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三節 研究對象
「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Taiwan Social Change Survey)第六期 第二次家庭組問卷」乃截取台灣地區年滿 18 歲及以上之中華民國國 民為研究母體。在研究母體的人口特徵方面,乃是以民國99 年 06 月 內政部台閩地區人口統計資料為準,扣除外島人口,包括連江縣、金 門縣等地區後,分別計算母體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及地區層別的分 佈。其中,由於內政部台閩地區人口統計的教育程度為五歲一組的統 計資料,故採用 99 年主計處人力資源調查 18-19 歲的教育程度比例 做為母體18-19 歲的教育程度比例。利用台閩地區人口統計 18-19 歲 人口數,得到 18-19 歲各教育程度人數分佈後,再將之加上 99 年底 台閩地區各縣市鄉鎮市區 20 歲以上現住人口教育程度,最後得到教 育程度的母體參數(章英華等人,2012)。
另就抽樣程序方面,該研究採以台灣地區戶籍資料檔為抽樣名冊
(sampling frame),利用分層等機率三階段抽樣法(probability proportional to size,PPS)抽出受訪對象。首先,將台灣之鄉鎮市區 依都市化程度區分成六層,並在各分層中依人口數多寡抽取一定數目 的鄉鎮市區;其後,被選取之鄉鎮市區中,再依人口數之多寡依等距 抽樣法有系統的抽取一定數目的村里;最後,在中選的村里中再同樣 依等距抽樣法抽取一定數目的受訪個案。其中各階段單位的抽樣,採 抽取率與單位大小成比率(pps)的方式進行,使得每位民眾被抽取 的機率保持相等(章英華等人,2012);最後共計成功完訪問卷為 2135 份。
為期對原生家庭資源挹注、家庭權力及婚姻滿意度間的關連有較 為完整的了解,本研究擬使用第六期第二次家庭組問卷調查所選取之 對象,並限制在婚姻狀況為「已婚有偶」。受訪者或配偶原生家庭父
55
母,其中至少有一人是健在者,且受試者與其配偶至少一方原生家庭 有提供一項資源者,始為研究對象再進行後續的統計分析,故本研究 最後採計有效分析樣本為632 份。
而在受訪者樣本的背景資料方面,受訪者的性別,以男性佔 53.3% (n=337)居多,而女性佔 46.7% (n=295)。在年齡方面,受訪者 平均年齡為 45.88 歲,受訪者配偶的平均年齡為 45.35 歲。當區分為 男女兩性時,男性受訪者平均年齡為47.63 歲,女性受訪者平均年齡 為43.89 歲。
整體受訪者的性別角色態度平均數為 2.94 接近中間數,也就是 抱持「無所謂同不同意」的態度。但就男性受訪者的性別角色態度而 言,平均數為3.13,介於「無所謂同不同意」至「同意」之間。另在 女性受訪者的性別角色態度方面平均數為2.72,介於「不同意」至「無 所謂同不同意」之間。兩性性別角色態度有顯著的差異(t 值為 4.37,
p<.001),因此女性比男性更具平權的性別角色態度。反觀,男性比 女性更具傳統性別角色態度。
受教育年數方面,整體受訪者的平均受教育年數為12.64 年;男 性受訪者的平均受教育年數為12.74 年;女性受訪者的平均受教育年 數為 12.52 年。兩性在受教育年數上雖無顯著的差異(t 值為.81,p
>.05)。
在工作狀況方面,整體受訪者的工作狀況以有全職工作佔72.6%
(n=459)為最多,其次分別是:沒工作佔 23.7% (n=150),兼職工作佔 3.6% (n=23)。此外,男性受訪者的工作狀況以有全職工作佔 79.8%
