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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計委員會之角色與功能

(一)審計委員會強化內部監控機制

審計委員會之運作,依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發布「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 例第 3 條,係以下列事項之監督為主要目的:

1.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2.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

3.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

4.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

5. 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

(二)審計委員會為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協助董事會決策

審計委員會為董事會下設立之功能性委員會,董事會為健全監督功能及強 化管理機能,透過具專業背景之獨立人士擔任審計委員會成員,藉由專業分工 及獨立之立場協助董事會決策,有效監督管理層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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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會應審慎討論審計委員會建議

1.董事會應尊重審計委員會意見,基於企業界實務運作之考量,及為免因審計 委員會制度之推動,而影響公司營運之效率及彈性,證券交易法第14 條之 5 第 2 項訂定第 1 項所列對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事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 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除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原屬監察人特有之 職權 外,得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2.為強化資訊透明及外界監督機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未經審計委員會 通 過,而經全體董事 3 分之 2 以上同意通過,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除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 2 日內 於公開 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申報。

二、審計委員會結構

(一)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審計委員會須全數由獨立董事組成,鑒於審計 委員會有其特有之職權,為 發揮審計委員會之職能、強化成員之獨立性,證券交易法第14 條之 4 第 2 項明 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二)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審計委員會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三)至少 1 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於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第 2 項規定審計委員會中至少 1 人具備會計或 財務專長,且基於彈性起見,證券交易法中對此資 格之認定標準並無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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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員解任適時補選

審計委員會之成員即為獨立董事,如獨立董事因故解任時,其補選應依證券交 易法第14 條之 2 第 5 項規定辦理。

三、審計委員會之職權

(一)對於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為強化審計委員會之功能,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5 第 1 項規定設置審計 委員會之公司,對於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四、審計委員會職權之行使方式

(一)原則採合議制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 條之 4 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第5 條第 1 項規定,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監察人行使之職 權事項。

(二)例外獨立董事成員得單獨行使職權

證券交易法第14 條之 4 第 4 項規定,公司法對於原屬監察人之規定,涉及 監察人之行為或為公司代表之職權,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得單獨行使職 權。

26 質之影響為基礎,並依據Kao and Jhuang(2012)所提出之論文進行延伸,納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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