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地方官員的斷案場域與官民互動
第四節 官民的法律互動與建立名聲
在官員理想的司法形象方面,經常使用「釋冤」、「恤刑」、「斷案公允」等評 價,作為讚美之用。這些評價代表唐代官員理想的司法形象,亦是在官民法律互 動情境下延伸出的名聲。在唐代墓誌有不少對於司法官員讚美之詞,充分表現唐 代官員在司法審理上的聲望,大致上可分為三類:一、緩刑恤獄;二、善於折獄;
三、不為強權,執法公正,舉直錯枉,獄訟無冤。74這些詞彙表面看起來雖僅是文 字上的讚美之詞,實際上卻牽涉到官員在司法實務上他者評價的形象塑造,在種 種分析的過程中,我們所看到的是唐代官員與罪犯、當事人、人民之間的多重互 動關係,並透過司法經驗與審判,將彼此緊緊相連。
關於唐代官員名聲的建立,列舉《大唐新語》所載武則天時期的朱履霜作說 明,因朱履霜具有好學、明法理、善於推案、剖析分明的特質,以法律推理能力 著稱,而後破案有功被提拔為縣尉一職。朱履霜起初名聲的建立,乃因長安發生 一起殺人案:
長安市屢非時殺人,履霜因入市,聞其稱冤聲,乘醉入兵圍中,大為刑官 所責。履霜曰:「刑人於市,與眾共之。履霜亦明法者,不知其所犯,請詳 其按,此據令式也,何見責之甚?」刑官唯諾,以按示之。時履霜詳其案,
遂拔其二。斯須,監刑御史至,訶責履霜。履霜容止自若,剖析分明,御 史意少解。履霜曰:「准令,當刑能申理者,加階而編入史,乃侍御史之美
74 參考張文晶,〈唐代墓誌與唐代法律研究〉,發表於「史料與法史學術研討會」,時間:2014 年 3 月 26-28 日,地點:中央研究院史語所。
也。」御史以聞,兩囚竟免。由是名動京師。75
朱履霜之所以「名動京師」,乃因協助處理長安殺人案,並推測其中有冤情,上請 官府重新審理,加上時逢監刑御史將行刑,朱履霜更是明白分析案情,且法律推 理能力相當精準,最後監刑御史免兩囚死罪。也就是說,有冤者在即將處死之時,
仍有釋冤的可能,朱履霜也因這個司法案件聞名於京師。而後,如史料載:「他日 當刑之家,或可分議者,必求履霜詳案。履霜懼不行。死家訴於主司,往往召履 霜詳究,多所全濟。補山陰尉,巡察使必委以推案」。76朱履霜善於推案,若有重 大案件發生,則地方官員委以職責,由朱履霜協助處理。相似案例如唐德宗時期 的陽城,據《舊唐書‧陽城傳》記載:「閭里相訟者,不詣官府,詣城請決。陝虢 觀察使李泌聞其名,親詣其里訪之,與語甚悅」。77陽城一開始雖非官吏出身,但 飽讀經典、學問豐富,遠近皆仰慕其德行。此外,陽城善於處理民間糾紛,甚至 能解決官府無法平息的訴訟,也因而獲得觀察使賞識,任官後深受地方人民愛戴。
總之,在斷案場域中,藉由他們的法律知識與專業能力,建立起名聲並流傳,誠 如所謂「折獄著聲」、「遠近稱之,政績尤異」等評價,就是根據現實需求與官民 期待所建構的理想形象。
本文透過陽城、朱履霜此類司法形象與名聲的建立,重新思索《折獄龜鑑》
所載唐代案例,地方官員所佔比例頗高,可分為兩種,一為地方官員,一為使職 官員。關於使職官員,包含觀察使與節度使兩種官職者,在《折獄龜鑑》三十七 則唐代案例中,觀察使有五例,又柳渾為觀察使任命為判官,此亦可視為一例,
