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地方官員的斷案場域與官民互動
第三節 釋冤與懲惡
唐代地方官員在執行司法上的表現,可透過豐富的斷案經驗破解冤案,具有 釋冤與懲惡的特色。關於「釋冤」,第四章提到中央司法官員的釋冤形象,地方官 員與中央司法官員大致上沒有差異,反而中央司法單位的御史臺、大理寺、刑部 扮演監督司法的功能,所以釋冤的形象與特質比地方官員較為明顯。根據本文所 列出的釋冤個案,在中央司法官員方面,通常集中於御史身分,如中央派遣至地 方監督時,發現有疑獄或冤獄,要求重新審斷。至於大理寺或刑部,則是派遣官 員到地方審覆案件時,發現冤案者重新審理,或是送交至中央司法單位後,審核 後有疑獄再審。若是唐代地方官員的釋冤案例,則多發生在使職官員,如節度使、
觀察使等,他們本身具有監督司法、行政的功能,因而發現疑獄或冤情的機率較 大,也可能會重新送回再審。唐代相當重視釋冤,也呈現出官員強調科學辦案、
合理取證與審判技巧,因為取證的重要性提高,致使化解冤獄的可能性增加,此 正是本文所要探討的重點。
根據《折獄龜鑑》篇目分類看來,卷一為「釋冤」篇,其中所載唐代案例共 有七則(參見附表),貞觀年間御史蔣常、高宗時期監察御史韓思彥與裴懷古、德宗 時期侍御史李元素、代宗時期判官柳渾、大曆年間鳳翔節度使幕府袁滋、42昭宗時 期清海軍節度使劉崇龜,部分案例已在第四章說明,不再贅述,但可比對此類釋 冤案例多涉及使職官員或是幕府判官之類。關於釋冤案例,在唐代墓誌中有相似 史料可為證,如〈唐故處州剌史李君墓誌銘〉:
君諱方玄,字景業。刑部尚書、贈司空貞公長子。……後以協律郎為江西 觀察支使裴誼觀察判官,有殺人獄,法曹官斷成,當死者十二人。景業訊
39 高明士,〈東亞傳統法文化的理想境界——「平」〉,《法制史研究》第 23 期,頁 1-26。
40 柳立言,〈青天窗外無青天:胡穎與宋季司法〉,頁 235-279。
41 參考《折獄龜鑑譯注》卷 3,〈議罪〉,所載唐代案例「戴冑駁議」、「徐有功斷放」、「竇參 亟決」、「柳渾執奏」,以上案例皆明示官員依律斷案的準則,如柳渾在案例中對於法律的見解:
「若委有司,須詳讞乃可。於法:誤傷乘輿器服,罪當杖。請論如律」。
42 據鄭克考證,此則案例可能是虛造,實例可直接參照唐書所載。又,此案可能是根據典故所擬 的案例,作為編纂案例彙編使用。《折獄龜鑑譯注》卷 1,〈釋冤〉,頁 44-45。
覆,數日內活十二人冤,尚書以上下考奏。裴公移宣城,授大理評事、團 練判官。43
據墓誌所載,李方玄為貢進士出身,活躍於唐穆宗、敬宗、文宗時期,初為秘書 省校書郎‧校集賢殿秘書。之後李方玄擔任江西觀察使判官,屬於幕府官員。當 時法曹已斷獄,共十二人斷死。李方玄為觀察使判官,面對重大死刑案件,必須 再次審覆,避免造成冤獄實情。據史料載,李方玄釋冤十二人,洗刷冤屈。因其 善於斷獄、釋冤,頗有佳績,日後更進入大理寺擔任官員,並將此案例寫進墓誌,
可見李方玄在釋冤上的形象相當明顯。
如李方玄擔任地方官員或幕府判官之例,較為特殊者會寫入個人墓誌內,以 作為任官一生中非常重要的代表實例。唐玄宗時期徐浚擔任陳州司法參軍時,44也 有類似釋冤、懲惡的案例,據〈徐浚墓志〉載:
