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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結論

本研究完成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相關研究文獻與法令蒐集、國內現行雨水貯集 滯洪設施法令比較分析、彙整國內社區及建築基地減洪設施規定,進行全國都市 計畫地區建築物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之減洪效益評估,及建築基地保水設施與水環 境低衝擊開發設施之保水量差異分析,提出建築技術規則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之分 析建議。茲就研究成果說明如下:

一、完成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相關研究文獻與法令政策之蒐集

本研究完成國內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相關研究文獻與最新法令政策資料蒐集 工作,並依據所蒐集資料進行資料研析。國內相關研究文獻大多探討低衝擊開發 設施在大區域尺度的減洪效益,研究發現 LID 對於短延時、低重現期降雨事件

(2 年、5 年)能有效削減總逕流量和洪峰流量,最大減洪效率可達 60%,但針 對 10 年重現期降雨強度而言,LID 反而可能增加洪峰流量。若為長延時降雨事 件,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的效益較佳,都市地區減洪規劃以設置滯洪空間為主,

增加入滲面積為輔。而建築基地尺度之減洪技術研究,以本所近年所發展一系列 的研究計畫最完整,包括技術型式、規劃手冊、簡易成效分析方法、計算工具、

管理維護手冊等,本所「社區及建築基地減洪防洪規劃手冊」以合理化公式發展 適合建築基地使用的簡易水文成效分析方法,免除建構複雜的水文分析模組,有 助於建築基地減洪成效之快速分析。建築物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或透過綠建築 設計手法,對於降低都市排水系統負擔確有成效。

法令政策資料方面,包括中央與地方政府建築物雨水貯集相關法令蒐集整理,

水利署執行「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並提出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計畫,營建署

「都市總合治水綱要計畫」提出都市總合治水總體目標統一採用「區域降雨容受 指標」概念,「水環境低衝擊開發設施操作手冊編製與案例評估計畫」已完成「水 環境低衝擊開發設施操作手冊」等,據以進行國內法令比較分析、建築物雨水貯

集滯洪設施之減洪效益評估與法令探討,建築基地保水設施與水環境低衝擊開發 設施之保水量差異分析。

二、完成國內現行雨水貯集滯洪設施法令比較與分析

建築技術規則主要係規範適用於全國貯集滯洪之最低標準,除各地方政府都 市計畫法令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各都市計畫區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應符 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 條之 3,得併計基地保水及雨水貯留利用系 統貯水量,營建署最新函釋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及規範所訂雨水貯集設計容量 (0.045m³/m²)、基地保水量及雨水儲水槽「設計容積」之較大值即可,免累加合 計。在臺北市、新北市、臺南市及高雄市另有都市計畫、自治條例等規定,貯留 標準以臺北市 0.078 m³/ m²最高,新北市 0.05 m³/ m²次之,臺南市為 0.01~0.045 m³/ m²,高雄市採建築物開挖面積 20 年重現期 4 小時短延時之降雨量,澎湖經 常面臨水資源不足問題,改為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且臺北市政府與新北市政 府仍持續檢討調整設計標準與條文內容,「新北市透水保水自治條例草案」經議 會三讀通過 106 年施行。另允許放流標準須因地制宜,僅臺北市(0.0000173cms/m

²)與新北市(0.000019 cms/m²)有規定,其他地區仍未見規範。

本研究採用「社區及建築基地減洪防洪規劃手冊」所提出積點成效評估與水 文模式成效評估方法進行比較分析,研究發現:

(一) 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與基地保水合併設計時,假設不同量化標準下,僅能 扣除相同的基地保水貯水量,則雨水貯集設計量不受基地土壤入滲率與 入滲量之影響,但基地保水入滲量可視為額外的貯水貢獻,其貢獻量多 寡受土壤最終入滲率影響。

(二) 依簡易水文成效評估法,當水文條件與地文特性相同時,不同面積大小 之開發後逕流體積增量與法定最小雨水貯集滯洪量,具有近似的比例關 係。

(三) 依積點成效評估方法計算時,在相同的雨水貯集滯洪標準下,若不計基 地保水設施,不論基地面積大小,其設計量與最小雨水貯集滯洪量具有

(四) 國內新建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設置雨水貯集滯洪、基地保水與雨水貯 留利用等,均納入積點成效評分計算,其總分能超出日本積點評估之要 求。

三、完成全國都市計畫地區建築物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之減洪效益評估

本研究引用「社區及建築基地減洪防洪規劃手冊」的簡易水文成效評估法,

假設建築基地範圍為集水區,從總量觀點以合理化公式法進行簡易水文成效分析,

探討全國各都市計畫區的建築物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3 條

(0.045m³/m²)設計時,能否滿足低衝擊開發目標,亦即開發後逕流體積零增量。

開發前降雨強度係引用營建署下水道誌政府自辦雨水篇附錄之全國雨水下水道 系統規劃 HORNOR 降雨公式進行分析,開發後依營建署「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 原則檢討」台灣各地區 5 年重現期 Horner 降雨強度公式計算,基礎目標強度採 用 5 年重現期 Horner 公式、集流時間 5 分鐘計算逕流峰值;中期目標強度為基 礎目標強度加上 5 mm/hr;長期目標降雨強度為基礎目標加上 10 mm/hr,再進一 步依都市人口密度與鄉鎮市區人口密度細分建築物雨水貯集滯洪之規劃目標強 度。研究發現如下:

(一) 全國各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在現行雨水下水道保護標準下配置雨水貯集 滯洪設施(0.045m³∕m²)後,大部分地區可以達到預設目標,僅少數地區 雖未達開發後逕流體積零增量,仍可達到六成以上的減洪效益,開發後逕流 峰值約可削減四成以上。若將該等地區的貯集標準提高為 0.0454 m³∕m²至 0.073 m³∕m²,即能滿足開發後逕流零增量。

(二) 倘若依營建署規劃將區域降雨容受能力藉由公共設施規劃提升到基礎目標 時,對大部分地區而言建築技術規則雨水貯集標準(0.045 m³/m²)可達到長期 目標,但花蓮玉里、雲林斗六、竹山、鹿谷、林內、阿蓮、路竹及屏東等地 區未達基礎目標,最小貯集量須提高為 0.048 m³/m²至 0.055 m³/m²;另高 雄燕巢、岡山等地區未達中期目標,最小貯集量須提高至 0.046 m³/m²始能 達到中期目標,提高至 0.048 m³/m² 即能達到長期目標;至台南地區可達到 基礎與中 期目標 ,若要 達到長 期目標 ,則 最小貯集 量須提 高至 0.047

(三) 建築技術規則係規範適用於全國的最小雨水貯集滯洪量規定,經分析該設置 標準(0.045m³∕m²)普遍適用於大多數的都市計畫地區,惟針對少數未達 設定目標之都市計畫地區,建議可透過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都市設計或自治 條例等方式,提高該地區公共設施的雨水分擔量,如公共設施提高為 0.05 m

³/m²至 0.075 m³/m²不等,滯洪池用地為 0.75 m³/m²,道路等交通用地為 0.01 m³/m²,並配合水利工程整治、大型滯洪池規劃,全面提升都市計畫區 域內之整體保護標準。

(四) 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 18 條規定應設置防洪或雨水貯留設施之建築行 為規模,規定五層樓以下且面積未達 4,000 平方公尺之非供公眾使用住宅區 與商業區,其貯集滯洪設置標準低於 0.045 m³∕m²。研究分析發現,台南 市地區雨水貯集滯洪標準(0.045 m³∕m²)尚有不足,加上近年台南市地區 每逢豪雨必淹的常態性災情來看,除應檢討提高該地區公共設施的雨水分擔 量外,建議重新檢討調整該自治條例第 18 條有關雨水貯集滯洪設置標準。

四、進行建築基地保水設施與水環境低衝擊開發設施之保水量差異分析

本研究詳細蒐集整理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本所 104 年建築基地保水 現況分析及設計技術規範檢討與修訂之研究所建議修訂內容與營建署「水環境低 衝擊開發設施操作手冊」,LID 設施與現行基地保水設施相當類似,最大差異在 於 LID 設施採土壤置換方式來提高保水量,LID 級配層孔隙率需經試驗確保大於 25%,最終入滲率設計介於 5~8 公分/小時,每次暴雨事件過後需於 8~12 小時內 排乾貯水區雨水,以利在下次暴雨事件發揮功能。而基地保水設施入滲時間長達 24 小時以達到涵養水分、調節環境氣候之目的,且維持現地土壤施工成本相對 較低,為其優點。基地保水與水環境低衝擊開發技術的設施型式多樣且設計參數 繁多,本研究利用保水當量之概念,以相同入滲率單位面積 1 平方公尺綠地保水 量為 1 倍時,各保水設計之保水量與綠地之相對倍數,可以明顯反映出各類型設 施在相同面積下保水量的差異。

(一) 研究分析發現,以國內大多採用基本保水設施設計的情況下,當土讓最

量,其對未達短中長期規劃目標之都市計畫地區,在短延時降雨時可以 有效分擔部分的逕流增量。但當土讓最終入滲率 f 小於 10-6時,基地保 水設施較難提升基地整體減洪成效,但若改採 LID 設施則可分擔較多 的逕流增量。

(二) 經彙整各項技術型態的保水當量作排序比較,其中滲透陰井、滲透側溝 和滲透管的功用以輸水為主,減洪效益較差,不予納入比較。當土讓最 終入滲率 f 小於 10-6,基地保水設施 1 小時的保水當量均小於 1,但 LID 樹箱保水量為綠地 24 小時保水量的 3 倍,LID 生態滯留單元為 2 倍。

當 f 等於 10-7時,LID 樹箱保水當量為 31.8,亦即 1 平方公尺樹箱 1 小

當 f 等於 10-7時,LID 樹箱保水當量為 31.8,亦即 1 平方公尺樹箱 1 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