節度使有七例,相加共有十三例,扣除案例中官職不明者,唐代使職官員所佔比 例甚高。至於地方官員身分的司法案例,如刺史、府尹、縣令、縣尉等,約佔九 例,比例略低於使職官員。從官民的法律互動關係探討官員名聲的建立,如前所 述「趙和斷錢」案,即唐懿宗縣令趙和名聲遠播,鄰近縣民跨境投訴,並使用巧 計偵辦案件。在斷案場域中,趙和與人民的審問、對話、雙方對證等,彼此產生 互動關係。違法之民與冤訴之民在趙和面前呈現最真實的樣貌,如史料載:「(趙和) 遂引其人,使之對證,於是慙懼服罪,梏回本縣,檢付契書,寘之於法」。78趙和 的名聲與司法審判作一結合,透過名聲建立與實務操作,進而在他人評價中塑造 出典型的司法形象,即「折獄著聲」。
關於唐代地方官員名聲的建立,主要在於謹慎審理司法與調節人倫秩序。為 更深入討論地方官員的名聲流傳與實際辦案能力,列舉《折獄龜鑑》的唐代案例
75《大唐新語‧持法》卷 4,頁 38。
76《大唐新語‧持法》卷 4,頁 38。
77《舊唐書‧陽城傳》卷 192,頁 5132-5134。
78《折獄龜鑑譯注》卷 7,〈鈎慝‧趙和斷錢〉,頁 388。
作為說明依據。首先,舉出《折獄龜鑑》中幾則地方官府案例,如有關地方官依 法斷案與人倫秩序的實踐,根據《折獄龜鑑‧竇參亟決》載:
唐竇參,初為奉先尉。男子曹芬兄弟隸北軍,醉暴其妹,父救不止,恚赴 井死。參當兄弟重辟。眾請俟免喪,參曰:「父由子死,若以喪延,是殺父 不坐。」皆榜殺之。79
本案原出自《舊唐書‧竇參傳》:
累遷奉先尉。縣人曹芬,名隸北軍,芬素兇暴,因醉毆其女弟,其父救之 不得,遂投井死。參捕理芬兄弟當死,眾官皆請俟免喪,參曰:「子因父生,
父由子死,若以喪延罪,是殺父不坐也。」皆正其罪而杖殺之,一縣畏伏。
轉大理司直。80
根據史料推測竇參為唐肅宗、代宗時期擔任奉先縣尉。《舊唐書》提到其父竇審言 也擔任過縣尉,「參習法令,通政術,性矜嚴,強直而果斷」。81竇參可能在父親的 工作環境與教育下,對於法律知識有一定基礎,並培養出依法斷案的處事風格。
本案在《折獄龜鑑》是列入「議罪」篇,而《冊府元龜》收錄在「強毅」篇,82代 表竇參整治地方政務的強烈性格。竇參任奉先縣尉時,處理一起家庭糾紛,主因 起於曹芬兄弟酒醉毆打甚而強暴妹妹,83父親無法阻止惡行,難以解救女兒危機,
在憤怒與羞愧之下投井死亡。本案主要牽涉鬥毆殺傷人罪與不孝罪,但很明顯竇 參放大曹芬的不孝罪,認為父因子而死,屬於殺父重罪,因立即處以死刑,不可 待服喪後審理。鄭克對此說明,竇參之所以速決此案,乃因曹芬兄弟為北軍身分,
深怕拖延一段時間後,北軍賄賂中官而使曹芬兄弟赦免罪行,必須即時審斷此案 才能杜絕翻案危機。
本案疑點甚多,我們無法確知曹芬兄弟實際的犯罪行為及竇參榜殺罪犯的司 法流程。但由此可知竇參依法斷案的態度,面對人倫秩序與法律的問題時,他反 而著重於法律的權威性,如在管轄區內有不孝者應處重罪予以懲戒,取法為優先,
其中「殺父不坐」顯示出竇參執法的剛毅,甚至凸顯出用法律手段抑制人倫秩序
79《折獄龜鑑譯注》卷 3,〈議罪‧竇參亟決〉,頁 197-198。
