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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第二節 實證資料之選取

本研究主要研究探討銀行業市場金融自由化之後,解除管制前後對產業體 質規模之影響。資料來源取自於經濟部統計處「中華民國台灣區經濟統計年報」、

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金融機構重要業務統計表」、行政院主計處的統計資 料庫和各縣市之統計要覽的歷年資料,研究以 1982 年至 2005 年為研究期間,並 依據民國 95 年 5 月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 8 次修訂)不包含金融等相關產 業,採取農林漁牧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水電燃氣業、營造業、批發零售 及住宿餐旅和運輸倉儲及通信業等 7 種產業別進行討論研究。本研究首先針對七種台 灣地區主要產業分類,進行探討研究。其次,根據該初步結果,再進一步針對台 灣地區各別縣市之主要產業進行深入研究。

ㄧ、 產業成長與結構

本研究以非金融相關產業的企業總家數、或大型規模企業總家數、或中小 型規模企業總家數、或新創立企業總家數、或新創立企業登記資本額以及當期價 格計算下國內各業生產毛額作為產業成長與結構指標變數(參閱 Black and Strahan, 2002;Bonaccorsi Di Patti and Dell’Ariccia, 2004; Cetorelli, 2004)。6

6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之定義,所謂企業單位是指以一個場所或多個場所結合成一個事業單位,從 事一種或多種經濟活動,自行決定經營方針、資金運用等,備有經營帳簿,並自負盈虧者,視 為一個企業單位。依據商業登記法之規定,所謂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 之事業。依據經濟部民國 94 年 7 月新修正公佈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中小企業係指依 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1.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營造業 之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下者;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兩百人者。2.農林漁牧業、水

縣市別方面,本研究則以商業登記家數、或商業登記資本額以及工廠登記家數作 為指標變數。其原始資料取自於經濟部統計處「中華民國台灣區經濟統計年報」、

行政院主計處的統計資料庫和各縣市之統計要覽的歷年資料。

二、 國內銀行業解除管制

台灣在 1991 年至 1992 年期間開放新銀行設立,並且陸續的解除及鬆綁金 融管制措施,如開放新銀行設立、增設新分行、金融機構的改制和放寬授信標準 等開放銀行業之競爭,另一方面,政府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和金融控股公司法等 制度,降低了新設立銀行的門檻。依據 Black and Strahan(2002)在美國市場的 研究發現,政府開放新銀行之設立後,銀行業的解除管制使新創廠商家數增加。

Cetorelli and Strahan(2006)針對美國市場的研究中,認為准許跨洲際設立之管 制鬆綁後,會使員工人數減少及企業家數增加。而對小型規模廠商而言,銀行業 的競爭使得較小型規模廠商的分布率提高且廠商家數增加,然而對大型規模廠商 則沒有顯著的影響。本研究擬參照 Black and Strahan(2002)、Cetorelli and Strahan

(2006)和 Carlson and Mitchener(2006)的方式,進行研究設計。以一虛擬解 釋變數作為代表銀行業是否解除管制,研究中以 1991 年為分界,在 1991 年之前 為銀行業管制階段,在 1991 年以後為銀行業解除管制階段。

三、 市場集中度

銀行業解除管制之後,原屬於區域性金融機構開始可以跨縣市設置營運據 點,本國銀行總行與分支機構家數持續增加,銀行受理相關業務擴大。此外,銀

電燃氣業、批發零售及餐飲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金融保險不動產業、工商服務業、社會 服務及個人服務業等業別前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下者;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十人

行業解除管制將改變銀行業市場集中度,本研究參考邱永和與陳玉涓(2004),

計算銀行業放款集中度為市場集中度之衡量指標,係採用賀芬達-賀西曼指數法

(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 HHI),計算本國銀行(即本國一般銀行和中小企 業銀行)在各年度的放款集中度。

放款集中度公式如下:

=

×

= N

b b

b S

DEPHHI

1

)2

100

( ,

其中,Sb為本國個別 b 銀行在市場的存款佔有率。放款市場佔有率為將本國個 別銀行之放款總額除以本國銀行放款總額加總。因此,該指數為本國各銀行放款 總額的放款佔有率之平方加總,若值愈大,表示市場愈集中;相反地,該值愈小,

表示市場愈分散。各銀行放款之原始資料取自於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金融 機構重要業務統計表」的歷年資料。

四、 銀行規模

銀行業規模的改變對廠商成長之影響,根據 Jackson and Thomas(1995)的 研究發現,當銀行業規模增加時,新創廠商和年輕廠商的員工人數明顯減少。

Strahan and Weston(1998)認為,小型規模廠商的每一單位資產的貸款(貸款對 總資產比)隨著銀行的規模增加而下降,以及小型規模銀行的合併會使小型規模 廠商的融資增加。而 Jayaratne and Wolken(1999)提出小型規模廠商對銀行的融 資額度有顯著的負向關係,他們認為銀行合併使得小型規模銀行家數減少,對小 型規模廠商的融資額度有明顯的正面影響。

Black and Strahan(2002)與 Wall(2004)則發現銀行業之合併與小型規模 銀行家數減少時,會使新創立廠商家數增加。因此,本研究將參考 Jackson and

Thomas (1995)、Strahan and Weston(1998)、Jayaratne and Wolken(1999)、Black and Strahan(2002)與 Wall(2004)的方式,以本國銀行平均資產總額作為銀行 規模指標變數。本國銀行之資產總額和本國銀行總行家數之原始資料取自於中央 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金融機構重要業務統計表」的歷年資料。

五、 本國銀行對產業之存款及放款

金融機構在市場上扮演著資金需求與供給者之重要角色,金融機構之健全 與否攸關著企業的經營成長。根據 Shen and Wang(2005)的研究發現,自 1992 年至 2000 年的本國公民營企業依賴外部財務融通約佔 60%,其中從金融機構借 款約佔 40%,可見國內廠商依賴金融機構外部融通的重要性。7 Diamond(1984)

提出透過增加監督企業的專業能力和減少監督成本來降低對企業的資訊不對稱 的問題,藉此不但可以增加銀行對企業的放款額度和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額,改 善融資限制的問題。因此,本研究採取本國銀行對個別產業的存款與放款總額,

進行實證研究。本國銀行對產業放款總額與存款總額之原始資料取自於中央銀行 金融業務檢查處「金融機構重要業務統計表」的歷年資料。

六、 人口數與經常性所得

人口數與家庭所得的多寡會影響地區性商業活動。依據 Black and Strahan

(2002)的研究發現,當個人所得成長隨著時間增加時,新創立廠商家數也會隨 著增加。據此,本研究參照 Black and Strahan(2002)的方式,以家庭經常性收 入與人口數為產業需求面之變數,藉以探討台灣地區各縣市之平均每戶家庭經常

7

性收入與人口數的改變,是否會對各縣市之商業活動產生影響。8 台灣地區各縣 市人口數和平均每戶家庭經常性收入之原始資料取自於各縣市之統計要覽的歷 年資料。

8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之平均每戶經常性收入(元/戶)定義:平均每一戶之經常性收入總額。經 常性收入=基本所得+自用住宅及其他營建物設算租金(含折舊)+移轉收入+雜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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