56
57
(n=269)為最多,其次分別是:沒工作佔 15.4% (n=52),兼職工作佔 4.7% (n=16)。而在女性受訪者的工作狀況方面,以有全職工作佔 64.4% (n=190)為最多,其次分別是:沒工作佔 33.2% (n=98),兼職工 作佔2.4% (n=7)。
綜合上述可知,就整體受訪者而言,受訪者的工作狀況以有全職 工作者為最多。此外,就受訪者工作狀況的性別差異來看,男性受訪 者有工作的比例(包括:全職工作者及兼職工作者),亦較女性受訪者 多;由此可知,男性仍為家中家計的主要擔負者。(詳如表 3-3-1)
表 3-3- 1 樣本特質分析
全體受訪者 男性受訪者 女性受訪者 性別的差異
樣本分析
人數(百分比) 平均數(標準差) 人數(百分比) 平均數(標準差) 人數(百分比) 平均數(標準差) t 值 性別
1.男性 337(53.3)
2.女性 295(46.7)
年齡
1.受訪者 632 45.88(10.55) 337 47.63(10.43) 295 43.89(10.35) 2.配偶 630 45.35(10.66)
性別角色態度 2.94(1.20) 3.13(1.17) 2.72(1.20) 4.37***
受教育年數 632 12.64(3.41) 337 12.74(3.38) 295 12.52(3.44) .81 受訪者工作狀
況
1.沒工作 150(23.7) 52(15.4) 98(33.2)
2.兼職工作 23( 3.6) 16( 4.7) 7( 2.4)
3.全職工作 459(72.6) 269(79.8) 190(64.4)
***P<.001
58
59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本章共分為二節,首先第一節 家庭權力、原生家庭資源挹注、
婚姻滿意度之情形,將先就本研究所採用的相關變項進行描述性分 析;接著在第二節 影響婚姻滿意度的原因分析,將先分別就各變項 之間的相關性;以及在本研究中象徵家庭權力的家務分工、家庭決 策等變項分別對於婚姻滿意度所產生的直接效果;原生家庭資源挹 注在調節家庭權力與婚姻滿意度間的關係時,所衍生的性別差異進 行說明。
第一節 家庭權力、原生家庭資源挹注、婚姻滿意度之情形
茲將分就本研究之相關變項,包括:家庭權力、原生家庭資源挹 注、婚姻滿意度等基本資料之描述性分析結果進行說明。
壹、家庭權力
本研究的家庭權力乃是從家務分工、家庭決策等二個概念來呈 現,茲將分別說明如下。
1.家務分工
茲將分就男性受訪者、男性受訪者的配偶、女性受訪者、女性受 訪者的配偶,在過去一年實際參與準備晚飯、洗衣服、打掃家裡的頻 率以及整體家務參與頻率進行說明。
首先在準備晚飯頻率方面,男性受訪者準備晚飯頻率的平均數為 3.39,乃介於「一年數次」至「約一月一次」之間;男性受訪者的配 偶準備晚飯頻率的平均數為5.85,乃介於「約一週一次」至「一週數
60
次」之間。而女性受訪者準備晚飯頻率的平均數為5.79,乃介於「約 一週一次」至「一週數次」之間;而女性受訪者的配偶準備晚飯頻率 的平均數為3.04,乃介於「一年數次」至「約一月一次」之間。
在洗衣服頻率方面,男性受訪者洗衣服頻率的平均數為 3.29,乃 介於「一年數次」至「約一月一次」之間;男性受訪者的配偶洗衣服 頻率的平均數為6.08,乃介於「一週數次」至「幾乎每天」之間。而 女性受訪者洗衣服頻率的平均數為6.17,乃介於「一週數次」至「幾 乎每天」之間;而女性受訪者的配偶洗衣服頻率的平均數為3.15,乃 介於「一年數次」至「約一月一次」之間。