80《舊唐書‧竇參傳》卷 136,頁 3745。
81《舊唐書‧竇參傳》卷 136,頁 3745。
82《冊府元龜‧令長部》卷 706,〈強毅〉,頁 8149。
83 關於曹芬兄弟對於妹妹的暴行,各類史籍記載略有差異,《折獄龜鑑》與《新唐書‧竇參傳》
記載:「男子曹芬兄弟隸北軍,醉暴其妹」,所謂「暴」字除了施加暴力之外,可能因文本有所隱 晦,「暴」也包含強暴、欺辱妹妹。《舊唐書‧竇參傳》記載「芬素兇暴,因醉毆其女弟」;《冊 府元龜》記載「曹芬隸北軍,素兇暴,與弟毆其女弟」。兩書僅記載毆打妹妹,沒有「暴」字,推 測可能隱晦「暴」的行為,或是疏漏文字。若根據案件發生過程,其父無法阻止女兒被兒子施加暴 力,用投井方式救女,解救手段過於激烈,推測曹芬兄弟不只有毆打妹妹,更可能有強暴行為。參 考《新唐書‧竇參傳》卷 145,頁 4730。《冊府元龜‧令長部六》卷 706,頁 8149。《舊唐書‧竇 參傳》卷 136,頁 3745。
的衝突。竇參審理此案後,亦影響到其自身名聲的流傳,如《舊唐書‧竇參傳》
曰:「皆正其罪而杖殺之,一縣畏伏。轉大理司直」。84竇參除了在司法實務上有所 成效,亦可有效治理地方,執法剛毅的性格使縣內人民深怕違法被懲罰,藉以杜 絕姦事的發生。關於曹芬兄弟一案,竇參施予「杖殺」之刑,懲戒意味深重,也 看出地方官員對於依法斷案的落實與適時調節人倫秩序等問題。
另有相似案例可說明地方官如何治理人民的生活糾紛,如前述唐玄宗時期「李 傑覘婦」,85寡婦因與人通姦,試圖用法律手段剷除兒子,後被河南府尹李傑所識 破。此案也與家庭糾紛有關,主在子非不孝,而母卻以不孝罪告子。李傑在處理 民間司法訴訟方面,除了善用巧計與法律推理能力審理案件,更重要的是審理過 程中的官民對話與互動,多少加強了李傑的執法形象,如李傑和寡婦的對話:「汝 寡居,唯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無悔乎?」明確告知家庭內部母子相處、同居 的問題,強調和諧對待家中成員,不以告官處理,可看出地方官司法與教化形象 的結合。相似狀況又如《舊唐書》記載韋景駿身為縣令,擔負教化百姓的父母官,
帶有強烈的儒家價值觀:
(韋)景駿明經舉。神龍中,累轉肥鄉令。……開元中,為貴鄉令。縣人有母 子相訟者,景駿謂之曰:「吾少孤,每見人養親,自恨終天無分,汝幸在溫 凊之地,何得如此?錫類不行,令之罪也。」因垂泣嗚咽,仍取孝經付令 習讀之,於是母子感悟,各請改悔,遂稱慈孝。86
韋景駿在唐玄宗開元中擔任肥鄉縣令,遇到母子相訟的案件時,他面對此類家庭 糾紛,所使用的方法不完全是依法斷案,而是用教化、感性的口吻與態度,闡述 孝道的重要性,「垂泣嗚咽,仍取孝經付令習讀之,於是母子感悟,各請改悔」。
此種作法顯示為官者對於地方教化的功用,但實際上是希望達到「息訟」的目的。
韋景駿身為地方官,面對不孝、母子相訟狀況,可依法律規定斷案,雙方須處以
韋景駿身為地方官,面對不孝、母子相訟狀況,可依法律規定斷案,雙方須處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