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地方官員的斷案場域與官民互動
第二節 審案敏銳度與法律推理
因應官員審理司法案件的需要,許多辦案參考書或官箴類文書也孕育而生,
例如以斷案經驗為主軸的《疑獄集》、《折獄龜鑑》等,或是收錄部分奇案的《太 平廣記》、《大唐新語》等,都具有類似的參考性質。為深入了解唐代地方官員的 斷案特質,以司法經驗為切入點,如人物的互動、事物審理的敏感度上,從中釐 清官員的司法經驗與名聲的建構過程。
本文為釐清唐代官員斷案場域的詳細內容,主要參照《折獄龜鑑》所載案例,
因為《折獄龜鑑》有一套編輯理路,可用以分析官員善於斷獄、取證釋冤等面向,
最重要的論述核心就是官員審案的敏銳度與法律推理能力,這兩項特質在此列為 官員的「司法經驗」,附表三十七則唐代案例幾乎都涉及到此部分。首先,地方官 員審理司法案件的敏銳度,這可能與其本身接觸數量不少的司法案件有關,當面 對不合情理的人事物,通常能快速找到案件疑點,並從關鍵處梳理案件的起因與 結果,或配合巧計,或善用人事變動等,獲取適當的斷案要點。例如《折獄龜鑑》
「蘇無名獲盜」案:
唐則天時,太平公主庫中失所賜寶器。天后怒,督捕甚峻,官吏震恐。有 湖州別駕蘇無名,善擒奸擿伏。……天后召見,無名對曰:「請寬府縣,盡 以捕盜吏卒付臣,不過數日,決為陛下獲盜。」天后許之。無名戒吏卒於 東北門伺察,有人十餘輩,衣衰絰,出赴北邙,即踵以報。果見諸人至一 新家,設奠,哭而不哀;既撤奠,又巡行塚旁,相視而笑。無名喜曰:「得 之矣。」遂使吏卒盡執之,而發其塚,剖棺視之,寶器在焉。10
本案著重於「察姦」,即官吏具有審案敏銳度,善於找到癥結點與關鍵處,進而獲 取合理的證據與緝捕罪犯。所謂審案敏銳度,唐代將《周禮》五聽列入法律規範:
「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觀其出言,不直則煩。)二曰,色聽。(觀其顏 色,不直則赧。)三曰,氣聽。(觀其氣息,不直則喘。)四曰,耳聽。(觀其聽聆,不直則惑。) 五曰,目聽。(觀其顧視,不直則眊。)」。11以上五項觀察準則,使官員藉此判斷案情 與證詞之間的關係是否合理,得以作出適當的審判結果。
本案由湖州別駕蘇無名偵辦,他雖官職不高,卻善於「擒奸擿伏」,可見其名 聲的建立在於「察姦」。此名聲遠傳到朝廷,並輔以處理重大失盜案。官員在審理 司法案件時,除了「善於斷獄」,更重要的是「敏銳度」與「推理能力」,這是司 法者理想形象的一部分,與前述「趙和斷錢」一案相當類似。蘇無名細膩的觀察 與敏銳度,立刻注意到罪犯詭異的行為與表現,如「諸人至一新家,設奠,哭而 不哀;既撤奠,又巡行塚旁,相視而笑」。武則天問其如何獲盜,蘇無名對曰:
臣無他術,但識盜耳。臣到都日,正見此輩出葬,便知是盜,但未知葬處。
今清明(寒食)拜掃,12計必出城,尋逐蹤跡,可以得之。哭而不哀者,所葬 非人也;巡塚而笑者,喜墓無傷也。向若陛下迫促府縣,此賊計急,必取
10《折獄龜鑑譯注》卷 7,〈察姦‧蘇無名獲盜〉,頁 406-407。本案也載於《大平廣記》引牛肅《紀 聞》,內容大多與《折獄龜鑑》相同,唯《太平廣記》特別註明這些盜賊為胡人,他們在寒食節設 奠祭祀。《太平廣記》卷 171,〈精察一‧蘇無名〉,頁 1258-1259。(五代)和凝,《疑獄集》卷 3,
