者,即可享有4萬元/坪 之專案優惠售價,否則恢復原售價4.8萬/元坪。

3.等值現金補貼 每戶可領取111萬元。

4.輔購民間成屋

1.每戶可領取78萬元。

2.土地安置戶提出輔購民間成屋貸款,申請日後6個月內新買房屋證明文件,可洽指定承 辦貸款銀行辦理優惠低利貸款。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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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2.4 集合住宅安置戶安置方式及優惠內容表

安置方式 優惠內容

1.興建集合住宅

1.擇於高雄市基地先行辦理興建,興建戶數為264戶。

2.大林蒲基地及高雄縣基地,興建戶數約為307戶。

2.等值現金補貼 購宅補助額度依「紅毛港遷村第三次修正計畫」經公告在案之戶內人口數為 準,分別領取28.96萬元、39.82萬元、54.3萬元。

3.輔購民間成屋

1. 依「紅毛港遷村第三次修正計畫」經公告在案之戶內人口數為準,分別 領取20.4萬元、28.05萬元、38.25萬元現金。

2.集合住宅安置戶提出申請日後6個月內新買之房屋證明文件可洽指定承辦 貸款銀行辦理優惠低利貸款。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2004)

以下為第三次修正計劃之概要:

(一)安置地點:

1.高雄市前鎮區中安路(原名桂陽路)南、北二側(崗山仔農業區及小港機場北側農業 區)都市計畫農業區,面積約 50 公頃。

2.高雄縣牛寮、中崙都市計畫貨物轉運專用區,面積約 120 公頃。

(二)土地規劃、開發、取得方式:

由台灣省政府及高雄市政府會同擬定聯合變更都市計畫後,以台灣省政府 (交通 處高雄港務局)為需地機關,分別委託高雄市、縣政府辦理各該行政轄 區土地區段徵 收,並由台灣省政府負擔公共設施費用 22 億元,開發取得住宅區、保存區及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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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等遷村用地 (台灣省政府業於 88 年 7 月精簡組織,故有關台灣省政府之部分 改為交通部) 。

(三)安置方式:

在政府取得遷村土地後:

1.安置土地配售戶:

以每戶配售 26 坪之基地為原則(部分安置戶基地得視實際安置面積配售),依成 本專案配售符合具配售土地資格之遷村戶,並專案提供長期、低利貸款協助遷村戶自 建住宅,利率及額度比照當期國宅貸款利率及額度辦理。

2.安置集合住宅配售戶:

未婚戶具配售集合住宅之資格者,由政府集中興建集合住宅依成本專案配 售予以安置,其住宅面積標準依遷村基本原則規定辦理。

(四)經費籌措:

台灣省政府負責籌措貸款資金,此項資金由台灣省政府(台灣省政府交通處高雄 港務局)協調省屬六行庫融資。補貼利息差額總數,由台灣省交通處高雄港務局分年 編列預算通過後辦理。

三、世界銀行的安置計劃內容

世界銀行於 1980 年發表「世界銀行貸款專案中涉及的非自願性移民社會問題,

為其最初制定的非自願性移民政策。1988 年制定「開發項目中的非自願性移民—世 界銀行貸款專案政策指南」,復於 1990 年以 「世界銀行 4.30 準則:非自願性移 民」 為名重新修訂頒布,成為 90 年代指導世界銀行貸款專案拆遷安置工作之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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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 12 月其發布了「非自願移民業務政策 OP4.12」(以下簡稱 4.12 條款)和

2001 年 12 月其發布了「非自願移民業務政策 OP4.12」(以下簡稱 4.12 條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