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建築物雨水貯集滯洪相關法令規定
壹、建築技術規則 一、雨水貯集滯洪設施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 之 3 條規定,都市計畫地區新建、增建或 改建之建築物,除本編第 13 章山坡地建築已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劃設置滯洪 設施、個別興建農舍、建築基地面積 300m²以下及未增加建築面積之增建或改建 部分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
(一)於法定空地、建築物地面層、地下層或筏基內設置水池或儲水槽,以管線或 溝渠收集屋頂、外牆面或法定空地之雨水,並連接至建築基地外雨水下水道 系統。
(二)採用密閉式水池或儲水槽時,應具備泥砂清除設施。
(三)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無法以重力式排放雨水者,應具備抽水泵浦排放,並應於 地面層以上及流入水池或儲水槽前之管線或溝渠設置溢流設施。
(四)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得於四周或底部設計具有滲透雨水之功能,並得依本編第 17 章有關建築基地保水或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規定,合併設計。
(五)前項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規定,於都市計畫法令、都市計畫書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六)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之雨水貯集設計容量不得低於規定:新建建築物且建築基 地內無其他合法建築物者,以申請建築基地面積乘以 0.045m³∕m²。建築基 地內已有合法建築物者,以新建、增建或改建部分之建築面積除以法定建蔽 率後,再乘以 0.045 m³∕m²。
針對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 條之 3,有關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與基 地保水、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合併設計方式,依據營建署 104 年 5 月 20 日營署建 管字第 1040024703 號最新函釋說明: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得兼具建築基地保水或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 條之 3、第 17 章綠建築基準、建築基地保 水設計技術規範及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辦理;至其合併設置之 儲水槽容量,以符合上開建築技術規則及規範所訂雨水貯集設計容量、基地保水 量及雨水儲水槽「設計容積」之較大值,即為已足,免累加合計。
依照上述條文規定,雨水貯集滯洪設計必須滿足兩大要項,第一為「法定空 地、建築物地面層、地下層或筏基內設置水池或儲水槽」,其次是「連接至基地 外雨水下水道系統之放流設計」。因此,當基地保水或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與雨水 貯集滯洪設施合併設計時,該基地保水設施或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必須同樣具備
「設置水池或儲水槽」、「連接至基地外雨水下水道系統」等兩大功能,且位於 法定空地、建築物地面層、地下層或筏基內,始能視為「雨水貯集滯洪設施」。
換言之,基地保水利用土壤間隙來保留雨水之入滲量,以及連接至基地外雨水下 水道系統之管線或溝渠等,均不計入雨水貯集滯洪設計量;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與 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合併設置者,必須在大雨來臨之前先行排空雨水貯集滯洪規定 所需貯水容量,且雨水貯留利用系統除貯留雨水再利用外,亦需兼具放流功能。
二、基地保水設施
為改善土壤生態環境、調節環境氣候、降低區域洪峰、減少洪水發生率,提 供建築基地涵養雨水及貯留滲透雨水的設計標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305 條規定,建築基地應具備原裸露基地涵養或貯留滲透雨水之能力,其建築 基地保水指標應大於 0.5 與基地內應保留法定空地比率之乘積,以代表建築基地 涵養水分及貯留滲透雨水能力的基地保水指標λ為評估指標,適用於新建建築物,
但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3 章山坡地建築、地下水位小於 1 公尺之建築基地、個別 興建農舍及基地面積 300 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其「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 術規範」內容包括評估基準、透水鋪面相關規定、滲透排水管設計、滲透陰井設 計、滲透側溝設計、花園土壤雨水截留設計、景觀貯集滲透水池設計、地下貯集 滲透設計、基地保水設計審查之計算公式如表 2-2,基地保水評估總表如表 2-3。
其中,綠地、被覆地、草溝(Q1)、透水鋪面(Q2)、花園土壤雨水截留設計(Q3)、
當的下凹式規劃亦可兼具「雨水貯集滯洪」功能,但滲透排水管(Q6)、滲透側溝 (Q7)及滲透陰井(Q8)以傳輸水體為主要功能,並非水池或儲水槽等蓄水設施,其 貯水量不與「雨水貯集滯洪量」合併設計。
表 2- 2 各類保水設計之保水量計算
(資料來源: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
表 2- 3 基地保水評估總表
(資料來源: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以建築基地涵養水分與貯留滲
