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 論
第二節 研究回顧
(一)唐代法典與法律秩序觀
傳統中國的「法典」包含律典(刑法為主)及會典等法律規範,它是官方編撰的 法律文書,可視為國家治理的參考標準,但不一定是唯一的審理標準。傳統中國 法典不同於西方法典,不具有人和人之間關係的法律規範,而是國家為了統治需 要所制定的一套治理標準。8「法典」是統治者對於治理國家的具體展現,尤其在 中國傳統法的範疇裡,國家的統治理念透過文字、法條規範、司法審判等方式予
8「法典」一詞是西方法體系下的概念,在傳統中國的脈絡中難以清楚界定「法典」。筆者列舉陶 安與陳惠馨的觀點,陶安認為現代法學家過度重視法典研究,忽略其他法律規範,他試圖在法典與 法律之間找出一個清楚的界定標準。陳惠馨以中西法典體系的比較為論述脈絡,重新審視法典的 歷史意義。兩者觀點略有差異,筆者同意陶安提出「法典之外的法律規範」,也認同陳惠馨所述「中 國傳統法律的秩序觀與審判系統」,在此將「法典」視為統治者治理國家的參考標準,它包含了多 元的法律規範。參考陳惠馨,〈傳統中國法律的特色——法典、秩序觀與審判制度的比較觀點〉,
《法制史研究》第 21 期(臺北,2012),頁 191-220。陶安,〈法典與法律之間——近代法學給中國 法律史帶來的影響〉,《法制史研究》第 5 期(臺北,2004),頁 229-254。
(圖 1)唐代司法官員的法律秩序觀
法典 秩序觀
司法者的 法律知識 與變通性 司法經驗與
斷案場域
以呈現,甚至是詔告天下萬民,頒行法典就是統治者理想秩序的展現。在唐代法 典研究方面,目前學界的研究成果豐碩,圍繞著「唐律」延伸出各類課題,多方 探討法律制度層面的規範、法條的制定等,進而延伸至不同面向的法律課題,如 唐帝國內部的國家、社會、個人之法益問題,9甚而擴展至天下、國際的法律觀點。
然而,不少研究集中在法典的解析與運用,從法條的局限性抽離出來是可關注的 焦點。在新的法制史研究視角中,除了以法典為基礎之外,我們更應著重在歷史 的時代脈絡,從唐代史料分析法律執行的面向與政策的落實。
首先,就法律與統治秩序的建構而言,高明士《律令法與天下法》,10提出兩 大重點「律令法」、「天下法」,傳統中國令典的發展與傳承過程,隨之出現七、八 世紀「東亞法文化圈」,其共相就是「以禮入律」。高氏認為律令法適用於中國本 土,即律令格式制度的建立,實施個別人身統治;而中國以外的天下,因古代經 典的傳承與影響,有另一套政治秩序的運作原理,又可稱為天下法,主要實施君 長人身統治。此論述架構將唐帝國納入天下統治的概念,法典秩序觀分為國內法 與國外法兩種,隨著經典流傳形成的中華法系。此「天下法」概念可作為思考點,
審視唐代法典與制度規範下的層面,它究竟觸及到哪個層面?又如何看待唐代統 治者與立法者對於法律秩序觀的建構與理解?
在法律規範與落實方面,陳登武《從人間世到幽冥界——唐代的法制、社會 與國家》,11全面探討唐代法律制度及官方規範之下的法秩序,並涉及到皇權、國 家、官員、社會、庶民等多面向法律問題。陳氏以唐代庶民犯罪為切入點,檢視 唐代訴訟制度的實際運作概況、彰顯的社會治安概況與國家的因應措施,以及國 家在建立法秩序的過程中,運用超越法律之外的其他宗教或信仰的力量,降低犯 罪率,達到有效社會控制的目的。他注重於法律實際的運作,尤其扣緊國家法律 與社會秩序的互動關係,有助於思考唐代司法官員與法典運用之間的變通與調合。
其次,就法典內部展現的秩序觀而言,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中 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12指出法律起源於「刑」,刑罰代表中國合法的武力,隨著 頒行法典,由刑名體系轉變為罪名體系之古代法,「法」、「律」具有度量以知輕重 的功能。此外,梁氏提出「禮法秩序」的論述架構,所謂「禮法」即道德化的法 律、法律化的道德,是法律與道德合一的混合物。它只有一種判斷標準,就是善 與惡,故法律實際只是賞善懲惡,全部的社會生活通通被包含在其中。又甘懷真
9 桂齊遜,〈五十年來(1949~1999)臺灣關於唐律研究概況〉,《法制史研究》第 1 期(臺北,2000),
頁 201-237。
10 高明士,《律令法與天下法》,臺北:五南圖書出版社,2012。
11 陳登武,《從人間世到幽冥界——唐代的法制、社會與國家》,臺北:五南圖書出版社,2006。
12 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臺北:臺灣大學出版中心,
2011。
〈中國古代的罪的概念〉,13以《唐律‧名例律》為主軸,分析儒家思想對於罪的 規範之影響,及其所建構的唐律秩序規範,進而達成理想秩序。唐代立法者具有 秩序觀,也包含天人關係的宇宙秩序,此人間政治秩序亦是自然秩序的一環,故 人間規範的成立就是儒家的綱常倫理,每一個人在此結構下都被分配到固定的位 置,也必須遵守這個規範。而這套秩序的實踐,必須經過人為努力,由聖人建立 政府,推動政治,甚而立法與執法。
