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築物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之減洪效益評估
第二節 建築物雨水貯集滯洪量化標準之探討
依據前一節分析方法與參數假設,進行全國建築物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之減洪 效益分析,考量開發衝擊最嚴峻的狀態(假設開發後不透水表面率 Imp 100%),
開發前降雨強度引用營建署下水道誌政府自辦雨水篇附錄附冊 1 全國雨水下水 道系統規劃之 HORNOR 降雨公式進行分析,該重現期依行政區級分級從 1 年至 5 年不等,開發後降雨強度目標分為基礎目標強度(I 基礎)、中期目標強度 (I 中 期) 、長期目標降雨強度(I 長期),完成全國各都市計畫地區(不含台北市與新北 市地區)建築物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在不同規劃目標下之減洪效益量化分析資料庫 如附錄七至附錄九。
本研究分析發現,基隆市、宜蘭縣、桃園市及新竹市等地區在基礎、中期與 長期目標下均能夠滿足開發後逕流體積零增量,亦即北台灣大致上可達到長期目 標。而新竹縣與南投縣等地區僅能符合基礎目標,其餘縣市則有少數都市計畫地 區建築物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後仍會增加開發後逕流量,概因該等地區基於行 政區分級雨水下水道重現期大多採 1 年,部分地區為 2 年或 3 年。若以全國減洪 成效最低的地區花蓮玉里(雨水下水道採 1 年)來看,在不同規劃目標下之減洪成 效分別為 62%(基礎)、60%(中期)及 58%(長期),開發後逕流峰值削減率分別為 46%(基礎)、45%(中期)、44%(長期)。惟獨臺南市(安平新市區、臺南市、安南 區、鄭子寮、虎尾寮、喜樹、灣裡地區)開發前採 5 年重現期,在中期目標下逕 流體積零增量,在長期目標下減洪成效為 96%,逕流峰值削減 52%。
依附錄六全國鄉鎮市區都市計畫地區雨水貯集滯洪規劃目標一覽表,篩選附 錄七找出適用基礎規劃目標之都市計畫地區,未滿足開發後逕流體積零增量的分 析結果如表 4-3 所示,該等地區雨水下水道規劃重現期為 1 年至 3 年不等,以建 築基地為單一集水區來看,該等地區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之減洪效果可達 62%以 上,若要達到開發後逕流體積零增量,則最小貯集滯洪量介於 0.0454 至 0.0730。
初期規劃目標下,法定最小雨水貯集滯洪設計(0.045m²/m³)在花蓮玉里都市計 畫地區的減洪效果最差為 62%,需提高至 0.073 m²/m³始能滿足逕流零增量的目 標。
篩選附錄八彙整適用中期規劃目標之都市計畫地區,未滿足開發後逕流體積 零增量的分析結果如表 4-4 所示,雨水下水道重現期為 1 年至 3 年不等,雨水貯 集滯洪設施之減洪效果可達 70%以上,若要達到開發後逕流體積零增量,則最 小貯集滯洪量介於 0.046 至 0.065。中期規劃目標下法定最小雨水貯集滯洪設計
(0.045m²/m³)在高雄路竹都市計畫地區的減洪效果最差為 70%,需提高至 0.065 m²/m³始能滿足逕流零增量的目標。
篩選附錄九彙整適用長期規劃目標之都市計畫地區,未滿足開發後逕流體積 零增量的分析結果如表 4-5 所示,除臺南市安平新市區、臺南市、北區鄭子寮、
東區虎尾寮、南區喜樹、南區灣裡地區,其餘地區雨水下水道重現期為 1 年至 3 年,其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之減洪效果可達 78%以上,若要達到開發後逕流體積 零增量,則最小貯集滯洪量介於 0.047 至 0.058。長期規劃目標下法定最小雨水 貯集滯洪設計(0.045m²/m³)在高雄梓官都市計畫地區的減洪效果最差為 78%,
需提高至 0.058 m²/m³始能滿足逕流零增量的目標。
惟各都市計畫地區規劃目標分類的影響因素眾多需因地制宜,從附錄七至附 錄九可查詢全國各都市計畫地區以現況雨水下水道設計降雨公式計算不同規劃 目標的分析結果,附錄六及表 4-3 至表 4-5 對於規劃目標的分類與分析結果僅供 本研究分析探討參考。
表 4- 3 基礎目標地區未滿足開發後逕流體積零增量之分析結果
適用基礎目標地區
適用基礎目標地區
適用基礎目標地區
表 4- 4 中期目標地區未滿足開發後逕流體積零增量之分析結果
適用中期目標地區
表 4- 5 長期目標地區未滿足開發後逕流體積零增量之分析結果
