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營建署「都市總合治水綱要計畫」
內政部依據「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及「流域綜合治理計畫(103 年至 108 年)」分工原則,由營建署研定「都市總合治水綱要計畫」 (內政部營建署, 2014 年),提出都市總合治水架構與策略,因都市防洪所牽涉之層面與議題甚廣,亟 須跨領域、跨部會且跨縣市整合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推動,逐步強化都市防災與適 災之能力,建構嚴整之都市防洪體系。
營建署「都市總合治水綱要計畫」報告中指出,土地過度開發、氣候變遷,
加上早期都市計畫擬定及發展未能與防洪需求縝密聯結,都市治水檢討規劃欠缺 總合治水及分擔風險概念,各排洪設施設計標準不一且不同時期規劃標準不一,
導致不同水利設施銜接困難,排洪設施界面整合不易,種種因素均大幅增加都市 洪水致災風險與治水防災之困難度。為因應都市快速發展肇致降雨逕流型態改變 及氣候變遷極端水文事件頻仍之影響,減緩都市洪災事件發生,在政府財政困窘 之際,有效運用經費投資都市防洪建設,擬定我國都市防洪願景為:「朝都市總 合治水架構,以與水共生思維,兼容工程與非工程措施,強調風險分擔概念,以
『避災』及『適災』觀念出發,建構不怕淹水之韌性都市(resilient city)」,提出 六大策略包括建立流域風險分擔機制、改善提昇下水道系統功能、落實都市防洪 空間規劃、推動建築防洪減災機能、建置都市避災防災體系及健全推動組織與協 調等。為達成「都市總合治水」策略目標,其相關推動措施可概分為工程措施及 非工程措施二類;其中,工程措施主要為河川排水系統及下水道系統之治理,而 非工程措施則以管理為核心,包括建築管理、都市計畫、土地管理及避災防災體 系之建置與運作為主軸。其中建築管理包括高程管理、耐洪設計、防洪設施及建 築物基地保水與雨水貯留等,都市總合治水工程及非工程措施如圖 2-3 所示。
圖 2- 3 都市總合治水工程及非工程措施關聯圖
(資料來源:營建署「都市總合治水綱要計畫」)
壹、都市總合治水總體目標訂定
都市總合治水總體目標之訂定採「區域降雨容受指標」概念,「區域降雨容 受指標」具區域保護標準之涵意,其值之訂定應具全國一致之公平性,即須基於 各區域降雨流計特性採相同重現期,故建議都市計畫區降雨容受指標值以 5 年重 現期降雨強度為基礎目標值(此即為短期目標);在此目標值且符合下游區域排水 出流管制前提下,藉各項工程與非工程措施之統整規劃達成都市地區不溢淹之防 洪保目標;為能因應氣候變遷及環境條件之改變,中長期應逐步提昇降雨容受指 標值,並建議中期目標為基礎目標值加上 5mm/hr,長期目標為基礎目標值加上 10mm/hr,惟此中長期目標值應依據實施成果定期檢討,依其可行性與施行成效 採滾動式調整。都市總合治水整體推動目標如圖 2-4 所示,由公部門建設排水工 程提供基礎目標之區域保護標準,。
圖 2- 4 總合治水整體目標推動示意圖
(資料來源:營建署「都市總合治水綱要計畫」)
貳、都市總合治水量體分擔規劃
「區域降雨容受指標」之降雨量將由雨水下水道建設及貯留入滲設施共同承 擔。無論都市計畫區雨水下水道設計基準調整與否,短、中、長期目標(總合治 水保護標準)值與雨水下水道設計基準間之差值,未來將透過總合治水各項措施 逐步達成。公部門應持續提升下水道之建設率,逐步達成雨水下水道設計基準目 標,完成所有雨水下水道相關建設,其設施排洪水量並應符合下游排水系統或河 川允許排放量之限制(即出流管制)。而雨水下水道未達降雨容受指標的部分,則 應續由公私部門共同合作,透過設置雨水調節池、流域貯留與入滲設施之推廣設 置,逐步達成基礎(短期)目標、中期目標與長期目標。都市總合治水總體量化目 標應以全國訂定統一基準較為妥適,即以現行直轄市標準 5 年重現期降雨強度為 都市地區降雨容受指標建議值。
參、各土地使用分區之分擔量建議
總合治水之基礎目標值訂定後,如雨水下水道設計基準與基礎目標值之間仍 有差異,此差異量則需透過流域分擔方式解決,總合治水措施流域分擔量係依據 土地利用強度訂定之,基本原則為土地利用強度低者規劃較高之分擔量,而公共
示,各值均為該項目之下限,未來各項規劃不得低於該值,如都市計畫區易淹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