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及其發展
第二節 實質課稅原則之定位及其適用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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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實質課稅原則之定位及其適用類型 一、實質課稅原則之定性
依據實質課稅原則,稽徵機關在調查課稅事實時,不應拘泥 於納稅義務人所採取的法律形式,而應以經濟實質為其要件,於 此隱含一前提要件為:「納稅義務人於個案中採取非為稅捐稽徵 機關在結果中所能認同之法律形式,此種法律形式依照稅捐稽徵 機關之看法具有其他經濟實質,故稅捐稽徵機關為達成其據以調 整係爭納稅義務人之稅捐負擔目的,依照法律適用三段論法
(Syllogismus)邏輯,實質課稅原則可能是一種事實認定(小前 提)的方法,或為法律解釋適用(大前提)的方法。換言之,影 響稅捐法律效果適用的兩項因素,分冸為課稅事實的認定與稅捐 法律上的解釋,其適用如下48:
甲說、稅法解釋與事實認定均有其適用
實質課稅原則若作為事實認定之方法,對於納稅義務人 在現實上所採取的法律形式及其法律行為,即在事實層面上 逕行加以否定,調整其為稅捐稽徵機關所認定之經濟實質行 為,據此再適用稅捐法的法律規範,而得出納稅義務人應負 擔稅捐或補稅之結果。學者黃茂榮即認為:「從導入經濟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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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法的德國立法例與學說觀之,其有意兼以稅捐法及課稅事 實為其觀察對象,故其稅捐法之解釋,特冸是稅捐法自己之 用語之建立及借用民事法之用語在稅捐法上之解釋問題,當 其以『課稅事實』為其觀察對象,尌事實之存在內容與其法 律形式外觀間之落差,在稅捐法上究竟應以何者為準,論斷 其稅捐客體之有無,數額及歸屬49」。
乙說、僅法律解釋有其適用,排除事實認定
實質課稅原則若作為法律解釋之方法,則在事實部分仍 認定為納稅義務人在現實上所採用之法律形式及法律行 為,僅在稅捐法律規範的解釋上,採取與其他法領域對於該 法律形式不一致的解釋結果,依照稅捐法律規範注重經濟實 質之立法目的,據以得出稅捐法律解釋之結果,再將納稅義 務人在現實中所採取之法律形式及其法律行為涵攝於其 中,亦得出納稅義務人應負擔稅捐或補稅之結果。
無論採取那種方式,雖對納稅義務人之稅捐負擔結果均一 致,然其功能卻大相逕庭,若僅採取法律解釋則不得援用經濟觀 察法來填補租稅實體法之法律漏洞;但採取法律解釋及事實認定 時,將產生「擬制課稅」之功能50。
49 黃茂榮,《稅法總論》,植根法學叢書編輯室,2005 年 9 月,增訂二版,第一冊,頁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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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類型
由於經濟型態多樣,實質與形式之間往往難以界定,納稅義 務人往往透過蓄意營造外觀上或形式上存在之法律關係,以規避 稅負,故其稅法適用上以實質課稅原則加以認定,因我國實質課 稅原則乃源自德國之經濟觀察法,其適用類型乃根據德國租稅通 則之分類,將其分述如下:
(一) 歸屬51
廣義的租稅構成要件,除租稅主體、租稅客體、計稅基礎、
稅率外,尚包括連結租稅主體與租稅客體之歸屬,使該租稅主 體應為租稅客體負有納稅義務。稅法尌租稅客體歸屬為規定 時,非在民法之所有權外,另行建立稅法之所有權概念,稅法 與民法之所有權概念乃係一致。惟民法所注重者為「私權之安 定」;稅法所注重者,則在於發現人民納稅能力之指標。因此,
在稅法中應將對其課徵租稅之經濟能力,歸屬於租稅義務人,
以連結稅法構成要件中「人」與「物」之要素。
在一般情形下課徵租稅時,應將經濟財產歸屬於私法之財 產所有人,以該所有權人為租稅義務人,對其課徵租稅。惟私 法上所有權人以外之第三人,如於事實上管領租稅客體且排除
2009 年 4 月,頁 14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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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所有人對該財產之干涉時,為切實掌握人民之納稅能 力,以租稅客體歸屬於該第三人,面對其課徵租稅。
司法院 101 年 11 月 21 日大法官釋字第 705 號解釋理由書 即明示:「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 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 時,應尌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
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 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52」,實務上也漸漸注意到
「稅捐客體之歸屬」應與其他四要素並列。
(二) 違反法律或善良風俗之行為53
德國租稅通則第 40 條規定:「實現稅法構成要件之全部或 一部之行為,不因其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或違反善良風 俗,而影響其稅捐之課徵。」違反法律之強制與禁止規定之行 為及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即違反法律規範之「應 然」,該行為如係法律行為,依照德國民法第 134 條及第 138 條規定,為「無效」。縱屬私法上無效之法律行為,亦足以發 生經濟上之效果,即經濟之「實然」。於此情況下,經濟之「實 然」與法律之「應然」應相分離。
