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戰後東華商業劇場發展歷程
第五節 審查制度
戰後的臺灣商業劇場,正處在兩岸局勢緊張的時期,國府官方對於劇團,除 了列案登記嚴密管控以外,對於劇團上演的劇本內容,更加嚴厲的審核。戲劇的 演出,具有娛神的宗教和娛人的層面,更兼具教育的功能。有時也常被執政的有 關當局,作為政令宣導的工具與思想傳播的媒介物之一。如從戰後官方委發給劇
112 詳見 1950 年張叫《每年日戲》紀錄本,頁 10。
團演出的劇本,便能看可戲劇演出宣傳官方思想的一面。而執政當局為有效杜絕 1945~1949 年之前的法令規章,雖當時國民政府尚未撤退來臺,將臺灣納入反共 抗俄的基地。不過,戲劇上演劇本的內容審核,早已明訂相關法規,要求劇團必
方戲劇協進會」,其「協進會」的〈工作計劃大綱〉中的第五條與之後的〈組織 章程〉第四條,皆可明白看出配合官方的政策方針。如 1957 年附註於劇團演職 員證後的<臺灣省電影戲劇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二、上演登記:由劇團主持人填具劇團上演登記表(表式另訂)一份,連 同所擬上演劇本(如上演無劇本之舊劇可附具劇情及對白之說明書)四 份,逕向教育廳申請登記。118
其內文,與上之 1948 年的<臺灣省電影戲劇管理規則>相同。可見得戲劇 組織配方官方政策的一面,也表示官方政策上的落實。更是能夠符合時政所需的 要求。如果從上演「劇本」的官方審查制度,臺灣的地方戲劇演出劇本,都曾經 歷過一段被官方嚴格審查的時期。尤以戰後 1949 年到解嚴前,這段期間。官方 對於戲曲演出的劇本內容,審查更加嚴格。不過,後來隨著官方對於戲劇演出的 放寬,劇本內容的演出,只要不涉及到官方的施政措施與政治思想方針,戲劇演 出劇,只要按照官方的規定內容程序,戲劇即可依照自己的「劇本」內容演出。
戰後皮影戲的演出,處在官方嚴厲審核上演劇本的規定下。劇團的劇本上演,
必須經過按照官方的法規程序申請。不論是商業劇場或是外臺酬神戲劇本,都需 要循法辦理。商業劇場的劇本演出,如前述,亦須呈報相關單位審核通過,方可 准許演出。東華商業劇場上演前,必須先準備上演劇本的劇情梗概,同時內附劇 團登記證、演員登記證等相關證件,呈報有關單位審核核准後,才能依序上演。
若不依循上演,如果受到相關單位的查獲,則會面臨處罰。而當時由於官方對劇 本上演有其審核制度,這樣制度也常被有心人,利用作為檢舉劇團不依照演出劇 本的法則。若不依照許可證上演,一經被查獲,劇團會受到相關單位的處罰。就 另一方面,也正因為東華依照了上演登記證的內容演出,雖受到嚴格的監視,亦 能上演。透過上述資料的分析,吾人能夠想像,在當時戒嚴時代下,戲劇演出前,
劇本上演的前置作業程序。「劇本」必須在官方的法律條文下,受到相關單位的 審核通過後,才能進行演出,也證明處在戒嚴下的商業劇場皮影戲演出,必須依 附在官方法令下進行演出。而劇本的申請上演許可證制度,在隨著臺灣政治的解 嚴,逐漸成為過去那段臺灣戒嚴制度下,劇團上演劇本的一段歷史。
一、劇團的登記審查
戰後商業劇場的表演文化,除了透過劇團的演出動向、觀眾取向之外,官方 的法令,相當值得注意。官方的法令,往往影響到劇團的表演模式。如「反共抗 俄劇」、「勞軍」活動;也就是說,劇團的演出,往往會因官方的法令,劇團在其 底下所進行表演。若是因官方的法令,那麼;劇團的演出,則會影響到商業劇場
118 詳見<臺灣省電影戲劇事業管理規則>奉行政院二月十三日臺四六教第 0 七四三號令修正
(四六)府教五字第一三六三五號四六年三月一四日。
的表演文化。不過,分析皮影戲團的商業劇場演出活動前,必須先藉由出官方的
育廳的<電影戲劇檢查工作>一文。122至 1946 年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所發佈的 法規,即明文規定,要求劇團必先向官方單位申請登記。也可以看到戰後,國府 即已開始對於劇團的管控。1946 年的「臺灣省電影戲劇事業管理辦法」中的第 四條:
凡在本省經營電影戲劇事業者,應於開業前,由經理人,或代表人填具 聲請書,(格式另訂)並造具財產清冊,連同各項產權證,合同,契據,
向宣傳委員會,或其指定之機關,聲請登記。其在本辦法施行前,已開 業者,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三十日內聲請登記。123