在打掃家裡頻率方面,男性受訪者打掃家裡頻率的平均數為 4.15,乃介於「約一月一次」至「約一週一次」之間;男性受訪者的 配偶打掃家裡頻率的平均數為5.71,乃介於「約一週一次」至「一週 數次」之間。而女性受訪者打掃家裡頻率的平均數為5.72,乃介於「約 一週一次」至「一週數次」之間;而女性受訪者的配偶打掃家裡頻率 的平均數為3.66,乃介於「一年數次」至「約一月一次」之間。
在整體家務參與頻率方面,男性受訪者整體家務參與頻率的平均 數為10.83;男性受訪者的配偶整體家務參與頻率的平均數為 17.64。
而女性受訪者整體家務參與頻率的平均數為 17.68;而女性受訪者的 配偶整體家務參與頻率的平均數為9.85。
綜合上述可知,在家務分工的性別差異性方面,經由研究結果發 現:性別與家務分工的各面向均有達到顯著差異。其中,女性受訪者 在洗衣服頻率比其在準備晚飯及打掃家裡等面向還高。反觀,男性受
61
訪者則是在打掃家裡頻率比其在準備晚飯以及洗衣服等面向還高。此 外,女性受訪者在家務分工各面向的參與頻率,均高於男性受訪者。
由此可知,女性受訪者比男性受訪者承擔更多的家務工作。此外,在 受訪者與其配偶在家務分工的差異性方面,男性受訪者的配偶在家務 參與的各面向均高於男性受訪者。其中,男性受訪者的配偶在洗衣服 頻率方面比男性受訪者多出接近一倍。而女性受訪者在家務參與的各 面向均高於其配偶。其中,在洗衣服頻率方面亦比其配偶多出接近一 倍。由此可知,當代臺灣社會女性仍舊比男性擔負較多的家務工作。
(詳如表 4-1-1)
2.家庭決策
本研究的家庭決策主要是從家中買高價位家庭用品是由誰決 定,來了解受訪家庭的決策狀況。
從表4-1-1 可發現:男性受訪者家庭決策的平均數為 3.22,乃介 於「我和我配偶各半」至「經常是我」之間。而在女性受訪者的家庭 決策方面,女性受訪者的家庭決策平均數為2.81,乃介於「經常是我 配偶」至「我和我配偶各半」之間。
此外,在家庭決策的性別差異性方面,也發現性別在家庭決策有 達到顯著差異。男性受訪者在家庭決策顯著高於女性。由此可知,在 家庭決策方面,還是傾向傳統以男性為主的決策模式。(詳如表 4-1-1)
62
貳、原生家庭資源挹注
茲將分別從原生家庭父母給所費、原生家庭父母做家務、原生家 庭父母給錢買屋/做生意等相關基本資料之描述性統計進行說明。
首先在原生家庭父母給所費方面,包括:男性受訪者、男性受訪 者的配偶、女性受訪者、女性受訪者的配偶等在父母給所費的平均數 分別為 1.32、1.15、1.32、1.27,均介於「完全沒有」至「很少」之 間。由此可知,兩性以及受訪者和其配偶在原生家庭給所費方面並沒 有顯著差異。
在原生家庭父母做家務方面,男性受訪者父母做家務的平均數為 2.26,乃介於「很少」至「有時」之間;男性受訪者的配偶父母做家 務的平均數為1.54,乃介於「完全沒有」至「很少」之間。而女性受 訪者父母做家務的平均數為1.78,乃介於「完全沒有」至「很少」之 間;而女性受訪者的配偶父母做家務的平均數為2.36,乃介於「很少」
至「有時」之間。
原生家庭父母給錢買屋/做生意方面,包括:男性受訪者父母、
男性受訪者的配偶父母、女性受訪者父母、女性受訪者的配偶父母等 在給錢買屋/做生意的平均數分別為:1.74、1.39、1.55、1.60,均介 於「沒有」至「有,有一些」之間。
綜合上述可知,在原生家庭資源挹注的性別差異性方面,經由 研究結果發現:其中除了性別與受訪者父母給所費未達到顯著差異 外,其他面向均有達到顯著差異。其中,男性以及女性受訪者父母所 提供的資源中,均以提供家務協助為較多,其次才分別為:父母給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