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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 論

第三節 研究取向

本研究的架構可分為兩大層次。一為大架構:唐代法典與法律秩序觀,主要 討論唐代法律秩序觀的展現,尤以頒行法典為論述主軸。二為主體架構:唐代司 法官員的斷案場域與實務經驗,為了具體闡明唐代法律秩序觀的實質面向,將研 究對象限縮在「司法官員」,希望從唐代執法官員的角度分析司法審判實境中所涉 及的可能面向。對此,延伸出三大關注面,如下所述:

第一層面「法律規範的頒行與運用」。這部分乃延續法典與法律秩序觀而來,

著重於司法官員對於法典、法律制度的各項議論與見解。主要參考《唐代詔敕目 錄》、《兩唐書‧刑法志》、《通典‧刑法典》、《唐會要》之刑法典章制度等,探討 唐代法典制定與法律思維背景,進而思考法典規範與國家統治之間的關係。舉例 而言,在唐代皇帝詔敕中,除了頒行、修訂法典之外,對於中央刑部、大理寺和 地方官員的決獄、恤刑,有相當程度的期待與規範。當司法官員面對統治者的期 待與法律規範下的要求,他們如何因應?在法典制定方面,產生何種影響?藉此 審視唐代的法律規範與法典的制定。

此外,法典的制定、修訂、頒行等,和當時歷史背景密切相關,從一開始頒 行《武德律令》,唐代大致維持律令格式的法典體系,只是在面對不同的政治背景 與時代變遷,編修法典影響著當朝政權的穩定性。我們也能從法典編修與頒行的 歷史背景中,討論朝廷官員及皇帝的法律思維,他們著重的面向有何變化?安史 之亂後,唐朝如何因應危機?當朝官員在編修法典方面有哪些突破與改變?法典 的制定與編修,除了展現統治者的統治理念,也包含立法者對於法律規範與體系 的理解和建構,由此呼應「唐代法典與法律秩序觀」的大架構,而主要切入點是 唐代官員中的立法者與司法者。

第二層面「官員的司法經驗與官民法律互動」。從審判、斷獄的視角出發,分 析司法官員的法律推理、經驗守則、官民的法律互動等。這部分結合法律個案研 究,如《折獄龜鑑》中的唐代司法案例、《冊府元龜》記載的唐代司法官吏、《通 典‧刑法典》中的守正與恤刑篇、《太平廣記》所載的法律案件、吐魯番出土文書 的司法案例等,79綜合討論唐代司法官員的審判與法律互動,並透過個案以分析司 法官員對案件的敏感度與斷案技巧。

另外,在法律經驗與斷案場域方面,結合明清訴訟制度的研究觀點,80考察唐 代司法審判的歷史問題,如司法官員如何理解法律?法律的權衡與變通?依法斷 案與否?法典的運用與參考價值?斷案的依據為何?對此,本文主要運用《唐律 疏議》、《天聖令》之復原唐令來討論法律制度的規範體系、皇帝詔敕內容與司法 審理的關聯性,以及考察司法官員各種審判問題,如法典的引用、取證審判的法 律依據、辦案經驗、地方官員的權威性等。

舉例而言,對比唐玄宗和唐懿宗的詔書,可看到皇帝對於官吏的操守與引用 律令的重視,誠如玄宗時強調「斷決諸罪,皆著科條」、81懿宗時也提到「其天下 州縣官等,皆罕悉律令,莫知重輕」,82這似乎表明中唐以後,官吏在審理斷罪一 事,可能出現無引用律令的參考標準,或不熟悉律令的現象。從皇帝本身強調的 重心而言,對於官吏引用法條一事仍相當關注,甚至作為選取人才的參考標準。

就當時官吏而言,他們可能不熟悉法律,斷案亦不完全引用法典,加上部分藩鎮 權力擴大,干涉地方司法實務,致使審理不公,冤獄頻繁,為了加強官吏這方面 的品質,因而強調引用法典斷案的重要性,但成效有限。至少在詔書中,我們可 得知皇帝與朝廷對於官吏基本素質的要求與改革方案。

79 關於吐魯番出土法制文書研究,參考劉俊文,《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書考釋》,北京:中華 書局,1989。李方,《唐西州官吏編年考證》,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李方利用出 土資料,兼石刻墓誌、敦煌文書、傳世史籍,集中研究西州州級和縣級官員、折衝府官員、軍 鎮、戍、烽等官吏,州縣屬吏,鄉里城坊職役等,其中有對於西州法曹、司法參軍有所討論。

80 目前明清法制史學界在訴訟制度上有兩派爭論,一為黃宗智的「審判說」,他認為清代中國是

「依法審判」,並整理出淡新檔案、巴縣檔案等,試圖證明清代地方司法案件大多數是根據律例判 決,並藉此反駁滋賀秀三的「教諭式調停」。參考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 達與實踐》,上海:上海書店,2001。另一派為寺田浩明,其反駁黃宗智「依法審判」的論點,主 要集中在「清代聽訟是否屬於依法分清是非、保護正當權利擁有者的審判」,最終的目的是為了達 到「無冤抑」且最適切的均衡狀態。參考寺田浩明著、王亞新等譯,《權利與冤抑:寺田浩明中國 法史論集》,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2012。

