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准备的环境文件特别是《环境管理计划》,需要在项目实施期时加以落实,
以切实减缓和控制负面影响和环境风险。
环保部作为 POPs 公约履约的领导部门,负责中国 POPs 公约履约的总体协调工
作。环保部通过其对外合作中心,牵头实施本项目。
项目环境管理组织框架图见图 6-1。
图 6-1 项目环境管理组织框架图
根据项目的特点,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不仅要受到项目所在省环境保护厅
(局)的监管,还要接受世行相关部门的监督。各相关环境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 下:
(1) 世界银行
监督项目总体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环评文件、环境管理计划(EMP)、病虫害 管理计划、环保核查、污染场地修复调查等。
(2)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在环境专家和地方环保局的协助下,监督子项目环境管理计划(EMP)的实施 情况;定期向世行上报环境管理计划(EMP)实施情况。
(3) 省级环保厅(局)
在咨询顾问或机构的协助下,对子项目的环境问题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子项目 环境文件的要求;审核子项目单位提交的环境管理计划文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环
环境保护部
相关咨询 单位
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汇报项目环境管理计划(EMP)执行情况;根据规定审批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如有);监督子项目单位环境管理计划(EMP)的执行情况。
(4) 项目咨询单位
接受子项目管理单位委托,编制相应的环境管理文件;协助子项目管理单位实 施环境管理计划(EMP)。
(5) 项目实施单位(PIU)
执行项目环境管理计划(EMP)或环保实施规程,配合子项目管理单位、环境
管理机构和当地环保部门进行督查。
国家项目办(FECO)负责对口联系 GEF/世界银行执行机构,负责总项目层面
的日常协调和管理工作;地方项目办(LPMO)负责落实项目实施期的各项环保措
施的落实,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项目活动进行监督和执
法。要确保子项目的实施,满足国内及世行相关要求。
在项目实施机构设置方面,有两种实施方式,一是,FECO 通过地方项目办到示
范企业开展活动,二是,FECO 直接在示范企业开展活动。《环境管理计划》的实施
主体应该是企业;企业有义务接受各级项目办的不定期抽查和监督,并向各级项目
办提交《环境管理计划》要求的监测数据和材料。地方项目办与示范企业(PIU)签
署的项目协议,应该明确上述责任和义务。
各级项目办要对示范企业的《环境管理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
定环境减缓措施是否得以落实,是否满足国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是否满足世行安保政策要求。
项目实施期内,国家项目办(FECO)不定期检查项目现场;如果检查发现企业
没能恰当履行本政策框架(EMF),将增加现场监督频率,直至情况改善。
地方项目办应该对所管辖的示范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应该接受国家项目办
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国家项目办提交相关资料,配合其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