童稚善屬詞,十七明經高第,……一命軒州參軍,再遷陳州司法。時太康 縣有小盜剽劫,逮捕飛奔,廉使急宣。州佐巧抵非辜,伏法十有餘人。府 君利刃鉶鋒,剛腸正色,決綱不問,釋累勿疑。餘活者盈庭,頌歎者織路,……
夏縣有巨猾,頗為時蠹。訕上則郡守不能制,附下則邑吏莫敢言。惡以養 成,罪以貫稔。府君密察劾問,明刑剿絕,人到於今稱之。45
徐浚明經科出身,史傳並無相關紀錄,僅有本篇墓誌得知其擔任陳州司法參軍。
根據《唐六典》記載司法參軍的職責:「鞫獄定刑,督捕盜賊,糺逖姦非之事,以 究其情偽,而制其文法」。46〈徐浚墓志〉記錄誌主在司法審判與懲惡的實例,可 謂符合《唐六典》對於州衙司法參軍的論證個案。徐浚任官期間完全展現地方官 員在司法上的特質與形象,有幾個觀察點:一、小盜剽劫,伏法十多人。根據《唐 律疏議‧賊盜律》規定:「諸強盜,不得財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疋加一等;十 疋及傷人者,絞;殺人者,斬。其持仗者,雖不得財,流三千里;五疋,絞;傷 人者,斬」。47若言伏法者十多人,則應為強盜集團,人數眾多必有劫財之實,但 不確定是否為十疋以上或持杖劫五疋以上。根據唐律規定,此小盜集團若有劫財,
可處徒刑二年以上,最重可至斬刑。但墓誌記載僅有小盜剽劫,似乎沒有劫財殺 人之實,加上徐浚審理此案,展現剛正不阿的形象,且「釋累勿疑」。從「餘活者 盈庭」一句可推測,小盜集團雖有劫財,但可能無持杖傷人或劫財疋數較少,罪
43 (唐)杜牧著、陳允吉校點,《樊川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卷 8,〈唐故處州剌 史李君墓誌銘并序〉,頁 130-131。《全唐文》卷 755,〈杜牧‧唐故處州剌史李君墓誌銘〉,頁 7831-2~7832-1。
44 根據徐浚墓志所記,亡於天寶十載,推測任官時間應該是唐玄宗開元年間,但確切年份墓志未 載。吳鋼主編,《全唐文補遺》第八輯,〈徐浚墓志〉,頁 62。
45《全唐文補遺》第八輯,〈徐浚墓志〉,頁 62。
46《唐六典‧三府督護州縣官吏》卷 30,頁 749。
47《唐律疏議‧賊盜律》卷 19,「強盜」條(總 281 條),頁 356-357。
刑應不至死,徐浚將已斷死罪者重新審理,使多數人可從死刑減輕為其他刑度。
二、我們可推知徐浚審理此案後,名聲大噪,雖說墓誌撰述帶有誇飾效果,但「頌 歎者織路」一句確實展現徐浚「折獄著稱與釋冤」的特質。三、時夏縣有巨猾,
時常擾亂當地秩序,地方官吏皆無法制服,徐浚到此地後,「密察劾問,明刑剿絕」, 他不畏強權惡勢,以司法制服惡人,所到之處皆讚美徐浚懲惡作為。
綜合以上幾點可知墓誌對於徐浚的描述,其形象有兩大特點「釋冤」與「懲 惡」,這也是地方官員最受重視之處,更是人民評價官員的重要標準,意即地方官 員能公正審法,又能懲治惡人,是最直接與人民接觸、互動的關鍵之處,就如前 述李方元釋冤十二人,獲得「上下」的考績,並受到官民讚賞。而墓誌所述之「頌 歎者織路」、「人到於今稱之」,皆代表徐浚身為地方官員的典型司法形象,甚至是 人民對於他的期待,並寄託其身。徐浚墓誌呈現的是個人名聲與司法形象,另有 部分史料記載為官者延續祖父輩釋冤的形象,如唐玄宗天寶年間徐秀即為一例,