81 (宋)王欽若等編、周勛初等校訂,《冊府元龜‧帝王部》(南京:鳳凰出版社,2006),卷 151,

〈慎罰‧唐玄宗先天二年四月詔〉,頁 1684。唐玄宗先天二年(713)下詔曰:「法憲之設,期於無 私,本以救人,蓋非獲己。故得情存於勿喜,折獄貴於哀矜。至如斷決諸罪,皆著科條,若守而不 失,自為良吏」。

82 (清)董誥等編、孫映逵等點校,《全唐文》(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2),卷 85,〈懿宗‧大 赦文〉,頁 541。唐懿宗在位年間(859-873)所頒布的大赦文:「人命至重,在慎典刑;國章苟隳,

必多枉撓。……宜委御史臺、刑部、大理寺慎擇官吏,皆須素能折獄,俾務盡心,則人必法當畫 一。其天下州縣官等,皆罕悉律令,莫知重輕,唯任胥徒,因多枉濫。委本道觀察使覺察聞奏」。

再者,希望透過司法官員的審判歷程與經驗,分析他們如何透過自身的法律 知識、經驗與對自我期待等,進行合理的推論與斷案,並從這些司法經驗思考唐 代司法官員理想形象形成的因素。另也結合法律推理的運用,從法律個案或司法 官員的相關記載等,可知他們熟習各項法律規範,掌握法律解釋的正確性,剷除 惡吏對於司法的干預,並根據「理」與「法」的基礎,維護百姓在司法場域上的 和諧性,故斷案果斷明快,以止訟息訟。

舉例而言,在擔任司法官員的標準方面,唐太宗《貞觀政要》載諫議大夫王 珪進曰:「選公直良善人」;83玄宗詔書:「若守而不失,自為良吏」;唐懿宗赦文:

「宜委御史臺刑部大理寺慎擇官吏,皆須素能折獄」。這些選用標準莫不以斷案公 正無私為首要目標,其中個人的素質、品德也是參考標準,若能謹守分寸、熟悉 律令,自然能折獄著聲。不論是從官員的建言,或是皇帝詔書對官吏本質的要求,

皆看到司法官員在折獄等司法經驗的著重點,其所強調的正是「折獄著聲」。由此 可展開幾個思考點:司法官員形象如何被塑造、與人民的法律互動中產生何種特 殊意義?執法成效與統治者理想法秩序的關係為何?本文主要討論司法官員形象 建構的多層因素,進而分析他們在斷案場域中,對於國家、人民、官吏三者之間 的互動關係。

第三層面「官員對法律的反省與見解」。結合法典的法律秩序觀與司法官員的 斷案場域,分析唐代司法官員對於法律議題的反思和見解。唐代官員部分身兼立 法職責,熟習各項法律規範,另一大部分官員身兼司法者,在處理法律案件與法 典依據之間也會產生爭議與討論。法律審理多牽涉到人命,應重視寬簡、斷獄允 當。根據唐代皇帝詔敕可知,不斷強調地方官員、刑部官員加速案件的審理,避 免造成滯獄和冤獄。如唐高祖下詔曰:「囚徒禁繫,其數不少。或控告未申,多 有冤屈;或注引肆志,濫及貞良,致使文案稽延,獄訟繁雍。……所有囚悉令覆 察,務從寬簡」。84唐太宗下詔曰:「今州縣獄訟常有冤滯者,是以上天降鑒,延 及兆庶。宜令覆囚使至州縣,科簡刑獄,以申枉屈,務從寬宥,以布朕懷」。85相 關詔敕數量龐多,舉出兩則為例,說明唐代皇帝重視決獄、寬宥的態度。然而,

發布這類詔敕,除了和皇帝祭天、祭祀典儀有關,也包含天災所造成的心理壓力。

先不論皇帝自身的政治意識,「簡刑」、「檢校獄訟」代表唐代司法官員對於法律案 件的處置問題,其中冤獄、滯獄是相當普遍的現象。本文並非要觀察司法官員審

83 (唐)吳兢撰、謝保成集校,《貞觀政要集校》(北京:中華書局,2003),卷 8,〈論刑法第三十 一〉,頁 428-429。

84《冊府元龜‧帝王部》卷 151,〈慎罰‧唐高祖武德四年四月詔〉,頁 1682。

85《冊府元龜‧帝王部》卷 144,〈弭災‧唐太宗貞觀十七年三月詔〉,頁 1612。

理不公的問題,而是當這類詔敕發布之後,司法官員如何看待?現實狀況與理想 的矛盾,又該如何作調整?是應當速決?還是慎刑?希望在法規範與獄訟之間,

分析司法官員可能面臨的困難與變通方法。綜合討論唐代司法官員在法典、司法 訴訟、情理法運用、法律知識價值觀的建構等問題點,進而勾勒出唐代法律秩序 觀的初步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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