Q1=A1・f・t+ h1A1
A1:綠地、被覆地、草溝面積及貯集
Q2=A2・f*・t+ 0.2・h2・A2 (單元)
Q2=A2・f*・t+ 0.2・h2・A2+ 0.3・
h2-1・A2
項
f*:夯實後土壤最終入滲率(m/s),f*=α•f,原土層為黏土(f≦10-7m/s)時 α 為 0.18,原土 層為砂質黏土(10-5>f>10-7m/s) 時 α 為 0.41,原土層為級配砂或礫石(f≧10-5m/s)時 α 為
表 2- 5 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計計算總表
(資料來源:建築物雨水貯留利用設計技術規範)
援引「臺北市建築物雨水貯留設施技術規範之訂定」報告中指出,雨水貯留 利用設施兼具部分滯洪效能,但其雨水貯留量係依照建築技術規則中之設計,以 雨水利用功能為主,且建築技術規則要求新建建築物面積在 1 萬平分公尺以上才 設置,約束對象數量有限,故雨水貯留利用設施對於防洪與滯洪效果很有限。建 築物雨水貯留雖然個別量體不大,但其總和雨水貯留量體對於減洪與耐旱具有一 定之效果。雨水流出抑制設施之降低洪水尖峰流量與雨水貯留利用設施之雨水水 資源利用在概念與功能操作上是不同的。雨水貯留利用重於利用,因此一開始降 雨,即使是小雨也要開始儲水,在逕流尖峰期間常因貯留空間已滿,無削減洪峰 作用。而基於貯留利用概念,逕流尖峰前並無適當放流設計考慮。雨水流出抑制 重於削減洪峰,因此設計上為了讓洪峰期間保有較大的貯蓄量,達到較好的滯洪
2014 年)。由於兩種設施的功能目的與雨水蓄排處理方式均不相同,兩者合併設 計時,如何配合乾旱、雨季或颱風進行適當操作,為雨水貯留利用與貯集滯洪雙 項功能永續運作之重點。
貳、新北市政府建築物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相關規定
新北市政府 102 年「新北市區域計畫技術報告」指出,在氣候變遷帶來的衝 擊與挑戰,使原本常態水災漸行巨大化,將對社會及經濟造成更嚴重的損害。都 市將遭遇都會區及下游水患問題增加等課題,水環境風險以「洪水量增加」影響 最大,由於暴雨強度增加,對現有河流水系、區域排水、雨水下水道之影響最為 嚴重。主要對策為針對河川淹水潛勢擬定治理對策;次為落實開發地區基地保水,
降低地表逕流,在公共設施與公有建築,如學校、行政機關、醫院等推行透水改 善政策,並應符合綠建築指標,提高開放空間綠覆率及雨水滲透量,並採用透水 鋪面、景觀貯留滲透水池等設施,達到基地保水目標,降低都市地區水患 (新北 市政府 2013 年)。
為此,新北市政府於 103 年 5 月 1 日發布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考量 都市永續發展,該細則第 56 條要求建築開發行為應保留法定空地百分之八十的 透水面積,並應設置充足之雨水貯留滯洪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其實施範 圍、送審書件及設置基準,於都市計畫書訂之,且其設置貯留體積不得低於 100 年以上暴雨頻率之防洪規劃設計標準,另訂有新北市都市計畫規定設置雨水貯留 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申請作業規範、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開發透 水保水實施要點、新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透水保水設計評估基準及新北市政府 辦理建築基地保水指標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
新北市雨水貯留及涵養水分再利用相關設施之設置標準,最小貯留量以建築 申請基地面積乘以係數 0.05 計算貯留體積,允許放流量以建築申請基地面積乘 以係數 0.000019 計算之,設計放流量範圍應介於 0.85 倍允許放流量及允許放流 量之間。然而,據新北市政府水利局代表表示,目前新北市政府刻正研議再提高 上述相關量化標準,預定於 106 年初發布實施。
今(105)年度「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開發透水保水實施要點」已
(1030501)
44 建築基地屬應經都設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建造執照者,或經本府公告
(1000316)
2
法規 條
文 條文內容 透 水 保 水 實
施 要 點
(1031029)
重劃或區段徵收開發區域,以及其他經本府核定之開發案件,除分隔島寬
(1021230)
3
日等國之作法,自 93 年起推動總合治水對策規劃,於 94 年 10 月訂定「臺北市 流量標準,配合台北市下水道排水系統設計標準 78.8mm/hr,規定最小保水量 0.078m³/m²與最大允許排放量 0.0000173 cms /m²,其目的為避免基地開發造成 逕流量增加而致使雨水下水道不足防洪標準之風險增加,藉此增加基地的雨水滯
(1010216)
9 基地開發時,基地使用人應依排入雨水下水道逕流量標準,排 準(1021008)
3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法規 條
(950721)
2 本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 範(950721)
1 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指標係指公共設施用地開發後之土地保
法規 條
文 條文內容 備註
應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做鑽探調 查,將鑽探結果中表層 2m 以內土壤之「統一土壤分類」(unified classification)代入附表二以取得 k 值為k;未符合本條規定而無
需做鑽探調查者。則可由經驗判斷其表土可能之土質,並代入 附表三以取得 k 值為k。但 k<2107m/s 時,則令k =2107
需做鑽探調查者。則可由經驗判斷其表土可能之土質,並代入 附表三以取得 k 值為k。但 k<2107m/s 時,則令k =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