據〈朝議大夫贈梁州都督上柱國徐府君神道碑銘〉記載:
歷蔡州參軍。為御史宋遙關內覆囚判官,公銳精鞫訊,多所全活,宋公以 為言,公正色謂之曰:「僕從祖父司刑卿天授中詳理冤獄,振雪者七十餘家。
今子孫猶困於襄陵,豈忍以束溼之事以自便也?」因頓首請去。宋謝而留 之。無何,或訟冤於執事者,召公問狀,則他判官之為也。宋欲別白旌公,
公曰:「僕雖不材,豈可藉人之過以為己功乎?」論者休之。48
徐秀擔任覆囚判官時,49他善於斷獄、釋冤,多數已斷死者,因其敏銳的推理能力 與經驗,重審重大案件,減輕死罪刑度,因而存活者數量相當多。當時御史宋遙 對此頗有微言,建議徐秀不是在於洗刷冤情,而是做些羅織罪名的事,如辦理案 件等。但徐秀仍強調自己釋冤的特質,並自認能有如此佳績,實因祖父輩開始就 善於審理冤獄,甚至釋冤七十餘家,此闡明徐秀的法律知識背景,也呈現其家族 善於釋冤的司法形象,類似例子實屬少見。唐代官員的法律知識有部分來自父祖 輩的傳承,這屬於具體的學習歷程與成果。但在抽象的精神層次,徐秀此例可用 以補充說明,即唐代官員的司法形象與公正不阿的精神,也有來自家族內部的傳
48《全唐文》卷 343,〈顏真卿‧朝議大夫贈梁州都督上柱國徐府君神道碑銘〉,頁 2064-2065。
49 唐代覆囚使制度的規範,主在監督地方官府的司法審理是否妥當,若有事理不盡者,由中央派 遣使者重新審理,尤其是刑責較重的案件,如流罪以上屬於必要的覆審程序。《天聖‧獄官令》復 原唐令第 1 條:「諸州斷罪應申覆者,刑部每年正月共吏部相知,量若(取)歷任清勤、明識法理者 充使,將過中書門下,定訖以聞,令分巡道(道巡)覆。若應勾會官物者,量加判官﹝及﹞典。刑 部錄囚姓名,略注犯狀,牒使知。見囚事盡未斷者,催斷即覆,〔覆〕訖,使牒與州案同封,申牒 刑部。其徒罪,州斷得伏辨及贓狀露驗者,即役,不須待使,以外待使。其使〔人〕仍總按覆,
〔覆〕訖,同州見者,仍牒州配役。其州司枉斷,使判無罪,州司款伏,及州、使各執異見者,准 上文」。參考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聖令整理課題組,《天一閣藏明鈔本天 聖令校證‧唐令復原研究》,頁 338-339。
承與學習,就如徐秀提及其功績是基於祖父的釋冤精神。徐秀及其家族若善於釋 冤,亦代表其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背景,加上確有實例可證,使其在司法領域上 頗具美稱,並擔任過司法參軍與縣令,50這幾個官職皆與地方司法審理有關。
本文列舉的幾則個案,大多為唐代地方官員在執行司法時,展現出釋冤與懲 惡的形象,因唐代司法制度的拷訊,容易造成冤獄;或是官吏收賄,造成斷案不 公;或惡人把持,官吏不敢制伏等,因此地方官員在司法形象上的展現除了釋冤,
更重要的是「懲惡」,唯有用法懲治惡霸,才可穩定官府運作與地方穩定秩序。如 唐代宗大曆末(778-779),朔方節度使幕府李景略審斷冤案一事,據《舊唐書‧李
更重要的是「懲惡」,唯有用法懲治惡霸,才可穩定官府運作與地方穩定秩序。如 唐代宗大曆末(778-779),朔方節度使幕府李景略審斷冤案一事,據《舊唐書‧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