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附表 2 紅毛港遷村財務分配表
(1)紅毛港舊聚落地區私有土地計23.5公頃,每平方公尺以4,200元計地價補償費。
(2)民國77年11月7日以前,於紅毛港設有戶籍計4,238戶,每戶以60萬元計算房租津貼。
(二)財務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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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政府、台灣省政府、台電公司,應分擔之經費,按工程預定進度,編列預算支應。
2.高雄市政府應分擔之港區開發經費946,112,000元按工程進度撥款支應。
(三)貸款計劃:鳳鼻頭漁業特定區所需貸款金額,共計20億1仟6佰99萬元,自民國78年7月起,是 施工進度,分8期借貸,並按年息百分之8,半年復利計息一次,至民國82年,6月底止,本息合 計24億149佰25萬7仟6佰22元。
(四)償還計劃:本貸款本息預計自民國82年12月起,分6期,至民國85年6月底出售社區可售地清 償,全部清償完畢後,收支達到平衡。
三、工作進度與經費分配:
(一)紅毛港土地、地上物拆遷補償費與房租津貼發放
1.土地一次徵收同時發放土地,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及房租津貼,由高雄港務局,台電公司以墊款方 式辦理。
2.由台灣省政府,台電公司,高雄市政府組成遷村工作小組,於民國78年6月底前完成發放。
3.經費發放以遷出為條件,凡遷出者不得再行遷入居住,但紅毛港舊船渠得使用至鳳鼻頭心漁港完 成啓用之時。
4.遷村戶取得補償費及津貼後,即由高雄港務局將其地上物拆除清理完竣。
5.凡遷出戶遷出後之土地維護管理,由高雄港務局負責。
(二)漁業特定區開發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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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預計自特別預算經市議會審議通過後,於民國78年7月起,分四年,至民國82年6月底止,完成開 發工程。
2.社區與港區分期同時進行。
柒、其他配合事項:
本遷村計劃除了紅毛港舊聚落地區土地外,地上物拆遷、補償、房租津貼發放、「鳳鼻頭漁業 特定區」工程開發外,尚有其他應協調、配合事項,茲分述如下:
一、海汕國小拆遷後學童就學、教師就業問題之調處:
(一)目前海汕國小有教師41人,職員10人,學生數1,138人,於紅毛港舊聚落地上物拆遷後,海汕 國小亦須拆除,除學生隨父母之戶籍遷移外,教師與職員之調處,應配合地上霧拆遷計畫,擬定 計劃予以處理。
(二)本項計劃應由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於民國79年度起開始規劃。
二、紅毛港地區原有廟宇遷移問題:
(一)本地區大小廟與共計15間,散佈於聚落內,其中以飛鳳宮、朝鳳公及濟天宮較具規模,裝潢 亦甚華麗,土地宮廟規模則較小。
(二)廟宇因紅毛港地上物拆遷後,人口之遷離,故也須配合整體拆遷進度拆除。
(三)本項工作應由高雄市政府民政局依紅毛港地區地上物補償拆遷進度,自民國79年度開始規 劃,輔導廟宇遷移。
(四)遷村新社區規劃之寺廟區可供個廟宇購地後興建。
三、小結:
「紅毛港遷村第一次修正計劃」的主要內容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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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擬定國民住宅興建計劃:
(二) 除原本鳳鼻頭漁業特定區外,另選定高雄市小港國宅、二苓鳳宮國宅、高坪特定區、大 林蒲農業區、崗山仔農業區等地點,分別興建三樓透天厝。
(三) 訂定紅毛港聚落地區土地及地上物徵收補償標準。
(四) 訂定台電公司補助「房租津貼」之對象基準以及發放時機。
(五) 台灣省政府負擔之拆遷補助等相關費用,由原計劃約20億增加至34億餘元。
(六) 高雄港務局取得135公頃土地後,應提供一部分土地,供台電作為電源開發用地。
貳、紅毛港遷村第二次修正計劃
一、修正第一次修正計劃的原因
(一)安置地點過於分散:
當地區民、民意代表反映,興建國宅之數量不符所、地點太過分散,缺乏遷村整體性級規劃一致 性。
(二)補償費偏低:
對遷村地點土地取得、分配方式、地上物拆遷基準日,係以民國78年7月公告徵收,民國78 年9月 發放補償費,且標準偏低。
(三)「鳳鼻頭漁業特定區」並未獲得市議會通過:
「鳳鼻頭漁業特定區」之海堤及漁港工程之細部設計。於民國76年12月審查定案。而「鳳鼻頭漁 業特定區」都市計畫,經民國77年2月10日,內政部都市發展委員會於第311次審議修正通過,特別 預算或高雄市議會通過後,即可公告實施,但該計劃及特別預算一直未獲高雄市議會通過。民國79 年,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一次大會且決議:「請高雄市政府特回提案」,致該計劃因經費無著落,
無法推行,開發計劃終至取消。
97 第二次修正計劃內容:
壹、 遷村基本原則
一、 安置對象:紅毛港地區民國 78 年 7 月 28 日土地徵收公告日以期建造之房屋所有權人(房屋 產權持分共有者吞出一人為代表),並於房屋補償基準日以前於該地區持續設有戶籍者。
二、安置地點:選定高雄市桂陽路兩側農業區(崗山仔農業區,及小港機場北側農業區),及鄰近 高雄縣中崙、牛寮地區,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土地,容納紅毛港遷村戶。
三、安置原則:
(ㄧ)辦理發放紅毛港地區土地及地上物徵收拆遷補償費。
(二)完成安置計劃:取得遷村用地配售遷村戶,並由政府提供長期低利貸款,協助遷村戶自建住 宅。利率額度比照當期國宅貸款辦理。(貸款額度120萬元,年期20年)。
(三)高雄港務局依大林商港區第六貨櫃碼頭闢建時序,辦理地上物拆遷、取得土地。
(四)取得安置土地,完成配售登記之日期,為實際執行之日。
貳、紅毛港舊聚落地區拆遷補償及津貼