綜合以上分析發現,全國各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在現行雨水下水道保護標 準下配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0.045m³∕m²)後,大部分地區幾乎可以達到預設 的短中長期目標,僅少數地區雖未達開發後逕流體積零增量,仍可達到六成以上 的減洪效益,開發後逕流峰值約可削減四成以上,若將貯集標準提高至 0.0454 m³∕m²至 0.073 m³∕m²不等,即能滿足逕流零增量。
依照營建署「都市總合治水綱要計畫」定義「區域降雨容受指標」為 5 年重 現期 HORNER 公式 1 小時降雨強度,並規劃不同土地使用分區之土地分擔量,
在都市計畫區之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及文教區,最低貯留分擔量比 照建築技術規則為 0.045m³/m²,其他公共設施略高為 0.05 m³/m²至 0.075 m³/m² 不等,滯洪池用地為 0.75 m³/m²,道路等交通用地為 0.01 m³/m²。倘若依營建 署規劃將區域降雨容受能力藉由公共設施規劃提升到基礎目標時,開發前降雨強 度依營建署「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原則檢討」台灣各地區 5 年重現期 Horner 降 雨強度公式計算,計算全國都市計畫地區建築物在短期、中期與長期規劃目標下 逕流體積零增量之最小貯集量如表 4-6 所示,對大部分地區而言建築技術規則雨 水貯集標準(0.045 m³/m²)可達到長期目標,但花蓮玉里、雲林斗六、竹山、鹿谷、
林內、阿蓮、路竹及屏東等地區未達基礎目標,最小貯集量須提高至 0.048 ~0.055 m³/m²不等以達各級目標,另高雄燕巢、岡山未達中期目標,最小貯集量須提高 至 0.046 m³/m²始能達到中期目標,提高至 0.048 m³/m²始能達到長期目標,至台 南地區可達到基礎與中期目標,但最小貯集量須提高至 0.047 m³/m²,始能達到 長期目標。
由於,建築技術規則係規範適用於全國的最小雨水貯集滯洪量規定,經分析 該設置標準(0.045m³∕m²)普遍適用於大多數的都市計畫地區,針對少數未達 設定目標之都市計畫地區,建議透過都市通盤檢討、都市設計或自治條例等方式,
提高該地區公共設施的雨水分擔量,如公共設施提高為 0.05 m³/m²至 0.075 m³ /m²不等,滯洪池用地為 0.75 m³/m²,道路等交通用地為 0.01 m³/m²,並配合水 利工程整治、大型滯洪池規劃,全面提升都市計畫區域內之整體保護標準。
表 4- 6全國建築物逕流體積零增量之貯集標準(開發前降雨強度採 5年 HORNER
集水區位置 開發前 Horner 參數值(5year) 逕流體積零增量之最小貯集量
a b c 基礎目標 中期目標 長期目標
燕巢、岡山 359.12 0 0.3631 0.044 0.046 0.048 高雄大寮(95 年) 970.09 19.51 0.577 0.034 0.036 0.038 高雄澄清湖(96 年) 1280.052 27.85 0.6321 0.031 0.033 0.035 高雄梓官(98 年) 1223.199 16.269 0.6279 0.039 0.042 0.044 阿蓮、路竹 425.82 0 0.3854 0.050 0.053 0.055 旗山、美濃、甲仙 6845 32.58 1 0.040 0.042 0.044 屏東地區 420.54 0 0.4141 0.048 0.050 0.052 恆春、車城、滿州等 503.82 7.21 0.4659 0.035 0.037 0.039 澎湖、琉球 284.2 0 0.3515 0.036 0.038 0.040
HORNER 公式來源:
營建署「雨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原則檢討」台灣各地區 5 年重現期 Horner 降雨強度公式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 18 條規定應設置防洪或雨水貯留設施之建築行 為規模,其貯集標準介於 0.01 m³/m²~0.045 m³/m²,然而臺南市歸仁、佳里、
新營、仁德等都市計畫地區的雨水貯集滯洪成效介於 83%至 91%(以 0.045 m³/m
²計算中期目標),而台南永康、安平新市區、北區鄭子寮、東區虎尾寮、南區 喜樹、南區灣裡地區及主要市區的雨水貯集滯洪成效介於 80%至 96%(以 0.045 m³/m²計算長期目標),若為五層樓以下且面積未達 4,000 平方公尺之非供公眾 使用住宅區與商業區,其貯集滯洪設置標準低於 0.045 m³∕m²,以近年台南市 地區每逢豪雨必淹的常態性災情來看,除應檢討提高該地區公共設施的雨水分擔 量外,建議參考表 4-6 分析結果,檢討調整該自治條例第 18 條有關雨水貯集滯 洪設置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