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基地保水與水環境低衝擊開發技術保水量之比較
第四節 實際案例分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 條之 3,有關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與基地保 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合併設計方式,依據營建署 104 年 5 月 20 日營署建管字 第 1040024703 號最新函釋說明: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得兼具建築基地保水或建築 物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功能。如採合併設計者,其相關設施、設備除應分別依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 條之 3、第 17 章綠建築基準、建築基地保水設 計技術規範及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辦理;至其合併設置之儲水 槽容量,以符合上開建築技術規則及規範所訂雨水貯集設計容量、基地保水量及 雨水儲水槽「設計容積」之較大值,即為已足,免累加合計。
依照上述條文規定,雨水貯集滯洪設計必須滿足兩大要項,第一為「法定空 地、建築物地面層、地下層或筏基內設置水池或儲水槽」,其次是「連接至基地 外雨水下水道系統之放流設計」。因此,當基地保水或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與雨水 貯集滯洪設施合併設計時,該基地保水設施或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必須同樣具備
Q8(24hr) 修正
Q8(24hr) Q8(1hr) 修正 Q8(1hr)
LID滲透側 溝 保水當量 29.574 12.324 10.647 4.437 2.894
0 5 10 15 20 25 30 35
當 量
滲透側溝保水當量比較(k=10-7)
定空地、建築物地面層、地下層的基地保水設施貯水空間可與雨水貯集滯洪合併 設計,相同的設施空間只要分別依法規逐項檢討符合即可,但雨水貯集滯洪設計 量不計「入滲量」。
相對地,目前台北市政府委託台北市水利技師公會進行「臺北市雨水流出抑 制設施之設計檢討與效益分析」計畫,正思考結合綠屋頂、雨水花園等基地保水 設施,計入部分的入滲量共同分攤,但不得大於 10%的貯集量。新北市政府「新 北市透水保水自治條例草案」業經議會三讀通過,預定明年開始實施,從公共設 施擴大至私人建案,若新建或既有建築新修建行為有增加地表逕流面積時,都必 須設置符合排水量體的透水保水設施,如雨水貯留設施、透水鋪面、雨撲滿等,
以利雨水儲存、調節排水、回收水資源再利用,同時減緩短延時強降雨下游排水 負擔,後續亦將進一步訂定相關技術規範。
為瞭解短延時降雨時基地保水之保水量對減洪效益之可能貢獻,研究中參考
「建築基地保水現況分析及設計技術規範檢討與修訂之研究」彙整蒐集的國內公 有建築物基地保水案例,進一步探討基地保水修正公式、現行規範及水環境低衝 擊開發設施, 1 小時保水量所佔最小雨水貯集滯洪量的百分比例。
國內建築基地保水多採 Q1 至 Q3 設計,土壤最終入滲率 f 等於 10-5案例較 少,經分析實際案例如表 5-6,現行規範 1 小時保水量所佔最小雨水貯集滯洪量 的百分比例約介於 45%~87%,修正公式百分比介於 29%~55%,若採 LID 設 計,則可提高至 94%~169%。在短延時降雨時,基地保水與 LID 保水量對雨水 貯集滯洪均有所貢獻,但以 LID 最佳。
表 5- 6 土壤最終入滲率 f 等於 10-5案例分析
實際案例
(f=10-5) λc A Q1 Q2 現行規範 修正公式 LID (m²) (m³) (m³) 1 小時保水量
/(0.045A)
1 小時保水量 /(0.045A)
1 小時保水量 /(0.045A)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第 二 國 際 學 生 宿 舍 新 建 統包工程
0.66 19943 11118.16 744.74 67% 55% 136%
基 隆 市 立 中 正 國 民
中 學 老 舊 校 舍 第 二 0.5 29594.9 13707.36 486.02 50% 44% 102%
實際案例
實 際 案 例
實際案例(f=10-7) λc A0 Q1 Q2 Q3 現行規範 修正公式 LID
實際案例(f=10-7) λc A0 Q1 Q2 Q3 現行規範 修正公式 LID
實際案例(f=10-7) λc A0 Q1 Q2 Q3 現行規範 修正公式 L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