〈無名識盜〉,頁 260-261。
11《唐六典‧尚書刑部》卷 6,頁 190。
12 根據《太平廣記》記載,此處應為寒食節,為符合唐代史料真實性,將「寒食」補在引文處。
而逃矣。13
蘇無名從細微動作與勘合時機,作出適當的法律推理,如藉由寒食節掃墓的時機,
追蹤罪犯與埋藏盜物之處,透過觀察罪犯的表情動作,發現相當不合常理,喪禮 豈有喜色?根據種種不合理的人事物與時機,加上蘇無名善於捕盜,豐富的經驗 累積與審理敏銳度,經過多方比對後,立即獲取真正的盜者與盜物所藏地。此外,
此案若交由縣衙辦理,反而打草驚蛇,不易找到埋藏盜物之所,必須小心謹慎處 理每個可能細節。蘇無名在識盜、察姦的技巧實屬獨特,無怪乎被記載在案例故 事集內,作為日後官員審理盜賊案件的參考典範。
唐代類似案例於《折獄龜鑑》共有三則,尤以喪葬常作為賊盜掩蓋真相的理 由,藉此瞞騙官府。倘若遇到如蘇無名的官員,善於察姦、對於細節具有強烈的 敏銳度,通常會因喪葬行為不合常理,加以緝捕歸案。如「呂元膺搜輿」案:
唐呂元膺,鎮岳陽。因出遊覽,有喪輿駐道左,男子五人,衰服隨之。元 膺曰:「遠葬則汰,近葬則簡,此必詐也。」亟令左右搜索棺中,皆兵刃,
乃擒之。詰其情,對曰:「欲過江劫掠,故假為喪輿,使渡者不疑。又有同 黨數輩,已在彼岸期集。」悉捕獲以付法。14
又如「柳公綽」一案:
柳公綽,為襄陽節度使。歲歉,鄰境尤甚。有齊衰者,哭且獻狀曰:「遷三 世十二喪於武昌,為津吏所遏,不得出。」公綽覽之,即命軍候擒其人,
破其柩,皆實以稻米。蓋葬於歉歲,不應並舉三世十二喪,故知其詐耳。
雖非劫取者,而與元膺搜輿事頗相類也,故附著之。15
相似案件唐代共有三件,一為蘇無名(唐武則天時期任湖州別駕),二為呂元膺(唐 憲宗鄂岳觀察使),三為柳公綽(唐憲宗山南東道節度使)。三案皆是罪犯使用喪事 作為掩護,並在棺內放置兵器、錢財或稻米,藉此躲避官府查緝。此三件案例,
一為唐代前期武則天時發生在京城的案件,二為唐憲宗時期湖南岳陽與湖北襄陽 所發生的案件。三案發生的時間地點略有差異,但所採用的審理方法相似,偵察 方向都是對於民間喪葬不合情理之處提出質疑,因而能順利緝捕真犯、獲取盜物 或犯罪物證。柳公綽一案雖與盜無關,然當事人在飢荒時掩蓋稻米的儲存量,仍 有不仁義之處,所以鄭克將此案同列為討論。
在審理敏銳度方面,透過「蘇無名獲盜」、「呂元膺搜輿」、「柳公綽」案例的 討論,可知唐代地方官員對於案件審理的明察秋毫與細膩,甚至觀察、判斷嫌犯
13《折獄龜鑑譯注》卷 7,〈察姦‧蘇無名獲盜〉,頁 407。本案也載於《太平廣記》卷 171,〈精 察一‧蘇無名〉,頁 1259。
14《折獄龜鑑譯注》卷 7,〈察盜‧呂元膺搜輿〉,頁 439。本案原載於《疑獄集》卷 2,〈元膺知 詐〉,頁 253。內容大致上與《折獄龜鑑》相同,本文為清楚論述以《折獄龜鑑》編撰為主。
15《折獄龜鑑譯注》卷 7,〈察盜‧柳公綽〉,頁 439。
可能的犯罪動機與心理狀態,再適時取得證據。如蘇無名曰:「哭而不哀者,所葬 非人也;巡塚而笑者,喜墓無傷也」;呂元膺曰:「遠葬則汰,近葬則簡,此必詐 也」;柳公綽對此案之疑慮,「蓋葬於歉歲,不應並舉三世十二喪,故知其詐耳」。 三者皆知嫌犯使用詐術,這是屬於法律推理能力的面向。若比對三案的時間地點 與官員身分,如唐憲宗時期「呂元膺搜輿」、「柳公綽」兩案,官員身分為觀察使 和節度使,案件發生在湖南、湖北一帶,犯罪動機為過江劫掠與饑荒時掩藏米糧。