該條文中,即規定戲劇工作者,必先填妥具備相關文件,向有關單位申請登 記,反應了官方對於戲劇的規定。其明文規定需要填妥財產清冊,向宣傳委員會 登記。未經登記擅自演出者,則令其停業與處以罰則。劇團若不遵照法規,會被 處以禁演和停業的處份。可見法規對於劇團不遵守條規的約束。而後的「戰後初 期甲種劇團核准登記暨登記號次一覽表」、「戰後初期乙種(木偶戲)劇團核准登 記暨登記號次一覽表」,更可了解當年劇團登記的情形。之後,1949 年又要求劇 團更新查驗證。124在再的表達了官方對於皮影戲劇種的一種管理,以及對於戲團 的種種管控。1950 年後,於臺灣省地方戲劇協進會的成立,〈協進會〉的組織章 程,明文要求政府必須嚴格審查各劇團的登記事項,其背景因素相當廣泛。但綜 括重點是在〈地方戲劇協進會〉的統計下,官方可以便於管理劇團的任何動向和 演出。具體呈現的是;劇團只要加入〈地方戲劇協進會〉的組織,就必須登記立 案,也反應劇團的成立或演出,必須領有官方所審核核准的劇團登記證,方能演 出。在上述的劇團申請法案通過後,為了統一各縣市的劇團申請,臺灣省教育廳 明訂出劇團申請的表件,表件內容說明如下:
詳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電影戲劇檢查工作疑義三點〉致酉徽宣字第三一一二六 號中華民國卅五年十月五日。
122 詳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教育廳,〈各級學校及社教機關演出戲劇應先向宣傳委員會辦理登記 手續〉,致亥元署教(四)字第五四四四八號中華民國卅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123 詳見〈臺灣省電影戲劇事業管理辦法〉中華民國卅五年二月十九日。
124「…:查本廳所發卅七年度之「臺灣省電影戲劇查驗證」有效日期已過,即繳銷舊證,以憑換 發新證為荷。…。」詳見臺灣省教育廳,〈繳銷卅七年度電影戲劇查驗證以憑換發新證〉叁捌子 儉教五字第三 0 五六號中華民國卅八年一月廿八日。
一 本廳為統一各縣市影戲業劇團造送申請登記表件起見,特訂定本省 電影戲劇事業申請登記補充注意事項乙種。
二 茲檢附上項注意事項乙份,電希查照,並希於電達之日起參照辦理。
125
透過上述法規的整理,吾人可以了解到,皮影戲劇團既處在當時的官方法令 之下,就必須接受官方法規所帶給劇團要求(見圖 8)。先不論是否威權時代,
或者戒嚴體制的問題,既官方單位公布了對於劇團的法規,劇團就必須要去遵守,
這是法律層面的遵循。而戰後的商業劇場時期或者外臺酬神戲,既是在官方法規 的公佈下所演出,當然就得必須遵守官方法規。而這「劇團登記證」的法規,也 就成為皮影劇團,進入商業劇場演出前,所必須準備的前置程序。而演出前,劇 團也必須受到先行向相關單位申請,寄出劇團的登記證,才能依序上演。1965
125 臺灣省教育廳,〈為訂定本省電影戲劇事業申請登記補充注意事項〉肆拾申感教五字第三 0 四九五號中華民國四十年九月廿七日。
圖 8:張德成 1952 年 5 月 19 日手寫的劇團登記證,並有劇團核准的登記字號、團名、主持人 姓名等。(東華皮戲團提供)
年 4 月 6 日,東華位於基隆市義三路新樂戲院演出,提及:
因為全省換發登記證關係,我本回去高雄辦換發登記證,白風德回去,
榮仔(賴榮)也回去,江明類去臺中。126
透過張德成的紀錄,吾人得以明白 1965 年,因全省換發登記證,所以張德 成回高雄補換登記證。反應劇團上演前,須向官方登記演出,且準備劇團的登記 證,以因應臨時的抽查。「劇團登記」或許具有當時的時空背景環境,可見得當 時官方的法令對於「劇團」要求的嚴格度。不過就另一方面看;官方的「劇團登 記審核」,卻也對後來了解皮影戲進商業劇場,所需具備劇團演出的要素與證明。
附帶一提,當劇團被官方有所管核後,官方的政令宣導或政治宣傳,有時就落入 了劇團的演出之中。換言之,就是劇團也負擔起官方的政令宣傳活動。質言之,
當吾人了解商業劇場皮影戲的演出動向前,必須先了解「劇團」的演出,是否具 有劇團的登記證。劇團有依照官方的法令登記,才可進入演出。透過官方的法令,
也才能解析出真正進入商業劇場演出皮影戲劇團的相關數量。由上可以了解,戰 後官方對於戲團的演出管制。但官方對於劇團的管制,並不只於劇場方面,外臺 酬神戲亦是,都必須向官方申請。官方對劇團演出的管制,一直持續到 1987 年 臺灣解嚴。表示,臺灣戒嚴體制下,劇團的演出,必須配合官方的法令施行,在 有關單位的審核批准之下,才可以前往演出。而請戲者或廟方,也必須在請戲的 日期前,備妥相關的證明文件,提供給有關單位審查,以利劇團的前往。在臺灣 解嚴後,關於劇團演出,才不須向有關單位進行申請。也反映了臺灣解嚴之前,
也才能解析出真正進入商業劇場演出皮影戲劇團的相關數量。由上可以了解,戰 後官方對於戲團的演出管制。但官方對於劇團的管制,並不只於劇場方面,外臺 酬神戲亦是,都必須向官方申請。官方對劇團演出的管制,一直持續到 1987 年 臺灣解嚴。表示,臺灣戒嚴體制下,劇團的演出,必須配合官方的法令施行,在 有關單位的審核批准之下,才可以前往演出。而請戲者或廟方,也必須在請戲的 日期前,備妥相關的證明文件,提供給有關單位審查,以利劇團的前往。在臺灣 解嚴後,關於劇團演出,才不須向有關單位進行申請。也反映了臺灣解嚴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