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家論忠
第三節、 影響
法家忠的理論在後代以來一直受到眾人的批評,已成為不爭的事實。不
103孟祥才、王瑞起:〈忠的概念在我國的歷史演變〉《歷史教學》1984 年第二期,頁 15。
過,由於批評的聲音越大,也正代表他的影響力越大,因為他在中國兩千多 年來的政治運作中,確實烙下了不可磨滅的印記,我們就從君權提升、公德 建立、後人誤解大點來加以探討法家忠的影響。
一、君權提升
春秋之前君王雖然貴為一國之君,但是由於實行分封制度緣的故,許多 的封地已分封給諸侯王,而諸侯王在封地內又各自是獨立的君主,擁有封地 內的政治、經濟自主權,而這些諸侯王,便成為了人民百姓與君王之間連接 的阻隔點。此外,許多的諸侯王常以自己的權利與君王相抗衡,結黨營私,
甚至較有權利手腕的諸侯王,因而成為國君的卿士。他們掌握國家政治,架 空國君權力;一手遮天,形成了「政在家門」104的嚴重威脅,而相對於國君 所代表的公家,這些私門他們的共同特點是:
無令而擅為,污法以利私,耗國以便家。105
這些得勢的封君,就周天子而言,就是韓非所說的「重人」、「當塗之人」、「重 用之臣」其中的一類,就諸侯國內的家臣而言也是如此。他們不但不忠於國 君,還往往擁兵自重,對外勾結其他的諸侯國,對內結私恩於人民,如此做 為無形中就削弱了君權。韓非就說他們如同:
虎成其群,以弒其母。106
因此,韓非有感於這種嚴重性,不但不利於國家的統一與君權的集中,更可 能會危害君王。他就說這些人:
重賦歛,盡府庫,虛其國以事大國,而用其威求誘其君;甚者舉兵以
104楊伯峻編著:《春秋左傳注‧昭公三年》(高雄:復文書局,1991 年 9 月,再版),冊下,頁 1236。
105同注 2,《增訂韓非子校釋.孤憤》,頁 282。
106同注 2,《增訂韓非子校釋.楊權》,頁 707。
聚邊境而制歛於內。107
就是說,這些人不惜的荼毒本國的人民,出賣國家的利益與外國相勾結以成 其私。因此韓非極力的主張君王要將這些人的權力都收回來,回歸於自己,
使他們不能利用重權結黨營私、矇蔽君王、擅行政令,控制國家的政治與經 濟甚至人民,使所有的人忠的對象該是回歸到國家、君王之上。事實上這些 宗室大臣巧取豪奪,對國君造成權力的下移一直以來是嚴重的問題。即使在 司馬遷的《史記‧孫子呉起列傳》和《史記‧商君列傳》都曾記載著呉起、
商鞅他們在提升君權、加速國家統一的變法改革路上,都曾對這一批影響對 君王忠誠度推行的宗室大臣,採取了必要的限制和手段。而集法家大成的韓 非,更是在理論上要這些擅君權、擾亂忠的父兄大臣的宗室貴族權力,回歸 到君王手裡,如此一來事權統一,忠的對象也能統一。所以如果說韓非融合 了法家法、術、勢三大理論,不如說他的基本架構與理論體系都是以勢為主 要核心,所以他強調的重點應該是在勢,也就是君王的統治權力。所以,韓 非在建構忠的理論時,雖然也能顧及到君對法、君對民、君對臣該有的行為 態度,可是他的歸宿點仍然是指向君權的集中與國富兵強的建設路線,所以 他提出:
利於民者必出於君,不使人臣私其德。108
主張將一切對人民有利的德政多歸諸君王,不使君王的德政分散到下層,成 為下層的私惠、私德而影響到人民對效忠對象的混淆。爲此他就反對「一家 兩貴」、「一棲兩雄」109的情形,認為一個國家只有君王能夠稱雄而處於尊貴 的地位。所以他主張採用各種方法加強君權,讓一切的政治權力都能回歸於 君王,如此人臣百姓才能盡心盡力的效忠於君王。此外,他更提出了為維護 君主權力為核心的理論,他說:
107同注 2,《增訂韓非子校釋.八奸》,頁 187。
108同注 2,《增訂韓非子校釋.八奸》,頁 190。
109同注 2,《增訂韓非子校釋.楊權》,頁 710。
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此天 下之常道也,明王賢臣而弗易也。」則人主雖不肖,臣不敢侵也。110
在此,君臣關係的是穩固不可動搖的因為它是天下穩定的根源、天下的常道,
攸關治亂興衰,所以即使是君王昏庸無能,人臣也在對君王進行勸說後,也 不可有違背叛亂之心,如此才合於常道,所以他又說:
故曰道不同於萬物,德不同於陰陽,衡不同於輕重,繩不同於出入,
和不同於燥溼,君不同於群臣。凡此六者,道之出也。道無雙,故曰 一。是故明君貴獨道之容。君臣不同道,下以名禱,君操其名,臣效 其形,形名參同,上下和調也。111
認為君王正是從道中直接產生出來的,既然如此,那麼君王凌駕於臣民之上 就是必然的了。這種將君主的地位抬到與到同一等級是從來沒有的,而這也 顯示韓非對君王權力集中的一種理論根據。基於此,他才說做一個忠臣要:
人臣毋稱堯、舜之賢,毋譽湯、武之伐,毋言烈士之高,盡力守法,
專心於事主者為忠臣。112