此時期朝廷對於地方治安與社會秩序的整頓,可能與唐憲宗的政策有關。如憲宗 永貞元年(805)八月即位詔書:「治天下者,先修其國;國命之重,寄在方鎮;方鎮 共治,實維列城;列城為政,繫於屬縣」。16唐憲宗為將地方權力收歸中央,試圖 削弱藩鎮勢力,達到「方鎮共治」、「繫於屬縣」的目的,即朝廷能治理帝國各地 政權,包含藩鎮的節度使與縣衙。在唐憲宗整頓吏治與地方權責收歸中央的希冀 下,地方官員的司法實務與成效,勢必也會影響到朝廷權威的建立。誠如呂元膺 和柳公綽,皆以觀察使或節度使身分治理地方秩序,並透過自身敏銳的審案能力,
一舉破獲盜賊集團等事,對於地方名聲的形塑有一定影響力。
在唐代案例中,嫌犯除了運用喪事掩藏犯罪事實,也會利用各種身分或技巧 瞞騙官府。唐文宗時期「崔黯搜孥」案:
唐崔黯鎮湖南,有惡少不為鄉里所容,乃自髡鉗依佛教,假託焚修,幻誘 愚俗,積財萬計。公初到,懼事露,乃投牒請脫鉗歸俗。公問曰:「爾教化 三年,所得幾何?」曰:「旋得旋用。」公曰:「費用造設幾何?」曰:「三 千餘貫。」公曰:「給者既知,納者不記,決有隱欺!」乃搜其積蓄。有妻 子滿室,遂劾其矯妄之罪,以財物施之貧下。17
又《折獄龜鑑》亦有記載本案,敘述略有差異,內容實質上不變:
唐崔黯,鎮湖南。有惡少,自髡鉗為傭隸,依託佛教,幻惑愚俗,積財萬 計。黯始下車,恐其事敗,乃持牒詣府,云:「某發願焚修三年,今已畢,
請脫鉗歸俗。」黯問:「三年教化,所得幾何?」曰:「逐旋用,不記數。」
又問:「費用幾何?」曰:「三千緡不啻。」黯曰:「費者有數,納者不記,
豈無欺隱!」命搜其室,妻孥蓄積甚於俗人。既服矯妄,即以付法。18 此案鄭克也列為察姦一門。《疑獄集》與《折獄龜鑑》所載內容相似,僅字句上有 所差異,如《疑獄集》記「三千餘貫」,《折獄龜鑑》記「三千緡不啻」。崔黯任湖 南觀察使,有位惡少依託佛教名義,到處詐取錢財。為了避免崔黯查其罪證,因 而要求脫離僧籍,藉此逃避刑責。推測崔黯名聲早已建立,乃因「公初到,懼事
16《唐會要‧諸使上》卷 77,頁 1675-1676。
17《疑獄集》卷 5,〈崔黯搜積〉,頁 276。
18《折獄龜鑑譯注》卷 5,〈懲惡‧崔黯搜孥〉,頁 249。
露」或「黯始下車,恐其事敗」,可推知惡少早已聲聞崔黯之名。當惡少要求脫鉗 歸俗,崔黯深覺疑惑,便使用法律推理的對話方式,使對方露出破綻,其中關鍵 話語為「給者既知,納者不記,決有隱欺!」或「費者有數,納者不記,豈無欺 隱」。也就是說,崔黯在此過程中已經安排好審問的順序,先問納得再問費用,如 此便能得知其間矛盾之處。
此外,崔黯觀察使身分亦可關注。唐代觀察使原為「採訪使」,唐代開元二十 二年(735)分為十五道,每道置採訪處置使,掌管檢查刑獄和監察州縣官吏。唐肅 宗乾元元年(758),改「採訪處置使」為「觀察處置使」,權力略低於節度使。19《新
此外,崔黯觀察使身分亦可關注。唐代觀察使原為「採訪使」,唐代開元二十 二年(735)分為十五道,每道置採訪處置使,掌管檢查刑獄和監察州縣官吏。唐肅 宗乾元元年(758),改「採訪處置使」為「觀察處置使」,權力略低於節度使。19《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