Jiang Yonglin (姜永琳)The Mandate of Heaven and The Great Ming Code,14反駁 西方學界對於中國法律的固有認識,其間存在著中西雙方對於法律概念認知上的 錯誤。他以大明律為探討核心,討論中國傳統法律中所含有的宗教性,並以「中 國為中心」的觀點去分析儒教精神與天道秩序觀。中國法律的宗教信仰是結合天 道,皇帝以天子的身分統治帝國,「天子受天命、治天下」,並建構一套官僚體制 的運作。法律中的天道秩序觀,它是一套自然界運作的規則,法律不只是約束人 的行為,更重要的是教化人民,使社會的各種規範與人的行為整合為一套和諧的 運作規則,而這就是中國傳統法典所隱含的宗教性,即統治者理想秩序的展現。
若進一步結合唐代史料檢視法典呈現的「天道秩序觀」,如長孫無忌〈進律疏 表〉提到「三才」即天、地、人,15展現「氣化宇宙觀」的法律思維。16長孫無忌 的奏表可視為唐初官員對於法律的概念,法律運作主要是根據一個以天為秩序的 模式。在唐代法律文獻中,時常可看到「天道觀」與「法律」互相運行的規則、
模式。唐代人認為執行法律要符合天道運行的原則,即「自然法則」,如有違反自 然秩序者,必會引起國家衰亡。就如《隋書‧刑法志》引用孔子之言:「刑亂及諸 政,政亂及諸身」。17因此,「法」與「道」的關係在唐代人思想中更加明顯。又如 長孫無忌對於《唐律疏議》之編撰言:「實三典之隱括,信百代之準繩。銘之景鍾,
將二儀而並久;布之象魏,與七曜而長懸。庶一面之祝,遠超於殷簡;十失之嘆,
13 甘懷真,〈中國古代的罪的概念〉,收入氏著《中國古代政治史研究:皇權、禮儀與經典詮釋》
(臺北:臺大出版中心,2004),頁 363-390。
14 Jiang Yonglin (姜永琳),The Mandate of Heaven and The Great Ming Code,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2010, pp.3-21. Jiang Yonglin 對於學界以往的典型論述架構提出反駁,此典型論述 強調中國傳統法是為了專制政治的行使,而產生出使人畏懼的法典。因此,中國沒有獨立且理性的 法律體系,更沒有如西方世界所規範的權利與自由意識,並將中國法律與統治者的人為控制作結 合,如「刑罰」是集權統治用於控制社會的手段。此外,作者提出法律中的宗教意涵,許多西方學 者將基督教、伊斯蘭教等一神教(一個超自然的神)的宗教信仰,放置在中國法律與宗教的思考範 疇,因而得出「中國沒有如西方宗教的唯一超自然的神,故宗教意涵不明確,且中國法律中存在著 魔法、迷信,那不是神的法律」的結論,西方學者將中國的宗教與法律錯置於西方的模式中,因而 得出錯誤或單一的討論結果。
15 (唐)長孫無忌,《唐律疏議‧進律疏表》(北京:中華書局,1983),頁 577。
16 參見甘懷真,〈唐律中的罪的觀念〉,收錄於高明士主編《唐代身分法制研究——以唐律名例 律為中心》(臺北:五南出版社,2003),頁 175-183。
17 (唐)魏徵,《隋書‧刑法志》卷 20,頁 697。
永弭於漢圖」。18國家法典具有繼承前朝的正統性,如「信百代之準繩」、「將二儀 而並久」、「永弭於漢圖」,更見唐代人在法律制度上的自信與抱負。此法典與法律 思想的確立,其根基在於天道、陰陽之秩序上,唐代法典結合歷代法律之優勢,
創建法律另一新秩序。
再者,也須注意科際整合的法史學範疇。近年來法律學界在法制史研究頗為 豐碩,如從現代法與傳統法的比較觀點,或中西法律的對照、分析等,重新檢視 傳統中國法的歷史定位。關於中西法典比較課題上,陳惠馨指出西方國家以 18-19 世紀在歐陸被訂定的法典為例,即歐洲法典化運動的結果;在中國,以《唐律》
為例,認為其體系上包含實體法與程序法,但這類法典形式和現代刑法體系仍舊 不同。在秩序觀上的比較,中國主要透過十惡呈現三綱五倫的秩序觀,重視上下 的服從關係,與西方國家保障人民自由平等的秩序觀不同,西方以個人主義為主,
其法律秩序強調主動、積極、競爭的價值觀,中西兩者正好呈現完全不同的比對。
陳惠馨認為透過比較法觀點,從規範理論、法社會學的角度進行史料的分析,描 繪中國傳統法制的真實面貌,突破過去西方的刻板印象。19
綜合而言,「法典」一詞的概念在傳統中國法的範疇裡,實屬一種經典性質,
它本身帶有國家的統治理念,以及維持社會秩序、規範人民生活的功用。雖然具 有法律效力,但「經典」畢竟難以與時俱進,隨著社會、經濟的變化、人口的增 加等因素,原先不變的法典無法有效運用,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提出「補充法條」
的法律形式,卻造成法律規範過於龐雜的問題。我們看到了每個時代面臨新舊秩
的法律形式,卻造成法律規範過於龐雜的問題。我們看到了每個時代面臨新舊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