又說:
賢者之為人臣,北面委質,無有二心,朝廷不敢辭賤,軍旅不敢辭難,
順上之為,從主之法,虛心以待令而無是非也。113
從這兩句話更可以看出,韓非將人臣與君王之間的相對關係演化成絕對關 係,也就是將君王的權利抬到最高點,這是自來所沒有,雖然在韓非之前的 許多思想家包括孔子、墨子、孟子、荀子之人都曾以不同的形式來肯定君權
110同注 2,《增訂韓非子校釋.忠孝》,頁 819。
111同注 2,《增訂韓非子校釋.揚權》,頁 701、702。
112同注 2,《增訂韓非子校釋.忠孝》,頁 821。
113同注 2,《增訂韓非子校釋.有度》,頁 256。
的合理性,但是他們在對君權肯定的同時,卻仍保存著一絲絲對君王賢與不 肖的批判,做為掩飾其對君權的認同。不過,韓非在當時的客觀環境下提出 忠的理論,對於提升君權無疑有莫大的助益,並且對後來的秦朝,乃至漢朝 以後的君主政治形態,產生深遠的影響。
二、公德要求
法家忠的理論,不但對君權的提升與集中有催化的意義,更對公私的明 辨與要求看成人臣乃至百姓的政治倫理道德規範,這對後來官守的建立具有 積極的意義。因為,它既不完全等同於忠君;卻又是由忠君的觀念下所延伸 出來的觀念,代表著對職分內的工作盡心竭力、不以私心破壞公德的忠貞不 逾的操守,雖然在韓非的政治理論裡是以外在的法來約束人臣完成這種政治 道德修養,不過,事實上它的內在潛藏意義正是自覺的謹守本分,爲團體、
爲國家、社稷的公眾利益而屏棄私利的要求,這是有不同於儒家私情的意義。
《韓非子.五蠧》就說:
背私謂之公。114
私與公是相對的,違反公共的利益、公共的道德、公共的法律,而去成就私 人的行為,就是對整體、對國家、對法律的破壞,而這就是不忠的行為。《管 子.心術下》就說:
私者,亂天下者也。115
私行不算是忠,而是擾亂天下大治的根本。因為:
愛私則險。116
114同注 2,《增訂韓非子校釋.五蠧》,頁 44。
115同注 20,《管子校正.心術下》,頁 222。
116同注 5,《商君書今註今譯.開塞》,頁 73。
又:
國亂者,民多私義;兵弱者,民多私勇。117
徇私之行必然造成國亂兵弱終至削地卑主,所以,法家以為忠必須是奉公廢 私,在代表團體的公利上必須盡心盡力的去遵守,而不能有偏私的行為。因 此要:
奉公法廢私術。118
在法家看來,法律正是最公平、公正的社會公共道德規範,在法律規定下依 法而行,不以私智、私術來決斷,才能使整體運作依於常軌。而這並非代表 法家否定私利、私行,只是法家要求當個人的私利、私行與國家的公利、公 道相接觸時,必須以公為優先考量,而不能以私害公,這是具有積極的時代 意義,而且這種重視公德的要求至今仍然為我們所重視。
又法家對公的要求並非專指人臣,而是對整個國家體制內的所有人而 言,因此這自然包括了君王在內,雖然在戰國時期理論上公是代表國家社稷 的整體而言,不過在實際的運作上,君王往往可以掌握整個國家的政治、經 濟乃至軍事權。119因此君王就是船長,掌握整個國家的命運的大船。所以國 家的公也就和君王綁在一起,那麼君王本身也就是公的體現。而如此一來,
除了君王以外,所有人都是私的一面了;不過,縱然君王也代表國家的公,
他也不能為所欲為因為在法家的理論裡,所謂的公當然必須有公開性,有一 定的規矩和標準,如此才能成就人與人人與社會的正常運作,並能提升國家 整體於富強的境地。所以在這個前提下,如果有任何人違反這個理念,又都 算是個別的私,即使代表國家的君王亦在此列,因此法家對公的要求就不是 只針對人臣、百姓來要求才算是忠,它也包括了君王。又法家縱然認為人臣
117同注 5,《商君書今註今譯.畫策》,頁 147。
118同注 2,《增訂韓非子校釋.有度》,頁 257。
119尤其是一些已經變法的國家,君王對整個國家的統治更為直接更為徹底。
背公行私是不忠,是對國家社稷的危害,但是君王更可能是公德的破壞者,
所以君王在執行政事或是行為上牽涉到社會公眾利益時,也都必須出於公 心,聽之以公,斷之以公。所以管仲說:
夫舍公法,用私惠,明主不為也,故〈明法〉曰:「不為惠於法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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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一個君王在法令制度內的所有事,都必須依法而行,不能行私惠以破壞 法的公正性與公平性。如此的話人民才會忠心的效命,所以他又說:
法制有常,則民不散而上合,竭情以納其忠。121
法制有常,則民不散而上合,竭情以納其忠。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