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紅毛港遷村延宕的原因
如果以當下來計算,紅毛港遷村所需耗費的經費應該會在三倍以上。所以建議 未來國家在遷村計畫,或是區段徵收的安置計畫,都應該在事前進行策略規劃或者 進行「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不應該邊做邊修。當下最大的問題,在於我國對於 安置計劃並沒有法令依據,給予的都是傳統的「一次性金錢給付」,沒有辦法完全 的保障人民的權益,在紅毛港遷村過程中,最大的成功要素,就是都市計畫單位,
扮演著統籌規劃、協調、制定策略規劃的功能,包括了兼辦策委會,還有策委會工 作小組的工作。因此,在謝長廷的第二任的任內,正式成立了都市發展局,來統籌 規劃遷村的工作。(吳文彥,2015)
第二節 紅毛港遷村延宕的原因
一、 國內安置計畫法令的不完備
雖然政府許多的區段徵收計畫最終都有完成,但是政府目前遇到最大的問題 來自於沒有一個明確完善的制度,只能透過不斷地協商,邊做邊學,累積經驗(實 際上經驗並未完善傳承)。然而不同地區的拆遷戶,都有不同的需求,也有不同的 背景,如果沒有一套完善的制度,未來每一次的區段徵收或是遷村計畫都必須不 斷的重來,因為沒有辦法吸取過去的經驗,每次都必須經歷耗費時間與成本的協 商,不斷的「抗爭-協調-政策迴圈」輪迴之下,對於政府與公共工程拆遷安置戶 來說,是兩敗俱傷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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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遷村戶對於自身利益的爭取
紅毛港地區居民自古討海為生,過去大多不識字,在國民政府遷台後,於民國 45 年曾因為土地總登記,在未受到地主異議情形下,逕為登記居民土地為國有土 地。因此「佔據」了許多當地區民填海所造之土地,此一歷史緣由造成紅毛港地 區居民對政府普遍充滿不滿6,以至於後來進行遷村計畫之時,紅毛港遷村戶,抓 住政府對於遷村計畫不夠完善的漏洞,欲藉此討回過去所受的虧,並且有了過去 的經驗,當地遷村戶對政府並不完全信任,加上遷村計畫不斷改變,遷村戶也希 望能夠從政府手中取得對自身最大的利益,例如某代理市長C上任時,修改遷村 政策,降低配地自建營建融資,將地價從 6 萬/坪降低為 3.85 萬/坪,造成原本領 取現金的補償戶,後來反悔要求改配售土地自建,嚴重沖擊遷村方案的穩定性,
也造成遷村時程的延宕。
三、以「戶」作為遷村安置單位
造成紅毛港遷村作業遲緩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紅毛港遷村主要以
「戶」做為遷村安置單位,造成遷村戶不斷地以「分戶」作為手段,尋求地租 (rent-seeking),故遷村時程延宕越久,遷村安置戶的自然成長戶也越多,遷村 財務計畫也就逐步墊高。
6 紅毛港住戶屢次在策委會申訴,紅毛港地區居住土地為人工挑土填築海埔地,是其祖先在光復前後填海造陸 的成果,但在民國 45 年,國民政府土地第一次總登記時,因為上一代不識字的原因,未在公告期間主張土地 產權,遂被逕為登記為國有地,原紅毛港住戶成為國有土地佔用戶,無法主張私人土地所有權。因此,策委會 遷村安置戶遂以戶籍為單位,試圖藉此緩和國家制度暴力侵害下的累積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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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紅毛港遷村的缺憾
(一) 養殖魚塭與蝦養殖業採取「一次性金錢賠償給付」,並未設置養殖專用 區,無法充分照顧養殖業者生計與生活憑藉,為遷村美中不足事件之一
(二) 配地自建安置戶於 2006 年,經濟景氣復甦後,以 6 萬塊錢一坪,大量拋 售土地予建築開發商,投機的遷村戶濫用遷村優惠資源,此為遷村缺憾之二
(三) 遷村計畫的政策網絡內部運作過程是那些網絡的資源交換,多元配套選 擇方案就如同交易賽局,網絡中必然存在有多元行動者與目標,各行動者本身 都擁有其目標與利益,隨時與對手進行策略性的交易與聯盟,他們的組織目標 與任務不盡相同,但必要時可能會結合在一起,採取共同的行動,以影響公共 政策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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