一、 房屋補償基準日 ,以民國 78 年 (1989) 7 月 日土地徵收公告日以前 , 高雄市政府 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調查登錄拍照有案者,或持續 於紅毛港地區設有戶籍 者為準。
二、 廟宇補償基準日 ,以民國 78 年( 1989) 7 月 日土地徵收公告日 以前, 興建完成者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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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及地上物徵收補償標準·
(一)土地部份之補償標準:
1. 徵收地價補償 : 私有土地按徵收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 4 成 。
2· 私有土地先行使用獎勵金 : 依徵收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 4 成後之總價,加發 30 %。
3·占用公地救濟金:
(1)建物以占用平面面積依徵收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 4 成後,按其二分之一發給救濟金。
(2)農作物、菜園、漁池等,以占用面積依徵收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 4 成後,按其十分之一發 給救濟金。
4· 建物 、 農作物 、 菜園 、 漁池等有承租者,以承租面積, 依徵收當期土地公告現值 加 4 成後,按其五分之一,發給救濟金。
(二)建物部分之補償標準·
1. 以實際執行拆遷日 當期 「高雄市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逧建築物農作 改良物補償辦法」,為核算房屋救濟金標準。
2、 已公告發放補償與拆遷日 當期核算房屋救濟金之差額 , 按單價補足, 並於實際執行 拆遷日放。
3、廟宇特殊建築物 ( 飾及其他雕刻 ) , 由建築師公會以實際執行拆遷日 ,鑒估後,依新建 價 補償 。
4 、其餘如自動搬遷獎勵金 、 搬遷補助費等 , 依 「 高雄市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建築 物農作改良物補償辦法亅 規定辦理 。
( 三) 特別救濟金 : 在紅毛港地區民國 78 年 ( 1989 ) 7 月 日以前 , 持續設有戶籍,並 有房屋產權者,每戶加發 5 萬元之特別救濟金。
(四)魚塭附屬設備自行遷移者,按實際執行拆遷日估價補償費二分之一,發給遷移費,免予徵 收。不遷移者,以實際拆遷日估價 8 折徵收補償後,歸用地機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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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放時機:
1.協議階段:民國 78 年( 1989 ) 6 月 30 日起 14 夭,發放房屋、土地、補償費及房租津 貼。
2·徵收階段:民國 78 年( 1989 ) 7 月 10 日,奉行政院核准徵收,自 78 年( 1989 ) 9 月 4 日起發放土地、房屋補償費及房租津貼;農作改良物、廟宇、魚塭、工廠等地上物者,因查 估作業繁雜,延至 79 年( 1 )
7 月 15 日,陸續發放。
四 、 台電公司補助紅毛港遷村戶 「房租津貼」 之對象,補助額及發放時機 :
(一)補助對象 : 以民國 77 年 ( 19 ) 11 月 7 日 ( 本府召集 「 高雄市小港區紅毛港 居民抗議台電公司污染協調會」 ) 以前 ( 含 11 月 7 日 ) , 於紅毛港設有戶籍者,為 補助對象 , 共有 4, 457 戶 。
(二) 補助額 : 每戶每月以新台幣 5 千元計算,一次發給 10 年之補助,合計每戶補助 萬 元 、 紅毛港共有 4, 457 戶 ,共需 26 億 7 千 4 百 20 萬元 。
(三) 發放時機 : 已於民國 78 年 ( 1989 ) 6 月 30 ,與高雄港務局之紅毛港土地 、 地 上物徵收補償費發放作業, 同時發放 。
參、安置計晝
一、前言:
紅毛港居民世代居往該地,政府為取得紅毛港土地興建第六貨櫃中心,擬將紅毛港遷村,必須 優先考量遷村戶需求 , 俾期減少民怨,早日促成遷村。 本安置計畫即是依據此原則,長 期與民意代表 、 遷村戶代表 、 台糖公司 、 台灣省政府 、 高雄縣政府等協商後 , 所擬訂之可行計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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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安置地點 : ( 如圖 5 一 4 一 1 )
(一 ) 高雄市前搷區桂陽路南 、 北二側 ( 崗山仔農業區及小港機場北側農業 區 ) 都市 計晝農業區 , 面積約 50 公頃 。
(二)高雄縣牛寮 、 中崙都市計畫貨物轉運專用區, 面積約 120 公頃 。 上述土地大部份 屬台糖公司所有, 目前皆作農業使用 。
三、 土地規劃 、 開發 、 取得方式 : 由台灣省政府及高雄市政府會同擬定聯合變更都市 計畫後,以台灣省政府交通處高雄港務局為需地機關 ,分別委託高雄市、縣政府辦理各該行 政轄區土地區段徵收,開發取得遷村用地,總計需 75· 32 公頃:
(一)住宅區: 46· 3 公頃。
(二)公共設施用地: 27· 7 公頃。
(三)寺廟區: 1.32 公頃。
四、安置方式:政府取得遷村用地後,細分為每宗 26 坪之基地,依成本專案配售遷村戶,並比 照國宅「貸款人民自建亅方式專案提供長期、低利貸款,協助遷村戶自建住宅。
(一)、經費籌措:政府負責籌措貸款自建資金約 5 億元,此項資金由台灣省政府交通處高雄港 務局協調省屬六個行庫融資,補貼利息差額總數, 約為 25.3 億元,由台灣省政府交通處高 雄港務局分年編列預算支應。
(二)、廟宇安置:依照現有登記面積加一倍,提供擴建土地,惟其面積總數不得超過 4 千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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