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家論忠
第二節、 實踐
君王、人臣外,當然農民、士卒這種屬於國家政治體較底層的小人物,也是 最堅實的成員。他們對君王的忠心與否,更左右國家的富強之路。不過,在 動亂頻繁的時代裡,往往三餐無以為繼,身家性命如同風中之燭的卻常常是 這批尖兵。因此,對這些人而言,如何安身立命、填飽肚子,更甚者,求得 輝煌騰達才是他們真正關切的問題。所以對他們談論道德修養與自律,就如 空中樓閣、雪上加霜,因此韓非更主張在這個階層、這個時候,更該順著人 性的基本慾望,通過獎勵耕戰使耕者和士卒得到該有的利益,如此一來,這 批廣大的群眾自然會忠實堅貞的效命於君王,以求得報酬:
夫耕之用力也勞,而民為之者,曰:可得以富也。戰之為事也危,而 民為之者,曰:可得以貴也。41
賞其功,必禁無用;故民盡死力以從其上。42
總而言之,法家認為既然人有好惡之心,那麼就該順著這種本有的性情,
加以導向爲君王、爲國家社稷的大利盡忠。所以,因人之所好而設爵祿,使 人臣為了求取利祿而盡死力的效忠於君王;因人之所惡而設刑罰,使人臣為 了避免犯錯而謹守該有的行為、服從國家的政策。一則盡死力,一則守分際,
兩者不正是做為要求忠所該達到的德行嗎?只不過法家的忠是利用順著人最 底層的願望,外在的物質賞罰來引導人臣達到忠,而不是把好利的本性加以 抑遏,利用內在的道德自律加以對治,但是在對利的交換與追求的同時,那 份執著不欺的交易不也正是一種人與人間的內在道德表現,又約定的交易規 則不就是每一份子該遵守的公共道德規範嗎?
第二節、實踐
40同注 2,《增訂韓非子校釋.六反》,頁 92。
41同注 2,《增訂韓非子校釋.五蠧》,頁 50。
42同注 2,《增訂韓非子校釋.五蠧》,頁 50。
法家既然考察戰國以來,政治社會的現實狀況與國際間的演變局勢,於 是在人性好利惡害的基礎上主張因人性、順慾望,來建構忠。那麼在法家的 理論裡忠,又是呈現怎樣的意涵呢?它是否全都是建構在利益的基礎上呢?
它是否完全不具備道德意義呢?它是否完全代表君臣之間甚至只是單向的臣 對君的愚忠呢?若不是的話,我們該如何來正確理解,以上便是此節所要釐 清的問題。
一、忠與法
法家雖然主張因人性、順慾望來使人臣效忠君王、社稷,不過在談論忠 時,是否意味著可以為以自己主觀的看法、甚至個人的私心,來打著忠的名 號成就忠的美名呢?韓非如此說:
天下皆以孝悌忠順之道為是也,而莫知察孝悌忠順之道而審行之,是 以天下亂。43
他指出了這種忠是存屬個人私心思見的忠,並不是有利於全體的大忠,是非 常危險的,必須小心謹慎的分析、明辨而後動,否則會成為社稷國家的亂源,
並且指出世俗的大眾:
皆以堯、舜之道為是而法之,是以有弒君,有曲於父。堯、舜、湯、
武,或反君臣之義,亂後世之教者也。堯為人君而君其臣,舜為人臣 而臣其君,湯、武為人臣而弒其主、刑其尸,而天下譽之,此天下所 以至今不治者也。44
以堯、舜、商、湯、文武、周公身為人臣,而殺害君王的做法是對的而群起 效尤,這就是一般人的俗見,並以此為忠反而是迫害忠的美名,而造成天下 大亂的原因。
43同注 2,《增訂韓非子校釋.忠孝》,頁 818。
44同注 2,《增訂韓非子校釋.忠孝》,頁 818、819。
為了防止這種假借忠的行為來進行私慾,擾亂國家政治體制的運作,是 否有一套標準的規範來約束忠的濫用呢?就《韓非子》一書中,韓非是以法 來做為忠的標準,也就是忠的對象不但是君,也要忠於法,合於法,否則就 是私見的忠,所以他說:
人臣者,非名譽請謁無以進取,非背法專制無以為威,非假於忠信無 以不禁,三者,惛主壞法之資也。45
商鞅也說:
明主忠臣產於今世,而能領其國者,不可以須臾忘於法。46
真正的明主忠臣是應該隨時以法為度,依法而行,而不是假借忠信的言行來 為違法亂紀,否則就是不忠,所以忠是要以法為標準來加以考察,不合於法 就須加以禁止。不過法何以能作為行忠的準繩?因為:
先王縣權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夫釋權衡而斷輕重,
廢尺寸而意長短,雖察,商賈不用,為其不必也。故法者,國之權衡 也,夫倍法度而任私議,皆不知類者也。47
商鞅認為法有客觀的標準,在法的面前一切行為都能清楚的加以判斷是否合 乎標準,不需用私自的臆測,不必因為你我的標準不一而有所爭執,所以人 人以法為準則,就是忠的最佳表現。韓非也說:
夫懸衡而知平,設規而知圓···釋規而任巧,釋法而任智,惑亂之 道也。48
韓非以為法猶如秤子和圓規般的精準、客觀,任何行動的過程必須將它放諸
45同注 2,《增訂韓非子校釋.南面》,頁 126。
46同注 5,《商君書今註今譯.慎法》,頁 186。
47同注 5,《商君書今註今譯.修權》,頁 115。
48同注 2,《增訂韓非子校釋.飾邪》,頁 209。
其上來考量,而不能任法而以個人的私智、私德來做為行事的根源,所以可 以看出強調忠也必須在法的規範下才得以進行,而否定存脆出於個人主觀的 意志,這樣將會成為禍亂之因。
