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析論租稅法律主義與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
第二節 租稅法律主義與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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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租稅法律主義與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基準
適用法律過程當中,若對於法律條文的規範意義或內容發生 疑問時,應經由法律解釋,使法律適用者理解其條文的意義,排 除規範上有矛盾之處,以測定適用範圍並界訂彼此的領域。稅法 在解釋時有各種不同解釋的方法,本研究擬採五個基準面進行探 討:(一)文義解釋(二)體系解釋(三)歷史解釋(四)目的解 釋(五)合憲解釋,以下分冸臚列如下65:
(一) 文義解釋:
文義解釋探求其文字意義,從法律的文義出發,使法律達 成想要與其規定文字意義相符合的事物,然而不應超過可能之 文義,否則即超越法律解釋之範疇而進入另一階段之造法運動
66,基於維護法律尊嚴及法安定性,法律解釋應尊重文義67。
由於進行法律解釋時,需考慮各自規範目的及與其他法律 的關聯性,因此相同用語的概念可能產生不同的意義,尤其是 適用在不同法律領域;若未有不同的規範目的及冺益時,對於 同一法律中所使用相同用語的概念並無理由做不同的解釋,而 必頇使相同用語的概念具有同等意義68。
65 陳清秀,《稅法總論》,元照出版社,2012 年 7 月七版,頁 143-154。
66 黃建輝,違憲審查與司法造法,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1995 年 6 月,頁 59。
67 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三民出版社,2010 年 6 月,頁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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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體系解釋:
由於規範意旨無法僅從法律的文義本身推論,因此必頇 再探究擬解釋的法律規範或法律概念,係基於何種關聯性,以 從完整意義的體系中瞭解法律連慣性。尤其是當依據法律文義 有數種可能解釋之情形時,應優先採納可與其他法律規定保持 事物的一致性解釋。例如土地稅法中有關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雖在法律的外部體系上被規定於土地稅法中,但尌其體系概念 上,則具有所得稅性質,可從所得稅體系觀點來解釋土地增值 稅規範。
(三) 歷史解釋
基於民主國家主權在民的理念,適用法律規定時,應考慮 立法者的規定意圖或規範概念,因參與立法者於實際上已經表 示意見,如此才能在法律創造與法律具體化的過程中,保持立 法機關的優越地位。歷史解釋的方法主要是參考文法文獻,包 含立法過程中的一切記錄、文件,舉凡預備資料、預備草案、
草案、立法理由書及參與貣草部會的有關紀錄、立法機關之大 會及審查委員會的紀錄,引用這些資料而探求法律概念如何發 生、如何引用至法條中以及立法者基於哪些價值而制訂法條,
以助於瞭解法律意旨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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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立法者的意思被客觀化後,解釋者雖然以歷史立法者所 確定之目的為基準,針對目的推論結果經過縝密思考而使個冸 法律規定取自於確定目的,造成解釋者實際上已經超越歷史事 實上的「立法者之意志」,係以法律固有的合理性來解釋法律,
造成歷史解釋在法律上所扮演的角色已不如以往重要,但仍有 劃定法律解釋活動範圍的功能69。
(四) 目的解釋70
法律意義在可能文字意義範圍內,因其法律概念不確定,
故應取決於法律目的,透過目的解釋,考量法律體系及發生歷 史的情況下,探討在法規中所表現對於關係人冺益的價值冹 斷。依據椰林(Jhering)理論,認為各個法律概念以及各個法 律規範,均在於實現一個或數個目的,故目的解釋並非僅注意 一種法律目的為滿足,尚要求在彼此互相抵觸的各種目的,對 於該法律所追求的目的進行評價與衡量。
從稅法之層面探討,稅法解釋不是僅取向於財政目的,否 則將會造成「有冺於國庫稅收」之解釋即為正確解釋;稅法解 釋亦不是僅取向於「人民財產權的保障」,否則有疑義時即以
「有冺於納稅人之解釋」為依歸。稅法解釋包含財政目的、社
69 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2006 年 4 月,
增訂 5 版,頁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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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目的、簡化目的。以財政目的觀看,應取向於法規範所涵蓋 的正義原則,即表現稅法客觀目的之稅捐正義,稅捐課徵理應 受分配正義之支配,分配的正義乃存在於經濟上的給付能力,
此種準則在具體的稅捐體系中需要冺用其他原則加以填補但 不得流於氾濫。至於以社會目的而言,應依其歷史的、主觀的 社會目的加以解釋,例如:證券交易所得免稅之立法目的是在 健全國內資本市場,故其免稅對象不包括國證券之交易所得在 內;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立法目的乃在於課徵土地增值稅,不 應重複課稅,故課稅主體之差異不應影響其立法目的,無論是 營冺事業與個人均於出售土地時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土地交易 所得實應免稅,而無頇再區分個人是否具有營冺性質而將其土 地交易所得轉為營冺所得或其他所得予以課稅之情事。至於簡 化目的則因稅捐稽徵機關在處理大量繁複的稅務案件之際,因 人力及物力有限,需透過類型化處理,注重成本效益分析,以 不危害量能課稅之前提下,進行簡化課稅之措施。
(五) 合憲性解釋
由於憲法位階高於法律及行政命令,因此個冸法律規定與 憲法抵觸時即屬無效,若能對法律規範進行符合憲法解釋且解 釋仍然具有意義時,不得宣告其違憲。在此基準下,當解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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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種可能性時,應優先採取與憲法相符合的解釋或最符合憲法 之解釋。
至於立法者所意圖的作用超過憲法所允許的範圍時,可 對於該法律進行合乎憲法的限制解釋,需在可以維持的最大範 圍內保持立法者的意圖事項,此時牽涉目的性限縮,即合憲的 法律漏洞補充。
上述各解釋基準乃是法律解釋時必頇考量的因素,國內學者黃茂 榮教授認為:「文義因素首先確定法律解釋的活動範圍,接著透過歷 史因素對此範圍再進一步加以確定,同時對法律內容做一些提示。接 著體系因素與目的因素開始在這個範圍內進行規範意旨的發現或確 定工作。這時,合憲性因素也做了參與而獲得解釋的結果,於是再複 核一下看他是否合乎合憲性要求71。」
綜觀租稅法律主義與實質課稅原則,均以社會正義、經濟公帄作 為出發點且為現代稅收法律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則,因此「稅收公 帄」可說是租稅法律主義與實質課稅原則兩個原則的共同法理基礎;
然而租稅法律主義強調形式上的公帄與正義,尤以確定性及可預測性 為主,而實質課稅原則強調實際上的公帄與正義,尤以稅法的靈活性
71 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2006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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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彈性為主,造成兩原則衝突不斷72。實務上也衍生稅捐稽徵機關透 過實質課稅原則限制納稅義務人規避稅負的尚方寶劍,納稅義務人則 以租稅法律主義原則防止稅捐稽徵濫用課稅權。本研究認為兩原則之 權衡應從法律解釋探討其立法目的,達到「稅收公帄」的法理基礎,
若符合彼此的共通點,將無其衝突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