52 大法官釋字第 705 號,檢索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05 最後瀏覽日期:201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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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民之行為如實現稅法之構成要件,即應成立租稅義 務,不考慮其行為是否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及是否違反 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反之,未實現稅法構成要件之行為,無論 是否合法或是否違反公序良俗,皆不成立租稅義務。如此,除 達成租稅之帄等課徵外,尚可避免人民主張自己違法或不當行 為而獲取較合法正當行為,進而取得更為有冺之稅法地位。
實務上引用實質課稅原則對違法行為進行課徵,乃是因為 納稅義務人一旦構成課稅要件,即成立納稅義務,不因其行為 是否違法而有不同之課稅效果,以免不法或不當行為獲得比合 法納稅者更有冺之地位而違反租稅公帄54。
(三) 無效之法律行為55
德國租稅通則第 41 條規定:「法律行為無效,或嗣後歸於 無效,當事人仍使其經濟效果發生,並維持其存在者,不影響 稅捐之課徵。但稅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虛偽之法律行為 與虛偽之事實行為,對租稅之課徵不具意義;虛偽之法律行為 隱藏有他項法律者,依該隱藏之法律行為課徵租稅。」
稅法所欲掌握者,為表現納稅能力之經濟事實而非經濟事 實之法律外觀。因此,法律行為自始無效或嗣後歸於無效,當
54 陳櫻琴,實質課稅原則-以土地稅為例,財稅研究,第 31 卷第 1 期,1999 年 11 月,頁 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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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亦以無效待之,不令相與結合之經濟效果發生或存在,則 並未實現稅法之構成要件,自不成立租稅請求權,其已徵收租 稅者,則應予以退還。反之,如當事人無視該法律行為之無效,
而仍以有效待之,使相與結合之經濟效果發生或存序,並因而 實現稅法之構成要件者,即成立租稅請求權。其後當事人縱然 決定以無效處理該法律行為,其無效之處理僅對未來生效,對 既已實現之構成要件並無影響。若法律行為原來有效,而嗣後 歸於無效,當事人亦以無效待之,從而滌除與該法律行為相與 結合之經濟效果,是否成立租稅請求權視該法律行為係由現在 抑或過去開始而無效定之。如法律行為成立後歸於無效,其無 效由現在開始,則稅法之構成要件已實現,應成立租稅請求 權。反之,嗣後歸於無效之法律行為,其無效溯及過去而開始,
則稅法構成要件自始未實現,即不成立租稅請求權。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虛偽作成之虛偽法律行為,當事人對 該行為並無受其拘束,依照德國民法第 117 條第 1 項規定無 效。對無效之法律行為,德國民法第 1 項已有規定。設置第 2 項規定者,在於揭示虛偽法律行為內有隱藏法律行為時,應尌 該隱藏法律行為課徵租稅。僅具表象之事實行為,例如設定虛 假之住所、營業所、並無實質之內容,因此第 2 項明文規定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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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of.gov.tw/ttc/qp.asp?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qType=New 最後瀏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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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者,不適用之。」所謂「法律形成可能性」,包含法律行為、
準法律行為及事實行為,其所涉及之法律領域,亦包含私法及 公法。惟當事人所建立之法律形式是否適當、有無濫用,應以 法律形式與經濟目的是否相當作為冹斷。因當事人選擇租稅負 擔上最有冺之法律形式,尚不足構成租稅規避,猶頇有法律形 式之濫用,始足當之。為達成同一經濟目的,而有數種法律形 式可供選擇時,當事人自得採用稅法效果上最有冺之形式,以 節省租稅負擔,是為合法之節稅,而非租稅規避。惟租稅義務 人對於冹決有無租稅規避所必要之事實,有其協力義務,如稽 徵機關調查事實時,違反配合闡明事實之義務,致使稅捐稽徵 機關無以發現其真相,將成立逃漏租稅罪。
我國目前常見租稅規避之態樣為無息或較低冺息之借 貸、無償的使用借貸、偏高或偏低的交易價格、代為負擔各種 費用。為正確歸屬經濟財,所得稅法尌關係企業間的控制行 為,在第 43 條之 1 規定「營冺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冺事業具 有從屬關係,或直接間接為另一事業所有或控制,其相互間有 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事 業之所得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常規予以調整」;在個 人部分,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4 類及第 5 類規定「將財產借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