當然法家所認定的法也必須在人性的基礎上來擬定,否則就難以讓人臣 百姓遵守而忠於法,所以強調要順應時事、順應自然,他說:
安國之法,若饑而食,寒而衣,不令而自然也。49
真正能平治國家的法律,一定要如人餓了就知道吃;冷了就知道穿一般的自 然,而不必再加以命令,如此人臣百性自然能在遵守法令的情況下,忠於法 進而忠於君王。商鞅也說:
當時而立法,因時而制禮,禮法以時而定。50
說明法的制定必須與時代相結合,而不能將不合時宜的法令拿來做為人民的 規範。所以,他又說:
故聖人之為國也,觀俗立法則治,察國事本則宜。不觀時俗,不察國 本,則其法立而民亂,事劇而功寡。51
除了順應自然、合乎人心、人性是使得人臣百姓能忠於法,以法為依歸 外,法的公平性更是使得所有的人、尤其是身為下層的小民能忠心悅服的原 因。所以韓非說:
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 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52
49同注 2,《增訂韓非子校釋.安危》,頁 809。
50同注 5,《商君書今註今譯.更法》,頁 6。
51同注 5,《商君書今註今譯.算地》,頁 68。
52同注 2,《增訂韓非子校釋.有度》,頁 262。
這種法令、法律的治思想有其公平性,這對在這個體系運作下的每個份子該 是合理的,因為法的針對是全面的,不僅是為庶民或奴隸而設,而是包括宗 法制度下的所有貴族,這對西周以來宗法制度下的所有貴族是一大衝擊,也 是對儒家: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53
的反動。事實上,這些韓非具有十分敏銳的觀察力,他清楚的意識到這群作 為既得利益團體的貴族,實施法治必然觸動他們的私利(包括政治力和經濟 力),使他們喪失許多特權,因此必然引來他們堅決的反對,不過做為客觀、
公正的法,唯有犧牲掉小部分的重人,才能換來廣大的群眾對法的忠心。在
《韓非子》書中有一則故事就是說明了法的公平性:
荊莊王有茅門之法曰:「群臣大夫諸公子入朝,馬蹄踐霤者,廷理斬其 輈,戮其御。」於是太子入朝,馬蹄踐霤,廷理斬其輈,戮其御。太 子怒,入為王泣曰:為我誅戮廷理。王曰:法者所以敬宗廟,尊社稷。
故能立法從令尊敬社稷者,社稷之臣也,焉可誅也﹖夫犯法廢令不尊 敬社稷者,是臣乘君而下尚校也。臣乘君則主失威,下尚校則上位危。
威失位危,社稷不守,吾將何以遺子孫﹖於是太子乃還走,避舍露宿 三日,北面再拜請死罪。54
這裡我們看到荊莊王下了茅門之法,而廷理也認真的貫徹了莊王的命令,將 觸法的太子依法處置,而太子向荊莊王告狀。不過,莊王不但肯定廷理所為,
並將犯禁的太子訓示一番。這說明了法家所要執行法基本上是有其公正性,
只要法所規定的範圍,任何人都要遵從。這比起孟子疾呼:
53鄭玄著:《禮記鄭注.曲禮上》(台北:學海出版社,1981 年 9 月,再版),頁 28。
54同注 2,《增訂韓非子校釋.外儲說右上》,頁 579。
為政不難,不得罪於巨室。55
這種缺乏法治觀念的社會,執法者可以隨心所欲的利用手中的大權,任憑個 人的好惡實行賞罰更能讓百姓服從,而執政者也更能讓百姓心悅誠服的盡其 忠、竭其誠。所以為強調公平性,使廣大的群眾回歸到法的平等,也為了整 個國家社會步入軌道與富強,更為了取信於所有的人民,法律不僅要對這些 當塗之人嚴加防範與限制,同時要從根本上將他們同樣納入法治的範圍,使 所有的人能遵守法律,謹守法律,這自然更顯出法家將忠與法之間的關係微 妙的結合起來,使忠的實踐不離法;而法的執行也不影響忠的效能。
二、君與忠
忠既然是在法的架構下來運作才算是忠,也就是忠的基本對象是法,又 法出自於人,此人自然是君王,那麼忠的最後對象當然是指君王。又如前所 言,法具有公平、客觀、公開的特性,如此才能得到眾人的接受,所以君王 要使人臣百姓效忠一定要依於法,並能依法取信於民,《史記.商君列傳》中 記載,商鞅變法為了取信於民,而徙木立信的事情,商鞅爲秦孝公相時,進 行變法改革,雖然所有的法令都已經制定完畢,但法歸法,還是需有人去執 行,以取信剛開始要步入法治社會的民眾。於是他在南門立了三丈的木頭,
忠既然是在法的架構下來運作才算是忠,也就是忠的基本對象是法,又 法出自於人,此人自然是君王,那麼忠的最後對象當然是指君王。又如前所 言,法具有公平、客觀、公開的特性,如此才能得到眾人的接受,所以君王 要使人臣百姓效忠一定要依於法,並能依法取信於民,《史記.商君列傳》中 記載,商鞅變法為了取信於民,而徙木立信的事情,商鞅爲秦孝公相時,進 行變法改革,雖然所有的法令都已經制定完畢,但法歸法,還是需有人去執 行,以取信剛開始要步入法治社會的民眾。於是他在南門立了三丈的木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