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析論租稅法律主義與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
第一節 租稅法律主義與實質課稅原則之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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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析論租稅法律主義與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
第一節 租稅法律主義與實質課稅原則之權衡
實質課稅原則無論在行政冹決中屢見不鮮,即便是大法官釋字亦 所在多聞,然實質課稅原則與租稅法律主義在法律解釋與適用上呈對 立狀態,稅捐稽徵機關往往透過「實質課稅原則」進行核課,納稅義 務人則以處分違反「租稅法律主義」資為抗辯,兩者的衝突直到大法 官釋字第 420 號解釋以及釋字第 500 號解釋才逐漸受到重視。因租稅 法律主義要求租稅必頇經由法律規定才得以課徵,然實質課稅原則卻 賦予行政機關以字面限制加以課稅,其兩者關連以及有無優先適用順 序,無論是實務上或是理論上均有其衝突,目前在學說上針對兩者之 權衡有其三派,分冸為:民法優先說、稅法優先說及折衷說,茲將分 述如下:
一、 稅法優先說60
課稅對象之經濟交易活動,因態樣繁複不一,欲透過法律 進行完整規範,確有其難度。稅法之目的乃在於滿足國家之財 政需要,故應站在全體人民公帄負擔之觀點透過經濟、實質觀 察來解釋稅法之適用。因此,強調以稅捐負擔公帄原則與經濟 的實質課稅原則作為基礎,凡是在經濟上觀察具有同一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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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基於租稅公帄原則,應進行相同之課稅,不受稅捐法律之 形式上拘束。
二、 民法優先說
因稅法乃借用民法概念,其意義內容應採取與民法上相同 之解釋立場,以維護法安定性。除稅法有明文規定應給予其他 法律領域做不同解釋外,若單僅依照實質課稅原則而逕自法律 解釋時,實已違反憲法租稅法律主義之法安定性以及預測可能 性之要求。基於憲法保障國民財產權之精神及法安定性與預測 性,應以租稅法律主義為最高原則,不能以租稅公帄或確保稅 收為由而違背租稅法律主義61。
我國實務上亦認為:「實質課稅原則雖為實現租稅公帄所必 要之手段,然不應妨礙法安定性或造成課稅權的濫用,故在稅 捐法律之解釋及法律漏洞之補充下,仍應遵守租稅法律主義。62」 三、 折衷說63
目前通說傾向於折衷說,應從形式面與實質面兩個層面綜
合考量, 因實質課稅原則乃針對租稅法律主義所產生之法律 漏洞予以補充,然不應逾越可能之文義範圍,否則將與法安定
61 黃宗正,「租稅債務」法律關係之研究,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80 年 6 月,頁 127。
62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訴字第 17 號判決。
63 邱天一,實質課稅原則之研究-以釋字第 420 號解釋為中心,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碩士論文,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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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產生衝突,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探究實質課稅原則之本質,並非獲取稅收之財政目的,而 是著重於經濟上負擔能力之解釋。因此當法條規定文義可能產 生多種解釋空間時,應選擇最合乎實質課稅原則之解釋。實質 課稅原則不能補充租稅構成要件或構成要件特徵之欠缺,法律 賦予的經濟意義解釋不得超過可能之文義範圍,否則即有違
「法安定性」,不符課稅要件法定主義之要求64。換言之,「可 能的文義範圍」為實質課稅原則之限制。
租稅法律主義非依「法律」之規定,而是以保護國民的私 有財產為目的,強調法律的內容,應盡可能嚴格解釋,故對法 律概念僅作形式上的理解。然實務上避免經濟型態多樣而有族 繁不及備載之情況,故以實質課稅原則參照法律規定之目的解 釋稅法,如此一來,實質課稅原則為租稅法律主義之「補充」
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