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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法规

全国人大于 2006 年 4 月通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的角度出发,对农药管理做出了规定。该法于 2006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其第二十一

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定期对农药进行监督抽查,同时规定不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或农药

残留水平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产品。

国务院于 1997 年制定、2001 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是中国农药管理的法律

基石。该条例共 8 章 49 条,分别对农药登记、农药生产、农药经营、农药使用、其

他规定和罚则等进行了规范。农药登记章节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登记按田

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进行,获得田间试验登记后可进行田间试验,

获得临时登记后可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获得正式登记后才可作为正式商品流

通;农药生产章节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证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具备必要的

人员、设施、安全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环境保护等条件,农药产品必须附具标签

和产品说明书等;农药经营章节规定了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和植物

保护站等 7 类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应具有的人员、设施、防护措施和规章制度等条

件;农药使用章节规定了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病虫测报、技术培训、用药

指导等方面的职责任务,并明确规定应控制农药残留,切实保护施药者安全,剧毒、

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其他规

定和罚则则规定不得无证生产农药、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等禁止事项及相

应的处罚措施。

二、部门规章

农业部和相关部门相继制定了有关农药管理的系列规章制度,其核心是通称的

“六项新规”。针对中国农药登记管理中主要存在的产品数量多、“一药多名”和标签管

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2007 年 12 月 8 日农业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

施办法> 的决定》、《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3 个农

业部令,发布了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管理的公告,12 月 12 日农业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

发布了关于规范农药名称命名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两个公告。“六项新规”的主要

内容包括:(1)从 2008 年 1 月 8 日起, 停止批准商品名称,农药名称一律使用通

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

名称。(2)将农药临时登记证的累积有效期由 4 年缩短到 3 年。(3)对于已批准

正式登记的产品,在其申请续展时, 应按新规定补充所缺少的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

以便对其进行再评价。(4)提高农药登记门槛,减少临时登记与正式登记的差距,

尤其是提高了临时登记在农药残留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5)规范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和不得标注的内容,

同时规定农药名称应当标注在标签的显著位置, 商标标注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产品

名称标注的单字面积。(6)规范了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即有效成分和剂型相

同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梯度不得超过 5 个;添加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

有效成分含量不得降低。

三、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中国农药管理政策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农药管理方面已制定

国家和行业产品标准 200 多项,方法标准近 400 项,安全标准近 100 项,中毒急救和

环境安全标准 30 多项。其中主要的基础性标准有农药中文通用名称、真菌农药母药、

粉剂、可湿性粉剂、油悬浮剂和饵剂产品标准编写规范、农药登记管理术语、农药

通用名称及制剂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农药残留试验准则和农药残留分析样本采样

方法、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一)和(二)等。环境安全标准主要包括《农药安

全使用标准》、《农药使用环境安全技术导则》,以及系列《化学农药环境安全评

价试验准则》(含土壤降解试验、水解试验等 21 个部分)等。

四、特殊农药登记制度

中国《农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度对特殊农药登记制度都有规定。其中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田间试验后由其生产者申

请临时登记。《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

药,田间试验后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第十六条规定,如遇紧急需

要,对某些未经登记的农药、某些已禁用或限用的农药,农业部可以与有关部门协

商批准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使用和临时进口。《农药登记资料规定》规定,该

规定中未涉及的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生物化学农药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资料的,

申请人可以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

会或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由农业部做出决定。

近年来,因红火蚁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危害势头加剧,其用药登记问题受到了

更多的关注。农业部药检所于 2006 年 2 月组织召开了防制红火蚁农药登记管理专题

研讨会,对制定特殊(紧急)需要农药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了讨论,提出要建立重大

疫情、灾害发生时, 特殊(紧急)需要农药登记管理的应急措施和预案, 使急需农

药产品能迅速取得登记, 保证重大疫情防控应急预案顺利进行。2010 年,“第三届

中国农药高层论坛”在北京召开,农业部又提出要通过引导企业联合登记等方式,推

动解决中国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用药在内的小范围用途农药登记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尽管如此,到目前为止中国相关法规中对特殊农药登记的资料要求和登记程序的

规定均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影响了特殊农药的登记。红火蚁在中国大陆 2004

年首次发现,2009 年才有第一个农药产品获得登记,其他有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至今

没有一个登记的农药产品可供使用。为此,为使有关特殊农药登记制度的规定落到

实处,还需要制定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阐明特殊农药登记的基本原则、申办产品

必备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原药和制剂产品的资料要求、建立和启动特殊需要农药登

记管理的程序,并对其登记后实行监督管理等做出详细规定。

五、红火蚁防控的相关政策法规框架

红火蚁是一种重大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其防控最根本的法规依据是国务院

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

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对局部发生

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要采取封锁、扑灭措施,对其寄主植物调运要实施检疫。据此,

中国农业部在大陆发现红火蚁后不久,即于 2005 年 1 月发布公告,将其确定为检疫

性有害生物,同时发布了《红火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随后于当年 6 月发布了

《全国红火蚁疫情根除规划》、《红火蚁疫情防控工作宣传培训计划》、《中国大

陆红火蚁风险分析报告》等。其他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规定,2004 年 11 月,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防范红火蚁传入的警示通报》;2005 年 1 月,国家林业

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红火蚁检疫与监测工作的通知》;2005 年 3 月,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了《关于加强红火蚁伤人事件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

依据农业部等相关政策法规,多个省(市、自治区)也先后出台了地方性政策法

规。2004 年 11 月,广东省发布了《广东省红火蚁疫情控制工作方案》,随后湖南、

重庆、广西、福建、江西、海南和云南等省份相继颁布了红火蚁应急防控预案。一

些市(县)政府也制定了当地的红火蚁防控文件,如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于 2005 年 8 月印发了《梅州市红火蚁防控应急预案》。这些政策和预案的颁布将红

火蚁防控工作上升为政府行为,为更好地应对和处理红火蚁等重大植物有害生物突

发疫情提供了依据和保证。

在明确红火蚁防控政策要求的同时,中国大陆抓紧构建了红火蚁防控的相关标准

体系,为红火蚁防控工作提供必要的科技支撑。目前已经颁布了 7 项标准,分别是

《红火蚁检疫鉴定方法》(GB/T20477-2006)、《红火蚁检疫规程》(GB/T23634-2009)、《红火蚁疫情监测规程》(GB/T23626-2009)、《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

(二)第 149 部分:杀虫剂防治红火蚁》(GB/T17980.149-2009)、《红火蚁化学防

控技术规程》(NY/T2415-2013)、《苗圃红火蚁防治技术规程》(

DB44/T598-2009)、《红火蚁防控效果评价标准》(DB44/T1323-2014)。为指导红火蚁防控,

农业部所属的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还于 2015 年制定了《红火蚁防控技术方

案》。

六、与国外差距分析

如前所述,中国已经建立了涵盖药效、环境、毒理、残留评价等较为完善农药登

记、使用管理法规框架。这一法规框架和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但在

广大发展中国家中处于领先水平。

欧美等发达国家农药管理主体明确,中国农药生产、登记和销售由多部门分头管

理,易引起职责交叉或监管漏洞;发达国家农药管理工作以保障安全为核心,为此

美国设立了农药使用和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德国对农药使用人员建立了持证上岗制

美国设立了农药使用和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德国对农药使用人员建立了持证上岗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